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拆迁条例》,应该是为了民权与民生

刘松萝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8:35 只看该作者

修改《拆迁条例》,应该是为了民权与民生

修改《拆迁条例》应该注意的问题和遵循的原则

刘松萝

2007年,物权法通过并且生效了。那时,公众希望延续了很多年的强制拆迁能够从此而终结。即使无法终结,也要有所减少。应该说,公众的愿望落空了。

物权法生效以后,2001年开始实行的不符合宪法精神,不符合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有时简称为《条例》)却没有得到修改,继续在发挥作用。

物权法刚刚生效的时候,强制拆迁一度有所收敛。过了一些时间,强制拆迁又开始抬头。特别是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为了刺激经济,保障经济发展的速度,强制拆迁的范围和力度甚至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在这中间,血腥的暴力事件不断出现,直至发生了唐福珍自焚事件。

必须指出,造成种种弊端的原因,就是权力大于法律的专制理念以及任务大于法律的机会主义治国理念。

现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终于要修订了。我认为,对《条例》的修订必须十分认真、郑重和慎重,必须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须在全社会展开讨论。

必须指出,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恶法。我们一定要警惕,假如对《条例》仅仅修修补补,那就不仅会形成另一部恶法,而且还会赋予恶法新的生命力。

作为最低限度,应该明确地废除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新的条例。作为要争取的目标,应该是制定《不动产征收法》。

为此,特提出修改《条例》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应该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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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萝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8:37 只看该作者

一、背景:暴力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必须正视和反省以往拆迁过程中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在经济上的成就掩盖了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中国的城市发展,就是以不公平甚至野蛮的拆迁为代价的。在这一过程中,公平交易的原则被忽视,公民的财产权遭到了侵犯。在很多案例中,公民还遭到了恐吓与胁迫,有些公民被伤害,有人甚至被杀害。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拆迁项目启动,有关拆迁的民事纠纷很难被法院受理。面对暴力拆迁,执法部门常常不作为,实际上是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缺少社会的制约,拆迁的决策常常表现出高度的随意性。大拆大建,频繁的拆建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就在近几年,大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被毁掉了。由于拆迁过程以及拆迁资金的去向不透明,在很多拆迁案例中可以说是黑幕重重。

由于经济发展方式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的经济过于依赖基本建设,最后走上了以拆旧建新来发展的歧路。现在,甚至出现了以拆新建新为代价的发展。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的经济已经走进了死路。从事制造业和服务业已近无利可图,大量的资金进入了房地产行业。在这种情况下,依仗行政手段,靠拆迁中的不等价交换获利,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成为权势者获得暴利的途径。

因此,在修改《条例》,回顾过去的时候,绝不可以用“以往的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作为搪塞。我们必须正视问题,认真地反省以往的过失。我们应该认识到,过去那种不正常的拆迁模式助长腐败和扰民,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必须立即废止。

2. 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恶法

2001年开始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恶法。《条例》不符合宪法精神,首先考虑的不是保护公民权利,而是怎样更方便地从公民手中拿走住宅。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论述。

师安宁在《废止中国二十一世纪初最大的“恶法”——《拆迁条例》》中,指出《条例》有“四硬一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针对被拆迁人设计了四项强制性制度:第一是强制许可制度。在尚未征求被拆迁人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即可用《条例》所赋予的拆迁许可权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此时被拆迁人的被强制拆迁的命运几乎已被注定;第二项是强制签约制度。拆迁人获得拆迁许可后,《条例》规定拆迁双方负有签约义务。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拆掉自己的房子,其有义务与政府或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意味着被拆迁人对自己的物权必须作出让与;第三项是强制裁决制度。由于补偿标准是拆迁协议的核心问题,标准过低几乎是所有拆迁项目的共同特征。被拆迁人往往在无法抗衡被拆的命运的情形下,退而寻求能获得较高的补偿,并籍拒绝签订拆迁协议以求自力救济,但《条例》规定,当达不成拆迁协议时,任何一方可申请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裁决。现实中几乎均是开发商或是由政府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之类的组织请求强制裁决,裁决结果也几乎都是一律拆迁,补偿标准也难以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被拆迁人对裁决结果几乎都不服,但接着由第四项强制制度可保障将拆迁进程继续到底,因为《条例》规定拆迁人可申请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执行,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将被拆迁人强制迁出原居所地。除上述四项强制性的“硬”制度外,《条例》还规定了一项“软”制度,即补偿评估制度。受政府或开发商“雇佣”的评估机构根本无法将市场价格原则和重置价格原则充分地贯彻到拆迁评估事项中,被征收的物权人只能获得与实际市场价值相比严重“缩水”的补偿额。

刘松萝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8:38 只看该作者

3. 恶法的滥用与延续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既然是条例,其中就会有一些具备积极意义的内容。比如第四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对于这一条,从来没有得到贯彻执行。

对于《条例》中对拆迁方有利的部分,却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而在事实上,《条例》确实给了拆迁方以极大的操作余地。与此同时,《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以及向法院提出起诉的权利,却很难得到落实。

就这样,《条例》作为一部恶法,又被恶意地加以滥用。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以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条款。2007年,物权法生效了。

尽管有了这么多的进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没有做出相应修改。

4. 变本加厉的暴力拆迁粉碎了“渐进”的幻想

物权法刚刚生效的时候,强制拆迁一度有所收敛。过了一些时间,强制拆迁又开始抬头。特别是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为了刺激经济,保障经济发展的速度,强制拆迁的范围和力度甚至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在这中间,血腥的暴力事件不断出现,直至发生了唐福珍自焚事件。

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07年物权法都曾经给不少人以希望,认为只要能够尊重人权,尊重私有财产,中国就会一步一步地前进。但是,不断出现的暴力拆迁告诉我们,只要一有风吹草动,法律就会立即变成废纸。我们不但没有进步,甚至连已经得到的东西都保不住了。

不仅如此,渐进变成了渐退,甚至是急退。只要有人看中我们生活的那块土地,我们的财产、安全甚至生命都没有保障了。

刘松萝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8:38 只看该作者

5. 对以往拆迁行动的概括性评价

如果用几句话来评价以往的拆迁行动,那就是:这是暴行,与历次政治运动相比毫不逊色的暴行;这是一场人类悲剧;这是中国历史最黑暗的一页。

6. 精英的不负责任与机会主义

对于拆迁中的问题,政府官员无疑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同时,精英人物,其中主要是企业家和知识分子也难辞其咎。

在经济发展中,精英人物不怎么关心人权,幻想随着经济的腾飞,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会有所改善。面对发展与人权的矛盾,他们以利益为出发点,舍弃了人权。

就房价的暴涨来说,有些精英人物并没有为社会创造有价值的东西,反而热衷于投机,以加剧社会危机为代价来攫取财富。

在拆迁问题上,他们对身边发生的悲剧无动于衷。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的财富或多或少有掠夺的成分,故而对成为掠夺的拆迁习以为常了。针对唐福珍事件,精英人物或者麻木不仁,或者不敢发言。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用民间的语言告诉社会:中国的很多精英,其实是一群废物。

刘松萝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8:42 只看该作者

二、关于《不动产征收法》的主张

1. 不能让恶法经过小修小补之后获得新生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声明狼藉,强迫和暴力拆迁的理由也站不住脚了。

此时,假如只对旧的《条例》小修小补,就会让恶法获得新生,从而继续危害社会。这样的修改,是最有害的,是必须警惕的。

2. 修改工作必须认真、郑重和慎重,并且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修改工作应该认真、郑重和慎重,考虑到各方面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对策,新的条例应该具有可操作性。

拆迁或者征收问题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因此应该参照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制定的过程,将新条例诉诸全民讨论,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3. 争取实现《不动产征收法》

众所周知,房产已经成为公民私有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令人不解的是,对有关吃饭穿衣购物的问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对拆迁那么重大的问题,仅仅应用行政条例是说不过去的。

因此,应该努力启动立法程序,制定《不动产征收法》,以法律来规范拆迁或者征收行为。

4. 《不动产征收法》的主旨应该是保障公民权利

《不动产征收法》,或者我们不得不接受的新的条例,其目的应该是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促进拆迁的进行。

5. 有关拆迁或征收的法律法规不能超越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他法律和法规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如果有宪法的权威,即使有恶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不会在以往造成那么多的问题。

我们的诉求,应该是在宪法、民法通则和《不动产征收法》的保护之下,能够安居乐业,免于强迫和暴力拆迁的威胁。

刘松萝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8:43 只看该作者

6. 拆迁应该是社会生活的特例

必须认识到,安定和安宁应该是社会生活的常态,保护建筑物也应该是社会生活的常态。为了发展和建设,有时需要拆除一些建筑物。但是,拆除和拆迁应该是社会生活的特例。

频繁的拆除和拆迁,说明了我们的社会是不正常的。

7. 在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不可以侵犯人权

这一点,本来是显而易见的。但在近年来的拆迁行动中,经常采用恐吓、威胁甚至赤裸裸的暴力手段。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实现政府的意图,终将导致社会的高度混乱。

8. 在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不可以利用非执法人员执行强制措施

首先,不可以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其次,合法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执法人员来执行。

利用和纵容非执法人员驱赶居民,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9. 在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不可以中断司法程序

司法独立,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本来是社会的常态。考虑到司法并不独立的现状,有必要指出,不可以在过程拆迁中对居民关闭法院的大门。

法院不可以拒绝受理有关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的诉讼请求,不可以让征收或者拆迁活动成为法律的空白地带。一定要终止“法院为城市建设保驾护航”的谬误,进而终止法院为政府服务的违宪逻辑。

10. 在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需要媒体的充分报道

舆论监督,是保障人权,确保廉政的有效手段。舆论监督的缺失,在拆迁问题上尤为严重。规模大一些的拆迁项目一旦启动,媒体通常采取回避的态度。人人都知道,报道拆迁是有危险的。最终的结果,就是黑幕重重。

今后,必须确保社会舆论对征收或拆迁全过程的监督。对于征收或拆迁的立项、进展、资金的去向以及可能发生的暴力事件,媒体应该进行充分的报道。对于暴力拆迁事件,应该像对矿难一样重视。

11. 必须严惩暴力拆迁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

对于暴力拆迁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不论是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还是个人,都必须加以严惩。

对于纵容及不积极制止暴力拆迁的官员,应该以渎职罪加以惩办。

12. 文明执法,确保必要的强制措施

对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或者拆迁项目,对于驻地居民以合法程序通过的商业征收或者拆迁项目,强制措施有时是必要的。

我们要做的,是减少强制措施,避免强制措施导致暴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的生命高于各种任务。

后面还要指出,一定要减少大规模的征收或者拆迁项目。

刘松萝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8:43 只看该作者

待续。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8:44 只看该作者

真是啥都懂,啥都要插一嘴

⊙﹏⊙b汗

刘松萝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8:51 只看该作者

因为我没有像你那样,把精力用在搬弄是非上面。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8:5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刘松萝 于 2010-1-26 08:51 发表

因为我没有像你那样,把精力用在搬弄是非上面。

呵呵,神经这么紧张。脆弱的小才子啊

刘松萝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8:58 只看该作者

没有紧张,我在写以后的部分。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9:0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刘松萝 于 2010-1-26 08:58 发表

没有紧张,我在写以后的部分。

这种空泛的文章,是你标准的手淫体作品。

刘松萝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9:10 只看该作者

小流氓,当然看不懂了。你信不信,我一篇一篇地写,哪怕是描红模子,也足以让捣乱者成为小丑。更何况,不可能是描红模子。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9:1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刘松萝 于 2010-1-26 09:10 发表

小流氓,当然看不懂了。你信不信,我一篇一篇地写,哪怕是描红模子,也足以让捣乱者成为小丑。更何况,不可能是描红模子。

你的样子啊,就是太次了。批评你几句,就成小流氓了。你批评韩寒,到还一个劲的。咋叫对别人马克思主义,对自己资本主义呢

真是一个搞笑的名人之后

刘松萝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9:18 只看该作者

恶狗狂吠,驼队依然前行——这好像是一部经典上说的。

昨晚,有人捣乱的时候,我正在写此文。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09: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就是这样一脸有知识的样子,在瞎捣鼓自己搞不清状况的法律,然后教化大家

呵呵,很有喜感

刘松萝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15:36 只看该作者

三、把征收或者拆迁过程置于阳光之下

1. 实现征收或者拆迁全过程的透明与监督

征收或者拆迁关系到民权与民生,关系到巨额财产的交换与转移,关系到城市的未来。因此,为了市民的生存与安全,为了防止大规模的腐败,为了建设一个宜居的城市,必须将征收或者拆迁的全过程,包括立项、评估、谈判的进程、居民迁移的过程以及资金的去向,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2. 对立项过程的规范与监督

在以往的拆迁事例中,立项的随意性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通常是好大喜功,成片拆迁,随意扩大拆迁范围,增加被拆迁户的负担,破坏有历史价值的街区等等。总的来说,就是可拆可不拆的一定要拆,小拆和大拆之中一定要选大拆。

因此,必须对征收或者拆迁的立项过程实行听证,并且听取专家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大一些的项目,还应该经过地方人大审议。

一定要保障媒体对征收或者拆迁项目报道和批评的权利,允许社会舆论对立项的动机与合理性提出质疑。一般来说,过于夸张的方案,总是与以权谋私连在一起的。

3. 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应用范围

必须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应用范围,在法律和法规上加以严格界定,在实际应用中采取偏严格的限制。

关于这一点,还需要更多的讨论。

4. 对征收或者拆迁的补偿及过程实行监督

在立项的听证阶段就应该论证征收或者拆迁的补偿标准,专家、公众和媒体应该能够对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做出分析和批评。

如前所述,对于征收或拆迁项目的进展、资金的去向以及可能发生的暴力事件,媒体应该进行充分的报道。对于暴力拆迁事件,应该像对矿难一样重视。

5. 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不论在征收或者拆迁的立项还是以后的建设之中,都必须实行有利害关系的官员回避的制度。用民间的语言来说,就是要考查一个项目上马的时候,有关官员的妻子、儿女和好友要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加入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位官员就应该回避。

6. 用于征收或者拆迁的各种资金(包括补偿资金)应该是可核查的

必须把用于征收或者拆迁的各种资金,其中包括补偿资金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给予搬迁居民的补偿金不但要合理,而且要从专项资金中直接划拨,不允许截留。

资金的总额、去向应该透明,账目清楚,要接受审计,并且接受社会的监督。我们要争取的,还有公布资金使用的明细。

7. 绝不能让公司承包搬迁和补偿

让公司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来执行搬迁任务,并且在补偿资金使用上实行承包,是把公权授予私人,公权私用,以公权谋取私利的恶例。这样做,虽然提高了行政效率,却给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在补偿资金使用上实行承包,就使得拆迁公司随意克扣搬迁户的补偿金,以及用恐吓和暴力手段驱赶居民。

8. 一个难题:商业项目征收或者拆迁的居民表决及实施

这个问题,需要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刘松萝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22:59 只看该作者

四、关于征收或者拆迁的宪法问题

1. 任务不能高于宪法和法律

对于宪法的权威,没有人提出疑问。但是,在现实的操作当中,宪法却要让位于官员和任务,其地位还不如方针政策。尽管一再地反省过去有法不依的教训,只要一有新的任务,比如抵御金融危机、举办奥运、扩大内需等等,宪法和法律就会再一次让位于任务。

针对征收或者拆迁问题,我们必须警惕今后一旦有新的任务出现的时候,以往的问题会再一次出现。

我们必须认识到,任务不能高于宪法和法律。

2. 政府行政的非营利性原则

政府的主要责任,按照旧时代的观念,是守土之责。按照现代观念,是保持社会的安定和秩序,维护社会公平,让国民安居乐业。

政府的行政,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宏盛最近在文章里引用了《大学》中的话:“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他认为,“这句话提出了一个至今仍非常适用的宪政原则,即政府只能以适当的税率收税的形式、而不是经营一般性商业的形式获得提供公共物品的资源。”

3.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被动性、中立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经济的发展,并不是政府的直接目标。政府有时需要通过财政和税收手段来刺激经济或者调节经济,但总的说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应该遵循被动性、中立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就是说,政府可以干预经济,但不可以过度,也不可以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获利。

4. 政府不应该在征收或者拆迁中获利,不应该在城市建设中获利

做到,或者部分做到这一点,就可以减少大规模的拆迁,减少扰民了。

5. 改革,必须包括限制政府的权力

改革初期,我们认识到权力过于集中的管理体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那时,曾经放松了对经济的管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自由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暂时放松对经济的管制并不意味着权力作用的下降。上个世纪末,为了抵御东南亚经济危机的影响,政府再一次直接地介入到经济发展之中。

既然改革初期的放权是为了经济发展,那么同样为了经济发展自然就可以集权了。集权的结果,是经济发展方式出现了问题,腐败日甚一日。

现在,已经到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时候了。

6. 必须否定“经营城市”的理念

“经营城市”,曾经是一个很时兴的理念。城市的大拆大建,政府对市民生活的随意干扰,就是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发生的。

现在,已经到了摈弃“经营城市”的理念的时候了。

7. 政府不可以公司化,不可以与民争利

政府热衷于拆迁,热衷于房地产,势必成为类似于公司的营利机构。不仅如此,政府之利是以垄断地位从市民手中攫取的。

决绝好征用或者拆迁问题,一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而是要改变政府与民争利的现实。

fukgfw

刀锋跳舞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23:07 只看该作者

LZ不是在天涯发过了么?我刚看到,好多粉丝的。

没想到还要在1984再看一遍

何必

鼠标土豆

古典自由主义土豆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6 23:25 只看该作者

12. 文明执法,确保必要的强制措施

对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或者拆迁项目,对于驻地居民以合法程序通过的商业征收或者拆迁项目,强制措施有时是必要的。

只要有这句在,所有都是废话。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7 08:1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鼠标土豆 于 2010-1-26 23:25 发表

12. 文明执法,确保必要的强制措施

对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或者拆迁项目,对于驻地居民以合法程序通过的商业征收或者拆迁项目,强制措施有时是必要的。

只要有这句在,所有都是废话。

这句也是废话,土共还一直挂在嘴边呢

所以,通篇白痴废话

刘松萝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7 08: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鼠标土豆 于 2010-1-26 23:25 发表

12. 文明执法,确保必要的强制措施

对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或者拆迁项目,对于驻地居民以合法程序通过的商业征收或者拆迁项目,强制措施有时是必要的。

只要有这句在,所有都是废话。

以我的信念,任何强制都不可以。

但在操作之中,各国都有强制的事例。这一条是不能不论的,不论就会没有发言权,让热衷于强制的人去论。

在前面,我讲了很多限制条件,比如司法程序。特别是,谈到媒体应该对拆迁的全过程进行报道和评论,这样就会让不合理的强制措施暴露在阳光之下。

在下面,我还要提出,必须尽可能地减少强制。一定要减少大规模的拆迁。

刘松萝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7 13: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光明的格里高利 于 2010-1-27 08:17 发表

这句也是废话,土共还一直挂在嘴边呢

所以,通篇白痴废话

意见可以提,我相信这份材料的价值。

恶狗狂吠,驼队依然前行,

刘松萝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7 23:45 只看该作者

四、关于征收或者拆迁的宪法问题

8. 取消对地方政府的GDP考核

我们常说的对地方政府的考核,通常无法得到具体的事例。GDP在考核中占据什么样的比重,我们也无从知晓。尽管如此,新闻里常常提到GDP考核。

GDP考核是有害的。由政府来推动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又表现为不可靠的数字,结果只能是造假或者扰民。无休止的拆迁,与GDP考核就有所关联。

9. 结束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

目前,很多地方靠卖地支撑财政,也就是土地财政已经难以为继了。因此,必须寻找新的税源,并且减小地方政府的规模和开支。

10. 必须重新安排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成

为结束土地财政,还应该改变目前地方政府事权过大,财政收入过小的状况。必须指出的是,解决这一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了。

刘松萝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7 23:46 只看该作者

五、关于征收或者拆迁的公民权问题

1. 发展不是硬道理

“发展是硬道理”的提法,曾经有着积极的意义。问题在于,把这个有策略性和时效性的提法当成纲领,必然会导致片面和极端。既然发展是硬道理,公民权利就变成了软道理。

最早的时候,有人强调等到经济发达了,公民权利就会提高。以后,又有人把发展当做理由去侵犯人权。最后,侵犯人权已经成为某些人暴富的捷径。就拆迁来说,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权势者其实是在用掠夺的方法获利。

因此,现在必须反对“发展是硬道理”的说法。

2. 没有平等的谈判权,就没有公平合理的补偿

关于拆迁的评估,过去是政府或拆迁方单方面定价,现在又试行市场定价。而在现实生活中,居民没有与政府平等的谈判权,就不会有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合理不合理,不能够由单方面说了算,更不能由强势者说了算。当然,居民一方的要价也不可能全都是合理的,合理的价格就是由谈判产生的。

谈判是艰难的,而没有谈判的社会则以一时的便利积累长远的隐患。

3. 保护业主的地权

目前,中国城市的土地是国有的。土地国有制的缺陷,已经是很明显了。在土地国有制没有改变之前,确保房屋业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个保护私有财产的变通方案。

在变通方案之下,业主的土地使用权是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政府无权随意收回。土地国有是说土地属于国家,并不是属于政府,政府只是受国民委托管理这些土地。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要受到国民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新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应该减少政府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权。规模大一些的土地使用权变动应该经过听证,并且交由地方人大审议。

征收或者拆迁的补偿,理应包括业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进入谈判的议题,并且不可以被无偿或者低价收回,将会减少政府实行征收或者拆迁的冲动。

4. 征收或者拆迁的补偿不仅仅包括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在征收或者拆迁的时候,有时仅仅补偿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是不够的。举例来说,在城市交通尚不够便利的时候,强行把居民迁到远郊区,使得有些人远离工作地点,造成极大的不便。比如,一个人在胡同里摆摊修自行车,搬迁之后就有可能会失去生计了。再比如,一家饭店搬迁以后,在经营上有可能大不如前,甚至一蹶不振。

征收或者拆迁的补偿包括上述考虑,不但能够照顾到民生需要,而且能够减少社会动荡,减少征收或者拆迁的随意性。

5. 居民有不搬迁的权利

居民有不搬迁的权利。比如,我在平房住惯了,不想住平房。再比如,我从小住惯了。在商业征收或者拆迁中,居民也有权主张“给多少钱都不搬”。

对于居民不搬迁的权利,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这种权利不一定能够得到体现。第二,这种权利是征收或者拆迁必须考虑的。

征收或者拆迁即使是合理的,过多地侵犯居民不搬迁的权利,哪怕是合法地侵犯,也是不好的,要加以避免。

6. 大规模的搬迁和移民,有可能导致苛政或者暴政

必须指出,频繁的、大规模的搬迁和移民,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威胁到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强制性的大规模搬迁和移民本身就是苛政或者暴政,至少会导致苛政或者暴政。

中国的历史和现实都能够证明这一点。

7. 人民有免于恐惧和掠夺的权利

即使大规模的搬迁完全合乎法律程序,过多和过大的搬迁仍然会造成社会的恐慌和动荡。此时,公众和媒体有权发出声音,制止这种趋势。

人民有免于恐惧和掠夺的权利。从现在起,再也不应该容忍暴徒骚扰、驱赶、伤害居民的事件了,再也不能够容忍拆迁中不等价的交换甚至掠夺了。

刘松萝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8 23:33 只看该作者

六、改变热衷以“紧急状态”模式治国的机会主义理念

依法治国不但是正确的,而且是可行的。为了实现国家的治理和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法律是够用的。在法律的范围内完成各项任务,国家就可以长治久安。

一个法治国家,当国家处于战争、内乱和灾荒的时候,可以实行紧急状态法,扩大政府和军队的权力,简化行政程序,限制公民权利。紧急状态结束之后,国家恢复原有的法律框架。

遗憾的是,几十年来,由于革命政治的影响,中国在处理日常事务的时候过于依赖法律之外的手段,尤其是依赖强制手段。只要遇到棘手一些的事情,或者是长官重视的事情,正常的法律和程序就会弃之一旁。在政治上,经常出现各种运动、严打和风暴等等。在经济上,则是大跃进、大干快上和大轰大嗡。

在和平时期,处理诸如城市建设和危房改造之类的事情的时候采用类似紧急状态中的措施,加剧社会的紧张,侵犯公民的权益,是非常危险的。

在修订《条例》或者制定《不动产征收法》的时候,我们必须认识到不可以用紧急状态下的措施处理日常事务,必须摈弃这种机会主义的治国理念。

刘松萝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09:44 只看该作者

七、与民休息,减少拆迁,否定大拆大建

就在方方面面急于促进经济发展,并且不惜使用包括大规模拆迁的非常手段的时候,我们必须认识到,人民早已疲惫不堪了,国家已经经不起折腾了。不仅如此,人民的忍耐力就要达到极限,危险就在眼前。

因此,现在必须摈弃极端手段,摈弃不实际的目标,踏踏实实地工作了。概括起来,就是要与民休息,就是不要多事,不要扰民,不要横生事端。

为了国家的安定,为了人民能够修养生息,必须减少拆迁,坚决制止大拆大建。

[ 本帖最后由 刘松萝 于 2010-1-29 09:56 编辑 ]

刘松萝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09:48 只看该作者

其余篇目:

八、杂论

九、更加重要的农村征地问题

十、关于广义的征收

十一、保留惩办暴力拆迁策划者和执行者的可能性

十二、一些说明

刘松萝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21:15 只看该作者

八、杂论

1. 不搞强迫拆迁,建设慢了怎么办?

中国经济和建设的高速发展,一直让很多国民感到自豪,也让国外的一些人所羡慕。中国的高速度得益于改革开放,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也得益于公民权利的缺失。就城市建设来说,不顾被拆迁居民的权利,可以随意驱赶居民,建设的速度当然可以加快。而就建立开发区和招商引资来说,随意占用农地,尽量满足投资方的利益,当然可以加快发展。但是,这样的发展不但无法惠及大众,而且难以为继。

拆迁难是一件好事情。现在,有些地方已经没有什么旧房可拆了,地方政府正在积极地寻找半旧甚至半新的房子去拆除。这种大拆大建的做法,与大跃进的时候砸锅炼钢已经没有区别了。

提高拆迁的成本,不仅有利于搬迁居民的权利,而且有利于减少频繁的、无意义的拆迁。

2. 关于“瑞士建一个机场也要议而不决”的问题

按照以前的一个宣传材料,瑞士的民主造成了效率低下,连建一个机场也要议而不决。这个故事不但在报刊上登载,很多学者也加以引用。

好几年过去了。看看中国的现状,我们就可以知道像建设机场一类的事情是不可以草率行事的。安徽阜阳的贪官王怀忠,就曾经没有经过正常的手续就扩建机场,以至于扩建部分长期荒废。

不考虑民意,不参照专家的意见,不经过合法程序就匆忙启动建设项目,最终会劳民伤财,加剧腐败并且造成极大的浪费。

再世关羽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21:19 只看该作者

看过了,吐口痰。呸!

刘松萝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1:45 只看该作者

九、更加重要的农村征地问题

与城市的征收或者拆迁相比,农村征地的问题就更大了。

不论从法理上还是历史沿革上来讲,农村的土地所有者就是农民自己。与城市土地相比,农村土地的产权要清晰得多。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民的土地却更容易被政府征收。不仅如此,农民没有参与谈判的权利,征地的补偿常常被层层克扣。在有些案例中,仅仅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及其领导者就可以擅自做主,就可以私吞征地补偿款。大量的冲突,由此而产生。

客观地说,有些住在大城市边缘农民在征地之后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少数农民还因此成为富人。同时,也有不少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没有得到多少补偿,从而处于艰难的生存状态。

与城市的征收或者拆迁相比,农村的征地问题很难进入媒体的视野,只有在出现了惨案之后才能被社会所关注。不断出现的惨案和血案告诉我们,已经不可以忽视农村征地问题了。

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农村征地的法律,保护农民的权利,特别是保护农民的地权。根据很多学者的意见,农村征地应该实现与城市征收或者拆迁同地同价。

刘松萝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1:45 只看该作者

十、关于广义上的征收

有必要提出广义的征收问题。2009年山西省的煤矿“整合”行动,实际上就是一种征收。山西省的“整合”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完全由政府主导,属于政府过度干预经济;第二,政府单方面定价,无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第三,采取类似运动的手法,程序上存在问题。

对于种种广义上的征收,必须加以重视。

刘松萝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1:46 只看该作者

十一、关于征收或者拆迁的立法取向问题

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大的问题是立法取向的问题。旧的《条例》考虑的不是保护公民的人权和财产权,而是考虑怎样绕过这些宪法权利,更便利地拿走他们的房子和土地。

修改旧《条例》的时候,最重要的是改变以往错误的立法取向。假如大的方向和思路不改,仅仅在条文上修修补补,只能会延长恶法的生命,或者产生一部新的恶法。

十二、关于法律的长期执行

中国的问题不仅在于缺少良法,更在于有法不依。实际上,即使是有缺陷的法律,假如从事司法和行政的官员能够尊重法的精神,心存公义,奉公守法,事情也是可以做得好一些的。

中国人的问题不在于认识不到真理,而是在于没有长性,不能够持之以恒。特别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惯于把任务置于法律之上,为了一时的便利破坏法律。

因此,对于新的《条例》,在基本上合理的前提下一定要严格执行。遵守法律,一定要注意在遇到困难、危机和挑战的时候,在政府缺钱的时候也不能松懈。假如遇到困难、危机和挑战的时候也不违背法律,中国的进步就真正开始了。

刘松萝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1:47 只看该作者

十三、关于征收或者拆迁中的主动一方和被动一方

在有关拆迁的新闻中,常常出现“钉子户”和“抗法”等词汇。我想指出的是,此类抗法,即使是真正的抗法,与一般的违法犯罪是有区别的,必须妥善处理。

在征收或者拆迁当中,必须明确谁是主动的一方,谁是被动的一方。即使是真正的抗法者,他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居住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征收或者拆迁造成的变动,使他变成了抗法者。法律要执行,公共利益要维护,但绝不可以像对待抢劫偷盗者那样对待征收或者拆迁中的抗法者。

在考虑征收或者拆迁的补偿时,必须认识到是政府主动改变了居民的生存状况,其中有些改变并不是他们所需要,所接受的。所以,政府必须为此付出额外的补偿。

政府作为主动的一方和强势的一方,不可以频繁地采取征收或者拆迁行动。即使行动都是合法的,都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假如一而再,再而三,也会成为苛政甚至暴政。腐败和动乱,将会由此而产生。

刘松萝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1:47 只看该作者

十四、政府必须为由自身造成的变化、违约和失误买单

在很多情况下,征收或者拆迁源于政府造成的变化、违约和失误。

比如,有些安全性没有问题并且尚可以使用的住宅楼被拆除,就完全是由于政府改变了先前对居民土地使用权的承诺。再比如,在所谓的商业街改造中,很多合法经营的商户被迫停止经营,这实际上是政府在违约。

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政府违约在先,就应该多做出一些补偿。作为最低限度,至少不可以在违约的时候理直气壮。第二,政府不可以频繁地做出违约的行动。关于这一点,还可以作为对政府评价的依据。

归纳起来,就是政府必须为由自身造成的变化、违约和失误买单。

如果不从法理上,仅仅从合理性的角度讲,政府为由自身造成的变化、违约和失误买单,就可以增加违约的成本,减少违约的发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

十五、政府官员必须为违约和失误承担责任

在征收或者拆迁中,政府官员不但应该为暴力搬迁承担责任,为贪污受贿承担责任,还必须为工作中的失误承担责任。

具体来说,政府官员必须为决策中的失误承担责任。特别是政府官员由于决策的失误导致重大的违约、失误和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其渎职的罪行。

刘松萝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1:48 只看该作者

十六、必须认识到土地国有制的缺陷

目前在中国实行的土地国有制有着产权不清,责任不清,政府官员权力过大的问题。在操作层面上,土地国有变成了土地官有。掌管土地的官员获得了极大的权力,可以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同时不用承担责任。

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在法理上和事实上都属于私有财产的公民土地使用权常常受到侵犯。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政府和政府官员可以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改变土地的使用者,从而使社会生活失去了安定与连贯。

市场经济的建立,又使得政府靠卖地来维持运转,形成了土地财政。随着可出让的土地越来越少,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大拆大建,并且从拆旧建新发展到拆除半旧甚至半新的建筑。

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是随意地、大规模地征收为国有,对农田的保护已经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土地国有的制度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十七、国民是土地的主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和建设要经过市民同意

我们要争取的,不仅仅是在征收和拆迁的时候得到合理的补偿,也不仅仅是争取减少大规模的拆迁。国民是土地的主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和建设要经过市民和农民的同意。

城市的发展,应该是为了市民的福祉。城乡一体化的目的,应该是造福农民,同时促进城市的发展。

离开了国民的福祉,发展就会走向邪路。那种只求繁荣不求宜居的发展,那种只造福富人的发展,那种把穷人赶出市区的发展,把农民赶出土地的发展,不是我们所需要的。

刘松萝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1:48 只看该作者

十八、大规模的拆迁和人口迁移有可能侵犯人权

重复前面表达过的观点:

必须指出,频繁的、大规模的搬迁和移民,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威胁到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强制性的大规模搬迁和移民本身就是苛政或者暴政,至少会导致苛政或者暴政。

中国的历史和现实都能够证明这一点。

十九、必须停止大规模的征收或者拆迁

持续多年的大规模的拆迁,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大规模拆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生活,激化了社会矛盾,并且引发了很多社会冲突,造成了很多的惨剧。有相当多的群体事件和上访事件,就是由拆迁引起的。

因此,大规模的征收或者拆迁应该停止了。即使不能停止,也要减少到最低限度。

城市的发展应该遵照民意,循序渐进,避免冒进和强制。

二十、必须警惕新农村建设中的问题

我们应该认识到,农村的发展和进步应该在自由、自愿和渐进的前提下进行。

强迫性的城市化,与过去强迫性的集体化一样,都会造成巨大的灾难。过去不准农民进城,现在有些地区强行收回农民的土地,都是对农民不利的。对于新农村建设中的问题,必须给予应有的警惕。

新农村本身就是一个含混不清的概念。不少地方以建设新农村为名,推行强迫命令,长官意志,把村庄强行推倒重建或者强制村庄合并。在有些地方,新农村建设已经成为变相的土地征收或者房地产开发。

在那么大的范围之内,牵涉到那么多人口的新农村建设,绝不可以强迫命令,绝不可以大干快上。那样做,是非常危险的。

刘松萝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1:48 只看该作者

二十一、必须警惕目前出现的突击拆迁的趋势

近几年,强迫性的拆迁运动有逐渐加强的趋势。在有些地区,甚至有加剧和加速的趋势。唐福珍自焚事件,就是大规模暴力征地和拆迁的结果。

唐福珍事件以后,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之下,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终于要被修订或者替代了。

就在新旧《条例》交接的时刻,有些地方出现了突击拆迁的趋势。对于这种利用法律的空白时期,尽可能地利用旧法,甚至无视法律的行为,必须给予足够的警惕。

就在最近的几个月里,在暴力征地和拆迁事件中,又出现了很多起杀人和自焚的事件。值得重视的是,2010年01月25日,广州市规划局公布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按照《纲要》,拟拆除建筑1050万平方米,拆迁涉及60万人口,建成30年的城区就要改造。不仅如此,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三分之二的,对其余的住户就可以启动强制拆迁程序。

对于目前出现的突击拆迁的趋势,必须加以警惕,必须尽全力去制止。

刘松萝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1:49 只看该作者

二十二、保留惩办暴力拆迁策划者和执行者的权利

为了法律,为了正义,为了人权,为了很多人受到的困难,为了警告未来的违法者,对于暴力拆迁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不论是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还是个人,都必须加以严惩。

对于纵容及不积极制止暴力拆迁的官员,也应该以渎职罪加以惩办。

对于那些逍遥法外的罪犯,我们应当保留追诉的权利。对于种种反人类的罪行,将不存在追诉的时效。

在这里,我要暂时离开要讨论的题目,对那些暴力拆迁的策划者和执行者说:

你们一定要好好地活下去,最好活到120岁。审判,一定会到来的。

刘松萝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1:49 只看该作者

二十三、一些说明

很长时间以来,我一直在跟踪着征地和拆迁的演化和发展。我感到诧异的是,国人在这么重大的问题上缺乏权益的观念。像冰箱和电视机的质量问题,消费者的要求已经近乎苛刻,而对牵扯到巨大利益的拆迁问题,却很少有人去据理力争。对于拆迁中的问题,我写过很多文章。因此,本文不仅仅是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

在本文中,谈到了很多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我认为,这些与宪法和物权法精神有关的问题,是修改旧《条例》时不应该回避的。

我要强调的是,必须注意新的《条例》的立法取向。我认为,正确的立法和执法取向应该是首先考虑公民的权利,维护公平交易,然后才是有关建设的问题。只有兼顾到具体的,一个一个公民的权益的公共利益才是真实的,否则就只能是在公共利益掩盖下的权贵的私利。

最后,谈一谈本文有些观点的出处,或者在本文之前就已经有的各种观点。

“争取实现《不动产征收法》”的说法,来自秋风的文章。

在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中,邀请学者和教授,其中有秋风、王才亮、应松年、王锡锌、孙宪忠、马跃成、华新民、夏霖等讨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问题。秋风认为,在征收中应该实行自愿交易优先原则。他还认为,征收的程序必须是民主的。王才亮认为,市场估价仅仅是征收补偿价格的起线,而不是唯一标准。更重要的,我们要实事求是地解决被征收户的各种困难。王锡锌同意王才亮的观点,他补充道,拆迁,实际上是一种非自愿移民,国际上要加倍补偿。

孙宪忠认为,公共权力机关不能从这种土地运作的过程中赚钱。关于农村土地的征收问题,秋风主张修改《土地管理法》,保障农民的权益。征收农民的房屋,要同地同价。

还要指出的是,俗士在《“搬迁条例”的实质是“征收”》中提出了警告,他说:

对于“搬迁条例”,相关专家认为“新条例草案强调‘征收’和‘搬迁’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至于什么公共利益,专家们并没有明确。我想,按照我国的特色,一旦政府规划确定,那么这个规划就应是复合所谓“公共利益”的,于是乎,因之所必须的征收也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沈岿认为:“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或者征收补偿不合理,与政府的意见不一致,那么,政府有权单方面做出决定,被征收人也有权就这个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按我国特色,我们知道“被征收人也有权就这个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句话几乎是没有意义的,而“政府有权单方面做出决定”却是一定能落到实处的。

2010.1.26.-2010.2.4.

刘松萝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1:50 只看该作者

续完。

再世关羽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2:08 只看该作者

刘松萝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2:1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2-4 12:08 发表

你这种无赖,吐的是你自己。

再世关羽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2:17 只看该作者

呸的是这东西,别搞错了

Candice

镯控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2:2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光明的格里高利 于 2010-1-26 09:20 发表

楼主就是这样一脸有知识的样子,在瞎捣鼓自己搞不清状况的法律,然后教化大家

呵呵,很有喜感

一脸有知识的样子,哈哈。哈哈哈!

Candice

镯控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2:21 只看该作者

44楼是啥啊?这么坚韧得恐怖的目光。吓人

再世关羽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2:2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思思乐乐 于 2010-2-4 12:21 发表

44楼是啥啊?这么坚韧得恐怖的目光。吓人

恶棍

刘松萝

4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2:2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思思乐乐 于 2010-2-4 12:21 发表

44楼是啥啊?这么坚韧得恐怖的目光。吓人

你也来当流氓?

灼眼のSABER

“君有疾在蛋上,不治将疼” “操,滚!”

4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2:2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刘松萝 于 2010-2-4 12:25 发表

你也来当流氓?

人家开个玩笑您不至于这么说吧

刘松萝

5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4 12:31 只看该作者

在鼓动流氓行为,怎么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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