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 “从人治到法治”的关键一步

沙跃伍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2:00 只看该作者

谈 “从人治到法治”的关键一步

谈 “从人治到法治”的关键一步

从中国数千年兴衰史,都是一部由帝皇写的答卷。

毛曾说过 “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当年毛带兵进北京,也自喻进京赶考。

毛执政按其 “与天斗争其乐无穷, 与地斗争其乐无穷,与人斗争其无穷” 独特个性;

毛治国,如同跳街午即兴发挥的。

用政治运动,一浪接着一浪;

政府,军队,人民在他的意志下,都成了可隨意摆弄的橡皮泥;

文革成了举国上下的团体操,7亿人同唱语录歌,齐跳忠字午景观;

毛也曾骄傲地说“是和尚打散无法无天;

邓继位后,依然显示军人独特的风采;华国锋,胡跃邦,赵紫阳,来去冲冲。

钦定江核心,当今胡老大;

用旦克,来换二十年和平;

战争时代造就的强人走了;

让现权力顶峰运作留下了悬念;

要现创建和谐社会,只有法治才能有正真地和谐社会;

谁能走这史上最关键的一步?

蒋经国,在台湾执政面对来自全社会的民主,自由呼求;

明智选择了应顺时代潮流用法治代替人治;

逐步开始民主改革,即解除“戒严”、开放党禁和报禁;

以及实行“民意机构改革”等,开启了台湾政治民主化之路。

蒋经国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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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跃伍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2:02 只看该作者

从砖制到民主制度演变;

法治阶段的过渡 是必不可缺少;

风餐露宿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2:05 只看该作者

什么叫“人治”,什么叫“法治”,这个还是先定义一下吧。

法治这个词,也是tg最爱提的词汇之一。

到今天,美国总统州长还拥有赦免权,这在讲“法治”的中国人看来,是多么不可思议啊。

[ 本帖最后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6 12:12 编辑 ]

沙跃伍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3:03 只看该作者

法治有通行基本概念;中国特色法治又加偷换了法治其本质定义。

http://zh.wikipedia.org/zh-cn/%E6%B3%95%E6%B2%BB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法治这个理念早在远古时候已出现,不同的社会及文化对法治的具体理解亦有些微分别。在英国,著名的法律学者戴西(Albert Venn

Dicey)在其著作“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具体的指出法治包含了三个基本完素。

第一个元素指出,没有有关法律前,没有人会因为未作出违反该法律的行为而受到惩罚,或是在肉体上或财物上有损失。亦即是说当权者不能有肆意的权力

(arbitrary power),也不能在有人作出某行为后作出有追溯性(retrospective)的法律修改而惩罚某人。一个有名的英国案例Burmah

Oil Co. Ltd. v Lord Advocate (1965)正好反映当年英国政府违反了有这个法治元素。事缘二次世界大战时英军在承诺Burmah

Oil 公司会作赔偿后,炸毁其公司在缅甸的油田及设施,为要在其撤退后不让日军得到有关战略性设备。可是在战后英政府却拒绝Burmah

Oil公司的赔偿要求,尽管英国政府在终审法院(House of Lords)输掉了官司。后来英国政府运用其影响力在国会通过一条名为War Damage

Act (1965)的新法例,指出政府并不需要为战争造成的损害而作出赔偿,而此条例是有追溯性的,并可追溯至二次大战时期。

第二个元素指出,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不论其社会地位或其情况。

而第三个元素指出,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最后防线。

[编辑] 法治的重要性

现代大部份国家都认同法治的重要,虽然他们产生法律、立法代表的方法不太相同。法治的好处在于能防止有特定的个人或政府权力凌驾法律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

就民主制度而言,法治是使民主制度能发生实际效力的方法。就人权保障而言,法治则使普世价值的人权和各国宪法或基本法上的基本权利不受来自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犯。

沙跃伍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3:05 只看该作者

胡锦涛强调,中国高度重视法治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的发展,我们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我们将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我们将继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沙跃伍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3:07 只看该作者

胡锦涛总书记去年12月25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要求。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三个至上”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今年6月,最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同志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又提出了“五个与时俱进”。“五个与时俱进”,从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保证、司法效果、有序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基础五个方面,深刻阐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实现各项工作与时俱进需要把握和处理好的重大问题。

沙跃伍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3:21 只看该作者

贺卫方 谈三个至上 摘录

眼下全国司法界正在“大学习、大讨论”,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贯彻“三个至上”学说: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报章连篇累牍,会议连绵不绝,最高法院甚至还组成宣讲团在全国巡回宣讲。我对此感到很困惑,因为这“三个至上”在逻辑上存在着值得商讨的地方,尤其是把它运用到司法领域时,这样的逻辑困难会给司法界带来某些混乱。

很明显,所谓“至上”,便是最高的准则。至上有其惟一性,不可以有多个准则一块儿至高无上。好比在一个家庭里,假如有一个人说话具有最终极的权威,那么就不可能是公公的意志至上,婆婆的意志同样至上,媳妇的意志还是至上。又好比奥运会比赛,冠军只能有一个。一下子出现三个冠军就摆不好——领奖台齐平,同时奏三个不同国家的国歌,岂不是乱了套,或者用时髦的说法,就要“俯卧撑”,或者如正龙拍虎一般扑朔迷离!因此,如果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以及宪法法律是具有不同内容、相互区别的三个事物,那么我们必须给出一个顺序,按照法律界熟悉的说法,要对于三者的效力位阶作出安排。例如,或许可以如此表达:当法官处理案件时,需要对于上述三者进行考察,当三者统一时,应依据宪法和法律作出判决;当三者有矛盾时,应将人民利益置于宪法法律之上,将党的事业置于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之上。也就是说,在效力位阶上,党的事业最高,人民利益次之,宪法法律再次之。

这样的说法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了,但是在我们的政治语境下却是不成立的。因为按照官方一贯的话语模式,在我国,这三者是一而三、三而一的。十七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在总纲里明确地说:“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在一次领导人的讲话中,我们读到这样的说法:“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加强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和坚持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十三大以来重要文件汇编》中册页943-4)既然三者之间毫无区别,那么不厌其烦地把三者并举,而且要“三个至上”,岂非修辞上的同语反复?

吕贼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5:54 只看该作者

在现在zg的语境下,依法治国或者以法治国这样的提法都是缺少些东西的。比如谁依法或者以法治国,当然是tg.所以,现在的法治理念仍不过是tg的一个工具而已。

法治应该是法律治国,法律的治理。不需要谁来“以”或者“依”,他有自己的生效的规则、有自己的生命。

沙跃伍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6:5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楼 吕贼 的话题

三个至上是法盲,与裸奔;经不起暴光推敲。

从现人治,要进化到法治;

就需社会正义推动,廹于压力才有可能的妥协;

法治就是开放报禁,与党禁,这就是法治。

网络低俗风

1984BBS四书五经党元首,专注于昏暗油灯下的考据工作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6:55 只看该作者

好多错别字……

风餐露宿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7:0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吕贼 于 2010-10-6 15:54 发表

在现在zg的语境下,依法治国或者以法治国这样的提法都是缺少些东西的。比如谁依法或者以法治国,当然是tg.所以,现在的法治理念仍不过是tg的一个工具而已。

法治应该是法律治国,法律的治理。不需要谁来“以”或者“ …

法律就是法律,他是民众道德观或者传统习惯的体现,大部分法律应该是独立存在的东西,而不是某些人手里“治”的工具,所以讲以法治国,那是大错特错,讲依法治国,还算有那么几分道理(但是当民众的要求和部分法律相冲突的时候,还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某些法律的执行,只要明确宣布并且执行人承担相应后果就行了,当然,这么做,也可以说是依法治国,许多国家都会有此类条款)

另外,上面提到法治的第一个元素,没有有关法律前,没有人会因为未作出违反该法律的行为而受到惩罚,或是在肉体上或财物上有损失。亦即是说当权者不能有肆意的权力

,这个其实并非完全正确,在采用判例法的国家,法官经常对引用相似判例做出自己的判决,并且这个判例可以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存在下去。

其实根本不用特别强调“法治”这个概念,无论专制社会也好,民主社会也罢,出台的法律都是要求被公平的执行的,在法律上对相关人士的优待条款,都会以法律的形势被保障,法治不法治,根本不是什么要紧的问题。

至于开放报禁之类的问题,只能说是法律制订的问题,引申开去就是民主自由的问题,是统治权力归属的问题,和法治不法治没啥关系。

[ 本帖最后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6 17:11 编辑 ]

沙跃伍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7:14 只看该作者

法治就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比现 党治国 进化一大步;

西方民主社会都是从法治社会进化到现民主制度;

法治社会内在正义,呼求趋向民主制度;

若法治社会的过渡,建立起来民主往往不稳定,

可能成为所谓的多数人暴政。

风餐露宿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7:2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6 17:14 发表

法治就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比现 党治国 进化一大步;

西方民主社会都是从法治社会进化到现民主制度;

法治社会内在正义,呼求趋向民主制度;

若法治社会的过渡,建立起来民主往往不稳定, …

从来没有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了,如果把法律中的优待或者豁免条款算成是法律,我承认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沙跃伍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7:44 只看该作者

英国人在16世纪末从意大利直接引入了该术语,意指“法律平等适用于各种人等”;稍后翻译Livy著作的学者以英语形式isonomy替之,意指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以及行政官员也负有责任的状况。此一意义上的isonomy在17世纪得到了普遍使用,直至最后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法律之治”(government of law)或“法治”(rule of law)等术语取而代之。

摘自哈耶克的“自由宪章”

沙跃伍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7:45 只看该作者

法治的理想:“极为重要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就应当尽其所能地界定各种问题,并且尽可能地少留未决问题让法官去解决;(因为)立法者的决定并不具有特殊性,而具有前涉性和一般性,因此司法机构成员和陪审人员的职责就是依法裁定提交给他们审理的具体案件”。

风餐露宿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7:4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6 17:44 发表

英国人在16世纪末从意大利直接引入了该术语,意指“法律平等适用于各种人等”;稍后翻译Livy著作的学者以英语形式isonomy替之,意指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以及行政官员也负有责任的状况。此一意义上的isonomy在17世纪

他们那个“平等”,肯定不是中文语境中的那个“平等”。

以一个高高再上的上帝角度,普通人确实平等的很嘛,一神教和多神教体系对平等的看法本身就不一样。

沙跃伍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7:47 只看该作者

但是,关于法治原则最为详尽的阐述,很可能见之于帕雷(William

Paley)的著作,他被后人誉之为“编纂时代的伟大的思想编纂者”。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他的观点做较大篇幅的征引。#他指出:“一个自由国家的首要原则乃是,法律应当由一部分人制定,并由另一部分人实施;换言之,立法与司法的性质必须加以严格的区分。当此类职责集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时,他或它就往往会因为询私情而制定出规定特定情形的特定的法律,旨在实现一己的目的;如果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分立,那么立法机构就会制定出一般性的法律,因为立法者在立法之时毋须亦无从预见这些法律将对谁产生影响;而在法律被制定出来以后,它们则必须由另一部分人亦即司法机构来实施,即让这些法律去影响它们将影响的人……如果法律将要影响的当事人和利益群体先就为立法者所知,那么立法者就必然会倾向于一方或另一方;如果不仅没有既定的规则来调整立法者的决定,而且也没有超乎于其上的力量去控制立法者的程序,那么立法者的偏向就将严重侵损公共正义的完整性(the

integrity of public

justice)。而这种境况必将导致如下结果:这样一种政体下的臣民就会生活于没有恒定之法的境况之中,这即是说,生活于没有任何众所周知的先已确立的司法规则的境况之中;或者说,这些臣民即使生活于有法律的境况之中,这些法律也是为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其间充满了矛盾和这些法律所赖以产生的种种不公正的动机。


沙跃伍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7:50 只看该作者

此类规定不止一处预先设定了那些最后促成《联邦宪法》得以诞生的大多数原则。其间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便是,一如先于1780年麻州宪法而颁布的州《权利法案》所表述的那样,政府应当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a

government of laws,not of men)。

在这些《权利法案》中,最为著名者首推弗吉尼亚州的《权利法案》;这部《权利法案》的起草和通过不仅早于《独立宣言》,而且它也是以英国及殖民地的先例(precedents)为示范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其他各州权利法案的示范,而且也成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The

French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en and

Citizens)的示范,而通过《法国人权宣言》,它在此后又成了欧洲一切与此类似的权利文献的范本。从大体上来讲,美国各州于当时颁布的各项《权利法案》以及它们的主要规定,已为当下的人们所熟知。然而,这些规定当中有一些规定,虽是这些《权利法案》鲜有涉及的,但却值得我们在这里予以列举,例如,有四个州的《权利法案》规定了禁止具有溯及力的法律,又例如有两个州的《权利法案》规定了“禁止永占权和垄断权”(perpetuities

and

monopolies)。同样重要的是一些州的宪法以明确且严格的文字规定了权力分立的原则——实际上,此一原则在被违反时要比它在被遵守时更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因此也就更为重要。这些州宪法所具有的另外一个较为普遍的特征便是对“自由政府的基本原则”的诉诸,尽管这点对于当今的人士来说不过是修辞文饰而已,但对于当时的人来讲却是极为重要的;就这一点而言,好几个州的宪法都做了规定,而且它们都反复重申,“对基本原则的反复强调,乃是确保自由之赐福的绝对的必要条件”。

沙跃伍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17: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6 17:46 发表

他们那个“平等”,肯定不是中文语境中的那个“平等”。

以一个高高再上的上帝角度,普通人确实平等的很嘛,一神教和多神教体系对平等的看法本身就不一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

原文 “在法律前平等”

风餐露宿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20:2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6 17:54 发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

原文 “在法律前平等”

在上帝面前更平等,呵呵。不要忘记,这句话出自中世纪的英国,出自贵族充斥的时代,你说他的本意会是你理解的那种平等吗?

我看倒是更接近我前面说的那种平等,呵呵。

另外法律这个东西,西方人固然是长谈的,至于“法治”,恕我直言,真的把法律谈清楚了何必谈什么法治呢?

沙跃伍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21:55 只看该作者

关于作了相当多的描述,要自已去理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就因现代社会主义先驱者所提出的种种新的要求而受到了威胁,这是因为他们要求以事实上的平等(an egalite de

fait)取代只是法律上的那种平等(a mereegaliie de droit)。

区别一个自由的社会与一个不自由的社会的判准乃是,在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个人都拥有一个明确区别于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确获承认的私域,而且在此一私域中,个人不能被政府或他人差来差去,而只能被期望服从那些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在过去,自由者可以夸耀地说,只要他们处在众所周知的法律范围内,他们的行动就可以不需要征求任何他人的许可或服从任何他人的命令。然而当下的我们是否还能够做这样的宣称,已属疑问。

真正的法律的第三个要件乃是平等(equality)。它与上述属性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但在界定方面却要比它们困难。任何法律都应当平等地适用于人人,其含义远不止于我们在上文所界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的一般性的含义。一项法律可能只指涉相关的人的形式特征,因而它在这个意义上具有着充分的一般性,然而它却仍可以对不同阶层的人做出不同的规定。显而易见,即使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公民中,进行这样的类分也是不可避免的。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尽管人们为解决这个问题做出了诸多切实的努力,但迄今为止人们尚未发现一个能完全令人满意的标准,亦即那种能告知我们何种类分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符合的标准。一如人们通常所说的,那种宣称法律不得确立不相关的类分标准的说法,或者那种宣称法律不得根据与此一法律的目的毫无干系的理由将人做差别对待的说法,无异于对实质问题的回避。


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诸理想之一,它能指示方向但却不能完全确定目标,从而也始终是我们的能力所不及者,但是这一理想却不会因此而丧失它的重要意义。我们在上文已经论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满足的一个要件,亦即是说这种界分的合法性必须得到经选择而确立起来的某一群体中的人与此一群体之外的人的共同承认。我们可以追问我们是否能够预见到一部法律影响特定人的方式,这一点在实践中极为重要。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乃旨在平等地改善不确定的任何人的机会,它与那种以人们可预见的方式致使特定的人受损或获益的做法都是极不相容的。

风餐露宿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22:4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1楼 沙跃伍 的话题

所谓“法治”,根本是一个多余的概念。把法律到底是什么,制订法律的原则都谈清楚了,那就可以了,非要强调所谓“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不过是中国式的车轱辘话罢了。

另:中国的历史,不是帝王所书写的,帝王只是历史的一部分罢了。

[ 本帖最后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6 22:52 编辑 ]

Aurora2008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22:5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法治和人治的区别还是有的,也值得谈。

对很多被当局故意搞模糊的概念,就是要不厌其烦的谈,这有益于社会也有益于自己。

大衛王飯店

猶太復國主義者,兼職辦證。84呃党党魁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6 22: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6 20:24 发表

在上帝面前更平等,呵呵。不要忘记,这句话出自中世纪的英国,出自贵族充斥的时代,你说他的本意会是你理解的那种平等吗?

我看倒是更接近我前面说的那种平等,呵呵。

另外法律这个东西,西方人固然是长谈的,至 …

风总理该学学西方法律史了

风餐露宿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08:5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Aurora2008 于 2010-10-6 22:53 发表

我觉得法治和人治的区别还是有的,也值得谈。

对很多被当局故意搞模糊的概念,就是要不厌其烦的谈,这有益于社会也有益于自己。

通常情况下,依法办事那也是个基本的原则,法律要公平,平等的作用每一个人,无论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是一样的,当然了,理想状态无法达到也是一个很现实的事情。

当局的问题,是法律出台的问题,法律执行的问题,不是什么“人治”和“法治”的问题。我们根本不需要强调这些个概念,西方人爱讲法律怎么怎么样,要依法办事,也爱讲“人民统治”或者独裁(这两个概念都可以翻译成“人治”),这些东西都不是对立的概念,他们讲述的完全是不同领域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7 09:06 编辑 ]

风餐露宿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09:0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大衛王飯店 于 2010-10-6 22:54 发表

风总理该学学西方法律史了

你该读读前面的回帖。

沙跃伍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10: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6 22:40 发表

所谓“法治”,根本是一个多余的概念。把法律到底是什么,制订法律的原则都谈清楚了,那就可以了,非要强调所谓“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不过是中国式的车轱辘话罢了。

另:中国的历史,不是帝王所书写的,帝王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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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根本是一个多余的概念。

对法治与人治还是有本质差别;

胡跃邦,赵紫阳等之所以成为人们心中难得的执政者,就是较讲究要依法治国;

毛,邓二位是地道 的人治,不受法律约束;

依仗军队,隨心所欲地摆弄权力;

这就是区别。

[ 本帖最后由 沙跃伍 于 2010-10-7 10:12 编辑 ]

大衛王飯店

猶太復國主義者,兼職辦證。84呃党党魁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10:0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7 09:00 发表

你该读读前面的回帖。

早就读完了

DaemonEye

不河蟹的围观团团员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10:1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法治就是把法律放到神的地位上 最高 最重要 最不可亵渎 神化之 作为社会公平的天平来用

沙跃伍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10:30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法治就是把法律放到神的地位上 最高 最重要 最不可亵渎 神化之 作为社会公平的天平来用;

是这样

强调制定法律的人也得守法。  

“市民社会得以建构和维护所依凭的基础乃是共同的权利和利益;而这种观点所依据的恰是亚里士多德和Livy的思想,即法律的绝对统治而非人的绝对统治(the

empire of laws,not of men)”。

[ 本帖最后由 沙跃伍 于 2010-10-7 10:35 编辑 ]

风餐露宿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10:5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7 10:0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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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根本是一个多余的概念。

对法治与人治还是有本质差别;

胡跃邦,赵紫阳等之所以成为人们心中难得的执政者,就是 …

不要把毛邓相提并论,毛那是彻底独裁,根本不能使用“人治”这种词。

至于邓嘛,还是守基本的规矩的,只不过,那个时候,他只能守党的规矩而已。

胡赵二人嘛,只是想引入新的制衡力量搞民主罢了。

[ 本帖最后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7 10:59 编辑 ]

风餐露宿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10:5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7 10:30 发表

我觉得法治就是把法律放到神的地位上 最高 最重要 最不可亵渎 神化之 作为社会公平的天平来用;

是这样

 强调制定法律的人也得守法。  

“市民社会得以建构和维护所依凭的基础乃是共同的权利和利益;而这 …

正常的独裁者都知道言而有信的道理,他们会制订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他们通常不会出尔反尔任意违背自己制订的法律。

只有老毛这种土鳖,才会乱搞一通。

当然了,无论专制社会还是民主社会,遇到特定情况,宣布不执行某项法律也很正常,这个做法,也是由相关法律条款支持的。

[ 本帖最后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7 11:00 编辑 ]

沙跃伍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11:01 只看该作者

至于邓嘛,还是守基本的规矩的,只不过,那个时候,他只能守党的规矩而已。

邓重返坛的政绩,华国锋,胡跃邦,赵紫阳如走马灯;

是按规距,还是依仗军队?

用坦克,换二十稳定是什么法理?

江,胡也是在操弄下,所成的格局?

有何家法理???

沙跃伍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11:07 只看该作者

法治,法治,就是以理治国;

比靠暴力治国进化了一步!

风餐露宿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15:1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7 11:01 发表

至于邓嘛,还是守基本的规矩的,只不过,那个时候,他只能守党的规矩而已。

邓重返坛的政绩,华国锋,胡跃邦,赵紫阳如走马灯;

是按规距,还是依仗军队?

用坦克,换二十稳定是什么法理?

江,胡也是在 …

华国锋、胡耀邦、赵紫阳这些人是邓一个人搞下台的吗?邓最多借力打力而已,除了华国锋上台用了非正常手段,其他手段都是符合tg的规矩的,只不过tg的规矩也不咋样就是了。

风餐露宿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15: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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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7 11:07 发表

法治,法治,就是以理治国;

比靠暴力治国进化了一步!

完全靠暴力治国的本来就是极少数情况罢了。

完全放弃暴力,倒是不可能出现的情况,这句话对什么社会都适用。

法律就是法律,治就是治理,把法律和公共政策混为一谈太不严谨了。

[ 本帖最后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7 15:18 编辑 ]

沙跃伍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16: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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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7 15:15 发表

华国锋、胡耀邦、赵紫阳这些人是邓一个人搞下台的吗?邓最多借力打力而已,除了华国锋上台用了非正常手段,其他手段都是符合tg的规矩的,只不过tg的规矩也不咋样就是了。

凭着枪杆出政权;

玩的全是权术;有何正当程序!

风餐露宿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19: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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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7 16:50 发表

凭着枪杆出政权;

玩的全是权术;有何正当程序!

玩权术也分讲程序的玩权术和不讲程序的玩权术。

你的洁癖太重了,虽然我讨厌权术,但是,我不会把毛和邓混为一谈,那完全是两个不同等级的存在。

[ 本帖最后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7 19:38 编辑 ]

沙跃伍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20:45 只看该作者

邓是赤裸裸的;

比毛有过之,无不及;

玩用旦克,换二十年稳定;

风餐露宿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7 22: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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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7 20:45 发表

邓是赤裸裸的;

比毛有过之,无不及;

玩用旦克,换二十年稳定;

切,我看就制度上来说,用坦克正当的很,只不过这个恶心的制度咋出台的,咋还能实行下去,那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至于毛,连tg内部都觉得他不按理出牌太过混账了。

不要为了反驳我的话搞的连常识都不要了,连邓比毛过分这种话都说出来了。

[ 本帖最后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7 22:43 编辑 ]

沙跃伍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8 12:16 只看该作者

切,我看就制度上来说,用坦克正当的很,只不过这个恶心的制度咋出台的,咋还能实行下去,那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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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说得就叫人看不懂了?

请多想想再说也不迟;

风餐露宿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8 13: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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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8 12:16 发表

切,我看就制度上来说,用坦克正当的很,只不过这个恶心的制度咋出台的,咋还能实行下去,那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

这话说得就叫人看不懂了?

请多想想再说也 …

用坦克当然正当,本来邓由于不是国家主席,下令用坦克还有那么一点问题,不过在通过会议实际暂停当时的国家主席职务以后,按照制度,他是有权下令用坦克的,何况他为了自己使用坦克显的更合法,还让常委都签字画押了。

为什么这帮人控制了国家,别人却无法用制度让他们下台,那是另外的问题了。

至于毛,57年反右出尔反尔,66年煽动低层乱搞,那确实是典型的造反手段,是完全不符合规矩的。哪怕这个规矩是在毛主导下定的,也影响不了毛违反了规矩的判断。

[ 本帖最后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8 14:57 编辑 ]

gundam2079

保重!!!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8 14:58 只看该作者

有压力就行

kisspussy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8 16:33 只看该作者

国民党一直是法制的,

当时审判一个日伪汉奸还要经过法庭,陪审团以及当时的各大报纸记者在场。

老蒋是失了大陆,怕了,才有点矫枉过正,在台湾暂时实行的“战时戡乱戒严”。

否则中共特务真的有可能早就统一了台湾。

我猜如果当时国民党不禁的话,tg随便就可以忽悠欺骗当时岛上的几个自由主义者民主信徒比如雷震什么的(所以说文人坏事)里应外合早就收复台湾了。

而且在“战时戡乱戒严”时期,学校的民主和公民启蒙教育是一直有的,跟我们49后一直到现在的洗脑教育“罢黜百家独尊马列”的傻逼奴才制造厂不一样,看看现在台湾的语文也知道他们才保留的老祖宗的东西,当然学生运动太过也不行(还是被搞怕了),

以及基层的民主选举一直都在进行,也就是国民党立党时所谓的军政(知道中国人“民粹”,好绿林,侠客情怀,所以需要先管一管)-训政(但是在管的同时逐步从娃娃抓起培养现代公民意识,法制思想)两个过程,其实一直在进行,所以最后才有了蒋经国的民主化,水到渠成,中山先生在天有灵可以安慰点了,所以现在看台湾不能过早统一,否则华人世界全独裁了,妈的投胎真的变成技术活了,不能投胎到这个民族……

沙跃伍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8 22:07 只看该作者

用坦克当然正当???

这是可以史无前列的!

风餐露宿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8 22: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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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8 22:07 发表

用坦克当然正当???

这是可以史无前列的!

用坦克符合tg定的规矩。搞文化大革命不符合tg定的规矩,懂吗?

沙跃伍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8 22:33 只看该作者

用坦克符合tg定的规矩。搞文化大革命不符合tg定的规矩,懂吗?

用旦克对付学生是史玩前列的, 历史要算这笔账的;

这人类的耻辱。

风餐露宿

4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8 22: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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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8 22:33 发表

用坦克符合tg定的规矩。搞文化大革命不符合tg定的规矩,懂吗?

用旦克对付学生是史玩前列的, 历史要算这笔账的;

这人类的耻辱。

tg的制度本来就是人类的耻辱,不过,游戏规则定的糟糕和不按照游戏规则办事,那是两个概念的问题。

按游戏规则办事,是社会正常运转的最基本的前提,没这个前提,谈论啥制度都是浪费时间!

沙跃伍

4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9 09: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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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10-8 22:13 发表

用坦克符合tg定的规矩。搞文化大革命不符合tg定的规矩,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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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旦克,可不是 共产党 总书记赵紫阳下的令!

风餐露宿

5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9 13: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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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跃伍 于 2010-10-9 09:1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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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旦克,可不是 共产党 总书记赵紫阳下的令!

对啊,如果总书记对学生说话还管用,他就还是总书记,玩坦克就是不合规矩,只可惜,他说话不管用,然后,tg领导层就让他就靠边了,邓一直说:玩坦克是集体决策。他可是很懂合规矩和不合规矩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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