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对艾未未工作室申请公开5.12相关信息的回复和工作室的答复

本主题由 张书记 于 2009-11-21 15:25 解除置顶 aiweiwei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1:56 只看该作者

四川政府对艾未未工作室申请公开5.12相关信息的回复和工作室的答复

艾未未工作室在2009年10月28日—11月5日之间,分别向中国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青年发展基金会、四川省教育部基金会等9家政府机构用EMS寄出要求公开5.12相关信息的函。截至2009.11月16日,已全部收到上述9家机构的回复,回复情况如下:

1、 中国地震局出具了登记回执,并在回复中承诺在11月19日之前做出答复。

2、 四川省地震局也在11月4日出具了“登记回执”,但是在11月9日又反悔,又寄出了《获取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

3、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青年发展基金会、四川省教育基金会这7家机构出具了措辞几乎一模一样的《获取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要求公民必须在10之内“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的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依法作出处理”。

目前,艾未未工作室已经对上述要求补充信息用途证明的8个机构寄出了相应的回复。

附图:

中国地震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

中震[2009]第1号 –回

柯丹同志:

你于2009年10月27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2009年10月29日收到。

经审查,你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的申请本机关将于2009年11月19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通知。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公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图:

四川省公安厅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

李心:你好。

兹于2009年10月30日收到你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附图:

四川省青基会关于获取信息公开补充申请告知书

徐烨:你好。

兹于2009年10月30日收到你提出的获取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

                    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专用章  

                     2009年11月10日  

附图: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获取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

艾未未:你好。

兹于2009年11月4日收到你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

                  四川省教育厅  

                  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图: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

吕恒中:你好。

兹于2009年11月9日收到你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

                四川省建设厅  

                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图:

四川省地震局关于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

黄佳丽:你好。

兹于2009年11月4日收到你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

            四川省地震局  

         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图:

四川省地震局关于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川震[2009]第1号 –回

黄佳丽:

你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2009年11月4日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

        四川省地震局公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附图:

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关于获取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

刘耀华:你好。

兹于2009年10月30日收到你提出的获取信息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

        四川省教育基金会  

        信息公开专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图: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

赵颖:你好。

兹于2009年10月30日收到你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

         四川省民政厅  

        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图: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

刘艳萍:你好。

兹于2009年11月6日收到你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 本帖最后由 aiweiwei 于 2009-11-16 12: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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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weiwei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1:57 只看该作者

艾未未对四川省教育厅《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已于11月12日寄出)

艾未未对四川省教育厅《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

四川省教育厅有关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我的名字是艾未未,自2008年5.12

汶川地震以来,我一直从事有关汶川地震和学生死亡情况的“公民调查”调研工作,这项调研涉及教育、民政、建设、公安、地震等领域与地震相关的信息和政策。

为了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我的调研工作,开展我在艺术领域的创作活动,根据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提出信息公开的要求。

每一个现代公民的健全生活、生产活动,取决于对于他生存的社会信息的理解和知情状态,准确性的理解。个体的公民是国家或人民政治构成的基本的成员,获取准确的信息,行使知情权是公民作出正确判断、行为选择的前提,是生存不可缺失的先决条件。“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是人类所共同认同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

个人的完整是社会的基础政治形态,是人权理念和人的社会属性的基本受体,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基石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最终目的。

一切有关自由的努力都是以个人的自由为目的,为了实现这一自由,实践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必然途径;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公民的知情、监督,参政权是必然手段。

政务的坦诚、透明是社会公平不可少的保证。没有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保证,没有个人为自己的权益作出的努力和抗争,没有公民监督政治权力的制度保证,势必导致极权和腐败的发生。

《国务院提出的信息公开》是保证社会进入民主和法治的基本措施,也是尊重维护个人权利的基本体现。在此条约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和公民获取信息的条件。

要求以“信息用途”作为信息公开的条件,要求申请者对其“申请的用途做相关证明”的解释,是对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的曲解和变相抵制,它有悖于对公民与生具有的基本的权利的理念,与宪法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理念相违背。

要求公民“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同样是对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违背。“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限制人们的知情权,就是限制的人的自由选择权和自由发展的权,这是掩盖的手段也是它的罪恶的本质。因为这个世界上的所有罪恶都是源以剥夺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前提的。

为了证明我的工作,我提供了我们以往的工作在公共媒体中的报道。

希望获得你的理解和协助

公民调查 艾未未

2009年11月12日

附录:《5.12公民调查》2009年部分媒体报道 (截止至2009年5月8日) :

3月18日 《财经》杂志

3月24日 天涯论坛

3月25日 《南方周末人物》周刊

3月29日 Sueddeutsche Zeitung

4月1日 TVE西班牙电视

4月2日 香港NOW TV

4月2日 ARD German TV

4月3日 法兰西国际新闻电视台 FRANCE24

4月4日 日本经济新闻

4月4日 环球时报Global Times

4月6日 美国公共广播电视台 National Public Radio

4月8日 瑞士电视台 (Swiss Television)

4月8日 荷兰NRC 商报

4月9日 日本广播协会(NHK)电视台

4月10日 AFP(Agence France-Presse) Beijing 法新社

4月10日 CTV (Canadian television) 加拿大电视网

4月11日 德国RTL电视台

4月11日 ITN英国独立电视台

4月12日 《中国周刊》杂志

4月12日 瑞士法语广播电台

4月12日 《南风窗》杂志

4月14日 TIME 时代周刊

4月14日 美联社

4月15日 广东新周刊

4月15日 香港电台RTHK

4月16日 挪威国家广播电视台 挪威日报

4月16日 日本读卖新闻社

4月17日 DPA 德新社

4月18日 朝日新闻

4月18日 意大利广播电视台

4月18日 荷兰国际新闻电视台

4月19日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

4月24日 FRANCE 2

4月24日 日本东京新闻报社

4月24日 法国费加罗报LE FIGARO

4月24日 法国广播集团和法国国际电

4月24日 潇湘晨报

4月25日 瑞典国际广播电台

4月25日 Denmark Information Newspaper

4月25日 东京电视台TV TOKYO

4月29日 BBC英国广播公司

4月29日 《时尚先生》

4月29日 日本每日新闻社

4月30日 德国电视二台

4月30日 加拿大广播公司

4月30日 法国解放报 论坛报 法国财经日报

5月1日 PUBLICO Spanish Daily News

5月3日 加拿大环球电视台

5月3日 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5月4日 路透社北京分社

5月4日 意大利晚邮报

5月6日 Frankfurt Review Daily Newspaper

5月6日 Der Spiegel德国明镜周刊

5月6日 Bloomberg TV

5月6日 德国之声国际广播电台DWTV

5月6日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国际公司

5月7日 英国泰晤士报 J

5月7日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 News Worldwide

5月7日 法国电视1台和ARTE电台

5月7日 美联社北京分社

5月7日 西班牙《国家报》驻北京分社

5月8日 RTHK 《自由风自由PHONE》

5月8日 中国日报CHINA DAILY

5月8日 新闻周刊 Newsweek

5月8日 Australia Network 澳广卫视

5月8日 MSNBC

[ 本帖最后由 aiweiwei 于 2009-11-16 12:01 编辑 ]

竹青夫人

12点党大护法/不要问12点党是什么,刘总书记跟你法院见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1:59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哈!

具体用途就是为了履行一个公民的监督权力!证明就是老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aiweiwei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2:00 只看该作者

刘艳萍对四川省财政厅要去补充信息用途的回复(已于11月12日寄出)

四川省财政厅:

我于11月11日收到的财政厅《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在告知书中,财政厅提出

“根据有关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的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我认为,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的曲解和变相抵制,与公民与生具有的基本的权利的理念相悖,与宪法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理念相违背。

因为政府信息属于公众财产,社会任何成员都有权因任何原因要求掌握这些信息,公开政务信息、接受监督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和义务。监督政府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最根本的理由和用途,这个用途无需公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举证。

我的申请已于2009年11月3日送达,在申请书中已写明:“所需信息用途为1、掌握5.12地震真实情况和相关依据,作为调查和研究的依据;2、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5.12地震发生后,我被灾区地震中坍塌的校舍和死难的师生所震惊,我花几个月时间专门对灾区校舍、遇难学生情况进行了研究,希望我们社会能从中吸取有益的借鉴。但是很多信息政府已经掌握,属于重复工作,因此,我希望四川省财政厅应尽快主动公开的上述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信息,这将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产生有益的借鉴。为尽快得到回复,我在此补充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用途:

1、 本人拟研究四川省教育政策的变化

2、 研究政府对教育资金投入的变迁。

3、 研究四川省财政对教育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监督情况。

4、 研究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建设、维修和危改资金来源结构

5、 研究5.12地震中财政资金和捐款物资的接受、使用、监督情况。

希望能获得财政厅的理解和支持。

申请人:刘艳萍

2009年11月11日

aiweiwei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2:03 只看该作者

刘耀华对四川省教育基金会《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已于11月13日寄出)

对四川省教育基金会《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

四川省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我于2009年11月13日收到你处的《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该告知书中称“根据有关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请于收到之日起10内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

自2008年5.12

汶川地震以来,我作为一名志愿者一直从事有关汶川地震和学生死亡情况的调研工作,这项调研涉及教育、民政、建设、公安、地震等领域与地震相关的信息和政策。为了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我们的调研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提出信息公开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保证社会进入民主和法治的基本措施,也是尊重维护个人权利的基本体现。在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和公民获取信息的条件。该条例第十三条中明确说明:“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我在信息公开申请函中已经注明:“所需信息用途为1、掌握5.12地震真实情况和相关依据,作为调查和研究的依据;2、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且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5.12地震发生后,我用了数月时间对5.12抗震救灾工作情况进行了研究,希望我们社会能从中吸取有益的借鉴。

除此之外,关于该告知书,我有一点疑问,请说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中“有关规定”的具体所指是什么。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作为政府机关对公民提出的任何要求都需要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该告知书中 “请于收到之日起10内提供”中“10”后少了一个“日”字,应该是你们的工作疏忽,希望你们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严谨和细致。

望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尽快公开信息。

刘耀华 2009年11月13日

aiweiwei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2:04 只看该作者

赵颖对四川省民政厅《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已于11月13日寄出)

对四川省民政厅《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

四川省民政厅有关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自2008年5.12

汶川地震以来,我作为一名志愿者一直从事有关汶川地震和学生死亡情况的“公民调查”调研工作,这项调研涉及教育、民政、建设、公安、地震等领域与地震相关的信息和政策。为了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我们的调研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提出信息公开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保证社会进入民主和法治的基本措施,也是尊重维护个人权利的基本体现。在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和公民获取信息的条件。要求以“信息用途”作为信息公开的条件,要求申请者对其“申请的用途做相关证明”的解释,是对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的变相抵制,它有悖于对公民的基本的权利的理念,与宪法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理念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中明确说明:“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我在信息公开申请函中已经注明:“所需信息用途为1、掌握5.12地震真实情况和相关依据,作为调查和研究的依据;2、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5.12地震发生后,我用了数月时间专门对遇难学生情况进行了研究,希望我们社会能从中吸取有益的借鉴。望四川省民政厅尽快公开信息,我在此补充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用途:

1、 研究国家民政部门在震后抗震救灾中发挥的作用。

2、 研究抗震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监督情况。

3、 研究地震遇难人员、对遇难人员的安葬以及对遇难者家庭的补助措施。

希望获得你们的理解和协助,谢谢。

申请人:赵颖

2009年11月13日

aiweiwei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2:05 只看该作者

黄佳丽对四川省地震局《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已于11月13日寄出)

对四川省地震局《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

四川省教地震局有关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自2008年5.12

汶川地震以来,我作为一名志愿者一直从事有关汶川地震和学生死亡情况的“公民调查”调研工作,这项调研涉及教育、民政、建设、公安、地震等领域与地震相关的信息和政策。为了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我们的调研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提出信息公开的要求。

我于2009年11月4日收到四川省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其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地震局有义务对我所申请的信息公开作出书面答复。

又于2009年11月9日,我收到来自地震局的《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在告知书中,财政厅提出

“根据有关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的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我对于贵局的前后矛盾表示无法理解。

也请说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中“有关规定”的具体所指是什么规定?《告知书》中还提到“无正当理由预期提供或者不提供,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

你们将依哪条法作出处理?请详细说明。

每一个现代公民的健全生活、生产活动,取决于对于他生存的社会信息的理解和知情状态,准确性的理解。个体的公民是国家或人民政治构成的基本的成员,获取准确的信息,行使知情权是公民作出正确判断、行为选择的前提,是生存不可缺失的先决条件。“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是人类所共同认同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

要求以“信息用途”作为信息公开的条件,要求申请者对其“申请的用途做相关证明”的解释,是对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的曲解和变相抵制,它有悖于对公民与生具有的基本的权利的理念,与宪法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理念相违背。

要求公民“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同样是对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违背。“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限制人们的知情权,就是限制的人的自由选择权和自由发展的权,这是掩盖的手段也是它的罪恶的本质。因为这个世界上的所有罪恶都是源以剥夺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前提的。要求公民“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同样是对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违背。“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我在信息公开申请函中已经注明:“所需信息用途为1、掌握5.12地震真实情况和相关依据,作为调查和研究的依据;2、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5.12地震发生后,我用了数月时间专门对遇难学生情况进行了研究,希望我们社会能从中吸取有益的借鉴。望四川省地震局尽快公开信息。

为了证明我的工作,我提供了我们以往的工作在公共媒体中的报道。

希望获得你的理解以及信息的公开。

公民调查 黄佳丽

2009年11月13日

苏麻离青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2:20 只看该作者

支持老艾!!

众典鲸鲲

精刻:玉璽、大印;批發:白蛇、河圖、天書、麒麟、霛龜、卿云、嘉禾、獨眼石人、黃帛絹書;代擬:通電、繳文、勸進表;提供假扮狐狸叫、絹書塞入魚腹等售后服務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2:22 只看该作者

来来回回 公文游戏 具体问题不涉及 也别希望从他们那里得到什么确切的解释

langhua9527

大家好吗,我是小浪花!大家好吗,我是小浪花!大家好吗,我是小浪花!大家好吗,我是小浪花!大家好吗,我是小浪花!大家好吗,我是小浪花!大家好吗,我是小浪花!大家好吗,我是小浪花!大家好吗,我是小浪花!大家好吗,我是小浪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2:23 只看该作者

哈哈。。。艾老师。。。

男妇女主任

女党员的男朋友……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2:38 只看该作者

现在有能力跟这帮东西“死磕”的人太少了……

支持艾老……

HENGXIN

民国公民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2:54 只看该作者

支持老艾

无穷无尽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3:09 只看该作者

支持

一煽就动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3:12 只看该作者

开会商量好了吧???

怎么这些部门回复都一个模样呢??

一煽就动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3:14 只看该作者

这些缩头乌龟!

还是中国地震局有种~~~

lionm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3:29 只看该作者

估计他们肯定坐在一起开过会,调调这么一致

我卖糕的 该用户已被删除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3:56 只看该作者

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是理由。老子们都是中国公民。

小龙人

草马族族民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4: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男妇女主任 于 2009-11-16 12:38 发表

现在有能力跟这帮东西“死磕”的人太少了……

支持艾老……

老艾在完成他的精致的行为艺术,良心的艺术

ccjing123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4:33 只看该作者

支持老艾!

太变

偏听不信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6:14 只看该作者

坚定支持

hotspot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6:32 只看该作者

坚定支持

hotspot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6:32 只看该作者

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是理由

梦里水虾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7:08 只看该作者

我在长银大厦,到今天还没暖气,够倒霉的了

光明的格里高利

八卦爱好者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7:10 只看该作者

哎,心虚的

nowave

有事找大哥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7:21 只看该作者

孙子

冻结的黎明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8:03 只看该作者

艾总辛苦了

金陵布衣

任何一个消息在经过官方否认之前都不能相信。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9:26 只看该作者

虽然不能指望从中得到真实的答复,至少可以创造一个可供后人借鉴的案例。

踏雪寻梅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19:31 只看该作者

“根据有关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这样的回复好有喜感。支持老艾。

aiweiwei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6 23:48 只看该作者

“根据有关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用途的用途是什么?

nikon

玛勒格·彼得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7 08:48 只看该作者

用途就是——得知真相

Cena

老蔡。蔡呐,音谐瓷器,与法科。到这里,只图个,无目的消磨。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7 12:1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一煽就动 于 2009-11-16 13:14 发表

这些缩头乌龟!

还是中国地震局有种~~~

只有地震局没索要信息用途即目的或动机证明,直接受理了申请。

青春的脚步

人生就像一只牙缸。你可以把它看成是洗具,也可以看成是杯具!~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7 15:48 只看该作者

出了事情政府部门就知道打太极。

babel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8 00:13 只看该作者

除了中央和四川省地震局

剩下几个鸟部门连个公文都写不顺溜……

XX:你好……

哪个狗日的教他这么写的公文

老拖

最近得了神经病,整个人精神多了。。。。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8 16:5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一煽就动 于 2009-11-16 13:12 发表

开会商量好了吧???

怎么这些部门回复都一个模样呢??

啃腚啊!

kirk1031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8 17:07 只看该作者

顶艾老!!

aiweiwei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9 10:50 只看该作者

吕恒中对四川省建设厅《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已于11月16日寄出)

对四川省建设厅《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

四川省建设厅有关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我的名字是吕恒中,自2008年5.12

汶川地震以来,我一直从事有关汶川地震和学生死亡情况的“公民调查”调研工作,这项调研涉及教育、民政、建设、公安、地震等领域与地震相关的信息和政策。

为了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我的调研工作,开展我在建筑设计领域的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提出信息公开的要求。

每一个现代公民的健全生活、生产活动,取决于对于他生存的社会信息的理解和知情状态,准确性的理解。个体的公民是国家或人民政治构成的基本的成员,获取准确的信息,行使知情权是公民作出正确判断、行为选择的前提,是生存不可缺失的先决条件。“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是人类所共同认同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

个人的完整是社会的基础政治形态,是人权理念和人的社会属性的基本受体,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基石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最终目的。

一切有关自由的努力都是以个人的自由为目的,为了实现这一自由,实践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必然途径;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公民的知情、监督,参政权是必然手段。

政务的坦诚、透明是社会公平不可少的保证。没有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保证,没有个人为自己的权益作出的努力和抗争,没有公民监督政治权力的制度保证,势必导致极权和腐败的发生。

《国务院提出的信息公开》是保证社会进入民主和法治的基本措施,也是尊重维护个人权利的基本体现。在此条约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和公民获取信息的条件。

要求以“信息用途”作为信息公开的条件,要求申请者对其“申请的用途做相关证明”的解释,是对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的曲解和变相抵制,它有悖于对公民与生具有的基本的权利的理念,与宪法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理念相违背。

要求公民“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同样是对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违背。“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限制人们的知情权,就是限制的人的自由选择权和自由发展的权,这是掩盖的手段也是它的罪恶的本质。因为这个世界上的所有罪恶都是源以剥夺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前提的。

为了证明我的工作,我提供了我们以往的工作在公共媒体中的报道。

希望获得你的理解和协助。

公民调查 吕恒中

2009年11月16日

附录:《5.12公民调查》2009年部分媒体报道 (截止至2009年5月8日):

3月18日 《财经》杂志

3月24日 天涯论坛

3月25日 《南方周末人物》周刊

3月29日 Sueddeutsche Zeitung

4月1日 TVE西班牙电视

4月2日 香港NOW TV

4月2日 ARD German TV

4月3日 法兰西国际新闻电视台 FRANCE24

4月4日 日本经济新闻

4月4日 环球时报Global Times

4月6日 美国公共广播电视台 National Public Radio

4月8日 瑞士电视台 (Swiss Television)

4月8日 荷兰NRC 商报

4月9日 日本广播协会(NHK)电视台

4月10日 AFP(Agence France-Presse) Beijing 法新社

4月10日 CTV (Canadian television) 加拿大电视网

4月11日 德国RTL电视台

4月11日 ITN英国独立电视台

4月12日 《中国周刊》杂志

4月12日 瑞士法语广播电台

4月12日 《南风窗》杂志

4月14日 TIME 时代周刊

4月14日 美联社

4月15日 广东新周刊

4月15日 香港电台RTHK

4月16日 挪威国家广播电视台 挪威日报

4月16日 日本读卖新闻社

4月17日 DPA 德新社

4月18日 朝日新闻

4月18日 意大利广播电视台

4月18日 荷兰国际新闻电视台

4月19日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

4月24日 FRANCE 2

4月24日 日本东京新闻报社

4月24日 法国费加罗报LE FIGARO

4月24日 法国广播集团和法国国际电

4月24日 潇湘晨报

4月25日 瑞典国际广播电台

4月25日 Denmark Information Newspaper

4月25日 东京电视台TV TOKYO

4月29日 BBC英国广播公司

4月29日 《时尚先生》

4月29日 日本每日新闻社

4月30日 德国电视二台

4月30日 加拿大广播公司

4月30日 法国解放报 论坛报 法国财经日报

5月1日 PUBLICO Spanish Daily News

5月3日 加拿大环球电视台

5月3日 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5月4日 路透社北京分社

5月4日 意大利晚邮报

5月6日 Frankfurt Review Daily Newspaper

5月6日 Der Spiegel德国明镜周刊

5月6日 Bloomberg TV

5月6日 德国之声国际广播电台DWTV

5月6日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国际公司

5月7日 英国泰晤士报 J

5月7日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 News Worldwide

5月7日 法国电视1台和ARTE电台

5月7日 美联社北京分社

5月7日 西班牙《国家报》驻北京分社

5月8日 RTHK 《自由风自由PHONE》

5月8日 中国日报CHINA DAILY

5月8日 新闻周刊 Newsweek

5月8日 Australia Network 澳广卫视

5月8日 MSNBC

aiweiwei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9 10:51 只看该作者

李心对四川公安厅《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已于11月16日寄出)

对四川公安厅《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

四川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我于2009年11月13日收到你厅的《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该告知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请你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请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

自2008年5.12

汶川地震以来,我作为一名志愿者一直从事有关汶川地震和学生死亡情况的调研工作,这项调研涉及教育、民政、建设、公安、地震等领域与地震相关的信息和政策。为了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我们的调研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提出信息公开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保证社会进入民主和法治的基本措施,也是尊重维护个人权利的基本体现。在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和公民获取信息的条件。该条例第十三条中明确说明:“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我在信息公开申请函中已经注明:“所需信息用途为1、掌握5.12地震真实情况和相关依据,作为调查和研究的依据;2、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且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为尽快得到回复,我在此补充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用途:

1、 研究国家公安部门在震后抗震救灾中发挥的作用。

2、 研究震后公安部门对遇难者名单、身份的处理过程及相关事宜。

3、 研究震后公安部门开展维稳工作的成效与其负面作用。

4、 监督各级公安机关用于维稳方面的费用开支,用途,并予以监督。

希望获得你们的理解和协助,谢谢。

申请人:李心

2009年11月16日

aiweiwei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9 10:51 只看该作者

徐烨对四川省青少年基金会《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已于11月16日寄出)

四川省青少年基金会: 你好

兹于2009年11月13日收到你回复的关于获取信息公开补充申请告知书。

我的信息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你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我的信息申请行为符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第一节第九部你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范围。

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

坚持不懈地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和援建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检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我的信息申请行为符合《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十五条中你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范围。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我的信息申请行为符合《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你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范围和接受社会监督范围。

第四条 应当公开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信息的主体包括:

(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二)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

(四)向以上部门和单位移交接收捐赠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七条 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量及使用结果;

(二)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三)发放资金、物资的流程;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捐赠人和社会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询问的答复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我的信息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你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请说明《获取信息公开补充申请告知书》中提及“根据有关规定”中“有关规定”的具体所指是什么规定?《获取信息公开补充申请告知书》中还提到“无正当理由预期提供或者不提供,我们将依法作出处理。”

你们将依哪条法作出处理?请详细说明。

请于收到之日起15日给予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或者不答复者,我将依法作出起诉。

公民调查 徐烨

2009年11月16日

zy_q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9 17:42 只看该作者

开会研究怎么回函没通知中国地震局

无意嚣张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9 20:17 只看该作者

两个单位受理:国家和省地震局

所有的要害部门都要求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法不阿Quei

我活在世上,无非是想明白些道理,看见些有趣的事情。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9 22:57 只看该作者

妈的,本来都是些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

aiweiwei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11:34 只看该作者

中国地震局对艾未未工作室申请公开5.12相关信息的回复

中国地震局

补充申请通知书

中震[2009]第一号-补通

柯丹同志:

本机关于2009年11月2日受理了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中震[2009]第一号-回。

请你补充所需信息的具体用途说明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公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 本帖最后由 aiweiwei 于 2009-11-23 11:37 编辑 ]

低和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12:09 只看该作者

统一口径鸟

鞋带么

谦谦君子 温润如玉 我TMD 还需努力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13:10 只看该作者

等着看这些王八蛋部门后续怎么处理的

一煽就动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05:53 只看该作者

真和谐~!

aiweiwei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15:11 只看该作者

柯丹对中国地震局《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已于11月24日寄出)

中国地震局有关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地震局11月19给我发的《补充申请通知书》已收到,我感到十分诧异。

一、地震局两次回复前后矛盾。

10月28日我寄出信息公开申请,地震局在11月2日给我发出了受理申请的回执(中震[2009]第1号–

回):“经审查,你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的申请本机关将于2009年11月19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通知。2009.11.2”

可见,该申请已经被审查并受理了,在15天后你局再提出“补充所需信息的具体用途说明后再行申请”的要求,相当于自己否定了自己上次的审查和受理。

我感觉这种做法有两点不妥,一是出尔反尔,与国家级机关形象不符。二是耽误申请人时间。15天过去了,申请人不仅未收到答复,还需要补充具体用途后再行申请一次,这无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提到的信息公开要及时、便民的原则相悖。

二、关于地震局提出的“补充所需申请的具体用途”的回复

在上次申请中,本人已经明确提出“所需信息用途为:1、掌握5.12地震真实情况和相关依据,作为调查和研究的依据;2、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我认为,信息公开最根本的用途是公民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作为一个现代民主政府,接受人民监督是基本的职责。而信息公开、公民知情则对行使监督权的的基本前提。监督政府工作的证明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身份证,这本人在上次申请中已附上。

另外一个用途是用于本人的调查研究。5.12地震中,超过9万名同胞遇难失踪,财产损失巨大,这是一场令人震惊的民族灾难。本人在地震后花好几个月时间参与5.12公民调查的调研活动,这项调研涉及教育、民政、建设、财政、公安、地震等领域与地震相关的信息和政策。国家地震局在防震减灾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我们调研的内容之一,该调查包括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和预报、预防、抗震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本人此次申请主要用于上述研究。

本人认为,政务的坦诚、透明是社会公平不可少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保证社会进入民主和法治的基本措施,也是尊重维护个人权利,希望地震局能按照该条例的要求,尽快对公众公开地震相关信息。

为了证明我们的工作,在此我提供一份以往的工作在公共媒体中的报道(见附录)。

希望获得你的理解和协助

柯丹

2009.11.24

一煽就动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21:29 只看该作者

也算个中国级政府机构呢,明明说审查通过了申请,19号给回复,

咋又临时变卦啊

它当是小孩过家家呢,

纳税人的钱怎么养了这些不要脸的人呢?

猥琐鼠

4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21:35 只看该作者

哈哈

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