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自由的社会,是否应该禁止器官自由买卖
饱醉豚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6:39 只看该作者
民主自由的社会,是否应该禁止器官自由买卖
一个人是否有权卖掉自己的器官?
卖器官的人,如果他是思维正常的、没有受到蒙蔽欺骗、有责任能力的人,应该比他人更清楚自己的最大利益。
立法禁止器官自由买卖,是否侵犯了人最基本的自由?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肉体处置权都没有,算不算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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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实
自由,就是宽容异端的思想言论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6:42 只看该作者
器官买卖在美国是允许的吧?但是必须经过严格的监控审核程序?
但未经器官本人许可授权的买卖显然是违法行为
碎碎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6:51 只看该作者
把所有极端的伦理冲突都解决掉之后才可能提出自由民主吗
我觉得不是,在一般环境下大致框架内的自由先搞到手,极端的个例再探讨
现在我们起码的权利都没有
shanfree
life is a struggle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7:07 只看该作者
不然,这其实涉及到生命的平等权的问题
你可以花钱买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哪怕它是极其稀缺的)来提高生活品质
却不能评估别人生命的价值
就好像你可以请最好的按摩师,却不能花钱购买按摩师的作为一个人,一个公民的权利,哪怕在自愿的前提下
在生死面前,不能因为有钱而比别人更有机会,因为生命不是你自己创造的
另外,对自己肉体没有处置权并不是说安乐死就不能接受
而是不能有一个一般适用的原则,简单一刀切
而是必须有独立可信的第三方(比如法院)综合各个方面情况来综合评估
这些问题入门的讨论其实可以去看《boston legal》
WJ87
无产阶级煽动家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7:08 只看该作者
换个问题也许更有意义
比如,在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里,人有无卖身为努的自由?
饱醉豚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7: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WJ87 于 2009-12-23 17:08 发表
换个问题也许更有意义
比如,在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里,人有无卖身为努的自由?
这个问题,我问过艾未未老师,他没回答。
牛鼻子小道士
1984BBS首席移民咨询师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7:13 只看该作者
完善器官交易市场,打击器官交易黑市
yeah
核子力量
Twitter.com/hzpower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7:14 只看该作者
某些个人权利应当是不可被让与的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7:23 只看该作者
和民主自由好像没啥关系嘛
WJ87
无产阶级煽动家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7:30 只看该作者
在比如,在血汗工厂工作的工人、童工、吸毒,这类明显会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因为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应当”合法化”呢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7:31 只看该作者
lz是不是想推导出自由是有限度的,然后说没有绝对的自由,最后得出结论绝对不能有自由呢?
呵呵
写实
自由,就是宽容异端的思想言论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7:32 只看该作者
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卖自己的器官没什么不可以的,法律没有理由禁止
但是法律应该对收购器官的单位或个人的买卖行为做出严格规定,以便于监管其买卖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或公众利益与安全。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7:34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类脑残问题,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秤,需要钻牛角尖,存心搞乱思维,混淆是非么?
lz真是典型的五毛思维啊
shanfree
life is a struggle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8:1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光明的格里高利 于 2009-12-23 17:34 发表
对于这类脑残问题,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秤,需要钻牛角尖,存心搞乱思维,混淆是非么?
lz真是典型的五毛思维啊
每个人当然可以有自己的价值观,不过既然成立政府,在一部宪法下生活,在公共生活方面,还是需要一定程度的共识的
自由辩论是达成共识的一种手段,怎么能说是钻牛角尖,诛心更是不必
WJ87
无产阶级煽动家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8:1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写实 于 2009-12-23 17:32 发表
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卖自己的器官没什么不可以的,法律没有理由禁止
似乎你还完全不知道在西方文明国家中,立法与司法是分立的。是否应当通过立法禁止某向行为是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而不并不意味着法律本身附带着任何“目的性”。也就是说,若一个国家的制度是真正民主的而非被少数政治寡头操控的伪民主,怎么可能不通过立法去禁止这类明显会对大多数处于社会中较低阶层的弱势群体不利的行为呢?
shanfree
life is a struggle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8:33 只看该作者
怎么可能不通过立法去禁止这类明显会对大多数处于社会中较低阶层的弱势群体不利的行为呢?
-————————–
自愿前提下买卖行为本身是价值中立的,禁止这种行为并不一定对弱势群体更加不利,首先宣称它非法不能保证他不发生,更高的交易成本对本来处于弱势的卖家更不利,目前器官的移植主要来源于自愿捐献,考虑到来源相对固定,如果有钱人能够去购买,那么低收入的人自然更有机会排上
立法禁止这种行为应该是视作对生命平等权的尊重
人对生命的支配不是任意的,生命本身不是你自己创造的,身体以及器官不是可以被交易的商品
WJ87
无产阶级煽动家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8:4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hanfree 于 2009-12-23 18:33 发表
怎么可能不通过立法去禁止这类明显会对大多数处于社会中较低阶层的弱势群体不利的行为呢?
-————————–
自愿前提下买卖行为本身是价值中立的,禁止这种行为并不一定对弱势群体更加不利,首先宣称它 …
毒品交易算不算是“价值中立”的,可是我知道任何一个健康的社会都会立法禁止贩毒。
shanfree
life is a struggle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8: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WJ87 于 2009-12-23 18:43 发表
毒品交易算不算是“价值中立”的,可是我知道任何一个健康的社会都会立法禁止贩毒。
这是另外的问题,毒品交易,酒精滥用,或任何具有强烈至瘾性的商品的交易,都不能视作“自愿”
WJ87
无产阶级煽动家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8:5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hanfree 于 2009-12-23 18:50 发表
这是另外的问题,毒品交易,酒精滥用,或任何具有强烈至瘾性的商品的交易,都不能视作“自愿”
同样我也可以说,毒品交易,酒精滥用,或任何会对身体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害的商品的交易,都不能视作“自愿”。
Bug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9:02 只看该作者
不自由买卖?只会搞出和当下“无偿献血”一样的闹剧。献血者无偿,血站拿来卖钱
写实
自由,就是宽容异端的思想言论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9: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WJ87 于 2009-12-23 18:18 发表
似乎你还完全不知道在西方文明国家中,立法与司法是分立的。是否应当通过立法禁止某向行为是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而不并不意味着法律本身附带着任何“目的性”。也就是说,若一个国家的制度是真正民主的而非
…
奇怪,您根据哪句话认为我不知道立法和司法是分立的?既然立法是独立的,其程序时根据参、众两议会的民主程序进行立法,那么你又根据什么认定议会通过的法律不带有任何“目的性”呢。后边你又说应该立法禁止买卖器官是出于保护“社会中较低阶层的弱势群体”的目的,您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另外,允许买卖器官并非就一定是对“社会中较低阶层的弱势群体不利”,这可能还是低阶层弱势群体的一个生财之道,有些人若自己想卖而你禁止他的话,实际是无理的剥夺了他的经济自由。
而我前边说的“不该立法禁止公民出售自己的器官”,仅仅是我个人的看法,并不是说人体器官就应该允许自由买卖,也不是指民主国家都必须按照我这个意思立法。
写实
自由,就是宽容异端的思想言论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9:1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WJ87 于 2009-12-23 18:43 发表
毒品交易算不算是“价值中立”的,可是我知道任何一个健康的社会都会立法禁止贩毒。
居然能跟毒品混同看待,毒品传播本身是对使用者有害的,人体器官的使用不会伤害他人。
WJ87
无产阶级煽动家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9:1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写实 于 2009-12-23 19:10 发表
居然能跟毒品混同看待,毒品传播本身是对使用者有害的,人体器官的使用不会伤害他人。
看清楚了,我说的是毒品交易,而不是使用!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9:2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hanfree 于 2009-12-23 18:13 发表
每个人当然可以有自己的价值观,不过既然成立政府,在一部宪法下生活,在公共生活方面,还是需要一定程度的共识的
自由辩论是达成共识的一种手段,怎么能说是钻牛角尖,诛心更是不必
任何人都可以有为奴的价值观,任何人也可以批驳嘲笑这种奴才的价值观
我们并没有在一部宪法下生活,更没有公开自由辩论的权利
如果让lz这种五毛肆意妄为,才是真正的罪过呢
WJ87
无产阶级煽动家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3 19:4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写实 于 2009-12-23 19:04 发表
奇怪,您根据哪句话认为我不知道立法和司法是分立的?既然立法是独立的,其程序时根据参、众两议会的民主程序进行立法,那么你又根据什么认定议会通过的法律不带有任何“目的性”呢。后边你又说应该立法禁止买卖
…
我想我说的很清楚,如果你没看懂我就在重申一遍:立法时显然是有目的的,但这不能因此就推论说法律本身附带着立法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