“舆论审判”的意义和局限,兼谈米兔

2018-07-29

原文来自「方可成 新闻实验室」:“舆论审判”的意义和局限,兼谈米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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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2018年7月28日发送的“新闻实验室会员通讯”第204期部分内容选摘。阅读更多关于传媒话题的专业资讯,欢迎点此加入新闻实验室会员计划

作者:方可成

什么是“舆论审判”

在关于#metoo运动的诸多讨论中,有不少人表达了对“舆论审判”的疑虑和担忧。

“舆论审判”并不是一个有着严谨定义的概念。在这里,我尽量给一个明晰的界定。

按照我的理解,人们常说的“舆论审判”有两种。一种是试图通过媒体舆论,去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是所谓“舆论影响司法”。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很简单:媒体在报道案件时确实应该尽量慎重,例如使用“犯罪嫌疑人”等准确的称谓,不在法院宣判前给人定义罪名,不使用煽情的语言,注意保护嫌疑人的权利等;但是,如果舆论真能影响司法,那主要还是司法不够独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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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舆论审判”,也是人们所说的metoo运动中的“舆论审判”,它指的是舆论在法院没有给出明确判决的情况下,给予一些人舆论上的“定罪”。这些人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法犯罪分子,但民意却普遍认为他们做错了事情,会对他们进行言语上的攻击。

在社交媒体普及之前,“舆论审判”主要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完成的。如果有人希望指控其他人,将其置于“舆论的法庭”供人评判,那么ta只能投书媒体,期待媒体关注到ta揭露的事件。如果媒体选择跟进某一爆料,那么一般会按照新闻专业主义的操作,进行调查和核实。如果媒体调查发现被举报的人确实存在不当行为,便可以发表报道,读过报道的人会形成自己的判断,完成民意上的”审判“。

社交媒体普及之后,普通人提交“诉状”的过程变得容易了很多,不再需要通过大众媒体,只需要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发布自己的陈述即可。如果一则陈述被很多人看到并且相信,形成了较为一致的判断,那么“舆论的法庭”便能够快速完成一次“审判”。如果没有很多人看到,或者看到了但是不信任,或者很快就被删帖了,那也就无法完成“舆论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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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审判”作为重要的替代机制

以上对“舆论审判”的描述是完全中立的。我希望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舆论审判”并不必然是坏事,当然也并不必然是好事。我们不必看到“舆论审判”就躲得远远的,重要的是去理解它的意义和局限。

在法治社会,我们当然要依赖正式的法律体系来解决纠纷、获得社会正义。但是,正式的法律体系并不是万能的,且不说在某些司法并不独立的国家,即便在法治体系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体系也不能解决一切社会正义问题。例如,美国法律系统的一个为人诟病的问题就是,富人和穷人是不对等的。富人可以通过支付昂贵的费用请到最好的律师,从而大大增加胜诉的概率。还有很多数据显示:法院在判决时对弱势群体、少数族群存在歧视现象。

因此,在承认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的同时,我们也要承认:要达到更广泛的社会正义,必须依靠其他替代性的(alternative)机制。所谓的“舆论审判”,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替代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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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文:“我在法律上是不怕的!”

通过不断被曝出的案例,我们已经能够看到: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保护性侵/性骚扰受害者方面存在相当大的不足。如果不是通过舆论的“法庭”,那些被指性侵/性骚扰的人将会毫发无损,而那些受害者则遭受着巨大的痛苦,社会正义将很难彰显。

被多名女性指控性侵/性骚扰的章文,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就直接表示:“我在法律上是不怕的。”(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92839)

由于很多非常具体的原因(法律缺失、受害人意识不足、受害人心理创伤、警察无此方面培训、权势者威逼利诱等等),很多这样的事件确实无法在法律体系中得到公正的处理。如果没有“舆论审判”的存在,章文们可以不怕任何事,继续神气活现地出现在各种场合,继续他的勾当。

“舆论审判”的局限性和风险

当然,在充分肯定“舆论审判”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我们也需要清楚地认识到“舆论审判”的局限性和风险。

这就需要我们拿出放大镜,仔细分析“舆论审判”的机制,并与法律审判进行对比。

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制度化。诉讼的审判有其形式要件和规定动作:举证、辩论、裁判,每一步都有明确的规则可循。什么可以成为证据、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信、定罪依据的是哪个法条、量刑的理由是什么,这些全都有规则、讲逻辑。

而“舆论审判”则没有这些明确的规则可循。事实上存在疑问的说法也可能被采纳,辩论中诉诸情绪而不是逻辑也可能起到明显效果,事件的复杂性容易被简单的判断遮蔽。

这些当然都是问题。但我们不必夸大这种问题,它远没有到致命的程度,原因有三。

其一,民众并非群氓。这一点,我在针对《乌合之众》一书的批评中就已经做了详细的论述。尽管舆论审判必定比法律审判要更加不严谨、更加情绪化,但它也绝不是一群乌合之众像无头苍蝇一样乱飞。大众的判断力也许比不上大法官,但也绝不是白痴,犯错的机率并不会特别大。

顺带说一嘴,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大多数推崇《乌合之众》的人,都认为群众智商堪忧,同时又认为自己清醒明智。其实,你没有那么明智,群众也没有那么糊涂。你和群众的水平差不太多。

其二,“舆论审判”是没有“牙齿“的。刑事诉讼的背后是国家公权力,被定罪的人要被判刑,但舆论审判绝无这样的强制力,它背后没有公权力,它能做的判决只是降低一个人的社会声誉——这也是metoo运动和“文革大字报”最大的不同,前者是自下而上的草根运动,后者是自上而下的发动群众。而且大家也很清楚,舆论对一件事情的关注时间有限,就算在某一时间点有着非常激烈的攻击,也往往会很快淡去。

其实,只要看一下现任的美国总统就会明白:性侵/性骚扰事件中的”舆论审判“是多么的没有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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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舆论审判”是有救济机制的。这样的救济机制就是:被“审判”的人可以发表自辩,如果成功的话,可以获得民意的理解和支持,重新恢复社会声誉。而如果有人诬告,则可能会承担法律上的代价。

所以,作为一种替代性的正义机制,“舆论审判”虽不完美,但也绝不是洪水猛兽

你如何选择?

在一个理想的世界里,我们当然是既要肯定舆论的作用,又要排除舆论审判的风险。但很可惜,不存在这样的理想世界,一个“既要……又要……”的世界往往不存在于现实中,我们的资源、精力都是有限的,我们不得不作出选择——在巨大的权力差距面前,你是选择鼓励那些勇敢的女性(也包括一小部分男性),给她们鼓劲、加油,还是选择强调“舆论审判”的风险,给这场运动增加一些束缚、泼一盆冷水?

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越多人鼓励,她们就越安全,也有越多人有勇气说出“me too”。那些受害者讲述的痛苦经历、性侵/性骚扰现象的深度和广度,让人无法奢谈优雅的姿势、完美的解法。

没有社会运动是完美的。历史上每一次推动进步的社会运动都是如此,但如果因为它是不完美的,就满心怀疑甚至拒绝它,那就好像在一个快要闷死人的房间里,对着去开窗的人说:三思啊,开窗让苍蝇飞进来了怎么办?

其实,那些大声呼喊苍蝇危险的人,往往是自己吸着氧气瓶(也就是享受着父权社会赋予的特权,或者是因为拥有其他方面的地位而幸免于性骚扰),没有意识到房间里空气的稀薄程度,没有切身体会到那些无法呼吸的人的痛苦

但我们真的不能对他人的痛苦视而不见,不能对这房间里的权力结构视而不见。为什么过去数十年,进步的知识分子在中国积极倡导法治?因为大家知道,在巨大的权力不对等面前,法治是弱者可以依赖的武器,是约束权力的方法。

同样的道理,在巨大的性别权力不对等面前,舆论是弱者可以依赖的武器,是约束权力的方法。为什么一些长于批评公权力的人,对于这种性别权力就视而不见了呢?政治权力的压迫和父权社会的压迫,实际上是同构的。

最后做个总结:法律体系不是万能的,“舆论审判”是重要的替代性正义机制;“舆论审判”不是完美的,有局限和风险,但也不是洪水猛兽,它的负面作用是有限的、可控的;面对不平等的权力结构,我们应该鼓励不完美的社会运动继续下去。

(本文是2018年7月28日发送的“新闻实验室会员通讯”第204期部分内容选摘。阅读更多关于传媒话题的专业资讯,欢迎点此加入新闻实验室会员计划。)

我们不能对他人的痛苦视而不见,不能对这房间里的权力结构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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