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毛”事件的民法分析
lingyumeng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4 22:43 只看该作者
关于“五毛”事件的民法分析
故事内容大家基本都已经清楚,不赘述。直接分析如下:
一、伍皓是否享有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伍皓作为自然人和中国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名誉权,不因其出身、信仰、职务而受影响。因此,认为伍皓不享有人格权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伍皓的名誉是否受到“五毛”事件的损害
“五毛”一词,除用于对一定面值的人民币称呼外,特指网络评论员,即受中国当局雇佣或指导,以网络发表评论为全职或兼职的人员。通常他们以普通网人的身份,发表尽可能对官方有利的评论,来试图达到影响网络舆论之目的。“五毛”一词通常是带有明显的负面色彩和讽刺意味,一般是为了象征性地讽刺网络评论员每发一贴能挣五毛钱。
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以“五毛”一词指称伍皓并抛洒五毛钱的行为,我个人认为足以使伍皓的公众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不论认为伍皓是“体制符号”、“奴隶主”或者是“乡愿”,这些道德、政治评价都不能证明伍皓的权利没有受侵害。
三、伍皓能否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也有类似规定,伍皓能否据此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我认为不能。原因在于作为政治人物、共产党干部,其对于名誉权的主张须受到公民言论表达自由的限制。
正如许多朋友所说,伍皓当时的角色不是代表他自己——公民伍皓,而是代表了他背后的体制,他不是以自己的身份发言。因此,抗议者针对的也不是公民伍皓,而是政治人物、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由于宣传部不是国家机关,所以无法适用《宪法》中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条款。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第3条规定,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用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因此,抗议者的抗议行为属于公民对政治人物、共产党员的的批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伍皓的侵权请求权在此受到限制,不得要求抗议者承担侵权责任。
有的朋友认为此次抗议行为侵犯了伍皓的人权。我个人认为,人权是一个集合名词,在具体事项中必须落实到具体或者比较具体的权利。在本案中,伍皓被侵犯的就是名誉权。但法律评价中不认为抗议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伍皓不得要求抗议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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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in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5 18:45 只看该作者
思維太混亂了,前後都矛盾啊。前面都認為伍皓是自然人身份,後面又認定他代表的不是個人而無法享有求償權。分明是和稀泥。
問題的爭議點在於:1. 宣傳部在民法上的性質。法人,非法人組織? 2. 伍皓是以自然啊人身份還是法人代表,非法人組織代表出現? 3.
法人,非法人組織是否享有人格權?
上述問題沒搞明白,後面就不用分析了。
還有不要把憲法問題和民法問題放在一個層面分析好吧。
不锈钢老鼠
怪鼠鼠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5 18:55 只看该作者
支持他去告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5 19:27 只看该作者
杨佳的人权在哪里?
唐福珍的人权在哪里?
楼主的眼里只有主子爷?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5 20:29 只看该作者
当警察将在天安门广场上喊“中国加油”的爱国愤青扭起来的时候,是根据什么样的“民法”剥夺他们的人格权的?
lingyumeng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5 21:40 只看该作者
对于问题的回复
一、对stein大大的回复
1、五毛事件发生后,推上有些朋友说,伍皓作为官员不享有人格权,也有人说伍皓作为统治者没有人格。此类道德/政治评价,从法律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无论是谁,无论是罪犯、反革命、走资派,还是警察、革命人士,都有民法上的人格权。政治权利可以别剥夺,道德评价可以很低,但民法上的人格权是不可能丧失的。基于此,我说认为伍皓不享有人格权的观点是错误的。
2、大大对于宣传部性质及法人等是否享有人格权的看法极有见地,这也是本文忽略之处。由于论述这些问题要费一些篇幅,而本文的重心并不在此,所以文中就无此内容,但大大所言仍是对我之警醒。
3、我在文中有说明,伍皓是以宣传部副部长而非个人身份参会,因此其作为公众人物、政治人物应当接受公众批评。侵权责任的构成有若干要件,违法性是要件之一。而抗议者的行为尽管符合侵权责任其他要件,但由于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不构成侵权责任。文章前后是针对不同问题做的说明,应当没有违反逻辑之处。
4、关于宪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论者各有其语。据我所知,至少在美国、德国和台湾,都可以宪法作为民法审判的依据(可以参看德国梅迪库斯教授和拉伦茨教授著述,台湾请参看王泽鉴教授著述。美国更不必说)。大陆前些年曾有一例类似案例(山东齐玉苓案),可惜被最高院叫停。本文乃一时兴致之产物,考虑不周之处所在多有,还请大大拍砖指正。
二、对不锈钢老鼠大大的回复
我也希望伍皓能提起诉讼,这对于大陆的法制建设及公民权利的普及绝对是好事情。
三、对 立春 大大的回复
个人认为,大大的愤慨情绪多于理性思考。诚然,现实的残酷迫使每个有责任感的公民如大大您都会义愤填膺,但愤怒的情绪决不能替代理性的分析。不能因为统治者不重视人权,所以我们也不重视人权。以杨佳和唐福珍等人为代表的民众的人权没有得到尊重,恰恰就是我们提起异议的起点。在您看来,应该怎么处置伍皓等官员呢?砍头、凌迟、拖出去喂狗?还是继续区分阶级敌人,继续曾经的政治种姓制度?不知道您还记不记得那句话:当一个国家主席的权利得不到尊重的时候,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也不会得到尊重。反之亦然。
bunnyqoo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5 22:0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立春 于 2010-4-25 19:27 发表
杨佳的人权在哪里?
唐福珍的人权在哪里?
楼主的眼里只有主子爷?
因为一些人的权利被侵犯了,所以其他人的权利被侵犯就是理所当然的?
[ 本帖最后由 bunnyqoo 于 2010-4-25 22:08 编辑 ]
bunnyqoo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5 22: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lingyumeng 于 2010-4-25 21:40 发表
一、对stein大大的回复
1、五毛事件发生后,推上有些朋友说,伍皓作为官员不享有人格权,也有人说伍皓作为统治者没有人格。此类道德/政治评价,从法律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无论是谁,无论是罪犯、反革命、走资派,
…
赞成
写实
自由,就是宽容异端的思想言论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5 23:3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lingyumeng 于 2010-4-24 22:43 发表
伍皓能否据此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我认为不能。原因在于作为政治人物、共产党干部,其对于名誉权的主张须受到公民言论表达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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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得对
stein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01:2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lingyumeng 于 2010-4-25 21:40 发表
一、对stein大大的回复
1、五毛事件发生后,推上有些朋友说,伍皓作为官员不享有人格权,也有人说伍皓作为统治者没有人格。此类道德/政治评价,从法律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无论是谁,无论是罪犯、反革命、走资派,
…
認為作為官員而不享有人格權是不對的。這多半是一種誤解,而且源於國外罵總統或總理時,他們不享有人格權。在此他們存在誤解。以德國為例(美國我不了解,我不好亂說),聯邦總統是由一個自然人擔任,看似那是個人而不是抽象的機構。但是根據德國基本法是一個獨立的,最高憲法機構之一。因此,作為公法法人是不享有在民法範圍的人格權的。然而,由此推出所有官員都不享有人格權的結論是站不住腳的。聯邦總統作為憲法機構不享有人格權,但這並不剝奪承擔該機構職責的自然人的人格權。
回到我們的探討,對於伍皓是否擁有人格權。我們遇到的問題就是:1.
伍皓是作為自然人的伍皓出現,還是作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代表出現。所做的抗議是針對自然人的伍皓還是其他?這些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2. 抗議針對的主體是什麼。
在沒有理清這些問題之前,在“法律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都是不嚴謹的。你的標題就是“民法分析”,那麼應該注意到保證你的分析是在這個框架之下的。
stein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01:3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lingyumeng 于 2010-4-25 21:40 发表
3、我在文中有说明,伍皓是以宣传部副部长而非个人身份参会,因此其作为公众人物、政治人物应当接受公众批评。侵权责任的构成有若干要件,违法性是要件之一。而抗议者的行为尽管符合侵权责任其他要件,但由于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不构成侵权责任。文章前后是针对不同问题做的说明,应当没有违反逻辑之处。
對此我細讀之後發現,如果把你前文出現的伍皓理解為“自然人伍皓”,後面理解為“宣傳部部長伍皓”,就不存在違反邏輯了。但是,你使用的都是“伍皓”,卻在上下文不同的地方賦予了不同的內涵。你覺得是否是這種情況?
當下很多的爭論又都因為這個問題而產生,如果用語精確些,都是可以避免的。
nomura123
http://twitter.com/nomura123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01:55 只看该作者
言论自由为重要
如果在此谈论官员人格名誉权借此压制人民对于官员言论行为的谈论与抗议根本就是打压言论自由
如今中国言论自由已经被钳制窒息,人民谈论公共事务空间狭窄,许多人已经因言获罪
lz还要发出这种类理性观点评述
根本为执政党官员丑行并对专制统治披上理性法理外衣
你这种观点不要说放到外国仅仅放入香港都要被人笑掉大牙
不锈钢老鼠
怪鼠鼠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02:1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楼 lingyumeng 的话题
我的意思是,如果他去告,正是炒作的好机会。反正仲夏家有钱。
stein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02: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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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ngyumeng 于 2010-4-25 21:40 发表
4、关于宪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论者各有其语。据我所知,至少在美国、德国和台湾,都可以宪法作为民法审判的依据(可以参看德国梅迪库斯教授和拉伦茨教授著述,台湾请参看王泽鉴教授著述。美国更不必说)。大陆前些年曾有一例类似案例(山东齐玉苓案),可惜被最高院叫停。本文乃一时兴致之产物,考虑不周之处所在多有,还请大大拍砖指正。
美國台灣我不了解,僅談及德國。“可以憲法作為民法審判的依據”這句話我希望你能找出該句出處,而且如果方便站內私信發我一下。(另外,梅迪庫斯在德國的教課書中不是通說,不過我更傾向於你理解錯了:p
)不知你對“作為審判的依據”是如何理解的。它指的是民事審判時受但憲法約束,而不是通過憲法的某一個條文直接排除一項民事上的權利主張。
你所說的這句話的憲法依據是德國基本法的20條第3款,97條第1款。“可以憲法作為民法審判依據”是要求法官不光要直接適用民法具體條文,而要同時考慮在直接適用具體條文時,是否會和憲法相衝突。當法官認為存在衝突,就應該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具體法律審查”,這也是德國基本法100條的要求,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80條及後列條款的要求。
回到我們的問題。如果是自然人伍皓,那麼在考慮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考慮人的尊嚴,因為這兩項權利都受憲法(三十五條和三十八條)保護。不能簡單的說哪個權利絕對高於哪一個,而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德國法上會要求“合乎比例性”,你可以藉用此來思考下。
飛刺
光腳丫子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03: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楼 不锈钢老鼠 的话题
伍浩应该为了维护法制建设要求王仲夏赔偿$@^*@!!损失费:人民B五角正….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06:3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bunnyqoo 于 2010-4-25 22:07 发表
因为一些人的权利被侵犯了,所以其他人的权利被侵犯就是理所当然的?
法律也讲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是不是问,因为上海的六个警察被杀,法律要杨佳偿命没有道义理据呢?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06:4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lingyumeng 于 2010-4-25 21:40 发表
对 立春 大大的回复
个人认为,大大的愤慨情绪多于理性思考。诚然,现实的残酷迫使每个有责任感的公民如大大您都会义愤填膺,但愤怒的情绪决不能替代理性的分析。不能因为统治者不重视人权,所以我们也不重视人权。以杨佳和唐福珍等人为代表的民众的人权没有得到尊重,恰恰就是我们提起异议的起点。在您看来,应该怎么处置伍皓等官员呢?砍头、凌迟、拖出去喂狗?还是继续区分阶级敌人,继续曾经的政治种姓制度?不知道您还记不记得那句话:当一个国家主席的权利得不到尊重的时候,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也不会得到尊重。反之亦然。
你恰恰是只有立场而没有思考的典型。
统治者假若与你共同遵守同一个价值观体系、同一套法律体系,你的那套理论才有意义。否则就是胡扯。
如今官民势同水火,已经处于敌对战争层级,统治者根本无视你的任何权利,你还没事是因为你运气,侵权还没轮到你,
你以幸运之身站在敌人立场说话,令人鄙视你的智力。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06:46 只看该作者
统治者向被统治者宣战在一九八九年;战争升级于深圳火烧贫民营地事件
在战争状态下,谁跟敌人讲法律就是投敌。
模棱两可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07:5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立春 于 2010-4-26 06:46 发表
在战争状态下,谁跟敌人讲法律就是投敌。
没错,文革时伟大领袖早就说了,谁保护右派,谁就是投敌,阶级斗争就是大法。
原来你的思维根本没从阶级斗争的伟大胜利中缓过劲来,那你肯定没有心情思考法律,阶级斗争哪要法律,阶级斗争就是你死我活。
连共共都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了,你竟然还把这种思想抱在怀里,举在头顶,你岂不是连共共都不如?真不知道你哪来的资本批评共共?
还是先向共共学习科学发展观吧,有了科学思维,再思考思考法律。
模棱两可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08: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tein 于 2010-4-26 02:24 发表
回到我們的問題。如果是自然人伍皓,那麼在考慮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考慮人的尊嚴,因為這兩項權利都受憲法(三十五條和三十八條)保護。不能簡單的說哪個權利絕對高於哪一個,而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德國法上會要求“合乎比例性”,你可以藉用此來思考下。
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请您稍微多解释一点“合乎比例性”的问题呢?我隐约觉得问题好像就在这里。
lingyumeng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10:45 只看该作者
对于问题的回复2
一、对stein大大的回复:
1、看到大大的回复,惭愧的无以复加。正如大大所说,如果用語精确些,很多争论是可以避免的。我在文中虽然用“作为公民自然人的伍皓”和“作为政治人物、共产党干部的伍皓”两句话表达了伍皓的不同身份,但看来表述的还是不够精准和醒目。另外本文并非学术讨论,所以没有涉及太多的学术内容,比如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性质,这也导致文章不够严谨。这些都是我以后应该注意的地方。
2、关于宪法和民法的问题。文中“由于宣传部不是国家机关,所以无法适用《宪法》中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条款”一句想说明的意思其实是:如果宣传部是国家机关,作为宣传部副部长的伍皓如果提起名誉权诉讼,该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会因为考虑到抗议者的行为合乎宪法规定,而判决伍皓败诉。但由于宣传部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这一点说明宪法的局限),所以本案无法适用《宪法》的这条规定。这里主要考虑到对政治人物、公众人物的批评的合宪性问题。大大所说“如果是自然人伍皓,那麼在考慮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考慮人的尊嚴,因為這兩項權利都受憲法(三十五條和三十八條)保護。不能簡單的說哪個權利絕對高於哪一個”专门针对自然人,则是另一种情况了。至于“可以憲法作為民法審判的依據”一语,具体出处待查询后和大大交流。
二、对nomura123大大的回复
大大莫非没有看完全文,我这篇文章恰恰是在分析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尽可能地扩展言论表达自由空间,从而达到限制政治权力之目的。另外,外国(哪一国?)、香港、大陆的重要性在大大言论中似乎呈递减趋势,不知道大大作何考虑?
三、对 立春 大大的回复
大大请恕我直言,您不觉得您的思维、话语、逻辑和您所反对的东西如出一辙吗?个人认为旧的革命话语和逻辑已严重与我们所处的时代脱节。另战争有其固定含义,如将其泛化则导致指着苹果说梨的结果。如是,则美国目前一直处于战争状态,是白人对于黑人的战争;如是,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处于战争状态,1978年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战争,78年后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战争;如是,台湾49年后一直处于战争状态,是统派与独派的战争……再推论下去,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地区无时不刻都处于战争中,从未有过和平。
四、对写实大大的回复。
谢谢大大的肯定。
stein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17: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模棱两可 于 2010-4-26 08:04 发表
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请您稍微多解释一点“合乎比例性”的问题呢?我隐约觉得问题好像就在这里。
確實如此,問題主要在“合乎比例性”上。但是由於德國基本法和我國憲法存在很大不同,“合乎比例性”能否在我國憲法上適用是存在問題的,所以只能是參考他來思考。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一句規定“人的尊嚴不容侵犯unantastbar”,基本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句規定了言論自由,並在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該項權利受到法律限制(如德國刑法典185條,德國民法典823,826條)。這使得兩項權利同時出現時,需要考慮合乎比例性。從上述法條中看出,人的尊嚴是比言論自由在受保護比例上佔有更大權重的。但是我國的憲法並沒有如德國憲法在論述基本權利時就規定對該項權利作出何種程度的限制,憲法三十五,三十八都沒有直接提到限制,而只是在五十一條做了籠統的限制。因此,我們不能直接簡單認為我們的憲法優先保護言論自由或是人格尊嚴。從而,我們的“合乎比例性”中的比例和德國是不一樣的。
“合乎比例性”想解釋給你需要太大篇幅,如有條件,您可以找尋中文譯本的德國國家法教科書,推薦Rufen的。合乎比例性是Verhaltnismaßigkeit。
lingyumeng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22:26 只看该作者
关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
Stein大大,刚草草翻了几本书。对这个问题大概回答一下。先做一个自我批评,因我已经很久没有读专业书,所以只是凭借大概印象写东西。这也是您所批评的不够精确。以后一定要多加注意。
我所说的“以宪法作为民法审判的依据”,来源于德国所谓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二战后,德国联邦法院直接援引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强调人的尊严和人性的发展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从而创设了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参看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中译本上册171页)。同书第108页对基本法和民法的关系作了一个大概的论述。应该说,我对于拉伦茨教授著述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之处。但依据宪法创制民法制度这点应该没有理解错误。
关于美国,可以参看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
记得王泽鉴还是黄立对台湾有过类似论述,但没找到。或许是我记错了。
马克西
五毛党路边社工作委员会书记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6 22: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lingyumeng 于 2010-4-26 10:45 发表
一、对stein大大的回复:
1、看到大大的回复,惭愧的无以复加。正如大大所说,如果用語精确些,很多争论是可以避免的。我在文中虽然用“作为公民自然人的伍皓”和“作为政治人物、共产党干部的伍皓”两句话表达了伍
…
靠谱鉴定。
北京棋迷
自由主义,一抓就灵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7 02:18 只看该作者
这事要在美国会比较简单
如果你往警察脸上扔钱,法庭上不会吃大亏,disorderly
conduct,不过在逮捕你的时候,警察估计会过度使用一下暴力,然后就看你有多少钱和时间了,有钱有时间,可以雇个好律师,控告警察过度使用暴力索赔,就算陪得钱赶不上误工费,也算出口气;如果没钱,就哑巴吃黄连吧。
如果是往政客脸上扔钱,那得看丫有没有保镖了,总之他要报复,法庭上基本没戏,最多还是disorderly
conduct,charge还八成会drop掉,所以他要报复,就只能在你扔钱的现场,因为谁知道你仍的除了钱还有什么,钱上又没哟夹杂什么炭疽粉末之类的,等等等…
总之,在美国遭遇公权力,最危险的时候就是最初接触的几分钟,还有就是在jail里面被老黑爆菊。前几天刚出来个新闻,一个温州老太太在纽约上城卖盗版光碟,被便衣查了,老太太不会讲英文,伸手去兜里掏心脏病的英文出院证明要知会对方自己有心脏病请对方照顾一下,结果就被便衣上去一阵暴打,心脏病当场发作
– 其实大家心里清楚,表面上这是routine – 大街上接触时,不听警察的,还去掏兜,警察的确可以使用暴力 –
谁知道你掏的是不是枪(看过本能么),你要是警察盘问个老黑,丫不听警告还去掏兜,你说不定就直接爆头了。可这是个卖光盘的中国老太太…
大家心里都清楚,这就是有些穿制服的junk看中国人不顺眼,借着公权力欺负人,而且丫知道中国人胆小怕事又没钱(有钱谁卖光盘呀)还不会英文,打了白打,不打白不打,结果还真被大街上的摄像头给录下来了,这才事发。
美国就这样,所谓种族歧视,早就不是那种明目张胆的了,但像这种大家心里都明白但是嘴上没法说的事儿多了。
asdfgh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7 12:42 只看该作者
坦克有壓人的權利么?
竹本无心
鉴定大脑短路+人格缺失精分患者的砖家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8 14:56 只看该作者
这次“五毛”事件里,有价值的评论和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