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春秋决狱”制度下的中国专制、人治司法传统

写实

自由,就是宽容异端的思想言论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5:33 只看该作者

儒家“春秋决狱”制度下的中国专制、人治司法传统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通过考察推测犯罪动机是否符合儒家《春秋》论著来做出判决的判案审理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

“春秋决狱”的推行和沿用,导致以人治超越法治成为中国司法正统,不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审理判案,而根据权力者的主管意愿审理案件,将中国专制司法推向顶峰。

(1)春秋决狱过于强调行为者的主观性。强调“本其事”即强调根据客观事实判案,是正确的,但儒家学说在深入法律的过程中,将行为者的主观动机放在绝对起决定性的地位,只要其动机不符合儒家经典理论,就要加以重罚,而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定为犯罪的情况,则任意加以比附。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因为,对于儒家经典中的“志善”、“志恶”的理解可以从多方面进行,也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统治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趣和好恶定罪量刑,往往导致相同的犯罪其判决相去甚远。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目标难以实现。依据春秋所作的法律条文的解释过于主观化,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思想犯罪泛滥。

(2)春秋决狱加剧了司法的腐败。《春秋》一书的特点就在于文字银辉,可以有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解释,在司法审判中,实际上没有客观严格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级官吏根据主观意志来判断的。而这些官吏在审案时常常以“微言圣意”作为借口,牵强附会,为满足自己的一己之私,故意曲解法律。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更为腐败。

(3)春秋决狱使得法律和政治、伦理之间界限更加模糊。在我国古代社会,法律和其它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间的界限本来就不是很清晰,汉统治者推行春秋决狱以后,儒家伦理道德从各个方面渗透到法律中去,而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大一统,极力主张儒家思想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作用,甚至在某些司法活动中以儒家经典的伦理道德代替法律,最终按照统治者的意志实现对法律改造。

(4)春秋决狱加强了对人们的思想控制,同时达到了文化专制的目的。通过在法律上推行春秋决狱,并进行儒家思想其它各方面的渗透,将人们的思想禁锢在统治者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君臣、父子、夫妇”之道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教化和惩罚的双重手段渗透到人们日常的行为和思想中。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实践中受到严重的挑战,并使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也局限在儒家思想限定的范围内。经过几千年的流传和演化,统治者在加重对人们思想控制的同时,也达到了推行文化专制的目的。

春秋决狱以儒家思想作为法律上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融合了儒家、法家等诸多思想主张,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标志的同时,也因为其判案的主观性强,司法官员经常以自己的个人好恶任意定罪,扩大了法律的随意性和任意性,背离了法律的公正性、正义性的要求。当代的法治建设在借鉴吸收传统法律思想精华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完备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法律技术和完善法律实践。

原心定罪,以动机判刑 ,为专制大开方便之门

由于《春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强调“礼禁于未然之前”,所以,儒家学说的推行者们特别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认为“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客观犯罪的事实,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的行为动机,就可以加以惩罚,不必一定要等到犯罪真正出现时再施以惩处。对于首犯,应该从重处罚,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应当从轻处罚。这种动机论曾被后人评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就是“志善”,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据记载,孔子处死少正卯就是“原心定罪”的典范,孔子任代理宰相之职,将学者少正卯处以死刑。罪状如下:

第一、“心逆而险”。只是主观的认定他居心阴险,并无不法的行为。

第二、“行僻而坚”。行为怪诞,不接受劝告。

第三、“言伪而辩”。说谎话而坚持是事实。

第四、“记丑而博”。记忆力强,学问也渊博,但所知皆丑陋。

第五、“顺非而泽”。自己的错误,却把它粉饰为好事。

孔子强加给少正卯的五大罪名贯彻了他推行的“原心定罪”原则。以“心”作为定罪的根据。汉朝统治者推行《春秋》决狱,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原心定罪”。

春秋诀狱得到统治者认同的重要原因是它提倡“原心论罪”,即主张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主要是犯罪动机——“志善”或“志恶”作为罪行轻重或有罪无罪的标准和条件。既可以不顾客观事实,又可以摆脱法律形式的束缚,使执法者的任意决断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这种主观归罪自身所无法克服的缺陷带来许多司法上的弊端,最为显著的是必然导致同罪异罚的恶果,或是以“志善”为由为统治阶级的犯罪而开脱,或以“志恶”为由加重对广大民众的处罚,甚或一句《春秋》经义就可以使无辜的罪及九族,祸灭三族,正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记·刑德篇》。)总之,春秋决狱本着君本主义的王权大一统政治哲学观,将亲亲相隐等儒家礼教礼治思想和原则作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达到了随心所欲驾驭民众的目的。

另一方面,春秋决狱的实行,使得儒家的经典法律化,儒家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与王权专制社会的刑法条文合二为一,形成约束人们行为的共同准则。不言而喻,这也必然为王权社会的罪刑擅断特别是君主之罪刑擅断大开方便之门,实力王权破坏法制创造了条件。罪刑擅断的滥觞,必然给不法之吏舞文弄法创造条件,造成司法的随意性,从而埋下“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汉书·刑法志》。)的司法腐败的根源。由此造成刑法的权威性越加受到干扰,致使罪刑法定原则无以体现和实施。

综上所述,“春秋决狱”传统将中国古代专制司法推向顶峰,使得中国一直沉溺与以人治替代法治,靠政治权力垄断操控司法的集权专制体制中,至今贻害无穷。

[ 本帖最后由 写实 于 2009-12-18 15: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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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sint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5:46 只看该作者

lz你这样有意思么?中国法治不彰的原因在春秋决狱?你知不知道在中世纪,《圣经》、早期教父作品、罗马法集成、教皇敕令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法条?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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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5: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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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versint 于 2009-12-18 15:46 发表

lz你这样有意思么?中国法治不彰的原因在春秋决狱?你知不知道在中世纪,《圣经》、早期教父作品、罗马法集成、教皇敕令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法条?

民族主义抱残守缺有意思么?

春秋决狱制度纯粹是以”人治专制替代法治”是不是事实?其配合“比附援引”制度操控中国司法两千多年,是不是专制传统的体现?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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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5:58 只看该作者

起码的就事论事和谦虚态度都没有,一说到中国的问题弊病,就马上开始骂西方,仿佛骂了西方后中国的弊病就都可以视而不见、不翼而飞了,总是重复这种思路太厚颜无耻了吧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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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6:02 只看该作者

西方再坏,人家早已经有了法治,早有了司法独立,你有吗? 我们至今连法治的影子都没有见过,有什么脸面骂西方?

骂死了西方中国也还是在“春秋决狱”似的人治传统里转圈

Eversint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6: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看来没有明白我在说什么。你这样不管三七二十一逮到一个材料不加分析就把帽子扣下来不是理性的态度。

你以为我2L举的例子是在批评西方?恰恰相反。西方就是在信仰这些经典并解读这些经典的基础上发展出了第一个近代的法律体系——教会法,并且培养出了近代的第一批职业法学家,组成了法律共同体。换句话说,西方版的“春秋决狱”,乃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滥觞。你拿春秋决狱这个孤立的例子来批评中国的人治是明显的没说到点子上。

中国的传统是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为权力服务,再深一步说就是权力一元化,没有西方的教权与王权的对抗,法律共同体根本不可能得到成长。

加上昨天举的八议例子,我认为楼主对法治和中国传统的理解都有问题。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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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6:32 只看该作者

春秋决狱制度不是什么“孤例”,而是一个从汉代开始一直伴随中国司法制度的判案传统,以《春秋》礼教教条判案一直沿用到清代。

春秋绝育就是按照儒家孔子的著作来作为法条依据判案,并且可以公然以诛心方式靠判断动机的善恶来定罪,这不是人治是什么?这不仅是人治,而且显然是人治中最专制的执法定罪方式。

至于楼上说什么西方也是按照“春秋绝育”来判案的,纯粹简直荒唐之极的臆想。

某些人为了鼓吹儒家已经到了赤裸裸撒谎的程度了,居然还好意思指责别人不理性。

Eversint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6:42 只看该作者

我只是在列举事实,西方人比中国人笨,所以他们就要动脑子想啊,这些经典背后到底蕴藏着什么道理呢?最后就诞生了洋洋大观的判例汇编以及各种成文法。中国则一直没有对法律(哪怕是用作法条的儒家经典)进行体系化的细致分析,法律最终不是作为一门学问一种信仰,而是一门工具而存在着。

以判断善恶动机来治罪,并不新鲜,这是一种法律思想,到今天还有影响,也不必然和人治联系在一起。

lz你不要把你自己无根据的判断带到论述中去。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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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6: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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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versint 于 2009-12-18 16:42 发表

以判断善恶动机来治罪,并不新鲜,这是一种法律思想,到今天还有影响,也不必然和人治联系在一起。

服了u

Eversint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6:50 只看该作者

否则你觉得主观恶性这个影响量刑的情节算什么?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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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6: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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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versint 于 2009-12-18 16:50 发表

否则你觉得主观恶性这个影响量刑的情节算什么?

将执法者感觉符合不符合《春秋》论著作为有罪无罪的标准,你觉得这就是判断“主观恶性”?

所以杀少正卯的罪名成立,仅仅因为他的思想孔子不喜欢听,而在你眼里这不是人治,更不是专制。

奢侈的愿望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7: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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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写实 于 2009-12-18 16:32 发表

春秋决狱制度不是什么“孤例”,而是一个从汉代开始一直伴随中国司法制度的判案传统,以《春秋》礼教教条判案一直沿用到清代。

春秋绝育就是按照儒家孔子的著作来作为法条依据判案,并且可以公然以诛心方式靠判断动 …

你不知道春秋是什么。春秋是史书,不是经书,就是史官说:某年月日,某事发生,如何处理。极简单的条文。

孔子笔削春秋,以仁为本,把一些他认为苛酷不足为后人效仿的删掉了。

春秋决狱只在汉代实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参照春秋,一是弥补汉的法条不完备,二是为了扭转秦朝苛酷的司法传统。春秋可以充当判例法。

亲亲相隐,不互相揭发是个很有意义的原则,我个人认为现在还应该有所考虑,不能警察找妻子证明丈夫有罪,“作证是公民义务”,这不合理。

动机判断,这个现在也有考虑,比如首次犯罪,过失犯罪会酌情减刑,实际中不太好把握。

其实说中国没有法治传统,直接说皇上高于法,皇上诏书就是法,就可以了。旧中国不是法治国家众人皆知。

[ 本帖最后由 奢侈的愿望 于 2009-12-18 17:09 编辑 ]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7: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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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versint 于 2009-12-18 15:46 发表

lz你这样有意思么?中国法治不彰的原因在春秋决狱?你知不知道在中世纪,《圣经》、早期教父作品、罗马法集成、教皇敕令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法条?

有意思的

那为啥人家能够走入文明,我们到现在还在春秋呢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7: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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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versint 于 2009-12-18 16:50 发表

否则你觉得主观恶性这个影响量刑的情节算什么?

^_^

绝对白痴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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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7: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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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奢侈的愿望 于 2009-12-18 17:06 发表

你不知道春秋是什么。春秋是史书,不是经书,就是史官说:某年月日,某事发生,如何处理。极简单的条文。

孔子笔削春秋,以仁为本,把一些他认为苛酷不足为后人效仿的删掉了。

春秋决狱只在汉代实施,法律 …

《春秋》只有你家私藏的,我就见不到吗 ?!

以《春秋》这种帝王礼教作为唯一价值评判标准,将这种基于专制等级礼教的政治性书籍作为有罪与否的标准,让执法者根据个人主管意愿和好恶随意推断犯罪动机,并以动机而非事实罪行作为治罪依据,将道德、政治、信仰与司法混淆于一谈,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是典型的以人治替代法治的专制传统。

Eversint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7: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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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光明的格里高利 于 2009-12-18 17:21 发表

^_^

绝对白痴

仔细讲讲。

奢侈的愿望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7: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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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写实 于 2009-12-18 17:22 发表

《春秋》只有你家私藏的,我就见不到吗 ?!

以《春秋》这种帝王礼教作为唯一价值评判标准,将这种基于专制等级礼教的政治性书籍作为有罪与否的标准,让执法者根据个人主管意愿和好恶随意推断犯罪动机,并以动机而

扣帽子挺在行嘛。春秋记载都是事情,个案,不是礼教,如果这个叫政治断案,那美国用判例作为司法依据也是错了。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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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7: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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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奢侈的愿望 于 2009-12-18 17:30 发表

扣帽子挺在行嘛。春秋记载都是事情,个案,不是礼教,如果这个叫政治断案,那美国用判例作为司法依据也是错了。

我扣你什么帽子了?

春秋恰恰用个案的方式来宣扬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礼教的,这个事实难道也要故意否认吗?规定君、臣贵贱等级制度的著作不是政治意识形态是什么?将政治立场混入刑法中加以治罪,这算什么?

用道德判断来代替法律判断,这也是儒家的专长。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7: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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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versint 于 2009-12-18 17:24 发表

仔细讲讲。

既然是白痴,再详尽的解释对于白痴有用么?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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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7:56 只看该作者

大家还是心平气和一点比较好,就事论事,不针对人 :)

奢侈的愿望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8: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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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写实 于 2009-12-18 17:38 发表

我扣你什么帽子了?

春秋恰恰用个案的方式来宣扬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礼教的,这个事实难道也要故意否认吗?规定君、臣贵贱等级制度的著作不是政治意识形态是什么?将政治立场混入刑法中加以治罪,这算什么?

你这是动机入罪。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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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8: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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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奢侈的愿望 于 2009-12-18 18:01 发表

你这是动机入罪。

你在扣帽子

奢侈的愿望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8: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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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写实 于 2009-12-18 18:12 发表

你在扣帽子

如果董仲舒选择了《美国判例精选集》或者《联合国人权宣言》作为标准,并对所有故意侵犯人权的家伙罪加一等,你是不是赞同?

Eversint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8:46 只看该作者

lz没有看到的一点是,你举的例子里所包含的法治的种子,并不比同时期(甚至在启蒙运动之前)的西方更少。阻止这些种子发展成为一整套法律体系的原因,你没有给出来。

奢侈的愿望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9:48 只看该作者

有一批隐藏的极深的五毛,任务就是论证普世价值是西方价值,中国自古就没有,和中国文化格格不入,为中国传统所不容,不会被中国人接受。

风餐露宿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0: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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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versint 于 2009-12-18 16:42 发表

我只是在列举事实,西方人比中国人笨,所以他们就要动脑子想啊,这些经典背后到底蕴藏着什么道理呢?最后就诞生了洋洋大观的判例汇编以及各种成文法。中国则一直没有对法律(哪怕是用作法条的儒家经典)进行体系化的

这个你就说错了,西方人固然把判例汇编以及各种成文法搞的很细致,但是并不代表中国在这方面就一点没发展过,哪怕是清代,还是有人搞出了案例集,并作为官府判案的标准下发的。

风餐露宿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0:08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西方的法学,就是继承了楼主所批判的东西才发展起来的。

风餐露宿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0:11 只看该作者

孔子没有杀少正卯,当然了,这个故事是荀子用来表达自己的证见的,而董仲舒这类汉朝的儒家思想家又受荀子影响比较大,说杀少正卯这个主张是汉朝法律制定的依据倒也问题不大。

风餐露宿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0: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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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奢侈的愿望 于 2009-12-18 19:48 发表

有一批隐藏的极深的五毛,任务就是论证普世价值是西方价值,中国自古就没有,和中国文化格格不入,为中国传统所不容,不会被中国人接受。

潜台词就是,既然以前一无是处,那么现在干啥都是先进的,都是革命的嘛。

风餐露宿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0:14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春秋决狱”本身倒是很不错的司法原则嘛,说古代很难完全做到倒是对的,但是这个原则本身可没问题。

Eversint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0: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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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09-12-18 20:04 发表

这个你就说错了,西方人固然把判例汇编以及各种成文法搞的很细致,但是并不代表中国在这方面就一点没发展过,哪怕是清代,还是有人搞出了案例集,并作为官府判案的标准下发的。

我对中国法治史不是很了解,只是知道中国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生机勃勃的体系化的法律系统。说一千多年里一点儿没发展当然是不现实的,不过最终也没达成像西方那样的成就……

风餐露宿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0:21 只看该作者

经常能在许多论坛看到一些对西方政治历史法律一窍不通的家伙在那里号召大家学习西方。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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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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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奢侈的愿望 于 2009-12-18 18:18 发表

如果董仲舒选择了《美国判例精选集》或者《联合国人权宣言》作为标准,并对所有故意侵犯人权的家伙罪加一等,你是不是赞同?

把孔子的《春秋》等六经看作《美国判例精选集》和《联合国人权宣言》是我看到的最厚颜无耻的说法了,哈哈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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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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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09-12-18 20:11 发表

孔子没有杀少正卯,当然了,这个故事是荀子用来表达自己的证见的,而董仲舒这类汉朝的儒家思想家又受荀子影响比较大,说杀少正卯这个主张是汉朝法律制定的依据倒也问题不大。

你没有任何史料表明孔没杀少正卯,而历史记载中纪录的是孔子杀了此人,连司马迁的《史记》中对此也有记载。你质疑也要有历史证据,不能乱下结论。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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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09-12-18 20:21 发表

经常能在许多论坛看到一些对西方政治历史法律一窍不通的家伙在那里号召大家学习西方。

哇塞,是不是你也经常看到一些对地铁技术一窍不通的家伙在号召大家学习西方的城市交通

脑残啊,朋友

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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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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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奢侈的愿望 于 2009-12-18 19:48 发表

有一批隐藏的极深的五毛,任务就是论证普世价值是西方价值,中国自古就没有,和中国文化格格不入,为中国传统所不容,不会被中国人接受。

这斯已经开始实践“春秋决狱”了!

通过恶意猜测我的动机来加以定罪,果然是儒家株心定罪的传统方式,原心定罪,谁不合你的心意就是五毛,

真不知道配合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和北大左棍孔庆东的儒家鼓吹者,到底谁更像五毛,是不是有点恶人先告状的意思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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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写实 于 2009-12-18 21:03 发表

把孔子的《春秋》等六经看作《美国判例精选集》和《联合国人权宣言》是我看到的最厚颜无耻的说法了,哈哈

是啊,脑子基本被枪打过了,再捣了一捣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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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写实 于 2009-12-18 21:21 发表

这斯已经开始实践“春秋决狱”了!

通过恶意猜测我的动机来加以定罪,果然是儒家株心定罪的传统方式,原心定罪,谁不合你的心意就是五毛,

真不知道配合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和北大左棍孔庆东的儒家鼓吹者,到 …

又没定你罪,急啥?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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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09-12-18 20:14 发表

楼主说的“春秋决狱”本身倒是很不错的司法原则嘛,说古代很难完全做到倒是对的,但是这个原则本身可没问题。

当然有问题,做不出来的原则就是口号而已

写实

自由,就是宽容异端的思想言论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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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光明的格里高利 于 2009-12-18 21:22 发表

又没定你罪,急啥?

罪名已经定了啊————“一批隐藏的极深的五毛“, 看看,好像不仅定了我的,连你也给捎上了,凡是敢在此批评儒家和中国传统大概都算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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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写实 于 2009-12-18 21:27 发表

罪名已经定了啊————“一批隐藏的极深的五毛“, 看看,好像不仅定了我的,连你也给捎上了,凡是敢在此批评儒家和中国传统大概都算

做五毛有啥不好的,很光荣啊,发帖赚钱养家糊口,加速折旧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32 只看该作者

这里面讨论的有几个学过中法史和外法史的

拜托,我看得是实在牙疼

太有中国特色了,一群什么都没概念的在这里研究学术问题

写实

自由,就是宽容异端的思想言论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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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餐露宿 于 2009-12-18 20:14 发表

楼主说的“春秋决狱”本身倒是很不错的司法原则嘛,说古代很难完全做到倒是对的,但是这个原则本身可没问题。

没问题,呵呵,有利于儒家强权者肆意操控法律,你当然觉得没问题

此原则独尊儒家,执法者觉得谁不符合儒家忠君专制礼教思想谁就是有罪,儒家执法者看谁不顺眼谁就倒霉,

像这种毫无公正可言的王法,你这个儒家崇拜者当然觉得没问题,反正中国专制黑暗与否你也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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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就是宽容异端的思想言论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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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光明的格里高利 于 2009-12-18 21:30 发表

做五毛有啥不好的,很光荣啊,发帖赚钱养家糊口,加速折旧

问题是俺这是赔钱赔时间精力发贴,反被诬为五毛,孔庆东教授,秦刚领导,赶紧给俺发点经费吧,俺不能白背这个黑锅啊

机密武装 该用户已被删除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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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光明的格里高利 于 2009-12-18 21:32 发表

这里面讨论的有几个学过中法史和外法史的

拜托,我看得是实在牙疼

太有中国特色了,一群什么都没概念的在这里研究学术问题

这不是学术问题,这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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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机密武装 于 2009-12-18 21:40 发表

这不是学术问题,这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

恩,关系未来就没什么知识就开始瞎讲八讲了

这真是儒家士子们磊落的胸怀啊

太狗屁了

机密武装 该用户已被删除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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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光明的格里高利 于 2009-12-18 21:47 发表

恩,关系未来就没什么知识就开始瞎讲八讲了

这真是儒家士子们磊落的胸怀啊

太狗屁了

我不是儒教徒,我是主张灭儒的。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4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51 只看该作者

先读懂ABC再来扯淡,各位知道浅薄怎么写么,就是你们这样的讨论内容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4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55 只看该作者

nnd,满帖子都是中国人的劣根性,包括我

闪了,一帮子爱讨论法制史问题的菜鸟

机密武装 该用户已被删除

5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21: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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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光明的格里高利 于 2009-12-18 21:51 发表

先读懂ABC再来扯淡,各位知道浅薄怎么写么,就是你们这样的讨论内容

问题是人民大多是浅薄的,你跟他们讲什么儒教是专制的维护工具,他们不明白。但你告诉他们(尤其是玖零后),儒教真的在中国占了统治地位,你们就不能看A片,不能随便泡马子。。。。。。。再给他们枪,免刑令和儒教分子名单——不用我们说啥,他们自己就会去要儒教徒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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