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网上再开庭,网友反驳公诉人水平更高一筹
本主题由 musicool 于 2010-1-7 15:28 移动 hotspot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7 15:12 只看该作者
李庄案网上再开庭,网友反驳公诉人水平更高一筹
(参与网2010年1月7日讯):12月30日9点10分,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由区检察院起诉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重庆检察机关派出了优秀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贺贝贝、么宁出庭支持公诉。北京著名律师高子程和陈有西担任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双方唇枪舌剑,辩论极其精彩。因该案社会影响大,吸引了全国各地数十家媒体记者,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界人士旁听。
(博讯 boxun.com)
日前,法院尚没有做出判决,公诉人在网络上公布了自己的控诉观点,有网友与之激辩,水平更胜一筹。
据悉,公诉人与辩护人最精彩交锋的集中在李庄妨害作证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上。辩护人认为,李庄表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108名证人,李庄并未与其接触,更谈不上妨害作证。李庄及其辩护人还多次提到,本案中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只有口供,并无伪造证据的物质载体。
对此,公诉人反驳说,刑法第306条的“妨害作证”是指“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引诱既包括利益引诱,也包括非利益引诱。至于这种引诱是要直接接触证人来实施,还是通过第三人的行为来实施,均不影响引诱行为本身的认定。因此,李庄虽然没有见过控方提供的108个证人,但是否见面不是认定“引诱”行为成立与否的要件,被告人提出的这一观点不影响指控成立。
公诉人还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李庄实施的行为是属于帮助龚刚模伪造供述的行为。伪造证据是指制作并不真实的证据的行为,从根本上说伪造证据是一种故意捏造事实的行为,捏造的事实通过证据这一载体反映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既可以表现为编造一个原不存在的新的证据,也可以表现为对已经存在的证据进行篡改、歪曲,对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通过行为人违法的行为来改变,也可以视为伪造证据。
公诉人的结论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系行为犯,李庄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龚刚模是否实际翻供、程琪是否作伪证,不影响对李庄犯罪事实的认定。因此不应以是否有物质的证据来衡量李庄的行为是否完成。
天涯社区网友ZB666031认为:2010年1月5日龚刚模在法庭上说,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其先前举报李庄也是真的。这样,李庄会不会因为在取证过程中,希望找到医生作证而构成伪证罪呢。
《刑法》306条原文是: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李庄在龚刚模先说了被刑讯逼供后,经进一步了解确信其说后(从李庄到中院反映情况就可以证明李是相信龚刚模说的被刑讯逼供的事实),所以李庄收集相关证据是履行称职律师的职责,只要李庄没有要求医生作假证,李庄就不构成伪证罪,为什么,因为,如果李庄见了医生,李庄告诉医生说,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是不是真的,(这一点,李庄不构成犯罪),之后的情况有可能是:
(1) 医生回答说,不是真的,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如果李庄在这时要求、威胁、利诱医生违背事实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并付诸实施,李庄就构成了伪证罪。如果医生没有付诸实施,不构成伪证罪,因为306条中说“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306条中没有说“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或者准备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注释:法律条款不能随便推理,严格遵守法律条款是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一,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就有可能乱套)。
(2) 医生回答说,是真的,龚刚模确实受到了刑讯逼供,如果李庄要求医生证明龚刚模受到了刑讯逼供,医生作证与否,李庄不构成伪证罪。
(3) 龚刚模实际是否被刑讯逼供,与李庄是否构成伪证罪没有必然关系,请看306条中: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里,李庄收集证据,包括人证,即或失实,是否在法庭发生,只要李庄不是故意,仍然不构成伪证罪。
李庄案件中,龚刚模向李庄说被刑讯逼供,李庄进一步了解后也相信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这时李庄收集相关证据如果失实,只要不是故意的,就是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李庄也不构成伪证罪。
这位网友还说: 按照法条,“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和“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在这里并列,因此,这里伪造的证据必须有标的物或者形,即辩护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属于伪证罪,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属于伪证罪,这里的证据不能包括语言或者思维,为什么,因为如果包括语言或者思维,辩护人自己改变了自己的语言或者思维,与改变当事人的语言或者思维属于同罪,而辩护人的语言或者思维有可能随时改变,这也是犯罪?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anyu.org)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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胺氰聚三郎
怪组员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7 15:47 只看该作者
不懂
口供能否算证据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7 16:37 只看该作者
主贴是不是打错了?哪里有108个证人?莫非是梁山团伙全体出来作证?我所知道的是威虎山的金刚数目字。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7 16:42 只看该作者
呵呵,既然可以思想犯罪,当然可以思维变成证据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7 16:49 只看该作者
sense offender
feel crime
快了
吃喝玩乐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7 17:16 只看该作者
就算辩论胜了,又如何?
无论胜败如何,要把李庄关进去,知道了结局
HENGXIN
民国公民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7 17:35 只看该作者
过程并不重要,结果才是最重要的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7 18:2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HENGXIN 于 2010-1-7 17:35 发表
过程并不重要,结果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你想成为公民,过程和结果都重要。
stein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7 18:56 只看该作者
口供記錄下來了是書證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7 19:19 只看该作者
口供記錄下來了是書證
——————————
你说的书证在局子里存着呢,没有损毁也没有李庄们去涂抹。
改口供在官司诉讼中是常见的事。
stein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01:5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立春 于 2010-1-7 19:19 发表
口供記錄下來了是書證
——————————
你说的书证在局子里存着呢,没有损毁也没有李庄们去涂抹。
改口供在官司诉讼中是常见的事。
所以我在你的另一篇文章里說是未遂啊
粗人0818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02:21 只看该作者
ZF要弄倒的人,也去辩护?这就是去辩护的下场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02:2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tein 于 2010-1-8 01:59 发表
所以我在你的另一篇文章里說是未遂啊
什么未遂?偷盗未遂、强奸未遂还是颠覆未遂?没发生的事你竟能够以罪名+未遂来入罪,我告你个诽谤未遂吧!
永远不要跟我扯强国的淡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02:3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粗人0818 于 2010-1-8 02:21 发表
ZF要弄倒的人,也去辩护?这就是去辩护的下场
别来这套假痴不癫,只有坏处没有任何讽刺作用。
stein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02: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立春 于 2010-1-8 02:28 发表
什么未遂?偷盗未遂、强奸未遂还是颠覆未遂?没发生的事你竟能够以罪名+未遂来入罪,我告你个诽谤未遂吧!
306偽證罪未遂啊。
如果他真的引诱作偽證,在偽證做出之前被發覺了,不是未遂嗎?
zyl1989
一人作古何惧忧,天安门内尽风流。可怜书生项上血,至今黄泉怒未休!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03: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胺氰聚三郎 于 2010-1-7 15:47 发表
不懂
口供能否算证据
不可以吧,比如就算我说”我杀了人“,你也得找出证据来证明”我杀了人“
北极燕鸥
长期在阳光下潜伏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07:21 只看该作者
中国是不一样的 中国是被告需要证据证明无罪 也就是在抓人之前根本就不需要任何理由 而国外好像是原告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09:01 只看该作者
我也没怎么看明白。法庭辩论只要嘴说就行么?不需要一点实在的证据么?好像光看双方PK对刑法条款的理解了。这跟平常争论差不多。
快乐流浪汉
脑力劳动教养所指导员,五毛控 GFW爱好者 低俗控 业余翻墙 长期围观 资深群众 被代表 不明真相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10:09 只看该作者
主帖没看懂,还是给出原帖链接最好。
sio1314
皮里阳秋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13:57 只看该作者
看了本贴目前的跟帖,深深疑惑。
法学毕业生应该很好找工作才是。法律问题还确实需要专业人士指导的。
不是说启蒙过,就能理性思考清楚的。
sio1314
皮里阳秋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14:0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北极燕鸥 于 2010-1-8 07:21 发表
中国是不一样的 中国是被告需要证据证明无罪 也就是在抓人之前根本就不需要任何理由 而国外好像是原告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
中国刑法理论上也是无罪推定的,97刑法之后引入犯罪嫌疑人一说就是无罪推定的体现。
中国抓人还是有理由的,你应该知道检察院原来有个科室叫批捕科吧。
至于原告和被告一说,就更显得楼主法盲了。
原告被告一说是民诉中的用法,刑诉只有公诉人和被告。
还是那句话,法律问题,不能评自己的感觉的。要不然要人人都是法官了。
[ 本帖最后由 sio1314 于 2010-1-8 14:03 编辑 ]
sio1314
皮里阳秋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14:0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柳叶眉 于 2010-1-8 09:01 发表
我也没怎么看明白。法庭辩论只要嘴说就行么?不需要一点实在的证据么?好像光看双方PK对刑法条款的理解了。这跟平常争论差不多。
庭审过程当然有证据交换展示环节,本文略述了而已。
sio1314
皮里阳秋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14:0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zyl1989 于 2010-1-8 03:01 发表
不可以吧,比如就算我说”我杀了人“,你也得找出证据来证明”我杀了人“
任何人不能自证其罪,这是刑法的基石之一。
应该的说法是,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我国现在对杀人案件实际处理,一般情况是不见尸体不定死罪的。
[ 本帖最后由 sio1314 于 2010-1-8 14:12 编辑 ]
sio1314
皮里阳秋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14: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tein 于 2010-1-7 18:56 发表
口供記錄下來了是書證
口供记录下来了也还是言词证据,书证严格定义就是文书类证据,包括借条,证明,单据等等。
证据分类去年刚考过,不要误导群众嘛···
Len
烂烂 @lennyrotten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14:32 只看该作者
sio1314老师直接谈谈对本案的看法呢
你认为李庄到底有没有违法?现有的证据能不能证明其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sio1314
皮里阳秋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15:29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老师 法学院书僮而已
其实文中的各位辩护人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他们掌握的证据可比我们这些围观人士知道的多
我自然感情上倾向于李庄无罪了
不过李庄肯定也有他失手的地方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Len
烂烂 @lennyrotten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16:0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io1314 于 2010-1-8 15:29 发表
我不是老师 法学院书僮而已
其实文中的各位辩护人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他们掌握的证据可比我们这些围观人士知道的多
我自然感情上倾向于李庄无罪了
不过李庄肯定也有他失手的地方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理性思考的话不应该依据感情倾向吧~
从证据和法律来看,我不认为李庄有罪。所以说这是个政治案件,不能通过法律来解释。
马勒隔壁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17:45 只看该作者
证人不能出庭,证据前后矛盾,这算哪门子审判?无知的人们,早晚轮到你头上的时候就他妈爽了
stein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8 19: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io1314 于 2010-1-8 14:11 发表
口供记录下来了也还是言词证据,书证严格定义就是文书类证据,包括借条,证明,单据等等。
证据分类去年刚考过,不要误导群众嘛···
這有爭議吧。書證是以其所載文字或圖畫所反映的內容來證明一定事實的證據,被記錄下的口供不算書證嗎?
你是內行,請教下,306能否以未遂起訴。此外,刑法對哪些犯罪的未遂可以處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