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律师PK李银河:取消聚众淫乱罪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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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09:47 只看该作者
80后律师PK李银河:取消聚众淫乱罪后果严重
80后律师PK李银河:取消聚众淫乱罪后果严重
2010年04月07日 07:21来源:红网刘灿 李卫林
80后律师方文斌PK李银河
红网长沙4月6日讯(见习记者 刘灿 记者
李卫林)近日,南京教授换偶事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网友对此展开了激烈讨论,不少声音质疑当事人马副教授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性学研究者李银河则表示,换偶是公民个人自由权的表现,受宪法的保护,并呼吁修改现行《刑法》。
4月5日,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80后律师方文斌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表文章,以律师的角度对南京教授换偶事件做出解读,对李银河等人的观点进行了批驳。“我希望以一名律师身份表达看法,也算是顺道与李银河等人进行一次说道。”
聚众淫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针对南京教授换偶事件,有法律人士认为马某等人的淫乱行为是在私人场所进行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当受刑事处罚。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对法治尊严的侮辱。”针对有律师称马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该罪的说法,方律师在文章开头就指出,聚众淫乱可能要面临刑事处罚。
方律师认为,如果马某等人的行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成立的话,即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将面临刑事处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此可见,聚众淫乱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私人场所并不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构成要素。只要有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且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就构成犯罪,而不论行为的发生地是公共场合还是私人处所。”方律师表示,马某等人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有人指出,马某等人的行为都是自愿的,没有谁强迫谁,没有受害者,怎么就是犯罪呢。本人认为这是故意或真正的无知。”
“任何犯罪的首要特征便是其社会危害性,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侵犯性。《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侵害了法益,便具有了社会危害性,而不是说有受害人就有社会危害性,反之则无。”
“聚众淫乱罪在《刑法》体系中位于分则第六章第一节,马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方律师认为,聚众淫乱行为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侵害的是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社会管理秩序,是对社会法益的侵犯,也是对每个社会成员法益的隐性侵害,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受刑法打击的行为。
打击聚众淫乱行为不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
对于李银河在回答《南都周刊》记者提问时指出的“刑法对该种行为以犯罪论是对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侵犯,与宪法保护的公民人身自由权相矛盾以及北京林业大学性学研究者方刚也认为换偶是一个应该尊重的个人选择”的说法,方律师认为权利与自由的一个隐含命题,打击聚众淫乱行为并不真正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
“换偶行为,尤其是像马某等人这种超大规模的聚众换偶行为,是一种以权利与自由为幌子的个人恣意,不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是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违法犯罪行为。”
方律师表示,权利与自由的一个隐含命题是“这种公民个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行为是正当的,受法律保护,受社会其他成员的尊重。当这种自由的行为不正当,受法律摒弃,则不能称之为权利与自由。而当公民个人在实现自己权利与自由的过程中损害到他人也应当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时,权利行为则质变成了侵权行为。”
“人类社会里的公民,权利在实现过程中都会有交叉,如果这种交叉得不到规范和普遍遵守,则会出现混乱,权利被权利剥夺,自由被自由褫夺。人类社会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绝对的自由导致绝对的不自由。”方律师认为,“当换偶行为达到聚众淫乱时对行为人课以刑罚,以达到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终极保护,从而实现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保护。”
换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对于李银河一再强调的“聚众换偶仅仅是道德问题,这一权利不应当以违反道德或违反习俗的名义被剥夺”的说法,方律师表示不能用“道德问题”当挡箭牌,良好的道德、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该得到全体民众的尊重。
“李银河认为‘马某等人最主要的冤屈在于他们没有真正伤害任何人,他们所伤害的只是社会习俗,但是不能因为一个人违反社会习俗就把他抓起来、开除公职,甚至起诉’,我觉得不仅是道德和社会习俗问题,而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犯罪行为。”方律师认为马某等人聚众换偶的行为不仅是道德问题,而是触犯聚众淫乱罪是典型的犯罪行为。
“本人引用一句法律名言来说明本人的观点: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方律师表示,道德、公序良俗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积累,是人类社会人际交往中最值得人们所珍惜和尊重的社会规范,在社会调控功能上发挥着以弥补法律调整空白的重要作用,如恋爱关系、情感冲突等。“良好的道德,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得到我们全体成员的尊重。”
聚众淫乱罪取消后果严重
对于李银河提议取消聚众淫乱罪以及其取消理由“在最近二十年内,已经没有人再因为这个罪名判罪了。所以,它已经是一个死掉的法律了”的说法,方律师也不赞同。
“首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不是一条‘死掉’的法律;其次,取消该罪的重大意义不是防止权利被践踏,而是解决性泛滥的法律制裁后顾之忧。”方律师认为,不能因为先前少有处理,后发生的行为就不能被处理,更不能因此而否认据以处理该类案件法律的存在合理性。
“这不符合基本的逻辑推理,更不符合法律的一般原理。”相反,方律师认为,对于聚众淫乱罪不应被废除,还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对这种严重损害善良道德和公序良俗、触犯刑法的行为予以公正的处理,将使恣意的个人自由得到理性规制,社会的法益得到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才能得到更为安全的保护,法治才会进步,文明才会发展。”
方律师在文章的最后写道:“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默者,如权利受损,请奋起维权;同时,法律也不保护权利的恣意者,行使权利请不要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
对话方文斌:为什么要和李银河等人说“道”
这篇题为《南京教授换偶事件的几点思考——顺道与李银河先生说》的帖子4月5日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表后,引起了网友争论,许多网友跟帖留言,有支持方文斌的,也有“骂”方文斌是“满口仁义道德的伪君子”。
4月6日,记者采访了高调PK李银河、《南京教授换偶事件的几点思考——顺道与李银河先生说》作者、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文斌,在接受记者采访的同时,方文斌对网友的质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选择这个话题发帖?
方文斌:聚众淫乱,这是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种行为在道德上的侵害性就更不用说了。但我想不到这种行为竟然得到了部分人的追捧,其中还有社会精英。有感于个人权利与自由观念的高度膨胀,竟到了如此极不道德以为道德,严重违法以为不违法的地步。李银河先生说要为了马教授的权利呼吁,作为一个律师,我想为了法律的尊严呼吁,为了文明呐喊,为了每个公民应负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奋起一书。
记者:对于你的观点,网友好像“骂”你的比较多。
方文斌:对于骂我的网友,我觉得一是比较遗憾,二是不想应对他们。但还是想说一句:过度的欲望是一切罪恶的来源。
记者:网友封你为“封建卫士”,你怎么看?
方文斌:我很高兴我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卫士,但我不认为现代的美好道德和公序良俗与过去的社会所具有的道德传统有联系和继承关系就成了一个遭遗弃的“封建思想”,而我怀有对社会公平和善良的追求就成了个“封建卫士”。
记者:对李银河的印象是怎样的?
方文斌:我对李银河的印象起源于王小波先生,我从中学时代开始阅读王先生的著作,很欣赏王先生。后来得知李银河是王先生爱人,也是位研究性学的专家,观点前卫,作风果敢,对她我也一直很尊敬。但此次我看到她的这个言论,觉得她的研究和观点,至少是关于聚众换偶这个事件的观点,是没有社会责任的。
记者:欢不欢迎李银河回应?
方文斌:我欢迎李银河先生的回应,我期待我们能从权利与自由到道德与法律,从学术研究到社会责任,进行一次深入的探讨
Terminusbot 整理,讨论请前往 2049bbs.xyz
glim
传说中的熊男 @glimho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09:58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参加我们这个活动比搞第三者要高尚,因为我们这个活动很真实,参加活动的夫妻之间没有什么好隐瞒的,很多男人都是为了让自己的老婆快乐才参加这个活动的,他们自己不能满足自己的老婆,夫妻感情又好,就让老婆参加一下这种活动,有什么不好嘛。搞第三者偷偷摸摸的,见不得人,不如我们。我的一些学生们知道这事后,也比较体谅我,不认为我是犯罪。”马尧海这样评价自己参与的性游戏,他认为这不是犯罪,他对“聚众淫乱”这个罪名毫无概念,要是知道就不干这些事情了
CCAV
CCAV隐藏大BOSS;坐等下次兴邦。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0:04 只看该作者
但是不能因为一个人违反社会习俗就把他抓起来、开除公职,甚至起诉
-———-
后面的就省了,开除公职还是必须的
311PM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0:12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只能在道德层面审判。
风餐露宿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0:1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CCAV 于 2010-4-7 10:04 发表
但是不能因为一个人违反社会习俗就把他抓起来、开除公职,甚至起诉
-———-
后面的就省了,开除公职还是必须的
==============
一般西方国家的已婚政客,给人知道在玩这个,基本上政治前途就完蛋了。
风餐露宿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0:18 只看该作者
出于保护婚姻制度的考虑,对这类行为做一定限制那是应该的,当然限制到什么程度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bafield
日人民报特约评论员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0:44 只看该作者
关他妈屁事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0:4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CCAV 于 2010-4-7 10:04 发表
但是不能因为一个人违反社会习俗就把他抓起来、开除公职,甚至起诉
-———-
后面的就省了,开除公职还是必须的
给我一个文明的理由?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0:4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4-7 10:1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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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西方国家的已婚政客,给人知道在玩这个,基本上政治前途就完蛋了。
你真能扯鸡巴蛋,政治前途与个人就业是一回事么?
STEVE
(1)持不同政见者在中国就是政治犯。(2)最烦那种动不动说别人五毛,或者动不动说人是愤青的人。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0: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4-7 10:1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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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西方国家的已婚政客,给人知道在玩这个,基本上政治前途就完蛋了。
克林顿呢?
shanfree
life is a struggle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0: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4-7 10:1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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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西方国家的已婚政客,给人知道在玩这个,基本上政治前途就完蛋了。
请问有给判刑的吗?
李先生是在提倡换偶的人道德更高尚?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2:31 只看该作者
其实政府最害怕的就是聚众。这个律师就是顺政府的杆爬罢了。对社会有隐性危害?怎么危害的?能具体说明吗?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2:36 只看该作者
只准干部包二奶,不准草民换老婆
风餐露宿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2:5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TEVE 于 2010-4-7 10:50 发表
克林顿呢?
他没群交吧?
风餐露宿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2:5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光明的格里高利 于 2010-4-7 12:36 发表
只准干部包二奶,不准草民换老婆
都不准,要玩,到婚姻外去玩,当然了,单纯的这类行为,我认为都够不上犯罪。
Len
烂烂 @lennyrotten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3:18 只看该作者
下面介绍一下方律师给大家认识
方文斌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主修经济法学,辅修现代企业管理和劳动法律,英语六级。曾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对公司法、商法、民事法律(婚姻家庭、债务纠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
联系电话:13017196464
QQ:179454989
http://www.rhrlawyer.com/show_team.asp?news_id=2908
鬼涧愁
一切自维护自身权益始……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3:29 只看该作者
对答了无新意,恐怕是借此博名而已。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3:32 只看该作者
16楼,你也不体谅一下,俺刚吃过午饭唉!
路人丁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3:50 只看该作者
其他不评论,仅从刑法犯罪角度分析,他没有理解犯罪的真正概念——社会危害性仅仅就是犯罪的特征,不是其定义。
另外,一个律师的刑法学知识最能体现其功底。
引用:“任何犯罪的首要特征便是其社会危害性,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侵犯性。《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侵害了法益,便具有了社会危害性,而不是说有受害人就有社会危害性,反之则无。”
——我想这个论断不是司法考试出题人张明楷希望看到的。(张明楷内流满面)
[ 本帖最后由 路人丁 于 2010-4-7 13:51 编辑 ]
丁丁
领导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4:16 只看该作者
记者要做新闻
这个不入流的律师要博出名
仅此而已
还希望李大妈出来回应
真是脸皮厚到极点了
qdpan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4:22 只看该作者
一个连《宪法》基本民主自由权利都无法保证的国度
居然热中于在 限制公民权利 的问题纠缠……
方律师认为“人类社会里的公民,权利在实现过程中都会有交叉,如果这种交叉得不到规范和普遍遵守,则会出现混乱,权利被权利剥夺,自由被自由褫夺。人类社会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绝对的自由导致绝对的不自由。”
如果方律师为满眼的社会不公伸张正义,我会相信他说的话是出自真心,否则就是“装B”而已
Candice
镯控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4:29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两口子都爱这一口,那不算犯罪吧。只有一方偷偷地,不好,不好!那是对婚姻的背叛。
从容中道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4:44 只看该作者
傻×,讨论这种话题丝毫不能提升自己的专业声誉,我就不干这事。
再世关羽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4:5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4-7 12:59 发表
都不准,要玩,到婚姻外去玩,当然了,单纯的这类行为,我认为都够不上犯罪。
结了婚就有履行合同(婚姻证也是一种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么干确实不行。但顶多是违约,怎么能算是犯罪呢?还有,那个律师长的就一脸邪气。
大祥云
松下问童子 言师采药去 只在此山中 云深不知处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5:05 只看该作者
任何有违社会公德,或能诱使社会公德恶化的行为,都要减少、避免、禁止、以及责罚。
取消聚众淫乱罪,在社会文明到达某种程度时,或可取消吧。
那时候人们能心无芥蒂的在人人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的享受性欲?
再世关羽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5:1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大祥云 于 2010-4-7 15:05 发表
任何有违社会公德,或能诱使社会公德恶化的行为,都要减少、避免、禁止、以及责罚。
取消聚众淫乱罪,在社会文明到达某种程度时,或可取消吧。
那时候人们能心无芥蒂的在人人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的享受性欲?
现在的狗屁社会公德,有一半都早该被取消了。比如说“禁止色情业和博彩业”
青石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5:20 只看该作者
方律师和李银河说的不是一个问题。
方律师意思说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构成犯罪。
李银河的意思是根本就不应该规定为犯罪。
所以,方律师还够不到与李银河“说道”。
撒泼打滚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5:3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青石 于 2010-4-7 15:20 发表
方律师和李银河说的不是一个问题。
方律师意思说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构成犯罪。
李银河的意思是根本就不应该规定为犯罪。
所以,方律师还够不到与李银河“说道”。
+1
风餐露宿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5: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4-7 14:55 发表
结了婚就有履行合同(婚姻证也是一种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么干确实不行。但顶多是违约,怎么能算是犯罪呢?还有,那个律师长的就一脸邪气。
是犯罪还是单纯的违约违法,那要看法律怎么定。话说关于婚姻法,我看美国大多数地方都比中国执行的严嘛。
风餐露宿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5:5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4-7 15:17 发表
现在的狗屁社会公德,有一半都早该被取消了。比如说“禁止色情业和博彩业”
你查查全美才几个州的色情业和博彩业是合法的。
风餐露宿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5:54 只看该作者
有些人色情和博彩倒是快乐了,让整个社会承担出生率下降、犯罪率升高的代价,未免不太公平吧,
至于是不是能够接受这两个行业用税收来弥补这些问题,那就看各国人民自己了。
再世关羽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5:5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4-7 15:54 发表
有些人色情和博彩倒是快乐了,让整个社会承担出生率下降、犯罪率升高的代价,未免不太公平吧,
至于是不是能够接受这两个行业用税收来弥补这些问题,那就看各国人民自己了。
哈,现在色情业和博彩业不是也照样繁荣娼盛吗?
当年美国禁酒运动,不也是打着你这般的道德招牌,鼓吹“饮酒让社会犯罪率升高”才成的事吗?
结果怎么样?
风餐露宿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00 只看该作者
个人对色情业赞成世界色情业不合法地区实行的比较普遍的抓嫖抓鸨不抓娼的政策,即打击这项产业,但是不让具体的基层从业人员承受这项打击。
对赌博业直接投反对票,包括国家坐庄的博彩业。
再世关羽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4-7 15:51 发表
是犯罪还是单纯的违约违法,那要看法律怎么定。话说关于婚姻法,我看美国大多数地方都比中国执行的严嘛。
我不是美国控。美国有基督教基础,同性恋和堕胎在有些州都是违法的。中国没这一套。搬过来除了闹笑话,还能有啥用?再说了我本来就是向着88后说话的,当然要搞文化和经济的全面开放来变相协助他们对抗那些早已不该存在的旧道德了。
风餐露宿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0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4-7 15:59 发表
哈,现在色情业和博彩业不是也照样繁荣娼盛吗?
当年美国禁酒运动,不也是打着你这般的道德招牌,鼓吹“饮酒让社会犯罪率升高”才成的事吗?
结果怎么样?
饮酒是不是会让犯罪率升高我不知道,不过赌博业确实会让犯罪率升高的。
至于色情业造成出生率下降的问题,也是有数据的(不过我觉得这个应该和各个地方的文化有关,比如讲究多子多福的中国古代,应该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风餐露宿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0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4-7 16:01 发表
我不是美国控。美国有基督教基础,同性恋和堕胎在有些州都是违法的。中国没这一套。搬过来除了闹笑话,还能有啥用?再说了我本来就是向着88后说话的,当然要搞文化和经济的全面开放来变相协助他们对抗那些早已不该
…
同性恋在任何州都不违法。
再世关羽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0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4-7 16:00 发表
个人对色情业赞成世界色情业不合法地区实行的比较普遍的抓嫖抓鸨不抓娼的政策,即打击这项产业,但是不让具体的基层从业人员承受这项打击。
对赌博业直接投反对票,包括国家坐庄的博彩业。
我的观点恰恰相反,是要开放这两项产业并置于法律监管之下。以实现我心目中“建立自由社会”的构想
风餐露宿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0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4-7 16:01 发表
我不是美国控。美国有基督教基础,同性恋和堕胎在有些州都是违法的。中国没这一套。搬过来除了闹笑话,还能有啥用?再说了我本来就是向着88后说话的,当然要搞文化和经济的全面开放来变相协助他们对抗那些早已不该
…
不提美国,单说中国周边,我看在婚姻保护方面都比中国做的好。
风餐露宿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0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8楼 风餐露宿 的话题
我是说法律上的保护。
再世关羽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0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4-7 16:02 发表
饮酒是不是会让犯罪率升高我不知道,不过赌博业确实会让犯罪率升高的。
至于色情业造成出生率下降的问题,也是有数据的(不过我觉得这个应该和各个地方的文化有关,比如讲究多子多福的中国古代,应该不会出现这个 …
合法的博彩业,起码有个管控,不至于把出老千的给剁手。赔率啥的也不会太过分。知道现在地方的黑赌场有多可怕吗?这东西禁是禁不绝的。与其让潜在的消费者流向黑赌场,还真不如放开了搞
再世关羽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0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4-7 16:03 发表
我是说法律上的保护。
如果双方感情都淡漠了,这种保护岂不是成为了一种对夫妻双方的压抑?
风餐露宿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0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0楼 再世关羽 的话题
剁手这种东西,跟赌博有关吗?
那属于人身伤害。
风餐露宿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0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4-7 16:06 发表
如果双方感情都淡漠了,这种保护岂不是成为了一种对夫妻双方的压抑?
结婚不单单是两个人的事情,据我了解,美国不少地方,一定要先分居几年才能判离婚。
[ 本帖最后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4-7 16:09 编辑 ]
风餐露宿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09 只看该作者
赌博是否收税,跟赌博输了是否剁手,有直接关系吗?
话说我觉得政府对卖淫业收税,危险性很大,要知道,政府职能部分,都有扩张自己权力的欲望,而财政收入增加,总是会受到选民欢迎的嘛,然后政府成什么了?老鸨?
雷曼兄弟
@trotrotro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11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法律要打击聚众淫乱呢?因为聚众淫乱是犯罪
为什么聚众淫乱是犯罪呢?因为法律规定要打击它
再世关羽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1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4-7 16:09 发表
赌博是否收税,跟赌博输了是否剁手,有直接关系吗?
话说我觉得政府对卖淫业收税,危险性很大,要知道,政府职能部分,都有扩张自己权力的欲望,而财政收入增加,总是会受到选民欢迎的嘛,然后政府成什么了?老鸨?
这一点弗里德曼早就替我们想到了。虽然他可没说过要允许博彩业和卖淫业合法化。但是参考他的《自由选择》中关于消费者协会的那一章。我们就知道他的态度会是什么了?
其实这个问题不是很好解决吗?一刀切,低税率。对博彩色情业通过法律管理,违法了由司法部门处理,政府基本不插手
再世关羽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2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10-4-7 16:06 发表
剁手这种东西,跟赌博有关吗?
那属于人身伤害。
听着,哪个国家的合法博彩业里面也不会出现对出千者剁手的事情,只有黑赌场才这么做。但是在一个禁赌的国家里面,赌徒是只可以会到黑赌场里来的,然后还用我多说吗?
博彩业合法化了,黑赌场要麽转正,要麽丧失竞争力(谁会去一个剁手的地方赌博?)自己关门。
藏獒兄
狼牙山五壮士要多壮有多壮 @wang2
4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6:47 只看该作者
有些东东是不可避免滴,与其一脸正义地屡禁不止、似禁非禁,任其在暗处浊流,不如摆到面儿上来监管疏通哇。显而易见的道理嘛。关羽大兄弟,俺顶你哦。
观棋不语
这个时代,纯粹的不含丝毫杂质的傻逼已经不多见了,但是还是有的。
4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7:55 只看该作者
他们之间完全没有辩论可言。
李银河的论点在于这条法律就不对,那个律师想的是这个合不合法。
根本谈的不是一回事。
话说这是我第一次知道原来群P也算犯法,党管的真宽。
Candice
镯控
5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7 18:0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4-7 14:55 发表
结了婚就有履行合同(婚姻证也是一种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么干确实不行。但顶多是违约,怎么能算是犯罪呢?还有,那个律师长的就一脸邪气。
看到了,眼眉里是蛮邪的。 挺有机心一个人啊,狠会博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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