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界的同志吗?请教几个问题~~~~
不敬神的YODA
五毛你好,五毛再见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4 22:27 只看该作者
有法律界的同志吗?请教几个问题~~~~
1.甩棍是不是管制刀具。我以前看报纸说不是哦~
2.双截棍是不是管制刀具。
假如火车站安检没收了我的甩棍或者双截棍,并且罚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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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尤寒
匿者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4 22:41 只看该作者
http://baike.baidu.com/view/51911.htm
懒得连白读都不用了?
不敬神的YODA
五毛你好,五毛再见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4 22:45 只看该作者
我怕抠字眼啊~所以还是想有专业人士来说说~要投诉也好有资本一点嘛
黄阿狗
金玉其内 败絮其外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4 22:49 只看该作者
甩棍现在很多地方都列为违禁品了 包括张贴的违禁品图像等等 都列为 警棍 类
双截棍目前倒还没这个倾向 但也略微要注意 包好放在袋子里没事 提示一下 可以做个比较漂亮的布袋收纳 万一检查 就说是旅游纪念品啥的
假若布袋上还绣个“韶山旅游纪念”“嵩山旅游纪念”“井冈山旅游纪念”啥的 那只要不是铁质 没半点问题
看来哥们玩甩棍啊 是用的APS还是蚂蚁啊?
Jyamolmiry
两岸猿声啼不住,党的政策亚克西。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4 22:53 只看该作者
不算。但是他要没收,你也没办法。
Jyamolmiry
两岸猿声啼不住,党的政策亚克西。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4 22:55 只看该作者
不过,我的一个老师以前在奥地利留学,买了两把刀,是那种没开封的菜刀,也挺大的,从奥地利回国后又乘火车,也就让她进去了,没拦下来。所以伪装成纪念品是一个方法。
涩涩的悟空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4 22:5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黄阿狗 于 2009-7-14 22:49 发表
甩棍现在很多地方都列为违禁品了 包括张贴的违禁品图像等等 都列为 警棍 类
双截棍目前倒还没这个倾向 但也略微要注意 包好放在袋子里没事 提示一下 可以做个比较漂亮的布袋收纳 万一检查 就说是旅游纪念品啥的 …
甩棍不可以
围观的群众
海外的不反华势力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4 23:01 只看该作者
要问那个姓周的明星呀!
jezad
路边社合体研究所副主任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4 23:21 只看该作者
楼上没人回答甩棍为什么不可以带 罚款是否违法
歌陵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4 23:23 只看该作者
找明星签名之后,说这是纪念品,成不?
可以自己伪造签名
raul1943
柔软时光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4 23:54 只看该作者
肯定不算刀具。。。。棍子跟刀有什么联系。。。。
但是他要收,你也没办法。除非你能把事情稍微闹大点,可能会有领导同志亲自给你打电话“这是我们工作失误,你见谅”。不然你没机会。国情啊。。。。
河蟹戴三表
河蟹戴表科学研究社社员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4 23:56 只看该作者
我用的 毒药 棍子弹性不错,不过解锁还是问题
yylbb78
凌晨4点起床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0:01 只看该作者
甩棍大概两年前已经是了。
不敬神的YODA
五毛你好,五毛再见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0:39 只看该作者
肯定不算刀具。。。。棍子跟刀有什么联系。。。。
但是他要收,你也没办法。除非你能把事情稍微闹大点,可能会有领导同志亲自给你打电话“这是我们工作失误,你见谅”。不然你没机会。国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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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他没收了我的甩棍,然后罚单上写的罚款理由是“携带管制刀具”。
还有,我还真想把这事情闹大一点。
chazicc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2:10 只看该作者
棍棒不属于管制刀具,但甩棍之类的东西,由于有一定的杀伤力,警察可以行使一定程度之内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没收也并不是毫无理由的行政任意行为.至于罚款的话,法无明文规定,肯定是不合理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zaihuozhong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2:24 只看该作者
以上两种各大城市范围内没有任何地方性法规列入管制性道具范围内
但是不代表不可以没收
不敬神的YODA
五毛你好,五毛再见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2:36 只看该作者
嗯~
谢谢ls各位同治~
有没有当律师的同治报个名儿说说意见?
Len
烂烂 @lennyrotten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3:01 只看该作者
即便是根据公安部文件http://www.jnga.gov.cn/show.aspx?&id=540&cid=81,似乎甩棍怎么也算不上是“管制刀具”,如果他硬要认定你的东西是属于管制器具,那么罚款几乎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罚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据我所知,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甩棍应当被管制。甚至上面提到的弩,除了一纸通知和行政许可限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其加以禁止。
[ 本帖最后由 Len 于 2009-7-15 03:03 编辑 ]
希志aino的老公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3:08 只看该作者
大炮导弹是枪支弹药的延伸
甩棍哼哼哈兮是管制刀具的延伸——它要是想延伸你
罚款是托运费的变相征收,让你不托运让你不托运让你不托运
只是好奇安检哪来的权力罚款,顶格没收吧应该?
[ 本帖最后由 希志aino的老公 于 2009-7-15 03:10 编辑 ]
不敬神的YODA
五毛你好,五毛再见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3:15 只看该作者
那里是杭州站。一大堆旅客他们只开一条进站通道。很多铁路警察都在那里。安检负责找“肉鸡”,找到之后他们就来罚款。有警察的罚单都开到没有了。
我就觉得此事非常不妥,所以当时我跟他们吵了半个多小时。未果。罚单我还留着,还有,那个我用手机拍下了安检人员的样子,坐姿非常不雅。态度非常恶劣。我现在后悔当时有点血涌上头,忘了把那些警察还有那个罚款登记本也拍下来。那个本子上没收物品那一栏写着一大堆“双截棍”。
Len
烂烂 @lennyrotten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3:31 只看该作者
遇到这种事情,和他们讲法律是相当吃力的,如果不是说没有用的话。你当时或者事后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付出很大的成本,甚至也很难有结果。这个社会就是这样通过执法者的普遍违法来鼓励广大愿意遵纪守法的人们不得不把法律当成一个屁。。。
yylbb78
凌晨4点起床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4:11 只看该作者
我晕,就是学法律的也未必一下能记得清楚—甩棍到底属不属于管制物品这么具体的东西。
我再次清晰告诉你,你死了心吧。
大概两年前,明文规定,把甩棍纳入到管制范畴了。百度资料没更新。
你在这里说,好多人都不知道甩棍是什么玩意。
杀破狼里丹哥用过的东西,可收缩,金属制。
[ 本帖最后由 yylbb78 于 2009-7-15 04:25 编辑 ]
不敬神的YODA
五毛你好,五毛再见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4:17 只看该作者
是吗?汗~是什么规定?可否给个链接看看。
yylbb78
凌晨4点起床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4:38 只看该作者
什么规定就不知道了,也不好查。
我知道的原因是,在没事常去的一个武术论坛里,很多人已经被罚过。。
并且证实了确实明文把甩棍纳入到了管制范畴
大概是说平民不得使用类似警察的单兵武器(甩棍=伸缩警棍),
一向低调
我是爱党的良民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8:08 只看该作者
理论上不是,但它想治你,直接给你来给“危害国家安全罪”
黄阿狗
金玉其内 败絮其外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8:14 只看该作者
飞机查的严 火车稍微好点 我坐飞机从不带 火车带上 春运期间从不带 平时带上 去首都从不带 到小城市带上
我的是16寸蚂蚁的 较小 拆开跟别的东西杂混在一起 照X光时候还以为是枪管… 结果也糊弄过去了
饭碗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09:2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Jyamolmiry 于 2009-7-14 22:55 发表
不过,我的一个老师以前在奥地利留学,买了两把刀,是那种没开封的菜刀,也挺大的,从奥地利回国后又乘火车,也就让她进去了,没拦下来。所以伪装成纪念品是一个方法。
她是不是上面刻了”小平赠”!
不敬神的YODA
五毛你好,五毛再见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5 23:29 只看该作者
什么规定就不知道了,也不好查。
我知道的原因是,在没事常去的一个武术论坛里,很多人已经被罚过。。
并且证实了确实明文把甩棍纳入到了管制范畴
大概是说平民不得使用类似警察的单兵武器(甩棍=伸缩警棍),
——————————————————————————
我不管了~反正我投诉定了。就算是真的明文禁止我也要投诉。
警察在罚单上写的是“携带管制刀具”。至少现在看来甩棍不属于管制刀具。就算我违反什么条例,但是你也不能乱安罪名,我哪怕故意伤人,你也不能以偷盗国家财产罪定我的罪吧。
还有就是那个安检的。我投诉他态度恶劣,坐姿不雅。
不敬神的YODA
五毛你好,五毛再见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6 00:14 只看该作者
啊~对了,当时是那个安检的保安没收我的甩棍的,警察是罚款时才过来的。保安似乎没有权利没收别人的财务吧。
不敬神的YODA
五毛你好,五毛再见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6 00:28 只看该作者
对了,我找了些东西。
中山市公安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样的防身用品,市面上并不能买到,而国家也没有明确规定买卖或者持有属于违法,如果市民购买了用以防身并不算违法
——《广州日报》
据市公安局有关人员介绍,现有的法律未将甩棍列入管制器具
——《合肥晚报》
国家其他法律有没有规定双截棍是“违禁品”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禁止非法携带xxx支、xxx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检索“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规定,有管制刀具、电击器、仿真xxx等等,也没有双截棍;显然双截棍也不可能是受国家管制的警用器械、xxx用品。相反双截棍是很多正规厂家生产的健身器械,松木、橡胶质地的根本没有攻击性,能在超市、体育用品商店公开出售,如果那是“管制器具”,从商场购买双截棍走在大街上,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而且警方也有责任收缴商店里的这些“管制器具”,显然警方没有
——沈彬 上海律师
以上都是来源自08年和09年的新闻和文章。
zaihuozhong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7 02:12 只看该作者
回22楼那位
没有列入规定
所谓被罚就是吓唬你掏钱而已,你要他拿出写有“甩棍”二字的规定,那是肯定没有的,到目前为止。
或者他可能有个本地公安系统内部规定、座谈纪要、领导讲话之类的玩意,里面列上了。理论上说,没有对公民公布是没有效力的,但是“理论”这玩意在中国没得讲。
本人也是爱好者,各种刀、棍、狗论坛混迹很久了,而且目前法律专业在读…
至少在北京来说,管理不是很严格。不过,如果真要防身,不如买个喷雾器,甩棍还要练习技巧,喷雾不用。
如果嫌市面上的威力不够大,就找个警察熟人或者公安学校的学生帮你买警用的喷雾。质量放心,价格公道……
不敬神的YODA
五毛你好,五毛再见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17 23:06 只看该作者
谢谢ls的各位同学~~~~
我想好了~~~讨回公道很难,这个也不是我的重点.我要让这次投诉变成一场行为艺术,让尽可能多的人知道.给它们一点难堪.
二狗
八卦村第九副村长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9-18 18:17 只看该作者
现在流行辣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