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记者 能不能告诉我谭作人如何协助你们采访?

本主题由 张书记 于 2009-11-6 20:22 解除置顶 艾晓明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 14:11 只看该作者

境外记者 能不能告诉我谭作人如何协助你们采访?

境外记者 能不能告诉我谭作人如何协助你们采访?

                ——艾晓明谈周末访问香港记者被拒  

  

我这次去香港,没有任何放映活动,只是看退休的老朋友。我顺利去了香港,两天就回来了。你说我去采访记者,是的,不过和乌鲁木齐没有任何关系;我关心不了那么多。我关心的是谭作人,因为一审结束后,很快他面临判决。我想请教在地震时期采访过谭作人的香港记者,原因是起诉书上有这么一句话:“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被告人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谭作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顺便请教起诉书作者:“挡获”什么意思?我怎么只听说过“抓获”?!)  

我见到了采访过谭作人的香港节目制作人,他是优秀的编导,有过很多作品获奖。不过,他没有接受我的采访。  

我承认,人们有自由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一个体制外的、独立制片人——我的采访,我完全尊重这个理由。但是我没有预料到这位朋友不接受,因为,我接受过他的采访;我想当然地认为,作为媒体人,他理解我们彼此的工作有多么重要,我们多么需要共同努力来追寻真相。  

写到这里,我还要强调,他并不反对我的这些想法;而他的婉拒,则使我想到了其他一些问题。我下面写的,就是我如何不理解记者不接受采访的依据:公司不同意、会对谭作人案造成负面影响、因为我们还要继续去大陆采访,接受你的采访,会使我们在大陆的工作更困难;更进一步,还有其他记者的补充说明:记者(作为不带偏向的、媒体生产者)不接受采访。

首先,我要说;我理解在大陆做采访的境外媒体工作者的困难,特别是报道问题新闻、有争议的事件时。但是,谈到这种困难和风险,我要补充的是,媒体工作者/贵公司老板,是否把被采访者要承担的风险考虑在内了?  

举一个业界都知道的例子,当年公民吕邦列协助英国《卫报》记者采访太石村,被拖下车打得晕死。该记者后来写的报道说明了他自己被吓坏的程度,由此可见针对采访协助者的暴力之强烈。换句话说,如果境外媒体在采访某些问题时,得不到内地公民的帮助,他们基本上一事无成,至少难以作出深度报道;除非把自己的想象加进去。那么,对于这种一时的、参与了新闻作品制作过程的协助者,你媒体公司要不要承担伦理责任?据我所知,英国《卫报》机构是去到吕邦列养伤的家乡,支付了有关身体检查的费用的。  

观察谭作人一案,也遇到同样情况。阅读四川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谭作人的起诉书可以看到:谭作人之罪并非因为他调查地震灾害,而是他就地震问题接受了境外媒体的采访。从起诉书措词我们看到的是“多次”接受,从浦志强、夏霖等辩护律师的辩护词里我们看到,法庭上提到的只有一家境外媒体:  

  

三、关于控方指控的谭作人发表的5.12地震有关言论的问题法庭调查表明: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被告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也多次为他们采访调查当向导,如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第一财经日报》、《人与生物圈》等杂志,及香港政府所属的香港电台。  

  

那么,作为一个重要的、有广泛影响的案例,一个问题摆在中国内地公民面前,也同时摆在了境外媒体面前:当你去采访大陆公民时,你对他要承担的政治风险,要不要事先买类似旅游意外伤害的保险?要不要支付赔偿金?我这个推理实在有点荒唐,一个不需要思索的答案是:不要。你接受采访,你言责自负。但是,我认为媒体需要面对的问题是:你为什么要采访谭作人?你为什么要发表他严重诋毁党和政府的话(你为什么要害他)?假如他没有严重诋毁,那么他要被当作“严重诋毁”治罪了,你这个境外媒体是不是认同这个罪?假如不认同,你何以能够脱罪?“采访”、且让谭作人做过采访“向导”(律师辩护词语)的人,是否可以接受我的采访,说说当时的情形是怎样的?  

说到这里,我需要表明一下个人态度:假如有人因为接受我的纪录片采访被治罪,我首先得承担责任。因为,如果他不接受我的采访,就没有机会犯罪。那么剩下的事情是,我要不要承担这个罪责?如果我认为这个不是罪,我只有一条路,就是讲出我的看法;讲出我的看法,也许不能救出某一个人,但是,一个法治社会可以有其他救济途径,我的证言,说清了我的责任。假如我不讲,原本是我们共同的罪,就变得要让被我采访的某一个人来承担。  

现在的情况是,谭作人接受采访了,境外报道了。谭作人被抓了,境外又报道了;谭作人被审判,我相信,境外还会继续报道,甚至大热一场。谭作人成为消息热点,但他当初是如何接受采访/协助采访的(如何犯罪以及协助犯罪的)?采访过/被他协助过/引导过的人沉默了。  

在我眼里,这里的理由(记者不接受采访、老板不同意采访、我们还要继续采访……),构成了一道消费链,它们是我以前不曾思考的,当然也使我第一次开始反思境外媒体作为信息生产者的另一面:为了采访地震去采访谭作人、为了继续采访谭作人被审判而隐身沉默;我觉得就像一部有关越王勾践的戏剧里西施的台词:你把我送到吴国是为了打败吴国,你打败了吴国是为了把我接回来。我看到谭作人变成一道菜、变成抢眼新闻的热点,作为肉体的谭作人,不见了。

不仅如此,我们所有这些曾经接受过境外媒体采访的人,还将面临谭作人同样的处境:今天我接受你的采访,明天我因此被治罪,后天你接着再采访我如何被治罪的……谭作人/我都是新闻消费产业上的一道原料、被利用的工具、境外观众消费的极权风景……如果我们只是这样的玩偶,还有必要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吗?

剩下的一些问题,我还没有机会问,在境外媒体之外,有境内媒体;在主流媒体之外,有边缘媒体;在媒体机构之外,有独立制片人。这些不同权力关系上的媒体人,能否彼此采访?是不是我作为独立公民,只能被动地接受采访,没有权力和渠道采访主流/机制内的媒体人?简言之,我再重复一遍:如果你不接受我的采访,我为什么要接受你的采访?你可以说,我不代表公司,所以我不能接受采访;但是,你代表个人的时候,能不能接受采访?你八小时之外,能不能接受采访?你采访谭作人的时候,是不是公司老板把谭作人的名字放在你的采访名录上、指定你去采访的呢?采访谭作人,和节目制作人的个人选择以及公司认同,又有什么关系呢?  

谭作人案提出一个重要问题,也将确立一些重要原则,必将对中国公民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一个是六四能不能纪念?纪念六四就是犯罪吗?这个问题,不是本文的要点。本文涉及到的是起诉书中的第二个涉嫌犯罪事实:案犯与媒体的关系。对于相关罪责,我试图理解其要点在哪里:如果境外媒体是主要问题,那么不能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否则要治罪);如果地震是主要问题,那么不能谈地震(否则要治罪);如果严重诋毁是主要问题,那么不能严重诋毁(否则要治罪);如果党和政府是主要问题,那么不能提党和政府(否则要治罪)……  

对于上述问题,我其实没有能力做深入的调研取证;我只是一个用影像讲故事的人。我只想想请当时和谭作人一起工作的人,讲讲采访的故事而已。我当然了解谭作人这方面的一贯作风,我认为他不会“严重诋毁”,但是他可能有所批评。如果他的意见是符合事实的,被贵公司节目编成了“严重诋毁”,那么责任不能由他负,而要由境外媒体制作人来负。不仅如此,而且,如果没有境外媒体采访,他没有犯罪机会;如果没有境外媒体播出,他也没有施加犯罪影响的机会。作为一个惯例,媒体人不能将“严重诋毁”当作专家证言来播出,如果你当他严重诋毁,那么是你这个媒体制作者犯了严重的判断错误,误导了香港观众,播出了他的严重诋毁。在这个问题上,无论如何,境外媒体无法脱“罪”。只有一条理由可以摆脱罪责:那就是回到事实的出发点——谭作人是如何与境外媒体人协助采访的、他又是如何接受采访的。搞清了这些事实,观众、法院,都可以独立判断。  

最后,一个个人的理由:法庭调查点出了境外媒体的名字:香港电台。而当香港电台的编导前往采访时,给过我一个电话,问我在四川有没有朋友可以协助。我提供了成都读书会朋友的名字,他们就是这样认识了谭作人,谭作人等一批志愿者协助了他们的采访。当时地震刚刚发生,我身不能救人,心向往灾区,自以为责无旁贷地要为香港媒体界朋友提供线索,使他们顺利完成采访。他们的节目播出了,在香港必定产生了积极影响,大量来自香港的捐款源源涌向四川。而当时,我、谭作人,我们都没有想到,会有因此被治罪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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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游列国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 14:51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作者提出这个深刻的问题.可以看出:在专制机器的威逼下.媒体集体失语了——包括境外媒体.

好在我们还有不畏独裁的个体.

谢谢你!

小气鬼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 15:28 只看该作者

这位香港记者还不如一些“境内记者”呢

bagua

不是为了美好的明天,而是为了美好的今天~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 15:29 只看该作者

很有道理,支持艾先生,一起追问香港电台为什么不接受采访。。。

FIFA会员

(%@¥守正不辟邪¥@%)别自作多情了,我又不是为了你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 19:20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未来他老爸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 21:57 只看该作者

今天我接受你的采访,明天我因此被治罪,后天你接着再采访我如何被治罪的……谭作人/我都是新闻消费产业上的一道原料、被利用的工具、境外观众消费的极权风景……

未来他老爸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1 21:58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问题上

很多媒体(无论境内境外)

其实都可以说是

相当无耻的。。。。。

文山八事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 02:08 只看该作者

艾教师,相信您的一举一动都在国安的监控之下,也许那个不接受您采访的人当时也连人身自由都无,甚至可能威胁到他家人。但您这篇文章也给人们提供了很好的信息和启迪。保重。

石扉客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 08:55 只看该作者

谢谢艾老师,这实在是一个太重要不过的问题。国内和国际的无良媒体,实在太多。

石扉客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 09:04 只看该作者

再次致敬,南北二艾,让我们这些做媒体的人汗颜极了。

耗子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 09:55 只看该作者

无良记者,晓明通报他的名字如何?或者报出职位?

废种豆豉

死胎 @vanlulnav http://www.bullock.cn/blogs/vanlulnav/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 10:1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耗子 于 2009-11-2 09:55 发表

无良记者,晓明通报他的名字如何?或者报出职位?

objection

IvanZhai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 10:16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个很好但也有些复杂的问题,多谢艾老师的启发。希望有机会能面对面向您再请教。

兽兽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 12:04 只看该作者

我很赞成艾老师的观点。

媒体从业者被要求尽量不涉入事件本身,这确实是“专业规则”,但那是就西方有成熟的媒体规则而言,媒体从业者的伦理道德,中立性,实际上是有其基础的,那就是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还有新闻法的保护。

在谭作人这件事上,你一个极权国家,如果境外记者按照西方那一套“中立原则”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实际上是在逃避道义上对受害者的责任。

一煽就动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 12:48 只看该作者

在谭作人这件事上,你一个极权国家,如果境外记者按照西方那一套“中立原则”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实际上是在逃避道义上对受害者的责任。

-—–

+1984

小气鬼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 15:09 只看该作者

重温一下这篇文章

故事与极权主义

作者:哈维尔

[捷]哈维尔 崔卫平译

我有一个患严重气喘病的朋友因为政治上的原因被判刑,在监狱里过了好几年。在那里,他受害弥深。因为他的狱友吸烟而他几乎不能呼吸。他换一个无吸烟者牢房的要求都没有人理睬。他的健康,甚而他的生命,受到很大威胁。一个美国妇女知道了这件事并想帮助他。她打电话给一个熟人,一家重要的美国日报的编辑,问他是否可以写点什么。“那人死时给我打个电话”,那位编辑回答。

这是一件令人震惊的事情,但在某些方面是可以理解的。报纸需要一个故事。气喘病不是一个故事。死亡可以使它变成一个故事。

在布拉格,只有一家长期委派的西方通讯站。在黎巴嫩,一个远比捷克斯洛伐克小的国家,有几百个以上。也许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正如他们所言,“这儿什么事也没有”。比较起来,黎巴嫩充满了故事。它是一个谋杀、战争、死亡之地。像人类所能记忆的那样长久,死亡从来就是每一个真正的故事的凝聚的焦点。

我们的情况像我的朋友:我们不值得注意因为我们没有故事,也没有死亡。我们仅仅有气喘病。为什么必须有人对我们的咳嗽声感兴趣?

人们也不可能永远写呼吸是多么困难这件事。

我并不为这样的事情烦恼——在这里恐怖分子是不是逍遥法外,或者在上层有没有重大的有关腐败的丑闻,或有没有暴力示威或罢工。

令我感到烦恼的是另外一些事情:这种有新闻价值的故事令人奇怪的缺席并不是社会和谐的一种表达,而是一个危险的和极端的过程的外在结果:所有故事的消灭。几乎每天我都为这种社会沉寂其意义暧昧不清而感到震惊,这是在极权主义制度与生活本身之间看不见的战争的可见的表达。

认为捷克已经从战争和谋杀中摆脱出来这不是实情。战争和杀戮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它们从光天化日下无所遁形的公开事件转变成朦胧不可见的内部的毁灭。人们在故事中读到的那种纯粹的“典型”的死亡(尽管它所包含的恐怖,却仍能不可思议地透露出人类生活的意义[此处有语病]),在这里已经由另一种死亡取代:慢性的,遮遮掩掩的、不流血的,不再是纯粹的,然而是没有行动,没有故事,没有时间的死亡,集体的死亡,或者更确切地说,麻木不仁的,社会和历史虚无化的过程。这种虚无化如此取消了灭亡,同样如此取消了生命:个人的生命变成一个大机器中功能单调、整齐划一的组成部分,他的死亡仅仅是意味着卸除了他的使命。

所有这些迹象表明,这种情况是发达的、稳固的极权主义制度的内在表达,直接从其本质中生长出来。

来自西方的参观者经常惊讶地发现对捷克人来说,切尔诺贝利核辐射和艾滋病并不是一种恐怖的来源,而更像是一个笑话的主题。

我必须承认这并不令我惊奇。因为极权主义的虚无化完全是无形的,比起艾滋病病毒和切尔诺贝利核辐射它更看不见,然而更为当下的,更危险,换句话说,它比艾滋病或核辐射更内在,更紧迫地触及我们每个人,因为我们每天都以个人经验去了解它而不是从报纸和电视上了解。因此,那些比较起来不那么具有恐怖意味,不那么阴险、不那么内在的威胁就被驱逐到背景中去并遭到忽视,是不足为奇的。

这种无形的胜利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故事的消失意味着人类认识和自我认识一个基本手段的消失,极权主义的虚无化否定人们从外面观察和理解其过程的可能性。这里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你直接经验它,要么你对其一无所知。某种恐吓不允许对其作公开查询。

外国旅游者可能会形成这种合情合理的印象:捷克斯洛伐克比瑞士更穷、更枯燥,报界对在这里关掉他们的办事处有一个合情合理的理由:他们怎么能指望没有事情可报道。

耗子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 15: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废种豆豉 于 2009-11-2 10:16 发表

objection

+1。

准确地说,本人想知道这个名字,以便若找上我,坚决拒绝他。

艾晓明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 21:05 只看该作者

艾晓明答好友耗子

香港电台的这位编导,本人是个好人,做过节目,得过奖。对于境外记者,能来到中国、作出新闻,也是不容易的事情。这个困难,他们克服了不少。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谈新闻价值,从来都只谈记者的贡献,正如过去人类学,只有人类学家的贡献,而那些少数族裔,仅仅是被研究的对象。 他们如何参与了知识的发明,被遗忘了。因为他们不具有那种法定的主体位置。  

而位置也是争取来的,公民记者在川震时期的重要性、参与性以及结局,正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是的,作为公民记者,我们是个人;作为香港电台,他们是政府(香港政府,问题似乎显得复杂)。所谓“严重诋毁”,编导不会觉得这也是对自己节目的指控。我推测,他们会认为这只是四川地方政府不讲理,栽赃到谭作人身上,不干我们的事。一国两制,我们依然享有表达自由,我们能做的就是继续报道你被抓了。

而在我看来,指控谭作人“严重诋毁”,等于指控香港电台的节目“严重诋毁”,因为没有你的播出,就不存在他的“发表”,发表只能通过媒体来实现。怎么能把你的播出与他的发表割裂呢。香港媒体,如果作出事不关己的态度,正是内地不法力量所希望的,这样他们就能一味指控谭作人接受采访,而不是对方发表采访。他们也知道,对方有香港的法律保护,伤不着他们。但是正因为你在岸上,对落水者焉能不出援手。当年屠犹最重要的教训就是不能沉默。

我本心不想对一位年轻编导发难,事情碰巧在于,我介绍他去联系成都读书会朋友,这样谭作人成为他们采访的协助者。而在浦志强的辩护词里,法庭调查查明的接受采访、协助采访,恰恰又点明了这家境外媒体:香港电台。

编导建议我去找香港记者协会主席麦燕庭,但是我说,麦不是直接当事人,不是她联系的谭作人,是我和你联系的谭作人。该同仁估计内心也有挣扎,但是反复考虑,他还是把自己的上司(公司上司、记协上司)推出来了。而麦燕庭在接受自由亚洲电台的采访则回答说:任何人都有接受和不接受采访的权利,谭作人可以,其他人也一样。这对我来说,太失香港记者的专业水准了。香港记者,没有受过保护新闻来源人的教育吗?不懂自己的合作者,等于自己的同事吗?在谭作人已经身陷囹圄的情况下,你说你有不接受采访的自由,你还有一点道义担当吗?

自由亚洲电台报道——

广州中山大学教授艾晓明早前被限制入境香港后,日前因私访问香港,成功到香港。艾晓明也计划顺便在香港访问一些记者,他们中有曾在四川大地震期间,采访过被当局控告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四川作家谭作人,也有采访过谭作人一审开庭情况的人,但均遭到婉拒。

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导

本台之前曾报导广州中山大学教授、妇女和公共问题学者艾晓明用了一年多时间拍摄《我们的娃娃》,用镜头纪录地震后灾民的心声及他们所面临的困境,早前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的四川作家谭作人也曾参与协助拍摄此片。艾晓明十月中原计划到香港参加第七届香港社会运动电影节,并播放《我们的娃娃》,而后却在深圳机场被劝阻,并被带返中山大学。艾晓明一周之后因私访友,这次顺利抵港。星期天已回到广州的她告诉本台记者,她星期四下午到香港,除了拜访老朋友外,也有心想访问在四川大地震期间曾采访过谭作人的香港记者:“他的起诉书上写,2008年

512地震后,被告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诋毁我党及政府形象的言论,这里的境外媒体包括香港媒体;有记者曾和谭作人一起做过采访,我希望他们能够谈一谈当时的情形。我不需要他们为一些政治敏感问题表态,也不需要他们为此做什么结论。”

艾晓明表示,她尝试联络了香港的几位记者却都遭拒绝后,在香港只短短停留两天便于星期六下午回广州:“记者来采访我时,我是接受的,但等到我想采访记者时,就被拒绝了,我觉得这不平等。对待谭作人此案我也这样的想法,当然我相信我的观点会被媒体记者质疑,他们说:记者不能接受采访,他们的上司也不允许他们接受采访。但我是从一个公民,一个独立媒体工作者的角度,我想,许多媒体采访我,我的校长也会不同意,我的单位领导也会不同意。同样地,境外记者去采访很多大陆的人,他们的领导也都不同意,可是,如果我们所有的人都不说话,我们的社会如何去实现这知情权?记者的节目又如何完成?他们的上司及公司又如何向观众交待呢?”

谭作人的法律辩护书上提到,5.12地震发生后,被告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也多次为他们采访调查当向导,如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第一财经日报》、《人与生物圈》等杂志,及香港政府所属的香港电台。无论接受境内或境外媒体采访,谭作人的言论都是始终如一的。而控方却独独强调“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艾晓明认为,采访过谭作人的境外记者应该为他作证。

曾在香港电台任职的现任香港记协主席麦燕庭对此表示:“我问过他(采访过谭作人的境外记者),他后来去问,也曾经问过他的上司,但是艾晓明已经走了,在时间上根本来不及。

因为他是公务员,要经过上司批准。而上司的批准是要有时间的。我觉得一个基本的权利就是每个人都有接受采访和拒绝采访的权利。谭作人可以,其他人都可以。”

耗子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 22:53 只看该作者

一、艾晓明的要求浅显直白:我接受你的采访,你为什么不能接受我的采访?我说出我知道的,你为什么不对我仅仅讲述这一切是怎样发生的?

二、这位记者不接受采访的原因,可能是两个:

1、出于恐惧的自保。2、出于媒体人,比一般人更知道媒体的力量,所以不轻易在媒体上露面。

三、作为个人可以理解“自保”的合理性,每个人有自保的权利;但是作为媒体人,你需要公信力,需要以公正来保证你的公信力,这与一般民众不同。拒绝了艾晓明的采访,对于你的职业身份,其实是一种诋毁。

四、如果是意识到媒体的力量,意识到别人曾经给你这份力量,那么你就得付出你的力量。也就是说,作为媒体人,更应该负起对于谭作人的责任,就像此前负起对于地震报道的责任一样。

五、这位记者选择拒绝,最有可能是一时软弱。他不可能就此解脱。除了个人的良心压力,他实际上他已经陷入职业生涯的困境当中。

六、对于记者来说,这种事情不摊上你便罢,算你幸运;若摊上你,你却觉得自己比谭作人有更多选择,只是一厢情愿而已。谭作人认为自己是义无反顾的,你的选择范围并不比这更大。当然,作为普通人又当别论。

七、这位记协主席麦燕,将机构等同于个人,将个人一时的软弱等同于规则,她犯下了更大的错误。她所说的那番话(谭作人是有选择的权利),实际上是为了推卸责任,推卸道义、良知,使参加这个记协的所有香港记者集体蒙羞。

[ 本帖最后由 耗子 于 2009-11-3 09:43 编辑 ]

兽兽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3 00:26 只看该作者

麦燕庭的回应真是让人心寒。

“每个人都有接受采访和拒绝采访的权利。谭作人可以,其他人都可以”,这句话,基本原则是不错的,但是放在谭作人的案子上,或者中国的语境下,是没有道德承担的:因为对于普通的中国公民而言,只有拒绝外媒采访的权利,而万万没有接受外媒采访的权利。香港媒体工作者往返内地,对这一点难道不心知肚明吗?既然谭作人接受香港媒体采访,根本不是一种权利或者自由,而是一种良心和道义的选择,那么,麦燕庭的此番说辞,就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对于记者个人而言,出于压力,或者内心的懦弱,拒绝采访,可能在一般人看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不批评媒体”逐利“的本质,不挑明外媒在报道中国问题时,既享受了新闻自由的”治外法权“,又享受了报道”极权风景“所带来的”新闻红利“,那么,我们对外媒记者的人格和道德要求,未免低而又低。

正如前一段麦燕庭代表香港记协,抗议新疆武警殴打香港记者。面对新疆新闻官员”采访者没有记者证“的回应,我在电视上看到香港记者的怒吼,“没有记者证就可以打人吗?”我们看到的是基于“不可以随便打人”的简单的做人道理,而不是“没有记者证”的所谓政策和规定。

正如闾丘露薇对香港记者新疆被打事件发表不同意见,认为“记者不应该成为新闻报道的焦点”;有座谈会现场的香港记者基于义愤摔门而出。有不同的观点是正常的,但面对所谓的职业条规与具体情境下人的道德取舍的矛盾,什么是良心选择,什么是逃避责任,无论是以记者身份还是公民身份出现,在采访者和受访者之间应该有基本的共识和判断。

因此,麦燕庭对于香港电台记者拒绝采访和为谭作人作证的回应,完全是双重标准:香港记者被打,你可以谴责可以抗议,谭作人为你的采访而坐牢,为什么你却要强调“不作证”是一种权利?

不过,这件事也让我们看到公民记者与独立记录的重要性,体制内的媒体从业者与体制之间,一方面,体制给个人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个人也完全可以用体制和行规作为幌子,逃避个人的道德责任。

因此,我们一定要支持作为个体的公民记者,一定要支持独立记录;不是支持具体的某个人,而是支持一种基于人与人之间的道义诉求、而不是基于一种逐利本质的媒体工作。

[ 本帖最后由 兽兽 于 2009-11-3 00:36 编辑 ]

文山八事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3 01:06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一个基本的权利就是每个人都有接受采访和拒绝采访的权利。谭作人可以,其他人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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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难听真有点狼心狗肺——谁叫你那么笨要协助我们,你当时可以拒绝的嘛。

石扉客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3 09:10 只看该作者

耗子兄的看法也很高明,受教了。

小气鬼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3 09:27 只看该作者

观看现在的香港,如同观看50年代的大陆,常识怎么一点点丧失,底线怎么一点点跌破。

bagua

不是为了美好的明天,而是为了美好的今天~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3 19:35 只看该作者

from twitter

lianyue: RT @blogtd

說到香港的言論自由,朋友送偶一本港版書(注意是港版)路漫漫-香港獨立漫畫25年》,介紹了27位香港漫畫家,大都附有其作品,唯獨當中最著名的時事漫畫家尊子的作品——“因涉及敏感題材而未能刊出”。香港的言論環境可見一斑。

abu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4 00:26 只看该作者

路漫漫-香港獨立漫畫25年》,这个我见过,大陆版也有,如果港版是中资出版机构出的,这样的删节也不奇怪

aiweiwei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4 13:12 只看该作者

我看晕了,开始想记者是人吗?

谢谢艾老师想的说的清楚。

kirk1031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4 14:47 只看该作者

向艾老师致敬!

绝对靠谱

盘古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6 09:26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人真他妈的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