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有利于经济发展吗?

燕归来

“日拱一”小卒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7:53 只看该作者

民主有利于经济发展吗?

作者:方绍伟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0-6-16

本站发布时间:2010-6-16 21:28:01

阅读量:1576次

经常听到有人说,中国的经济要持续增长,唯一的办法就是马上搞西方的宪政民主或多党民主;“技术模仿”能实现短期增长,但只有“制度模仿”才能解决长期增长。中国的自由主义者这么说,美国的自由主义者也这么说;哈佛大学的著名教授丹尼·罗德里克,在2007年的《相同的经济学,不同的政策处方》一书中就明确地重复了这种观点。   

本文首先假定:大多数人喜欢多党民主,大多数人认为多党民主“就是好”。这个“民主偏好假设”对下面的讨论非常重要,因为我们用不着在讨论经济增长问题时,还要老回过头来反问多党民主到底好不好。好了,大家觉得多党民主好,那么,多党民主是不是真的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呢?  

  

很多自由主义者说:这还用得着问吗?多党民主当然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可怀疑这个“民主增长论”的人马上刁难说:不对,你看以前的印度好像就不行嘛。接着,论战马上就会围绕着“民主的定义”和“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而展开。  

  

康德曾在1795年的“论永久和平”一文里预言“民主有利于和平”,他的观点后来被自由主义者奉为“民主和平论”的先导。可是,“民主和平论”同“民主增长论”一样有问题,它会碰到民主国家之间互相交战的反例。“民主和平论者”最不愿提到的一场战争就是1812年的英美之战,更不必提民主国家对其他国家的侵略(其他例子如17—18世纪的几次英荷战争,美国推翻民主国家的1954年危地马拉战争,1973年智利战争,1979年尼加拉瓜战争)。但是,“民主和平论者”有的是反驳的高着:他们首先说明什么是“真正的民主”,然后用民主的定义把先前被认为是民主国家之间的战争排除在外,然后说明为什么真正的民主国家要对非民主国家进行战争,接着又定义了什么是“真正的战争”;在敲定“真正的民主”和“真正的战争”以后,“民主和平论者”最后就毫不费力地敲定了“和平”。  

  

这个“民主和平论高着”当然可以用来捍卫“民主增长论”。在印度的例子里,从1950年代开始的印度民主就可以因为“国大党”的“一党独大”而被说成“不够民主”,然后还可以把印度的落后归因于印度采用了“苏式”的“计划经济”。但是,与“民主和平论”有所不同的是,“民主增长论者”发现那个“持续增长”很难对付,因为即便是在西方那些“够民主”的国家里,“持续增长”的定义还是不好糊弄。  

  

不着急,“民主增长论者”还有妙着。比如,陈志武就认为:“经济增长是一个多变量函数,决定经济增长、经济产出的至少有以下四个要素:制度架构(或称制度资本),如产权保护、民主、法治等;自然资源禀赋,如离海岸河流的远近、石油、各种矿产的储藏情况;劳动力,它的数量、成本、素质等;土地”等等(见“民主与经济增长纵横谈”,2007 年6 月6 日《南风窗》)。  

  

这个“民主增长论妙着”实在是妙,民主被认为是持续增长的一个必要条件,怀疑者现在几乎无话可说了。但你回家一想,好像还是觉得有问题,可就是说不出问题到底出在哪。实际上,“民主增长论”存在的这个“说不出来的问题”就叫“三边占便宜”:当他们说“民主有利于持续增长”时,他们兜售的是一种“制度决定论”,好像多党民主,有之是“先发优势”、无之则是“后发劣势”;当他们发现“新兴民主国家没有持续增长”时,他们贩卖的是“不够民主论”,好像民主化之后还可以随时拿“专制传统”来搪塞说事(参见“民主不是一个传说”一文);当他们发现“有的发达民主国家没有持续增长”时,他们便推销起“增长多因素论”,他们说“先发优势”时的底气没了,而且多因素中再也没有一个是更关键的因素了。  

这个“三边占便宜”的要害是:你根本不可能在“民主增长论者”那里看到一个首尾一致的统一逻辑。在他们那里,“民主增长论”正确不是因为它客观存在,而是因为他们喜欢民主,而且他们知道其他多数人也喜欢民主,这就是本文一开始提到的“民主偏好假设”。这叫“喜欢,所以正确;爱,所以无可挑剔”。

因为偏好而让现实“屈打成招”,这不算欺诈,但至少也是自欺欺人的不诚实。我们不能指望自由主义者在“民主和平论”上会有起码的诚实,那么,我们是否也不能指望自由主义者在“民主增长论”上会有最低限度的诚实呢?当然有理由表示悲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在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巴罗身上,看到一点“学术诚实”的希望。  

罗伯特·巴罗是美国非常出名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他于1970年从哈佛大学经济系获得博士学位后,1974年因“政府债券是净财富吗?”一文提出“李嘉图等价假说”而走红,成了经济学“理性预期学派”的奠基人之一,并对“新增长理论”大有贡献,被世界经济学界公认为诺贝尔奖的潜在得主。

1996年,巴罗又写出了一篇很快被公认为“经典”的论文,题目叫“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涉及1960-1990年的100个国家,1997年成书)。该文对民主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统计实证分析,得出了一个对“民主增长论”非常不利的结论:民主不是经济长期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民主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近似“倒U型”的关系,权利的扩大一开始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但民主一旦达到一定水平,权利的继续扩大便会有害于经济增长。

巴罗的“倒U型”增长理论非常符合常识性的经验判断,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情况就接近于“倒U型”上升的前半段,英国、日本近几十年的情况就象是“倒U型”下降的后半段。可以把这种现象归结为“初始的权利型增长”和“随后的权利型停滞”,这里,“后发国家”的重点是“权利”,根本不是什么“技术模仿”或“成本优势”(所以秦晖把“低人权优势”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因”就是错得不能再错的,见“秦晖与骗人的坏政府日子好过论”)。  

重要的是,巴罗的结论不仅有数据的支持,还有理论的根据。权利的一开始扩大,的确有利于经济活动从政府的限制中得到解放,而权利在后来的进一步扩大,却只能推动社会福利和财富再分配的扩张,“奖懒罚勤”的“逆向效应”就会超过“用福利保持社会归属感”的“安定效应”(用大白话说,制度给我福利,我对制度就多一分认同、少一分反对)。总之,事实既不支持民主是增长的必要条件的说法,也不支持独裁是繁荣之道的说法。

巴罗的观点还在三个方面得到支持,第一个方面是由戈登·图洛克和詹姆斯·布坎南发展起来的“寻租理论”,还有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关于“分利同盟”妨碍经济增长的理论(1982年的《国家的兴衰:经济增长,滞胀和社会刚性》);第二个方面是美国民主理论的权威亚当·普热沃斯基关于用政权类型分析增长是一条死路的主张(2000年的《民主与发展》以及2004“民主与经济发展”),还有何塞·塔瓦雷斯2001年在“民主如何影响增长”中的类似分析(这方面的文献还很多);第三个方面的支持可能会使自由主义者更加失落:杰克·施奈德在2000年的《从投票到暴力:民主化和民族冲突》一书中证明,民主有时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反而可能导致战争、动乱、分裂和种族冲突的升级;法里德·扎卡里亚在2003年的《自由的未来》一书中证明,在民主与自由的四种组合中,“民主的不自由”比“不民主的自由”更糟,而且实际上,民主并不必然导致自由市场、法治和分权制衡。  

也就是说,选举民主最初的增长效应并不是不需秩序和其他条件的,“初始的权利型增长”最好是理解为“广义的民主带来的增长”。正因如此,美国长期以来企图靠输出民主来解决世界贫困问题的外交政策接连失败,“输出民主”竟成了“输出动乱”的代名词。这就是有笑话说的:“对美国人要好一点

……否则他们会把民主送到你的国家来”。

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是:为什么用政权类型来分析经济增长会是一条死路呢?杰克·奈特1992年的《制度与社会冲突》一书为回答这个问题提供了思路。简单地说,国家制度并不是或并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增长而确立的,国家制度是权力和非权力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分配优势”而建立起来的,利益集团在乎的是“分配优势”,根本不是什么“经济增长”,除非“经济增长”碰巧符合他们的“分配优势”和精神利益。  

  

另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巴罗1974年的“李嘉图等价假说”与他1996年的“倒U型”增长理论存在某种内在矛盾。巴罗的“李嘉图等价假说”认为,在“代际利他”和“理性预期”等特定条件下,政府不论发行债券或增加税收进行融资,都不会对经济的运行产生影响;因为,发行债券引起未来税收上升,居民为了支付未来的税收必然将储蓄一部分收入,因此总消费需求不会上升,居民储蓄购买债券使货币需求不变,所以对利率也没有影响。  

这里的关键是“代际利他”的假设,巴罗忽视了经济学奥地利学派中从门格尔到霍普等人所强调的“时间偏好”的观念。实际上,民主的“福利冲动”不仅妨碍了经济增长,还强化了社会的“时间偏好”,使人们偏向于选择“现在获得满足”而不是“将来获得满足”,所以,“代际利他”的假设在民主社会里无法成立,美国社会的长期低储蓄就印证了这一点(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民主社会的“代际利他”也作了非制度主义的错误假定)。也就是说,“倒U型”增长理论是对的,“李嘉图等价假说”却是错的,民主的“福利冲动”和“公债冲动”只会使“时间偏好”压倒“代际利他”,最终影响经济运行。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2010年的主权债务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

然而,因为偏好而让现实“屈打成招”的事情永远不可能绝迹。最突出的例子是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最近提出的“开放机会论”(在某种程度上也包括达伦·阿西莫格鲁2005年的“作为长期增长根本原因的制度因素”一文)。2009年,在与约翰·瓦利斯、巴里·维恩格斯特合著的《暴力和社会秩序:一个解读有记录人类史的概念框架》一书中,诺斯一反他长期以来所坚持的经济增长的“产权法治观”,提出了一个贬低“分利同盟”理论的“政治经济竞争发展观”,特别强调了政治自由竞争的民主对经济发展的决定作用。我在一篇论文里专门批评了诺斯的新理论的逻辑混乱,并进一步分析了在经济发展问题上确立一种“首尾一致的统一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一个引导个人努力的三层制度分析的“制度发展论”(要点是区分增长的来源、优势、原因)。  

  

如果多党民主并非真的有利于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那就意味着支持多党民主要用“持续增长”以外的其它理由。的确,自由主义者也一直在使用“非经济的理由”来反对专制主义,应该承认,“非经济”的论证确实是有成效的,只是,在“自由的平等价值”和“自由的外部性”问题上,自由主义者的“不诚实”还是暴露出来了(见发表于选举网上的“产权国家论”系列文稿)。  

总之,对一个国家来说,民主未必有利于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对中国来说,“经济要持续增长,唯一的办法就是马上搞多党民主”则是欺人之谈。“喜欢”和“正确”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但是,强调这两者的区别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因为在中国文化的逻辑里,“宁犯思想错误,不犯组织错误”,只要你站对了边,“不诚实”是容易被宽恕的。所以,当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在“民主发展论”问题上存在“不诚实”时,他们的理性是“西化”的,可他们的情感却是“中国”的,这就是中国的“民主发展论者”比他们的西方伙伴更能容忍“不诚实”的文化原因,也正是在中国批评“民主发展论”风险更大的原因。

在中国,如果多党民主有问题,那能不能用“问责民主”或“一党民主”来走出一条新路子呢?自由主义者当然反对这种选择,但自由主义者似乎也不反对一党制之下具体的“问责民主”制度的推进,只是,他们怀疑中国政府搞“问责民主”的真实程度。所以,“多党民主”的成本风险和“一党民主”的真诚可靠,就成了中国未来政治发展的焦点。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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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归来

“日拱一”小卒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7:55 只看该作者

转两篇温和一点的文章

特别是方绍伟的这篇,他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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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能不能用“问责民主”或“一党民主”来走出一条新路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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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简单的歌德要有价值的多,一党民主应该有问责的。

燕归来

“日拱一”小卒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7:58 只看该作者

沈阳:强制调解、信访制度与司法正义

——基于正义一元论的中国图景分析

作者:沈阳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0-6-8

本站发布时间:2010-6-8 14:40:53

阅读量:787次

【摘要】强制调解和信访制度,是人治中国的历史遗产。由于传统的精英政治与好人政府思维,这些政策不仅未被取消,反而得到了强化。类似正义多元论的保姆型政府主张,在更大的人治政治系统中,充满了自我对抗与自我毁灭的因素,直接损害司法尊严和社会公正在中国的落实,增大公共治理的成本和风险,损害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政治科学的困境也在于,我们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在一个相对独立于西方的政治系统中,中国能够完全地、顺利地建成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和宪政民主制度。正义分为绝对正义和相对正义,人们只能落实对自己可行的正义,也即相对正义。在尊重当前政党政治格局之下,实现司法的相对独立和程序正义的绝对落实,这种基于中庸性审慎与决断精神的温和正义一元论主张,乃是对中国和平与发展的美好祝福,同时也丰富了人类法治形式的多样性。

【关键词】 强制调解 信访制度 正义一元论 压力政治 司法改革 有限司法独立 绝对程序正义

【作 者】沈阳,苏州德源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从事政治哲学、法理学和比较政治学研究。

一、 强制调解与信访制度:人治传统漠视正义的治理之道

中国的司法系统并不只是吸纳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政法传统,还带有传统中国的基于人性善和政治和谐理念而产生的”好人政府”特色。强制调解制度是这一特色的重大表现。早在抗日战争期间,为了加强对特殊局面下的有效领导,中共中央就在根据地范围内大规模地推行调解制度。当时的主流解说是,以英美为特征的诉讼制度尤其是法庭上的对抗式辩论制度,本身就不是和谐与团结的表现,将会在抗日阵营内产生极大的矛盾,不利于最大规模地团结一切能够对抗日本侵略的力量。战争结束了,这个”权宜之计”仍旧在和平建国期间被延续。

1949年,天津就将调解作为首选的纠纷解决制度。”当时天津的调解分为政府调解和法院调解。公民先将纠纷提交天津市民政局或各区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起诉,起诉后还可以调解。可见调解是一个诉前必经程序,调解又是诉讼中可供选择的、先于裁判的程序”,1949年12月18日,上海市副市长潘汉年提出,”民事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刑事以审判为主,调解为辅”。1950年,北京市民事案件结案”调解多于判决”。这一制度在”文革”中也得以延续。改革开放以后,开始恢复和建设民主法制,

建国初期的制度框架得以重建。”在法律缺乏及人治的大背景下,调解再次成为主要的纠纷解决制度”,”出于对文革践踏法制的恐惧,追求判决成为观念上的首要选择,高调解率视为’社会问题’,为学界和社会所诟病,降低调解率成为司法目标之一”。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出通知,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这是一种拨乱反正的法治举措。在这一主流观念的影响下,民事案件的调解率逐年下降,全国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从71.73%下降到2002年的30.

32%。(1)

与此同时,出于对传统的对抗制导致的诉讼时间过长、效率低下、”迟到的公正还是公正吗?”这种局面的反思与警惕,尤其是考虑到对抗制和机械的程序正义制度在客观上也能为强势当事人提供并非司法公正的结果,在美国这个一直强调普通法和对抗制的国家,开始兴起了一种以调解为主要形式的ADR

(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司法制度。于是,中国司法界开始鼓吹司法的调解制度。然而,他们似乎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一个有关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那就是西方的ADR制度乃是完全基于公民自由选择而进行的自愿调解制度,而非中国这种忽视公民权利的程序正义保障、人治意义上的强制调解制度。

1989年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先后将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和各地乡镇政权组织纳入到了人民调解制度之中。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4)

》)

,扩大了调解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但是《规定(2004)

》的第2条变成了”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这一规定使调解成了法院的一项义务。在《规定( 2004 )

》的指导下,一些法院将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使人民调解和司法的界限变得模糊。法院定期走访社区和企业,极大地浪费了法院的精力和财力。”人民调解的权力化与法院调解的社会化则从不同的侧面强化了调解的强制性”,”在注重调解的政策指引下,各级法院将提高调解率作为工作重点,以种种内部措施迫使法官调解”。就这样,强制调解制度越来越体现出代替司法判决制度成为中国式正义落实的重要路径。(本段引文见周永坤文)

人性的弱点和人类自身的有限性,导致权力正面功能相对有限。强制性调解制度带来了种种负面效果。至少有这些后果,例如: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调解本身就是基于人的美好盼望,而非基于规则和法律而成)、调解常常牺牲公正(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和对调解人的权利,制约参与调解的主体难免存在各种局限)、调解也存在执行(调解不能改变中国司法的执行难困境)、调解不一定经济(因为人们未必对调解本身满意)、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家庭暴力本身就是证明,本来判决下的离婚就是一个突破口)、调解还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调解文化让公民对诉讼产生误解)。周永坤还特地指出,”我国古代儒家的和谐社会正是这种和谐,恰恰在儒家的和谐社会理想中,人们对诉讼普遍表示厌恶。对于这一点,我国民国时期的大法学家吴经熊对此有精当的研究。他将争讼视为’自然现象’,认为’没有争讼,就不会有真理,也不会有公道。法律以争讼为发源地,以公道为皈依处’,’法律就是争讼的艺术和科学!

‘。吴经熊认为,过分强调通过调解息讼对公民的人格会有不良影响:一是容易形成双重人格,心理不高兴,但是当面不说;二是造成心理的压抑,使民心不和顺,容易走向极端。”相反,判决,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官的制度性限制,以及法律人本身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等因素,能够落实正义,真正保护公民权利。(本段引文见周永坤文)

在具体个案和纠纷处理之道上,强制调解仅仅局限在某些微观层面,最多就是部分损伤了正义在中国的落实方式而已,未必在根本上触动中国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加之法官专业化程度的逐步加强,强制性调解正在日益弱化。然而,周永坤的另外一篇论文”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所谈及的中国维权性信访制度及其灾变,乃是中国政治统治的一颗定时炸弹(2)。在”法治中国”的共识下,一位学院型法学家对一位政治社会学家的热情声援,无疑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令人感动的一个故事。

2004年5月至10月,于建嵘组织了一个课题组,对中国的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对进京走访者(主要是农民)进行问卷和深度访谈、分析了来自全国各地的2万多封控告信,与部分信访官员进行座谈及进住”上访村”体验生活等形式进行。课题组产生了一份叫做”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3)

课题组的研究表明,信访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

二、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从体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信访只是包括行政复议在内的行政救济手段之一,而司法救济才是权利救济最为主要的形式;可是民众更多地相信信访这一行政救济手段并把其作为最后的希望所在。三、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政治迫害和政治激进主义相伴而生,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关于第三点,于建嵘特别指出:一位因经济合同纠纷而上访遭受打击的信访者,就曾印制了大量的传单,声称”中国共产党当前的极端的政治腐败,没有资格继续成为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资格独霸国家政权!”有

53.6%的被调查访民表示要”做点让干部们害怕的事”,87.3%的表示”跟贪官污吏拼个鱼死网破”。

为此,课题组建议,应该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一、短期的行政治标之策是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给信访公民松绑,以减小信访的规模和冲击性,维护社会稳定;二、中期的法律治标之策是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三、长期的政治治本之策是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由于承认当前政治体制本身的合法性,主张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因此,在信访制度研究与批判方面,课题组具有高度的公民理性与责任感,乃是专业的建议者。

《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引发了一场有关信访制度何去何从的争论。《南方周末》一篇评论指出:”于建嵘在这场争论中是比较孤独的一个。他的’弱化信访权利救济功能’观点遭到了强有力的质疑。有人认为是不考虑中国国情的理想主义,更有人认为是迂腐。”事后于建嵘总结说:鲜有明确表示同意他观点的,更多的是不满或指责。这样的指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其一是国家信访系统的官员,特别是那些要求强化信访的官员;其二是那些称之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学者如康晓光等人,他们认为中国是一个以行政主导的国家,加强信访机构的权力来解决社会问题是”亲民”和”仁政”的重要表现;其三是一些信访群众和具有社会底层关怀的学者。有一位打算到北京来上访江西农民给他写信说,如果没有信访了,中央如何才能帮他们解决问题呢?”就连我十分敬仰的秦晖教授也在电话里质问我”,”如果取消了信访制度,人民还有说话的地方吗?”(4)

我们很少见到于建嵘在更宏观的层次分析自己的建议何以受到如此强烈的抵制。在一个几乎很少谈论文化、宗教、道德与主义这些抽象词汇的并强调科学实证的政治学家看来,谈论类似话题显然超出了他的专业。对于建嵘来说,国家信访系统的部分官员主张强化信访机关权力可以理解,因为这样显然有利于加强自身在政府机关中的地位,善意地说信访机构也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宗旨。访民反对取消信访制度,于建嵘仍然可以理解,由于传统观念和利益动机,他们不信任司法,更信任信访制度。主张行政机关主导国家政治生活(其实中国政治的最大主导是中共和中共中央,只是学者常常闭口不谈罢了)、一向鼓吹精英政治和威权政治的康晓光反对废除信访制度,于建嵘也许还可以理解;”连我十分敬仰的秦晖教授”也在电话中责备他,主张保留信访制度,否则人民就缺乏利益表达机制;这就倍感忧伤了。

通过对强制性调解和维权性信访的批判,周永坤、于建嵘所试图阐述的,根本地说就是,一个国家,必须承认人的权利除非法定程序不受侵犯。人权的被维护,需要法律以正义的名义来保障。也就是说,靠法治而不是靠人治来保障。法治,简单地说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之下有自由。从政治制度上来说,究竟是什么政治机构能落实法治呢?首选无疑是司法机关,具体说就是法院(在中国还有检察院,检察院是围绕着法院展开工作的)。与法治制度相对应的是,还有法治的政治文化,它要求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要承认法律和程序的至上尊严,尊重司法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用笔者的话概括,就是必须承认正义的标准不在具体的人和组织之上,但正义的标准就是一元的,落实正义的路径和制度安排也是一元的,那就是程序正义与司法独立,也就是承认正义一元论。

一个法治政府,由于权力受到限制,政治行为相对可预期,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现代政治学看来,理应是小政府,而不是中国意义上的保姆型政府。强制性调解和维权性信访的要害就在于无视正义一元论这一政治制度非常朴素的真理。前者让法院不再是法院,越俎代庖地抢夺公民社会的那些功能,如古代中国士绅的责任、各种现代社团(如教会、律师事务所、各种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这样法官俨然赢得了更多的尊重;只是如果说它还有尊严,它的被尊重不是来自于法律与正义;即使来自于法律与正义,落实这种尊严的途径也不是程序正义。或者说,强制性调解的要害在于,牺牲程序正义以赢取法院地位。一个不承担法院责任的法院,至少在那一刻,它就不是一个专业的法院,而是司法不作为的保姆型行政机关。

结合周永坤的分析,于建嵘的结论就更引人深思了。让信访救济代替司法救济,成为公民维权的路径,等于在向法院宣布一个来自于信访机构的死刑判决:法院,别以为你那么崇高;虽然信访机构只是服务性角色,一个小小的信访机构都可以引导民众搁置你,假设你不存在,去信任那些不值得信任的机构。如果说强制性调解是以让法院承担居委会的责任来赢取尊严,维权性信访制度就是假设司法机构不存在,让司法名存实亡。由于信访本身在政府机构中的弱势地位,它不能在真正意义上有效地帮助公民实现权利救济,只是至少,别看地位低下、作用平庸,就是有能力藐视司法。这种藐视,依然以性善论和保姆型政府为逻辑。

正义一元论所阐释的基本道理,在西方国家,是个心照不宣的共识:在基督教社群中,就是承认人的罪性和有限性;在哲学家柏拉图看来,就是承认哲学王实际上并不存在(他的转型就是这样一种妥协,最终承认了良法的至高权威);对一个真正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来说也不难,只要承认资源和利益的有限性、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以及欲望表现的多样性,然后加以适当的推导。或者说,无论多么标榜人的伟大,必须承认,没有人有绝对的世俗权利凌驾于其他人之上。反过来说,如果正义及其强制性实现方式(通过立法和司法)不是一元的,主流社会赋予多种”正义”实现方式以同等的合法性与法律地位,法律条文之间内在矛盾,司法、执法过程中有目的地进行选择性司法和执法,本来就弱势的社群和个体,就会由弱肉强食的”马太效应”,被强势社群和个体纳入到相对不公正的”正义”落实方式之中去。

在西方法制史上,传说有个改革家、法官:雷克斯。这位君主的不幸生涯生动地说明了:”创造和维系一套法律规则体系的努力至少会在八种情况下流产;或者说,就这项事业而言,有八条通向灾难的独特道路”:”1、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致每个问题必须以就事论事的方式来得到处理;2、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令受影响的当事人知道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3、滥用溯及既往性立法,这种立法不仅自身不能引起行动,而且还会有效破坏前瞻性立法的诚信,因为它使这些立法在溯及既往式变更的威胁之下;4、不能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表述规则;5、制定相互矛盾的规则;6、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超出他们能力之事的规则;7、频繁地修改规则,以至于人们无法根据这些规则来调适自己的行为;8、无法使公布的规则与它们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吻合。”(5)奉行立法的节制思维,基于没有人有权超越于法律进而伤害他人权利的自由精神,西方社会逐步发现了这样一种确保人权能被保障的在司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少包括:不告不理、无罪推定(在普通法体系中,只有少数人群才是例外)、沉默权、陪审团审判、先例拘束、回避、辩护权。”不告不理”,就具有如此非凡的政治意义:”凡未经起诉之犯罪,及未经追诉之犯人,法院不得加以审判;法院审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如上种种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的被动性特征:未经公民申请,法官决不能主动介入公民生活,换而言之,同样是出于对自由的热爱,法政系对原则的维护是被动和低调的,它没有那种主动建构与主动干预的特性,从而留下了更多的选择空间给公民社会。”(6)

这就是托克维尔视为民主保障的”法学家精神”(7)。它奠基于西方民族的宗教理解和传统习俗之中,经法律共同体的反复训育而形成。并非简单的人权宣言和道德启蒙就能形成这种精神;换而言之,不是说具备了平等意识和人权教条,更不是说依赖”精英政治与好人政府”这一天真而又自大的假设,正义一元论的结论就脱颖而出。从政治哲学来论证这个法学原理,是一个非常繁复的过程。它有赖于宗教社会学、知识社会学的支持和协助。以司法和程序为中心的政治理念,还涉及到诸多常常被忽视的政治学知识,如:秩序之于自由在正义落实方面的优先性、政府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权力和法律的强制性、政治决断的可修错性与确认性、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社会容忍一种不公正只能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公正。

因此,以司法与程序为现代政治的主权决断的核心与最后手段,在一个极为忽视法哲学传统的国家,很难被逻辑上真正认同。中国转型之产生这个结论,常常并非由政治与哲学精细思考而得,而是长期国际竞争、中西比较的教训,以及深涵于其中的民族伤痛。为此,笔者提出了”法政史学”这个跨学科的学科定义(8)。周永坤、于建嵘的论证,从法学、政治社会学角度完成了对正义一元论的强有力的论证;理想的结论就是诸多法学家孜孜论证的,也即程序正义、司法独立与宪政民主,具体说来还要司法专业化、职业化、技术化。相反,一个学者、只要承认了精英政治与好人政府这一逻辑,即使热衷于鼓吹民主化和人权至上,也很容易导向对司法正义的忽视。不是说只要持精英政治与好人政府这一期盼的个体,必然导向对司法正义的不尊重;而是说,一个学者,如果只有精英政治与好人政府这种性善论与高调道德观念,容易导向对司法正义的忽视,支持建设大政府,甚至鼓吹某种全能政府理论。

二、 司法独立与宪政民主:当代中国政治结构的理想图景

2008年11月,笔者写作了《基督教正义一元论的实现:基于法政史学的一种叙述》。由于个人兴趣,也因为相关案例在政治哲学和法理学上的经典意义,写完这篇论文后,提及信访制度,笔者请教了于建嵘教授,并认为:正义的标准和实现正义的路径都是一元的,也即”正义一元论”所倡导的程序正义与司法独立,在政治科学中是个不言而喻的道理;或者说,让司法以正义的名义和程序的路径来维护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只是现代社会的一般知识。在法制发展史上,在西方国家的发育过程中,透过教会共同体连接法律人共同体和其他小共同体,乃是法治与宪政最根本的动力所在;换而言之,宪政的根基不在庙堂之上,而处江湖之远,类似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里倾情赞美的作为法制根基的新教民情与小共同体传统。

于建嵘是中国政治学界最优秀的学者之一。与各种持精英立场的学者相比,他的最突出之处就是他的学术观点来自于艰苦而细致的底层调查。为此,他经历了日日夜夜的风餐露宿,长年累月地深入劳苦大众之中。他自身的底层经历、对底层民众的那种深厚情感,作为一个政治学者努力超然于各种政治派别的中立立场,以及他对政治社会学作为政治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之实证性的执着,帮助他开创出中国自己的政治学派:底层研究学派(也叫问题学派)。使得他透过信访问题的研究,能够敏锐地感觉到信访制度给中国社会带来的麻烦,以及信访制度的这个麻烦必然给中国带来的正面意义(只要最高统治当局能够意识到、并且有魄力力挽狂澜)。笔者高度评价于建嵘的研究,还在于他论证了笔者长期努力论证的一个观点。只是他感到痛心:”如果从哲学上谈正义一元论,也许只能归结到宗教上。”一些师长甚至反感地反问:”你的正义一元论,让我们这些不信基督教的人怎么办?”

不信奉耶稣基督的人怎么办,这还真是一个大难题。不错,只要承认利益的有限性、人的欲望与选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就不难得出惟有中立性的、程序性的、消极性的、被动性、非人格性的司法才能承担起正义落实的功能。只是这种论证太脆弱了,难以达到那种干脆利落的效果。正如笔者在”基督教正义一元论的实现”一文中所指出,基督教带给西方社会的不仅有道德的改良,还有对法治所起的底层动员作用,透过传道人的努力,让每个平信徒知道何为”正义”,同时,又以教会特有的逻辑,化解政教合一危局,走向司法正义。我们同样不难发现,如果说美国的非基督教自由主义(如自然神论者)面对的是同样支持法治的能够联系普罗大众的清教徒,中国的无神论自由主义(有持正义多元论的启蒙学者;也有很多法学家,认可正义一元论)面对的就是那些只承认善一元论、却不承认正义一元论的碎片化的中国普罗大众。如果说在西方国家,正义一元论的多样性路径完成了宪政的跨阶层立体培育,形成了一种面向各个行业的优势互补;而在中国,法治的单一路径(如学院启蒙和民间维权),很难让法治观念进入底层。中国特色的人治制度,更是让法律人的努力捉襟见肘。

谈及法学对中国的影响,笔者也曾反复指出,中国历届的启蒙运动,从”五四”开始算起,直到八十年代的新启蒙运动、1998年的启蒙运动,几乎都很难看到有法学家的大规模参与。这里有中国自身的文化结构特点,首要的就是这个国家的道德与法治并不天然亲和。(9)法学家参与思想论争,也有可能导致自身定位的混乱。以贺卫方

–翻译了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的一位法学家–

为例。他到处鼓吹法治,却不愿、似乎也不敢多谈法治的西方根基之一。原因很简单:一是与笔者的某些师长一样,他不是基督徒;二是他觉得中国不是基督教社会,西方道路未必可行;最重要的是,也许他还认识到,基督教与宪政的那种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远远超出了中国学者的领悟和论述能力;更何况,基督教会所参与的政治也有可能给这个苦难国家带来政教冲突和教派冲突的灾难。也许是出于这些顾虑,为了平稳学习西方的制度文明,很多法律工作者单刀直入,直接鼓吹法治,也不提正义一元论、正义多元论,反而在法政启蒙上达到了他们所能达到的局部效果。

然而这种努力相对有限,反而未必能够有效深入探讨民族转型之道。有个细节可以展现这种讨论被有意回避之后的恶果。贺卫方的学生袁瑜琤、苗文龙所翻译的那部作品,也就是《法律与革命》的第二卷”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的”译后记”是画蛇添足之作。当肯定了西方的基督教法治传统之后,译者加了句”见仁见智,所有的立论都有其针对的特定社会背景和个人认识局限”,居然还通过《论语》小故事引人深思地得出一个结论:”在追求法治精神和实践的时代,我们的汉语读者如果在读过这一本书之后,能够为自己的使命而更加骄傲,或是能从自己身上看到或是反省出一些作为法律人应有的尊严和骄傲,感受到另一种形式的’荷国重任’,而别于’老农’和’老圃’意义上的’小人’角色,这也许就在一定程度上,在我们自己的法治发展轨迹上,呼应了本书作者伯尔曼先生的旨意了。”(10)

最近为了写作”正义一元论”系列论文,搜索了国内期刊数据库中标题带有”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等词组的几乎全部论文,阅读之后,笔者欣慰地发现:法治的根基在哪里,在性善论的儒家那里,还是在利益论和怀疑论那里,与1998年对中国社会思潮发生了巨大影响的那些启蒙学者相比,法学家们相对清楚了很多。2009年6月24日,南方周末发表了贺卫方的《限制君权的孟子困境》。该文认为:”从西方历史观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最终能够引出起诉一个暴君,在一个法庭上对之审判的结果,有比抽象理论和法律条文更重要的因素,举其荦荦大端,第一,社会结构中是否存在着足以跟君主抗衡的其他社会阶级;第二,是否存在着一种为君主与国民所共同信奉的宗教信仰形成相当的制约,这种信仰首先要有某种内在的自由指向,其次它不仅是一种观念的存在,还形成了组织化的力量从而迫使君主就范;第三,与君主共同治理国家的官僚集团是否能够在与王权互动的过程中形成一种规范性的约束力量,从而让君权循规蹈矩,严格地在事先设定的程序和实体规范中行使。用韦伯的术语,这就是权力的常规化(routinization)或者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的过程,也就是真正的宪政的发轫。最后,也许是一个偏向法学专业角度的因素,那就是是否存在着一个相对强大的法律职业集团,其成员发展出了一种专业化的知识,并成为官僚集团的一部分从而分享和塑造国家权力,为权力的限制提供坚实的知识基础,这正是理性化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层面。”根据贺卫方的这个标准,至少在中国,限制君权的这种困境并不能迎刃而解。(11)

当然,自称贺卫方学生的法科生未必懂得何谓”法学家精神”。儒家鼓吹者以一种奇怪的令人费解的方式叙述并武断地指出,儒家的”君子”和”小人”的人格等级之分,使作为”君子”的法律人有了应有的尊严与骄傲。西方法律的尊严来自于上帝的正义,对人权的保障,对人的怀疑,人与人的平等;在袁瑜琤、苗文龙那里,法律的尊严居然来自人与人的不平等、法律人的高人一等。我们都承认司法应该职业化和专业化,应该具有法律人的尊严和骄傲,但是那并不意味着法律人可以自我封神,在道德上比任何人高人一等;以致在道德情感上,首先脱离他人,让同类首先想到自己必须从法律人那里要回那天赋的人格平等。

如果说两位年轻学者还有种种可以理解的原因,另外一些成名学者则更有深意。中国思想界长期流传着一个说法,1998年李慎之先生指出了五个最有希望的学者。五位学者中,至少有四位走向了儒家。他们当然有鼓吹儒家的公民权利;儒家知识分子开始关注宪政、宪政主义者进入儒家对儒家进行现代性转变,当然是好事。但是事实可以证明的是,他们并没有真正有效地在学术思想上对儒家传统进行现代性转变。传统文化现代性转变,必须回答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从传统的伦理道德转向现代的法治观念,必须认真回答司法正义的落实这个问题。儒家的转变,还必须直面传统社群所必须完成的任务,也就是对本社群的底层民众进行真正的法治培育;儒家的基本单位是家族和宗祠,知识分子并没有用心于这个事业。(12)一种颇有统一战线味道的浅尝辄止的”乡愿”性表态,反而遮蔽了太多根本性的大话题。

的确,每个学者都是有限的,我们也乐于欣赏儒家的宪政学者也有他们之于法治的令人钦佩的价值:他们的努力,至少相对缓和了五四以来的民主宪政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之间的激烈冲突。另外一个层面而言,他们对宪政符合中国国民性的鼓吹,也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中国法治增加一个又一个的支持者。对一个人治社会的法治化转变来说,很悲壮的一点常常是,法治的观念认同者,多一个算一个,这样也许能达到一个在几个世纪后看来滴水穿石的伟大效果。然后,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宪政民主与传统文化的这种关系,不是基于学术逻辑从伦理到法治的技术性转变而来,而是基于法治论者对特定民族非法治传统的毫无原则的妥协而来,那么这种妥协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可能要远远逊于一种”正义多元论”对中国进步力量内在整合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在信访制度调查这个话题上,并不持宪政民主立场的康晓光并没有随着当初启蒙对儒家的统一战线而改变自己的立场;另外的现象则是,善良而勤奋的启蒙学者却因为自己的价值偏见而忽视了对真相、正义以及相关逻辑的恰当把握。

中世纪以来的基督教法治精神,有它自身的文化背景,如古希腊的理性主义哲学、古罗马的罗马法和混合政制思想、还有英伦三岛上的普通法思想。此外还有局部承认正义一元论价值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思想,虽然看上去反对了基督教,却以一种神奇的力量帮助基督教走向了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轨道,最终让基督教成为了法治的推动者。而在中国,除了几代学者屡战屡败的努力外,我们看不到西方法治的那种全民认同的壮观现象。比较中西文化传统,我们不难看到,中国人的心灵世界,几乎完全相异于西方人的心灵世界,乃是一个有着特殊运行逻辑的、自成系统的、自我赋予合法性的客观存在。最极端而言,不难发现,只要对中国特定人寄予一种促进法治、推进宪政的善良期望,我们很容易发现他会力不从心。

除了上述所谈的中国人的心灵秩序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只要拒绝承认人权与正义有更高的价值,这些问题就不是问题了,相当多的国人就是这样认为自己的制度选择有合法性

不利于正义一元论在中国的落实;中国司法制度也是一个与西方基于正义一元论的司法制度完全不一样的系统,具有自己的特殊运行逻辑、同样自成系统、同样自我赋予合法性。

1949年新政权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正式成立,效仿苏联模式,中国进行了司法体制的社会主义改革。这一改革的意义在于,在司法领域逐步取消了国民政府时代的近代法政体系,在政治上则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司法的绝对化的一元领导。与天津北洋法政学堂、四川法政学堂、广东法政学堂等带有”法政”二字的传统法政教育相比,这些学校经过改造和改组,逐步过渡为新中国的”政法”传统,即类似中国政法大学、西南大学政法学院这样的学院设置。

政法体系下的司法制度,与西方宪政制度下的司法独立天然为两个各自封闭运行的独立体系。分权制度下的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权只能由宪法专门指定的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其他法院)、团体(包括执政党)和个人(包括国家首脑个人)不得干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依据自己的良心独立做出判断,即不受法院领导、诉讼当事人意见、政府行政权力和公众舆论的支配与控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看由联邦总统根据自己的政党倾向予以任命,但由于法官的终身制、以及薪酬的确定性制度等制度所保障,大法官与国家首脑没有任何人事附属关系。西方国家的法院财政独立。法院具有立法的违宪审查权。这在法治政府序列中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机关。

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它们之间是监督和制约的关系。然而在实践中,制度性地出现公、检、法”三长会议”的做法。”三长会议”通常是在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法委的召集和主持下召开的,目的是处理一些棘手的、热点的案件。从职能上讲,政法委有权对公、检、法三家的工作加以协调。这种协调很容易演变成一种政治干预,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在广义政府序列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实际地位远远低于宪法意义上与它同级的行政机关。在中共中央的组织序列中,一般说来,国务院总理是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纪委书记是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是政治局常委,公安部部长为国务委员和中央政法委第一副书记,最高法院院长仅仅是中共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法委委员。而在省级及以下到县级各级政权中,政法委书记为党委常委,公安(厅、局)长为政法委副书记,法院与检察院院长为政法委委员。

由于中国特殊的财政制度,人民法院与法官的财政经费来自于同级的财政局;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官容易违心看财政局局长的脸色来行事。人民法院院长来自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与任命;也就是说,法院的合法性来源于同级人大的授予。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国家的执政党;透过党委和党组的纽带作用,中国的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党政机关的领导。由于宪法规定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理所当然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为中国理所当然的政党政治制度。也就是说,中国如果要实现司法独立和宪政民主,必须跨越一个门槛,也即宪法所明示的国家政体门槛。

很多学者想当然地认为,那些平时发牢骚批评中国司法制度的公务员,乃是中国民主转型的多么重大的体制内动力。他们忽视了一个简单的逻辑,这样的抱怨未必天然带有党内异议政治的那种功能,能够一举联合体制外的异议力量促成中国的宪政转型。以法官为例,虽然他们也希望通过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来弘扬他们所热爱的司法正义,也希望借着这种努力来提升自己的道德感与尊严感。然后,也有更多负面的因素,使他们在具体情境中不得不认可当前的司法制度。以法官独立而言,党的领导,使他的工作只要服从于党委和政法委即可;在重大的刑事案件和复杂的民事案件中,以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审判委员会可以分担不服从司法判决的人情干扰,可以极大地帮助他避免那些不服从司法、更愿意上访、乃至铤而走险暴力抗法的人士所带来的对自己和家属生命财产的威胁。即使是更多人赞美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对年长的司法人员,也希望法官的不独立帮助他们减少专业的年轻人的冲击。

针对中国一贯以来的缺乏正义意识和权利意识这一现象,中国研究专家裴宜理教授提出了中国的维权抗争”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的观点。在裴宜理看来,这么多年来中国一直没有如西方人所说的那样要崩溃,原因在于西方人并不真正了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中国发生的很多问题和西方是不一样的:西方人讲的是权利,东方人讲的是规则。因此,在具体的抗争中,利益驱动远远大于权力驱动。(13)吸收了此观点,于建嵘提出了”刚性稳定”的概念:”当前中国有很多维权组织,但真正有组织化的政治力量还没有。每个事件都是孤立的,很难形成全国性的社会运动。一般对一个社会运动的判断,不但要有组织、目标、话语,而且要有比较详实的可连续性的活动,中国目前没有。这些问题对中国现在政治有影响但它不能改变我们的政治结构,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统治的完全性和正当性。中国政治的统一性现在没有动摇,所以,笔者认为中国是相对稳定的国家。

但中国的这种稳定是一种刚性稳定,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基础的,这种稳定可能有巨大的社会风险,执政者无约束的自利行为,以及社会基本规则建设存在的问题造成政治合法性正在快速流失。

什么叫刚性稳定?是以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的政治稳定。中国社会的稳定首先是政治稳定,政治稳定的核心不是国家的法律怎么实施,法院或者人大、政府怎么依法运转,它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具有排他性,把垄断政治权力作为政治体制最高甚至终极目标。”(14)

总而言之,当前中国司法独立存在几项阻碍性因素:1、司法从业人员要求司法独立的愿望以及自身依附于现行既得利益之间的矛盾;2、在强制调解、信访维权、劳动教养、”双规”等制度下,特定利益集团之间的制衡;3、缺乏法治化的地方自治的支持,相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干预司法过程;4、民间小共同体目前并非是法治化的,它们未必多大程度上认可法治文明本身;5、彻底的司法独立难免影响到中共的执政地位,这一可能让中共中央对完全的司法独立充满恐惧。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中共一元领导下的多样化既得利益局面;无论是中共党员,还是其他利益集团的成员,常常本能地希望社会公正,却害怕自身利益受损。

司法独立与宪政民主,很有可能更多是当代中国政治演变的理想图景。某些学者谈论改革相对容易,社会却有更加复杂多变的局面。只要执政党不愿意进行政治改革,不愿意赋予司法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地位,在特定局面下,更多的努力都有可能仅仅是启发意义上的。”在世界民主化进程当中,中国显得相当特殊:没有一个民族经历了百余年现代化进程、有过几部’宪法’却依旧未能建立’宪政民主’;也没有一个国家的知识分子有过这样特殊的经历,每隔二、三十年就又要回到启蒙阶段来谈宪政民主的ABC,永远长不大似地重复前人已经谈得很透彻的思想。”(15)

在于建嵘所说的刚性稳定战略下,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后的中国,既无革命的机会,也无多少改革的动力,除了抽象概念和难以操作的宏大叙事,几乎没多少行之有效的理想共识,整个社会很有可能如近代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那样陷入不死不活的状态。

三、 中国语境与政治变革:相对司法独立与绝对程序正义

刚刚过去的这几年,年年都被称为”群体性突发事件高峰年”。这些事件,都以民众对社会公正失去信心为起点,有的以经济维权为目标,部分地还带有泄愤和骚乱的倾向。成因非常复杂,有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贫富差距的失望,也有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失去信心的结果。裴宜理认为中国的维权抗争”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经济意识大于权力意识”,执政党身在福中要知福。正如于建嵘自己所指出的,这种刚性稳定必须发展为尊重公民权利、落实司法正义的韧性稳定。今天中国,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小小的街头事件,就有可能引发以地方共同体形式出现的外来民工与当地居民的集体流血冲突。这些非法治化的地域性小共同体,并不是宪政民主的建设性力量,因此与西方世界所关心的”颜色革命”没有任何关系。

我们关注历史上一系列政治大动荡,不难发现抗议有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底层平民的政治抗议,常常简单地付诸情绪性地单打独斗。如工业革命初期的工人阶级抗争开始就是砸机器。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加之缺乏文明价值观的引导,类似抗议常常是碎片化展开,轻而易举被当局平息。但是,政府绝对不能因为这样的群体性事件轻易被平息而漠视民众心头的愤怒。长久的抗争之后,民众的技艺会提高。尤其是各种社会精英的介入,当知识分子启蒙运动所掀起的个性解放、宪政民主与民权保障意识进入底层之后,会在战略宏观层面对底层民众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最终走向反政府、全国范围的政治运动。集聚在北京的数万访民,长期对国家的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也对信访这个人治制度失去信心,已经发展到向西方发达国家的驻华大使馆和联合国控告中国政府侵犯人权的跨国家、全球性斗争,他们的目标不再是简单的经济维权,而是日益组织化的、以宪政民主为目标的政治斗争。

在一个各种人群努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代,必须回应各种人群以增强自身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感召力和凝聚力。它当然可以假设一些人不存在,譬如对一些公共知识分子关于政治改革的呼吁视而不见。这些人士有相对好的生活条件,有时还没有多少底层情感,一般不会在一种情绪中铤而走险,反而相对比较理性。这种理性,既有他们本人对和平与秩序的珍惜,对国家与民族的热爱,也有各种自私的考虑与恐惧感。也因此,有一些启蒙学者,会在市场化媒体中,连篇累牍地道德批判民粹思潮和反抗强权的愤怒呼声。笔者不想对他们做更多伦理判断。只是可以肯定,儒家学者动辄对底层民众”民粹主义”的道德批判和”告别革命”的感性呼吁意义并不大。即使不被承认具有天赋人权,失落感和被剥夺感加深,都有可能让一些人士义愤填膺、铤而走险、暴力维权。这种情况下,这些抗争人群,必然会将将启蒙知识分子的呼声和当局的刚性稳定战略扔在一边。显而易见的是,底层的流血抗争,对社会结构、政治局面的冲击,乃至对政权本身的威胁,是实实在在的,必须正面回应的。

所以今天的中立的政治科学必须认识到,情感上讨厌底层民众、统治集团、社会精英都无济于事,都是特定角色的简单情绪和一厢情愿。这些人总是要存在的,总是有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观的,总是能够表现出一定力量的。真正有效的应付手段是,显得日益强大、却仍然有理有节、温文尔雅地抗争的中产阶级和知识阶层,还没有和底层的苦难到早已忍无可忍的工农大众相结合,成为足以主导国家发展的政治集团之时,当中国政府还有能力有效对中国社会进行良性管制之时,正是中国启动政治改革、实现制度渐进性转型的最佳、可能也是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大好契机。即使中国实现了传说已久的”民主转型”,有一个命题仍然是挥之不去的,那就是这个政权,也要让自己强大起来,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个人自由。

与各种仅限一时一地的谋划相比,有一种思路是充分思考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可延续之处的。对人类正义可落实、可延续的关注,应该是政治学的核心关切,也是政治哲学、政治社会学和法理学的共同命题。对稳定的珍惜,对正义的热爱,对未来的保守,是大国的政治家在转型期间必须一以贯之的思维。我们可以反复回味霍布斯经典的”利维坦命题”:对统治者最有利的政治改革机会,就是自己的正当性尚存、还能有效对社会实行政治管制的时候,因为那样的改革是自己所主导的,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反过来说,如果统治者缺乏自信,没有多少能力实现有效统治,那对它来说最重要的就不是政治改革,而是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尽量压制社会的异议对抗力量,为未来争取更多的空间。所以就实际效果而言,某些人士平时也没多少政治学和法理学的思考,更没深入到一个共同体去认真生活,一有风吹草动就幸灾乐祸,高调批判,其实是一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错误行为。

另外一个基本事实就是,至今我们没有任何一门社会科学足以证明中国有能力完全地、顺利地建成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和宪政民主制度。从鸦片战争期间林则徐”放眼看世界第一人”开始算起,经过同样具有在中央政府层面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洋务运动,又经过戊戌变法的短暂改良努力,甚至经过了晚清政府以司法正义为导向的”预备立宪”改良运动,直到那种激进的暴力革命色彩的辛亥革命运动,都不能帮助中国实现宪政民主。从严复那个时代的”西学东渐”开始算起,经过五四新文化运动、八十年代的新启蒙运动,直到今天,并没有改变一个民族性的根本现象:那就是今天的中国依然是一个在精神秩序上、社会结构上、政治制度上有着鲜明自身特色的、自成系统的、自我赋予合法性的独立的完整的有机体。

正是在此情境上,笔者主张搁置那种绝对的司法独立和绝对的宪政民主的政治思想。而是将一种具体情境下可行的正义一元论的思路,与并不违背正义一元论的功利主义的计算办法结合起来,在一种有所节制和有所反思的理性设计中,规划出一种对当代中国来说可行的、能最大限度地为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的政治改革思路。假以时日,当一些积聚已久的历史怨恨得到释放、公民文化与公共技能得到相对提升之后,中国就可以相对和平稳妥地实现当前政治文明的现代性转变,从而让民族顺利地避免现代化转型中的某种结构性灾变。

我们知道,功利主义思想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对当前中国来说,这个绝大多数人是谁呢?是几百位持宪政民主观念的公共知识分子、以及更多的他们引导下的其他人士,还是8000万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以及围绕着这些基本人群而生活的更多体制内人士,当然是否还包括13亿之多的全国所有公民?我们还要追问,看上去互相对立的两个人群,他们是否存在着一种复杂交错的生存状态?那怎样算是这一人群的”最大幸福”?是一种彼此互相道德批判的生存状态、将两个人群带到你死我活的政治对立之中,还是一种在特定价值共识下的共同的游戏规则、最终引导这个民族国家走向和平开放的健康状态?

实现这种功利主义计算,就有必然让政治哲学回应政治科学,到政治生活的实际状态中去分析。最高当局主导的政治改革最为合适的时机,可能就是地方性群体性事件所带来的冲击力与压力。我们总结最近几年发生的这些群体性事件,可以发现一个重大的规律性现象,那就是几乎所有这些群体性事件,都是直接针对地方县市及其以下的政权组织的;即使不是直接针对这些政府机关,也是由于地方政府机关合法性的流失,尤其是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尊严的丧失所导致。因为地方合法性丧失,儒家学者鼓吹的行政型主导体系,刻意要表现中央政府的”亲民”和”仁政”,而这样的”亲民”和”仁政”显然因为更大规模的上访人群进入北京而无法得到落实,于是,为了减少中央政府的压力,只好把案件退回地方,同时又在实际上鼓励地方政府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暴力截访,进一步威胁执政党统治地位。

维权性信访制度的失效,以及与之相关的大规模群体事件,是研究中国政治与司法生态的一个窗口。如果我们进一步缩小视野,在中国政府体系中寻找一些视角来分析,不难发现,维权性信访制度的失效,以及与之相关的大规模群体事件,所揭示的,乃是中国政府体系下中央与地方的一种矛盾。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被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列为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表现之一。对任何一个中央级执政者来说,都会本能地维护中央的权威,实现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管理,既不让地方保护主义发展为地方分裂主义,同时又不让地方腐败以及官民矛盾的压力,反弹到中央政府那里。因此,它必须寻求一种治理之道,以求得利益兼顾。

自从以密尔的《自由论》发表之后,古典的保守的宪政精神逐步发展为现代的激进的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的一大特色就是忽视了宪政民主政体在历史上是如何形成的。这些现象在中国大陆的一些仁人志士身上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长期以来,由于他们饱受某种来自客观世界的煎熬(产生了急躁感),有限的生命个体缺乏更多政治学认识,部分还有其他更多成因,形成了一种非此即彼的极端思维:这个世界不是民主,就是专制;所以中国不是在纯然的宪政民主状态中,就是在糟糕的极权统治下。与他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偏见很不一样的是,就人类的制度选择而言,人类社会还有自成体系的立宪君主政体,宪政民主政体和专制极权政体之外还有威权政体;当然也不是除了司法独立,就是司法不公正,还有司法相对独立状态下的绝对程序正义状态。

有个重大的、似乎在无意中被培育起来的一个倾向,即我们常常喜欢用美国的宪政民主政体,将美国制度认定为宪政的唯一的正当政体。具体到”司法正义”这个话题,就有一个观点认为,只有司法的绝对独立,才能落实司法正义。只要承认英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也是宪政政体,也能够落实司法正义,我们就不难发现,在这个国家承担司法功能的,不仅仅有总统制和半总统制政体下被突出的司法机关,还有其他一些机关,如立法机关。很多人认为,如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经典三权分立学说就认为,立法机关掌握司法职能,容易导致专制。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就认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其实,诸多设立国教制度的政体也是宪政政体。以英国为例,立宪君主制度和司法公正的落实足以让国教制度不伤害个人自由与公民权利。从1688年光荣革命一直持续到21世纪初,上议院(贵族院)也一直负担有某种司法功能:对联合王国内绝大部分的案件,自组最高上诉法院;只是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并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内具法律经验的议员们,即人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联合王国之最高法院职权并非由上议院单独行使,而是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2005年宪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才规定,新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后,将接收上议院高等法官们的司法职责。上议院之官式全称为”与国会中集会之受尊崇的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灵职与俗职们”(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根据某种似是而非的说法,这简直就是一个政教合一、司法正义被剥夺的极权国家。然而,这也是全世界迄今少数几个政体精神从未发生根本性倒退的国家。虽然由于国情不一,在制度设计上未必需要复制和照搬英国,但西方先发国家立宪者的这种顾全大局、深思熟虑、力所能及、循序渐进的精神,值得中国人认真学习。

因此,从现代法理学的角度来说,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在学理上是可以适当剥离的。可以想象司法不独立状态下的司法职业化、专业化和程序正义。今天的中国司法,也不是完全不职业化、不专业化和程序不正义的。虽然中国司法公正的民调一直不高,但是这个国家还是有局部司法公正可言的。无数的案例可以证明,具体的司法公正的实现未必完全依赖于司法独立制度。如果说正义一元论的正义可以分为绝对正义和相对正义,自然法可以分为绝对自然法和相对自然法,司法独立也就有绝对的独立和相对的独立。只要强调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是底线,必须被落实,还是会有司法公正的。就是说在司法独立上,可以是有限的正义一元论;而在程序正义上,必须是绝对的正义一元论。这样,在当前的特定的政治格局下,一种中国特色的、相对的正义一元论就在技术层面上完成了某种让各方可以接受的落实。

在维权性信访制度的失效后、以及与之相关的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压力下,可以相信如果有着一种朴素的理性,中国是有可能采取这样一种有限的司法独立下的程序正义来落实司法公正,维护中央政府和执政党的权威与合法性。这种有限的正义一元论的制度安排是,首先是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逐步废除维权性信访制度、强制性调解制度等有损于司法公正的人治制度,将信访制度的维权功能改变为民意的表达功能;在宪法所规定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下属的党政系统中,将政法委机构逐步与同级党委宣传部合并,完全实现相对同级和下级的党政机关(包括地方纪委)的司法独立;利用这种司法独立,在法治与正义的名义下,地方法院雷厉风行地加强对地方官员的腐败的打击与依法治理力度。法院体系实行垂直管系。除了中共中央和最高法院,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程序正义原则之外干预司法。

当然,法官和法院也会腐败。法院本身也需要被制约。所以必须加强对法院本身的监督和制约。制约的办法也要具有中国特色。司法改革之后,无论基于维持中共领导的愿望,还是为了加强对相对地方系统、已经完全独立了的地方法院系统的监督,中共都要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为此,必须强化从中央到基层组织的党的组织的建设与对社会的领导作用。对此,最高法院要在中纪委的领导下,加强对相对地方系统已经完全独立了的地方法院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防止这些工作人员腐败。尤其是确保地方法院完全在程序正义的轨道上依法判决,一旦有破坏程序正义原则的现象,法官本人必须引咎辞职。如果是整个法院严重破坏程序正义原则,直接由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进行解散重组。为了优化司法素质,法官不再来源于退伍军人,而是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法科生和律师队伍中遴选,以促进国家司法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并且实现法官职务的终身制和高薪养廉。

这样,作为全国唯一的政法委机构,中共中央政法委就可以在大量的事务中抽身出来,有了足够的时间与精力领导国家司法部和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进行法治教育,在全社会兴起尊重法律人的道德新风尚的形成;尤其是在全国各大型高等院校,中央政法委要组织开展五到二十年的分阶段的法学院建设,充分开展与世界名校法学院的校际院际合作,吸取西方法律人共同体形成的经验教训,培育中国人自己的法学家队伍和法律工作者队伍;中央政法委还要探讨保障律师权利这一久被中国传统忽视的新课题,提请全国人大加强对司法正义的立法促进工作。

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司法腐败是个国际性难题,除了加强中纪委领导下的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的监督之外,还要鼓励新闻媒体对地方官员和法院系统的监督。除非中央人民政府明确授权,地方党政官员严禁以任何方式干预各种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对地方党政官员具有舆论监督的免责权,这样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就可以完成对地方腐败势力的某种制衡。不过,对地方法院的监督必须慎重,原则上只能在程序正义层面上进行舆论监督。通过这样一个以地方法院为主导、以新闻媒体为辅的制衡,最高法院顺利完成对地方行政的监督与管理。

这种有限的司法独立与绝对的程序正义,在今天的中国政体结构中,如果我们排除某些成见,并非没有制度的正当性资源。如1999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新中国成立不久,就规定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一贯的说法是法官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1984年宪法的序言又指出全国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换而言之,中国并不缺乏某种实质正义的愿望,而是缺乏确保司法公正的程序正义之落实。在程序正义基础上,公民宗教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和代议制政治参与,就有可能有计划地逐步扩大,从而让各方利益得到兼顾与平衡。

这种地方性司法独立,与宪政政体下的司法独立制度显然有了重大的区别。因为是中央加强地方管理、实现司法正义的渠道,所以有限的司法独立与维护和改善党的领导地位并不矛盾。更确切地说,落实程序正义的这种司法制度,不是司法独立,而是司法制衡。因为坚守了程序正义,与过去那种程序正义常常被漠视的司法制度相比,显然带有巨大的进步性。

中国还应该激活长期被搁置的《立法法》,颁布《新闻自由保障法》和《司法公正促进法》,在最大可能上实现了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兼顾。只要切实通过法治维护人权,让法律成为一个社会共同的维护底线,这个民族就有了美好未来的开端。进而,以小共同体为根基的结社自由与宗教自由就可以得到保障,民众可以在不同的社区和组织内选择自己的信仰和人身归属,幸福之道多样而不对抗,无数人士奋勇牺牲的理想就有可能以和平的方式实现。

这种基于政治现实考量、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关切、体现中庸性审慎与决断精神的温和正义一元论主张,乃是对中国社会和平与发展的美好祝福,本身也丰富了人类法治形式的多样性。中国仍然不是宪政民主社会,仅仅是某种可接受的文明社会。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合适的主张者。正义一元论的哲学基础强调人的有限性,但人的有限性不仅在道德性,还有理解能力、知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有限性。正是理性的经济人对自己现世利益的珍惜,以及对大规模的动荡的恐惧,在复杂的利益审视与对自我局限的痛苦的反思中,而不是好人政府的浪漫逻辑,才让和平转型成为可能。如此,恰恰是正义一元论的思维方式与逻辑延伸。

注释

(1)、本段引文出自: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3)、于建嵘:《中国的信访制度改革与宪政建设–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演讲》,《底层政治–

对话与演讲》第246-261页,中国文化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到的于建嵘关于信访制度的材料,除非有特殊标明,均引自此书此演讲。于建嵘代表作有多部:《岳村政治

–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中国工人阶级状况:安源实录》、《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以及《底层政治–对话与演讲录》。

(4)、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

在北京大学的演讲》,本文为”于建嵘应燕南讲坛邀请于2004年12月2日在北京大学所作演讲全文,经本人审阅”,见天益网站于建嵘专栏。

(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一版,第46页和第47页。

(6)、沈阳:《回归托克维尔:有教堂的开放社会》,《开放时代》2007年7月号。

(7)、(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09页

(8)、请参考系列论文:沈阳:《基督教正义一元论的实现:基于法政史学的一种叙述》,《社会科学论坛》2009 年7

月学术评论卷;张铭:《基督教的”善与正义一元论”和世俗政治”正义”》,《社会科学论坛》2009 年9

月学术评论卷;张欢:《正义一元论:是价值的僭政还是历史的回归》,《社会科学论坛》2009 年11

月学术评论卷;沈阳:《正义的历史性、层次性和小共同体经验》,《社会科学论坛》2009 年11

月学术评论卷;袁玎:《发轫自小共同体的正义一元论体系:公民不服从的价值与社会基础》,《社会科学论坛》2010 年第5 期。

(9)、

请参考拙作:《以法政文明深化启蒙精神》,《南方周末》2007年5月3日;《从显性道德到隐性道德:”朱学勤困境”的法哲学分析》,《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11月学术评论卷。

(10)、袁瑜琤、苗文龙:《译后记》,(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

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第393页(袁瑜琤、苗文龙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一版)。

(11)、这并不说明,法治的唯一目的,就是限制君权。在特定场合下对民众利益危害更大的,还有各种官权。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应该具备限制官权这个功能,才能正常运转。中国自古就有限制官权的某些传统和制度安排。为了限制官权,中国中央政府曾经想出了各种办法,如至今仍在推行的信访制度。西方的经验表明,一种有限的司法正义,在一个自生自发秩序之中,不是以限制君权为起点,而是以社会的法治化治理为起点,尤其是以小共同体内部的法治化治理为起点,逐步从限制官权过渡到限制君权。在这里,如果要学习西方的政治文明,我们首先要分析的,可能不是那里的人们如何限制君权,而是如何限制官权,在地方官员与中央官员、最高君主的博弈中,找到地方与中央的分权要素,并在这种分工与博弈中注入法治的意义,以正义之名来规范这种政府内部的纠纷,适时地实现自治与法治;同时,在地方与中央的这种法治化关系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政府权力受到制约,让各种小共同体有相对充分的发育空间。此时,有一些基础原则是必须被强调的。最重要的是,这些小共同体,当然包括地方行政体,如王国之下的诸侯,并不适合成为反对中央集权的异议政治的平台。基督教会史的一个经验就是,教会的基督化、而不是异议政治化,是基督教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贡献的唯一合适的路径;市场发育史也证明了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只要尽力尊重职工的权利与福利,就是最为合适的;学术共同体也是如此

–将教育机构视作对抗中央集权的平台,类似五四时期北京高校那种所为,是不尊重自生自发秩序、也是不尊重普通人利益的做法。

(12)、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认为家庭、家族应该成为追求政治转型的平台。依据人类一种最朴素的情感,以血缘与爱情为纽带的家庭应该是团结的、温馨的,而不是对立的、纷争的。政治的本性是利益之争,只有怀疑论,才能让人们看清政治。将政治带入家庭和家族,是对人类美好情感的粗暴否定。第二,家庭和家族的特点,决定了它是自私的、排外的。在古希腊,城邦才被认为是公共的,家庭被认为是私人的。这种自私和排外,在特定场合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应该被珍惜的。儒家对家庭和家族功能的这种拔高,类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说法,与其说是重视亲情,不如说是毁灭亲情。儒家本身就是家庭、家族和社区这种熟人社会的治理学说,当这套结构-

功能被扩大到整个国家的公共治理时,必然会发生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断裂。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古代中国有那么多的”满门抄斩”、”株连九族”。因此儒家也要为中国的道德败坏和正义缺乏承担责任:”外儒内法”所体现的高调道德政治与”法势术”文化的结合之后,共同斩杀中国人朴素的美好的亲情伦理。而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作为公共交往平台的教会小共同体,反而拯救了血缘和亲情伦理,同时又以恩典与律法的整全关系为载体,发展出了博爱意识与法治意识,并让这种意识,成为公民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社会习俗,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民族的政治文化、政体精神和国家制度。

(13)、于建嵘、裴宜理:《中国的政治传统与发展》,《底层政治–

对话与演讲》第12-21页,中国文化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另请参考:裴宜理:《中国式的”权利”观念与社会稳定》,阎小骏

译,《领导者》(双月刊)2008年8月号(总第23期)。裴宜理教授可能忽视了中国的某些国民性。在中国,与法治文化相比,不仅有她所说的”规则”文化,更多的还是游民和暴民文化。今天中国的维权抗争,看上去走的是规则与制度,更有中国政府的刚性稳定战略背景。只要这个国家缺乏强大的政权,民族心灵深处那种对法制与规则的不尊重、对人性和人权的不尊重,就很容易从内心深处走出来,转化为集体行动。这种现象的改变,一方面,寄望于强大的法制规范;令一方面,则要尽快开放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促进政治的地方化,实现县市自治,令民众有公共生活,对未来有盼望,同时推行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教育,提高国民的公共技能。

(14)、于建嵘:《刚性稳定:中国社会形势的一个解释框架》,2009年5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校区)《燕山大讲堂》第31期。

(15)、何清涟:《威权统治下的中国现状与前景》,《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2期(总第85期)。

本文载于:聂圣哲主编:《德源学术》(2009年-2010卷),华艺出版社2010年6月,第45-67页

再世关羽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8:01 只看该作者

不是我埋汰方绍伟,少谈点主义多关注点现实是你们自由派老祖宗胡适说过的大实话,怎么到你们这里就给当P放了。你这文章有几个人能看得懂的。而需要读这种内容的文章的人,又恰恰是看不懂方绍伟这长篇大论是什么意思,也没有耐心去看的。

奢侈的愿望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8:01 只看该作者

早说过,普世价值首先是价值观,然后才有功利主义目的。

国内自由派从功利主义出发,最后只能走入死胡同。

功利主义至上,只会导致富士康合理论,罢工无理论之类说法甚嚣尘上。

不过计划生育都能“合理”存在,这个国家为了经济发展可以到理直气壮的“杀人”的时候,偏激一点,下地狱是最好的结局了。

[ 本帖最后由 奢侈的愿望 于 2010-6-22 18:17 编辑 ]

Yhard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8:01 只看该作者

所谓的经济发展比起和谐这种价值来就不是一个层次了,民主当然不一定会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应该是有利于和谐的

十岗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8:08 只看该作者

民主和经济发展这间是没有确定的关联

但是就中国情况而言,是否民主将直接关系到财富的分配和经济结构。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还不是贫富悬殊而是严重的国富民贫

奢侈的愿望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8:15 只看该作者

基础价值观没有多少争论的余地。讨论这个问题,和日耳曼人讨论是不是杀光犹太人,大家就能过上好日子,是同一个性质。迈出这一步,就是走上不归路。

[ 本帖最后由 奢侈的愿望 于 2010-6-22 18:16 编辑 ]

胺氰聚三郎

怪组员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8:16 只看该作者

周扒皮认为工人睡觉不利于经济发展

于是夜半学鸡叫

扒皮党认为民主不利于经济发展

于是坚持党的领导一百年不动摇

蒙面佐罗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8:59 只看该作者

巴罗的论文并非目的在反驳“民主有利论”,而是指出短期内制度民主与否与经济增长关系不明显,经济增长受多因素制约。事实上如果把巴罗的统计放大到几个世纪而不是短短几十年,就会看到另外一番景象:不民主的制度只能取得短期的经济急剧增长,而长期内不民主的制度更多因为经济失败而崩溃,民主制度因经济失败而走向独裁专制也是可能的但却比较少见,长期经济成功的绝大多数都是民主国家(我看那个逼能反驳)。

方绍伟抓着个巴罗一篇论文寻章摘句就以为可以牛逼哄哄了,真傻逼也。老江时代这种文章或许能收获点恩赐的骨头,现在发表有点晚了。

[ 本帖最后由 蒙面佐罗 于 2010-6-22 19:00 编辑 ]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9:1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胺氰聚三郎 于 2010-6-22 18:16 发表

周扒皮认为工人睡觉不利于经济发展

于是夜半学鸡叫

扒皮党认为民主不利于经济发展

于是坚持党的领导一百年不动摇

★一星级优秀回帖:

恰当的类比,使“经济发展”这个笼统词汇有了归属。

周扒皮的“经济发展”不仅与工人的福祉无关,而且还会要了他们的命。

彩虹咖啡馆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9:22 只看该作者

我那篇也上了选举与治理,但没给导读,方绍伟说:好文。哈哈

蒙面佐罗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9:22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点

持有方绍伟式傻逼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合乎逻辑的社会政策建议就是皮诺切特道路(发展就是硬道理),为了经济增长(谁从经济增长中得利,谁是增长的受害者他们是不管的其实也是心知肚明的)可以牺牲社会发展和绝大多数人民的实际幸福,一切社会目标和伦理价值在经济增长面前都得让道,这是从柿油党如秋风茅于轼之流到五毛党如方绍伟共同一致的结论,也正好说明柿油党和五毛党其实本质并无不同。

看看阿玛蒂亚·森是怎么说的:

人们常说,非民主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更快。这种观点的提倡者是新加坡领袖和前总理李光耀,因而它有时被称为“李氏假说”。的确,南韩、新加坡和改革後的中国等威权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高於印度、牙买加、哥斯达黎加等威权性较少的国家。然而李氏假设的根据是一些零星经验,和非常有选择性的有限资料,而不是对范围广泛的现有资料进行的普遍性统计研究。根据非常有选择性的资料,不可能建立这类普遍关系。我们不能把新加坡或中国的高速经济增长,作为威权国家更能促进经济发展的“确凿证据”。同样,我们也不能根据非洲的民主绿洲博茨瓦纳,在数十年内其经济增长率居非洲第一、在全世界也名列前茅,而得出相反结论。我们需要进行更多的系统性经验研究,才能得出结论。

事实上,没有可信的普遍证据可以证明,威权统治和压迫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确实有助於经济发展。普遍的统计资料的确不支持这种推论。罗伯特·巴洛 (Robert

Barro) 或亚当.普泽沃斯基 (Adam Przeworski)

等人的系统性经验研究,并不支持政治权利与经济发展相冲突的观点。两者之间的定向关系可能取决於许多其他环境条件。有一些统计学研究提出,两者存在一种微弱的负向相关关系,另外一些研究却提出存在强烈的正向相关关系。综合考虑所有的比较研究之後可以看出,经济增长与民主之间很可能不存在任何方向的明确关系。虽然民主与政治自由本身极为重要,但两者的关系问题并没有获得解决。

这个问题还涉及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基本问题。我们不仅研究统计学联系,还要研究与经济增长与发展有关的因果过程。对於导致东亚国家经济成功的经济政策和环境条件,我们现已有相当透彻的了解。尽管各种经验研究具有不同的重点,对於一系列有助於经济发展的政策,学术界已有广泛的共识,这些政策包括开放竞争,利用国际市场,鼓励投资和出口的公共政策,高水平的文化教育,成功的土地改革,以及扩大参与经济发展过程的其他社会机会。然而,没有理由假设,这些政策与民主相冲突,因而必须用南韩、新加坡和中国的威权主义手段来强力压制民主。相反,压倒性的证据证明,快速发展经济需要一种友好的经济环境,而不是一种严厉的政治制度。

再世关羽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9:32 只看该作者

“快速发展经济需要一种友好的经济环境,而不是一种严厉的政治制度。”

无论是皮诺切特还是蒋经国,亦或是新加坡,都证明了友好的经济环境与严厉的政治制度不是相互冲突的,在一个左派气息浓厚,劫富济贫思想流行的国度里,严厉的右翼威权统治还是维护友好的经济环境的必要条件

燕归来

“日拱一”小卒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9:47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是给鹏鹏看的,即使不赞成民主,即使觉得P民有很多问题,也不是非要回避问题的关键,对执政党提出问责其实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至于方绍伟的观点,我认为他对秦晖低人权成本的批驳最不靠谱,山西黑砖窑,富士康N连跳,总理为农民讨工资,黑白两道的强拆为经济铺路,西班牙烧毁温州鞋子,无一没有为低人权成本做了最好的注脚。

中国的迅猛发展还得益于78年前濒于崩溃的体制和经济,底子太差。任何一点点正面的改善都会显现出巨大的成就,这种改善是一种突变,绝对不是一种“初始权利增长”。

中国完成社会主义转向资本主义后,低人权优势一直是他经济中最重要的特征。

低人权优势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繁荣,但是过低的人权也会影响经济发展。过大的贫富悬殊可能导致经济崩溃,这是资本主义早就印证的规律。我们现在不断强调内需内需不就是这个原因吗?

所以低人权优势在一定程度会“有利于经济发展”,这也就是方绍伟的题目(他用了反问句)。但是过度的低人权一定会损害经济发展,而且是剧烈的、突发式的破坏。方绍伟仿佛对此视而不见。

而奢侈的愿望从另外一个角度对方绍伟进行了批驳,很有道理,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时比经济发展更重要,特别对于解决了普遍温饱问题的社会而言。

蒙面佐罗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9: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6-22 19:32 发表

“快速发展经济需要一种友好的经济环境,而不是一种严厉的政治制度。”

无论是皮诺切特还是蒋经国,亦或是新加坡,都证明了友好的经济环境与严厉的政治制度不是相互冲突的,在一个左派气息浓厚,劫富济贫思想流行的 …

你和方绍伟一样懂个屁

再世关羽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19: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蒙面佐罗 于 2010-6-22 19:50 发表

你和方绍伟一样懂个屁

你忘了我是皮诺切特的支持者,当然要向着他说话。如果你觉得我说的不对,大可以反驳。何必用这种态度?

再世关羽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20:0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燕归来 于 2010-6-22 19:47 发表

这篇文章是给鹏鹏看的,即使不赞成民主,即使觉得P民有很多问题,也不是非要回避问题的关键,对执政党提出问责其实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至于方绍伟的观点,我认为他对秦晖低人权成本的批驳最不靠谱,山西黑砖窑,富 …

经济整体发展,哪怕是贫富分化水平相对较高(过高肯定不行)对于贫困人口也是有好处的。美国的穷人比起非洲的富人,生活水平如何?

如果为了公平正义就导致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停滞不前,那么除非国家已经进入了整体较为富裕的水平(如欧美国家),否则,对大多数国民(非需要被”维护公平正义“的底层民众)来说,岂不是一种”政府不作为“的行为?

蒙面佐罗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20: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6-22 19:57 发表

你忘了我是皮诺切特的支持者,当然要向着他说话。如果你觉得我说的不对,大可以反驳。何必用这种态度?

什么态度?我这是事实陈述:你和方绍伟都是皮诺切特的跟屁虫,我说你们懂个屁,就是夸你们懂得皮诺切特这个屁。

再世关羽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20: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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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蒙面佐罗 于 2010-6-22 20:04 发表

什么态度?我这是事实陈述:你和方绍伟都是皮诺切特的跟屁虫,我说你们懂个屁,就是夸你们懂得皮诺切特这个屁。

皮诺切特干掉了你最讨厌的左派和“社会民主党人士”,废除了最低工资,,将养老金体系、国有工业和银行进行私有化改革,降低了部分税收。

“军政府提出振兴经济的新经济政策,调整国内经济结构,把扩大出口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中心环节,发展外向型经济,使智利经济开始走上稳定增长的道路。1984—1989年经济6年连续增长,1989年国内生产总值高达10%。“现而今,智利已是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最具竞争力的国家,根据‘世界经济论坛’10月13日公布的2004年度世界各国经济竞争指数(包括经济技术水平、国

家机构能力和宏观经济条件),其排名位列世界第22位,把巴西(第57位)和墨西哥(48位)远远抛在后面。‘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此次报告作者之一的玻利维亚人LOPEZ

CLAROS说,‘智利似乎完全脱离了拉美。其竞争指数比在该地区排名第二的墨西哥高出26点。这是在世界任何一个地区所没有的现象’。”

通货膨胀率从1974年中期的年均700%降到10%。经过一段困难的过渡期,智利经济迅速发展,1976-1980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实际工资与就业率迅速上升,而失业率下降。在取消出口补贴并将关税一律急速降到10%(多数汽车的暂时性高关税除外)之后,进出口出现波动。许多国有企业实现私有化,汽车运输业及其他行业取消管制,并在中小学实行教育代金券制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允许个人选择是参加政府的福利体系还是由私人提供养老金。”

经济搞的这样好,为什么还要指责呢?

燕归来

“日拱一”小卒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20:09 只看该作者

摘几段出来吧,更便于大家阅读:

方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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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如果多党民主有问题,那能不能用“问责民主”或“一党民主”来走出一条新路子呢?自由主义者当然反对这种选择,但自由主义者似乎也不反对一党制之下具体的“问责民主”制度的推进,只是,他们怀疑中国政府搞“问责民主”的真实程度。所以,“多党民主”的成本风险和“一党民主”的真诚可靠,就成了中国未来政治发展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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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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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此情境上,笔者主张搁置那种绝对的司法独立和绝对的宪政民主的政治思想。而是将一种具体情境下可行的正义一元论的思路,与并不违背正义一元论的功利主义的计算办法结合起来,在一种有所节制和有所反思的理性设计中,规划出一种对当代中国来说可行的、能最大限度地为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的政治改革思路。假以时日,当一些积聚已久的历史怨恨得到释放、公民文化与公共技能得到相对提升之后,中国就可以相对和平稳妥地实现当前政治文明的现代性转变,从而让民族顺利地避免现代化转型中的某种结构性灾变。

中国是有可能采取这样一种有限的司法独立下的程序正义来落实司法公正,维护中央政府和执政党的权威与合法性。这种有限的正义一元论的制度安排是,首先是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逐步废除维权性信访制度、强制性调解制度等有损于司法公正的人治制度,将信访制度的维权功能改变为民意的表达功能;在宪法所规定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下属的党政系统中,将政法委机构逐步与同级党委宣传部合并,完全实现相对同级和下级的党政机关(包括地方纪委)的司法独立;利用这种司法独立,在法治与正义的名义下,地方法院雷厉风行地加强对地方官员的腐败的打击与依法治理力度。法院体系实行垂直管系。除了中共中央和最高法院,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程序正义原则之外干预司法。

当然,法官和法院也会腐败。法院本身也需要被制约。所以必须加强对法院本身的监督和制约。制约的办法也要具有中国特色。司法改革之后,无论基于维持中共领导的愿望,还是为了加强对相对地方系统、已经完全独立了的地方法院系统的监督,中共都要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为此,必须强化从中央到基层组织的党的组织的建设与对社会的领导作用。对此,最高法院要在中纪委的领导下,加强对相对地方系统已经完全独立了的地方法院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防止这些工作人员腐败。尤其是确保地方法院完全在程序正义的轨道上依法判决,一旦有破坏程序正义原则的现象,法官本人必须引咎辞职。如果是整个法院严重破坏程序正义原则,直接由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进行解散重组。为了优化司法素质,法官不再来源于退伍军人,而是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法科生和律师队伍中遴选,以促进国家司法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并且实现法官职务的终身制和高薪养廉。

这样,作为全国唯一的政法委机构,中共中央政法委就可以在大量的事务中抽身出来,有了足够的时间与精力领导国家司法部和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进行法治教育,在全社会兴起尊重法律人的道德新风尚的形成;尤其是在全国各大型高等院校,中央政法委要组织开展五到二十年的分阶段的法学院建设,充分开展与世界名校法学院的校际院际合作,吸取西方法律人共同体形成的经验教训,培育中国人自己的法学家队伍和法律工作者队伍;中央政法委还要探讨保障律师权利这一久被中国传统忽视的新课题,提请全国人大加强对司法正义的立法促进工作。

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司法腐败是个国际性难题,除了加强中纪委领导下的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的监督之外,还要鼓励新闻媒体对地方官员和法院系统的监督。除非中央人民政府明确授权,地方党政官员严禁以任何方式干预各种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对地方党政官员具有舆论监督的免责权,这样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就可以完成对地方腐败势力的某种制衡。不过,对地方法院的监督必须慎重,原则上只能在程序正义层面上进行舆论监督。通过这样一个以地方法院为主导、以新闻媒体为辅的制衡,最高法院顺利完成对地方行政的监督与管理。

这种有限的司法独立与绝对的程序正义,在今天的中国政体结构中,如果我们排除某些成见,并非没有制度的正当性资源。如1999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新中国成立不久,就规定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一贯的说法是法官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1984年宪法的序言又指出全国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换而言之,中国并不缺乏某种实质正义的愿望,而是缺乏确保司法公正的程序正义之落实。在程序正义基础上,公民宗教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和代议制政治参与,就有可能有计划地逐步扩大,从而让各方利益得到兼顾与平衡。

这种地方性司法独立,与宪政政体下的司法独立制度显然有了重大的区别。因为是中央加强地方管理、实现司法正义的渠道,所以有限的司法独立与维护和改善党的领导地位并不矛盾。更确切地说,落实程序正义的这种司法制度,不是司法独立,而是司法制衡。因为坚守了程序正义,与过去那种程序正义常常被漠视的司法制度相比,显然带有巨大的进步性。

中国还应该激活长期被搁置的《立法法》,颁布《新闻自由保障法》和《司法公正促进法》,在最大可能上实现了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兼顾。只要切实通过法治维护人权,让法律成为一个社会共同的维护底线,这个民族就有了美好未来的开端。进而,以小共同体为根基的结社自由与宗教自由就可以得到保障,民众可以在不同的社区和组织内选择自己的信仰和人身归属,幸福之道多样而不对抗,无数人士奋勇牺牲的理想就有可能以和平的方式实现。

这种基于政治现实考量、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关切、体现中庸性审慎与决断精神的温和正义一元论主张,乃是对中国社会和平与发展的美好祝福,本身也丰富了人类法治形式的多样性。中国仍然不是宪政民主社会,仅仅是某种可接受的文明社会。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合适的主张者。正义一元论的哲学基础强调人的有限性,但人的有限性不仅在道德性,还有理解能力、知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有限性。正是理性的经济人对自己现世利益的珍惜,以及对大规模的动荡的恐惧,在复杂的利益审视与对自我局限的痛苦的反思中,而不是好人政府的浪漫逻辑,才让和平转型成为可能。如此,恰恰是正义一元论的思维方式与逻辑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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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温和派的建言啊,用不着在这里还为什么毛主席、周总理唱颂歌。

蒙面佐罗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20: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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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6-22 20:07 发表

皮诺切特干掉了你最讨厌的左派和“社会民主党人士”,废除了最低工资,,将养老金体系、国有工业和银行进行私有化改革,降低了部分税收。

“军政府提出振兴经济的新经济政策,调整国内经济结构,把扩大出口作为推 …

希特勒搞得更好,斯大林也搞得不错。干翻皮诺切特后的智利干得更好。

所以你都是扯淡。今天不和你废话,没有兴趣。

DarkStar

自由主义真正关心的只是底线问题,而其它主义者关心的大多是蓝图问题,中国大陆的自由主义者除外。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22:29 只看该作者

希特勒搞得更好,斯大林也搞得不错。

————印象里确实是这样 很有力的反驳啊 当然乌克兰出了饥荒 但是毕竟纳粹德国没饥荒 而且,沙俄是农业国,苏联是工业国,这点不承认不行

干翻皮诺切特后的智利干得更好。

————貌似基本如此啊

另,再关怎么老提皮诺切特废除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根本无所谓,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才有所谓

DarkStar

自由主义真正关心的只是底线问题,而其它主义者关心的大多是蓝图问题,中国大陆的自由主义者除外。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22:30 只看该作者

废除最低工资是很容易招致厌恶的 大而化之地讲,应该策略一点,在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上做文章,这才够聪明

再世关羽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3 09: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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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rkStar 于 2010-6-22 22:29 发表

希特勒搞得更好,斯大林也搞得不错。

————印象里确实是这样 很有力的反驳啊 当然乌克兰出了饥荒 但是毕竟纳粹德国没饥荒 而且,沙俄是农业国,苏联是工业国,这点不承认不行

干翻皮诺切特后的智利干得更 …

希特勒和斯大林搞的无非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国有化这个东西,短时间内确实会极大提高生产力的,不过长远看来真是有弊无利。

至于干翻皮诺切特后的智利干得更好,那么请问各位,如果没有皮诺切特,让阿连德推行完了他那套共产主义的东西,智利还想干好么?

再世关羽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3 09:4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DarkStar 于 2010-6-22 22:30 发表

废除最低工资是很容易招致厌恶的 大而化之地讲,应该策略一点,在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上做文章,这才够聪明

策略归策略,在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上做文章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废除最低工资

DarkStar

自由主义真正关心的只是底线问题,而其它主义者关心的大多是蓝图问题,中国大陆的自由主义者除外。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4 13: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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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6-23 09:47 发表

希特勒和斯大林搞的无非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国有化这个东西,短时间内确实会极大提高生产力的,不过长远看来真是有弊无利。

至于干翻皮诺切特后的智利干得更好,那么请问各位,如果没有皮诺切特,让阿连德推 …

那一套长远看来有弊无利 这个大家都知道

但,假若皮诺切特不知进退的话,智利可能一样陷入“弊大于利”的结局,理由是伊朗的前车之鉴(伊朗王国的经济也蛮自由蛮有活力的,结果把伊斯兰革命招来了)

另外,我想他的意思是:如果用经济成就背书,就能为所欲为的话,那么俄罗斯的确是在共党手里变成工业国的,总不能说大清洗什么的都无所谓吧

再世关羽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4 14:38 只看该作者

皮诺切特改革本来就是一个过渡性质的改革,也是在社会现实中无法一步到位过渡到民主社会的时候不得已的选择。

事实上,弗里德曼自己也承认“但是我预言,自由市场经济不可能持久,除非军政府被一个信奉自由政治的民选政府所代替,据军政府宣布这也是它的愿望。经济自由迟早将会屈从于军队的独裁,而且这种局面可能很快到来。”

但是,一旦经济自由化了,那么大部分人是可以从中获取到好处的,人民的权力意识和法制意识也会随着自发市场秩序的形成而觉醒。所以,只要经济自由化了,那么独裁者很难与市场的力量抗衡

你要明白,在历史上,任何试图开倒车的行为,都会导致失败。

而伊斯兰革命那是个特例,当地有着广泛的宗教传统,宗教理念被大部分人所认同。中国和智利可都不是这个情况啊。

至于最后一点,我认为,很显然的,在目前,政治自由和经济发展不可能一下子就全部搞成。那么在过渡时期,你愿意选择:

“ 一、阿连德的方案:饿肚子,但可以骂娘,乃至骂总统的娘(即“持不同政见”);

二、皮诺切特的方案:趋向丰衣足食,但不准骂娘,即便腹诽,亦不准”(引用他人文章)

这两条方案中的哪一种呢?

DarkStar

自由主义真正关心的只是底线问题,而其它主义者关心的大多是蓝图问题,中国大陆的自由主义者除外。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4 17:48 只看该作者

预先知道皮氏会同意下台的话 那自然是选择皮氏了 但这是事后诸葛亮嘛

经济自由带来政治自由,这像是马克思式的“历史规律”,或者说像祈祷文,供念诵的人自己心安罢了。皮氏为啥会同意交权我不知道,但台湾、韩国、西班牙的独裁者下台都伴随着强大的外界压力

新加坡也可佐证,经济自由连对政治自由的强烈需求都带不来,更遑论带来政治自由的结果呢

忽视政治自由、平等等很多追求,只考虑经济自由,结果就是变成事实上的土共同路人:就算放开所有行业,你难道还能一一尝试不成?大多数人还不一样是乖乖做个打工仔?大多数人对经济自由将能带来的好处不会有直观感受的。

何况,就算土共能把经济玩崩盘,它好歹会发救济粮;革命党可没工夫发救济粮。

又何况,经济能崩盘成啥样?缅甸那个烂样,缅甸人不是照样生活?

这么一想下来,显然还是土共好

革命党推翻土共是不可能啦 到时候干政的军队也不可能出皮诺切特(军队是洗脑重灾区啊) 但是大动乱制造土共的财政危机和内部裂痕,貌似很有搞头

PS:印度当代史表明,有政治自由在手,要争经济自由也是容易的

印度之前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政策

[ 本帖最后由 DarkStar 于 2010-6-24 17:50 编辑 ]

再世关羽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4 19:00 只看该作者

经济自由不一定能带来政治自由,但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没有基础,其他的都免谈。你能在一个特权阶层横行,司法不独立的国家建立民主制度?你能保证一个政府严重干预经济的国家经济能长期发展?

而且恕我直言,台湾蒋经国,韩国全斗焕背后都有美国的支持,虽然外部有压力,但是也没到逼迫其不得不下台的地步。而皮诺切特在辞职后仍保有陆军总司令职务。这叫“受到严重外部压力而不得不下台?”西班牙就更不用说了,佛朗哥一直到死都没交权。

忽视政治自由、平等等很多追求,只考虑经济自由这是很极端的模式,没人想这么走,皮诺切特也完善了社保制度,将失业率降至7.8%。阿连德时期出现的物资短缺现象也得到了补救。别忘了,大家都知道,给百姓实实在在的好处,社会才可能安稳。否则。。。

“经济能崩盘成啥样?缅甸那个烂样,缅甸人不是照样生活?”你能说出这话来,说明你SB了。一个一直都是穷光蛋的人和一个一夜之间变得身无分文的富人,心态能一样么?

说穿了,经济崩溃本身不能直接导致动乱,导致动乱的,是群众生活水平的剧烈落差带来的失落感,愤怒感和对未来的恐惧感导致的群体性无意识恐慌带来的变乱。而且现在TG的信誉度已经开始崩溃,到了那个时候,还会有谁信任TG?怕是既得利益集团中的不少人都忙着卷铺盖走人呢,TG内部这帮特权阶层,自己怕都是对坐天下没多少信心,否则会有这么多人外逃或者将子女送到国外?

至于军人干政,哼,在经济危机的前提下,军人尤其是中国这样的极左军人上台干政,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他们的所作所为,只会导致经济的进一步恶化。进而促进并社会动乱的到来

再世关羽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4 19:11 只看该作者

至于说到救济粮,其实如果中国真走到要发救济粮的地步,那事情倒还好办了。《黄祸》看过没,看过的话你就明白我的意思了。

对,就是那个模式。在发放救济粮的时候出现大规模哄抢事件(这个可是非常好制造的,几个饿得不像话的饥民就能做到)——军队镇压,发生流血冲突——消息不胫而走传遍全国——全国性的大哄抢——交通瘫痪(在当今,交通瘫痪意味着什么你心里应该有数,如果真能造成全国性的交通大瘫痪,不用多,只要三天,中国就会有大批的城市居民饿死,局面将会一发不可收拾,中国进入全面的战国时代——革命派的时代)

当然啦,军队也许能把大哄抢镇压下去,不过那会死多少人呢?会不会造成军队与民众的彻底对立呢?

再世关羽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4 19:23 只看该作者

至于印度,事实上印度长期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如同香港,受到殖民者民主宪政体系的影响远比中国日本要深远。所以他们拥有政治自由不足为奇。但是别忘了,正是由于印度缺乏自由市场经济体系,贸易保护思想严重,所以印度的经济在90年代转型期之前长期得不到发展,贫富分化严重。

[ 本帖最后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6-24 19:25 编辑 ]

DarkStar

自由主义真正关心的只是底线问题,而其它主义者关心的大多是蓝图问题,中国大陆的自由主义者除外。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4 21:20 只看该作者

“但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你能在一个特权阶层横行,司法不独立的国家建立民主制度?你能保证一个政府严重干预经济的国家经济能长期发展?”

这两个反问问的不好…

特权横行、司法不独立,这都不是“经济自由”的范畴

“经济能长期发展”这个地方该说某项政治自由的,结果还是说回经济了

强大外界压力是独裁政权下台的原因之一,不是说光靠这个让他们下台。美国不喜欢独裁政权、不再需要它们抵御红潮、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这些都是压力

佛朗哥能抗住巨大压力,他继承人扛不住啊

你说落差而非经济困难导致动乱,很对 问题是,缅甸怎么没有落差? 缅甸人正是因为落差(突出的表现是油价上涨好像还有通胀)才搞得和尚上街的

极左(倒也未必有那么左)军人上台,关于这事儿我只是想说它的可能性远大于革命成功的可能性,至于极左军政府导致的后果…反正很差就是了,没啥好提的了

黄祸那个说不清

关于印度,我要说的正是“印度人在民主制度下,和平地终结了原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是一个“先有政治自由,后有经济自由”的好例子。

DarkStar

自由主义真正关心的只是底线问题,而其它主义者关心的大多是蓝图问题,中国大陆的自由主义者除外。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4 21:22 只看该作者

忽视政治自由、平等等很多追求,只考虑经济自由这是很极端的模式,没人想这么走,皮诺切特也完善了社保制度,将失业率降至7.8%。阿连德时期出现的物资短缺现象也得到了补救。别忘了,大家都知道,给百姓实实在在的好处,社会才可能安稳。否则。。。

刚看你发了个皮氏社会保障制度的帖子 得去好好看看~~

反脑残志愿者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5 09:59 只看该作者

在东方世界,民主未必对经济发展起到强大作用,但当经济发展起来后,就一定要有民主制度来保障社会安定!

平安剑客

少跟我扯民主的淡!漫漫人生,无解的时代,幸而一路有SIS和18P2P相伴。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5 10:02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个伪命题,没有讨论的必要性。

CCAV

CCAV隐藏大BOSS;坐等下次兴邦。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5 10: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平安剑客 于 2010-6-25 10:02 发表

这是个伪命题,没有讨论的必要性。

正解。全文的根本论点是:中国必须保持高速发展这一个伪命题。而这一观点本身就是从tg要维护专制而产生的。

一党民主,那是不是也有一人民主,政治局民主……原来天朝人都活在民主的世界里阿。

zymysy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5 12: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CCAV 于 2010-6-25 10:11 发表

正解。全文的根本论点是:中国必须保持高速发展这一个伪命题。而这一观点本身就是从tg要维护专制而产生的。

一党民主,那是不是也有一人民主,政治局民主……原来天朝人都活在民主的世界里阿。

有点不同意见,民主作用是在分蛋糕时,可以更好的平衡各方利益。至于蛋糕做大问题,更多取决于教育,时机,工作态度,自然资源等其他方面。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5 13:15 只看该作者

“蛋糕做多大”是个伪问题

引用:

原帖由 zymysy 于 2010-6-25 12:54 发表

至于蛋糕做大问题,更多取决于教育,时机,工作态度,自然资源等其他方面。

你的蛋糕做多大,与我有何干系?

党的蛋糕做多大,与民有何干系?

平安剑客

少跟我扯民主的淡!漫漫人生,无解的时代,幸而一路有SIS和18P2P相伴。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7 11:1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zymysy 于 2010-6-25 12:54 发表

有点不同意见,民主作用是在分蛋糕时,可以更好的平衡各方利益。至于蛋糕做大问题,更多取决于教育,时机,工作态度,自然资源等其他方面。

答非所问,

人家问什么民主有利发展经济否?

你答什么民主有利于分蛋糕

[ 本帖最后由 平安剑客 于 2010-6-27 11:1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