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将推“超级网银” 支付宝或被禁接入网银系统

本主题由 musicool 于 2010-6-22 09:19 合并 NERV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 19:58 只看该作者

央行将推“超级网银” 支付宝或被禁接入网银系统

2010-04-02 09:54:36 来源: 人民网(北京) 跟贴 945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据悉,网银互联应用系统或将于今年8月份上线运行。该网银互联应用系统可谓“超级网银”,能提供跨行实时的资金汇划、跨行账户和账务查询,以及跨行扣款、第三方支付、第三方预授权等业务功能。知情人士透露,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被暂停接入网银互联系统。

人民网4月2日报道 中国银行业的网银分隔壁垒将很快被打破。

4月1日,记者从商业银行渠道获悉,央行着力构建的第二代支付系统的“先行军”——网银互联应用系统或将于今年8月份上线运行,从此消解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网银的无序竞争状态。目前,首批十多家试点的主要商业银行正紧张进行接入系统开发。

知情人士透露,该系统将作为现有支付系统的有效补充,与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并行运营,业务金额上限介于两者之间,初定为5万元。

此外,一度引起各银行担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被暂停接入网银互联系统。“如果第三方平台接入,将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冲击。”一股份制银行人士说。

央行的“超级网银”

互联网的勃兴和新兴电子支付的发展,令央行第一代人民币跨行支付系统改造升级迫在眉睫。

传统的支付系统已无法满足需求的不断增长。一般的支付业务,当付款人需要向他行账户付款时,该笔款项将从付款行网上银行系统,经过付款人开户银行行内业务系统、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收款人开户银行行内业务系统等多个环节。支付业务指令须经过多个节点、多个系统间的转换,效率低、成本高。

为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支付业务实时清算需要,2009年12月2日,央行召开第二代支付系统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简称ACS系统)建设启动会议,阐明第二代支付系统能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灵活的接入方式、清算模式和更加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

4月1日,知情人士称,按照原计划,第二代支付系统的网银互联应用系统先行建设,原本拟于2010年6月底前上线运行,第二代支付系统其他应用系统和ACS系统于2011年6月底前上线运行。不过从目前准备情形看,网银互联系统可能要到8月份上线。

该网银互联应用系统可谓“超级网银”,能为个人和单位用户提供跨行实时的资金汇划、跨行账户和账务查询,以及当下支付系统所无法实现的跨行扣款、第三方支付、第三方预授权等业务功能,为商业银行在电子商务、跨行资金管理等方面为客户提供创新服务奠定有力基础。

“零售业务必须上线,对公业务可上可不上。”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央行可能考虑到安全性和效率,没有强制对公业务上线。

“这一系统在运行上与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形成补充,各有侧重。”知情人士说,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金额上限为2万元,网银互联系统的金额上限初定为5万元,5万元以上的支付业务要使用大额支付系统。

“此前,金额在2万以下的用大额或小额都可以,但做小额支付银行的手续费支出比大额的要少很多。网银互联实现后将节省银行成本。”该人士说。

银行或免受第三方支付平台威胁

网银联通之后,将打破支付清算组织间的壁垒,对商业银行带来深远影响。

部分银行担忧,网银互联后,客户可能被别的银行抢走,存款被挖走,尤其是当前各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这将考验各银行的服务能力,也将推动网银服务更上台阶。”上述股份行人士认为。

国内网银近年来虽取得不错成绩,但整体而言,网银普及率并不高。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年初发布的《2009中国网上银行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个人网银用户比例为20.9%,比2008年增长2%;企业网银用户当年比例为40.5%,比2008年略有下降。为提高本行的网银普及率,一些银行在网银业务收费上打价格战屡见不鲜。

“网银互联系统的推出,将有利于各银行的有序竞争。”上述人士评述。

规范银行业内秩序只被网银从业者看作新系统带来的一般影响,最令他们担忧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冲击。

此前,银行间有一种猜想,各银行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都将作为主体接入央行网银互联系统,第三方平台因业务量日益增大,势必对银行支付业务造成较大冲击。

不过,银行或许能暂时免受第三方平台威胁。银行业人士透露,央行给银行的反馈是,或许暂停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入网银互联系统。“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平台仍未获得相关牌照,不属结算清算组织。”前述人士透露。

不过,多位银行人士亦承认,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壮大是必然趋势,后期仍可能会接入网银互联系统,这将促使银行改进和完善服务。

易观国际2009年12月发布的《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蓝皮书》显示,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经过10年的发展,年度交易规模已经接近6000亿,成为中国金融支付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按照这种井喷趋势,两年内其交易规模有望突破万亿。

“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是既合作又抵触。”银行业人士坦言,网上购物可以提升持卡人的用卡积极性,对银行业务长远发展有积极作用。但矛盾的另一面是,持卡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银行失去了商户回佣,得不到任何收益。如何解决合作中的话语权与利益分配问题,是解决双方分歧的焦点。

(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卢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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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yang84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 20:09 只看该作者

马云继续舔痣

空空追梦

我有一利刃,名曰鲁迅锋,昔年常屠狗,今束高阁中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 20:12 只看该作者

无序竞争的终结是无须竞争的权力垄断,还是那句话,钱总比权干净。如果这是真的,我破例力挺马云

NERV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 20:13 只看该作者

有快钱,支付宝等三方信用的存在,银行自己的B2C业务根本不用做了,完全没竞争力。单家银行的网银接入一般在1000~4000不等,交易手续费一般没有封顶且基本上在1%以上。三方一般免去接入费用,且手续费只有银行B2C的6~8成,在跨系统支付上占有很大优势。传统银行在结算业务上的收入将会受到比较大的威胁。上来新系统之后,我认为人行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或者抬高准入门槛,各家银行自身跨行结算系统又将被迫升级那么势必会将这些费用转嫁一部分到客户身上,而且人行将继承原来三方信用的部分中间业务收入甚至会有所提价(我觉得提价可能性很大)。此外,新系统的将会提高人行对资金流监管的能力,尤其是反洗钱的能力。这对小组里一些希望得到国际资助的人也不是一个好消息

[ 本帖最后由 NERV 于 2010-4-2 20:19 编辑 ]

symart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2 20:58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好说。加强郭嘉垄断该是应有之义。

inspirer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00:19 只看该作者

又被收割了

梦醒随遇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00:48 只看该作者

马云活该 让你支付宝再扣我钱

NERV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01:06 只看该作者

三方平台除了中间业务收入更重要的是每天的现金沉淀……资本性收益的数字是惊人的

DaemonEye

不河蟹的围观团团员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01:08 只看该作者

做网银中间平台 那个资金沉淀太恐怖了假设一个支付宝账户有10块钱平时丢里面不用那么多人也是一笔巨款而且还不用付利息

NERV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01:11 只看该作者

人行系统应该没这么黑,差不多是即时到帐,因为银行最怕落地或者挂账

man-eleven

☭校叛徒、基本上冲锋在后、共产主义的坚定不信任者;运动控(喜欢巨大无比万人欢呼沸腾的场面比如足球赛)、热爱自由、容易怀旧伤感、会办事不会说话,俺们村最有文化的人,没有之一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01:25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该挺谁了

STEVE

(1)持不同政见者在中国就是政治犯。(2)最烦那种动不动说别人五毛,或者动不动说人是愤青的人。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02: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inspirer 于 2010-4-3 00:19 发表

又被收割了

你是YY几的,你懂的。

无言的山丘

玛勒戈壁的草泥马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08: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DaemonEye 于 2010-4-3 01:08 发表

做网银中间平台 那个资金沉淀太恐怖了假设一个支付宝账户有10块钱平时丢里面不用那么多人也是一笔巨款而且还不用付利息

那你异地付款支付宝也没有收你手续费啊,活期利率比跨省手续费便宜多了,所以屁民总体还是有好处的

鼠标土豆

古典自由主义土豆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09:47 只看该作者

网银也要国进民退

猪面包树

后备网络评论员待发掘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09:51 只看该作者

又来了,tmd,tg最喜欢裁判员和运动员合体的事儿

铸剑为犁

走了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09: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ymart 于 2010-4-2 20:58 发表

这个不好说。加强郭嘉垄断该是应有之义。

有啥不好说的,看不出为啥是“应有”。

个人以为打破垄断才是应有之义。

花想容

依据用户管理细则,账号永久停用。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10:15 只看该作者

马云舔屁沟舔到这个份上,还是没有被郭嘉放过

清风笑豪情

好读书人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10:39 只看该作者

马云赶紧上贡

NERV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11: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无言的山丘 于 2010-4-3 08:04 发表

那你异地付款支付宝也没有收你手续费啊,活期利率比跨省手续费便宜多了,所以屁民总体还是有好处的

这不是活期利率的问题……

iridiumcao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11:51 只看该作者

支付宝一直很好用,主用之,次用财付通。

iridiumcao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11:52 只看该作者

目前银行自身的网银确实很不咋样,浦发的还稍微好点。

NERV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11:54 只看该作者

三方信用是这次最大的受害者,人财两空,既没了中间业务收入又没了资本性收入;其次如果手续费率不同的话消费者将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果人行不收手续费那我认载。得到好处的是人行,有中间业务收入,加强了资金监管能力;商业银行形成寡头垄断,消灭了电子商务业务上最大的竞争对手,继承原来三方信用的资金沉淀;TG收回了原三方信用的部分收益(广告收入不计),对国内资金有强力控制能力。三方信用的分散转入分散转出具备洗钱特点,很难监管,TG这一手也顺便控制埋所有民间资金汇划渠道。

抑扬

小组男客服(Twitter @yiang_)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12:02 只看该作者

一个网银,抵得上几个山西大煤矿?想想就知道为什么

inspirer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12:1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TEVE 于 2010-4-3 02:51 发表

你是YY几的,你懂的。

我不懂,谁能告诉我啥意思?

路边围观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12:23 只看该作者

没有淘宝就没有支付宝的今天,同理,没有淘宝就没有“超级网银” 的明天

NERV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14:52 只看该作者

b2c是网银的一部分,但是网银的用处远超b2c。网店客户是三方的主要客户,但不是网银的主要客户。要说比喻的话不如说是一个大胖子吃了小胖子。

老干部

即使我死了我也依然有权又有势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3 14:54 只看该作者

郭嘉蛋定,马云蛋疼。

报告楼主,鉴定完毕!

路边社特约记者

心中有佛看谁都像佛,心中有狗屎看谁都像狗屎,可是后来我发现我看谁都像BL…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5 12:47 只看该作者

小马哥 交钱吧

snip3r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6 00:20 只看该作者

马云傻逼了,虽然他也不是啥好人,不过还是无限同情丫一下

闹了个运

Twitter @naoyunhui 不算激情革命派,但是心情容易激动,有正义感,骨子里还是偏温和,要是玩不过你,就颠儿。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6 01:14 只看该作者

全都他妈国家占了,屁民喝西北风吧

商人也完蛋

菜爹

湿傅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6 11:51 只看该作者

现金流要断了

hikui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6 13:13 只看该作者

从技术上来说,这是一个悲剧。人行肯定开发出IE only的东西。支付宝好不容易支持firefox。。。官僚企业的创新力度肯定比不上私有企业。

我们党还想不想代表先进生产力啊。一切都背道而驰的。最近把developer.android.com都给封掉了。

单手扶墙

活了几十年年,没能为党为人民做点什么,每思及此,心神不宁。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4-6 13:4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花想容 于 2010-4-3 10:15 发表

马云舔屁沟舔到这个份上,还是没有被郭嘉放过

+1984

早知道舔跟不舔郭嘉都不会放过你,还不如不舔了。毕竟那里味道不咋样哦。

musicool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19:26 只看该作者

央行规定第三方不经批准不得从事网络支付 支付宝或被禁入

央行规定非金融机构不经批准不得从事网络支付

2010-06-21 15:44: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央行规定非金融机构不经批准不得从事网络支付。

中新网6月21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

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musicool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19:27 只看该作者

央行将推”超级网银” 支付宝或被禁接入网银系统

http://news.163.com/10/0402/09/638O0JFU0001124J.html

2010-04-02 09:54:36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核心提示:据悉,网银互联应用系统或将于今年8月份上线运行。该网银互联应用系统可谓“超级网银”,能提供跨行实时的资金汇划、跨行账户和账务查询,以及跨行扣款、第三方支付、第三方预授权等业务功能。知情人士透露,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被暂停接入网银互联系统。

人民网4月2日报道 中国银行业的网银分隔壁垒将很快被打破。

4月1日,记者从商业银行渠道获悉,央行着力构建的第二代支付系统的“先行军”——网银互联应用系统或将于今年8月份上线运行,从此消解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网银的无序竞争状态。目前,首批十多家试点的主要商业银行正紧张进行接入系统开发。

知情人士透露,该系统将作为现有支付系统的有效补充,与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并行运营,业务金额上限介于两者之间,初定为5万元。

此外,一度引起各银行担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被暂停接入网银互联系统。“如果第三方平台接入,将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冲击。”一股份制银行人士说。

央行的“超级网银”

互联网的勃兴和新兴电子支付的发展,令央行第一代人民币跨行支付系统改造升级迫在眉睫。

传统的支付系统已无法满足需求的不断增长。一般的支付业务,当付款人需要向他行账户付款时,该笔款项将从付款行网上银行系统,经过付款人开户银行行内业务系统、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收款人开户银行行内业务系统等多个环节。支付业务指令须经过多个节点、多个系统间的转换,效率低、成本高。

为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支付业务实时清算需要,2009年12月2日,央行召开第二代支付系统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简称ACS系统)建设启动会议,阐明第二代支付系统能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灵活的接入方式、清算模式和更加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

4月1日,知情人士称,按照原计划,第二代支付系统的网银互联应用系统先行建设,原本拟于2010年6月底前上线运行,第二代支付系统其他应用系统和ACS系统于2011年6月底前上线运行。不过从目前准备情形看,网银互联系统可能要到8月份上线。

该网银互联应用系统可谓“超级网银”,能为个人和单位用户提供跨行实时的资金汇划、跨行账户和账务查询,以及当下支付系统所无法实现的跨行扣款、第三方支付、第三方预授权等业务功能,为商业银行在电子商务、跨行资金管理等方面为客户提供创新服务奠定有力基础。

“零售业务必须上线,对公业务可上可不上。”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央行可能考虑到安全性和效率,没有强制对公业务上线。

“这一系统在运行上与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形成补充,各有侧重。”知情人士说,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金额上限为2万元,网银互联系统的金额上限初定为5万元,5万元以上的支付业务要使用大额支付系统。

“此前,金额在2万以下的用大额或小额都可以,但做小额支付银行的手续费支出比大额的要少很多。网银互联实现后将节省银行成本。”该人士说。

银行或免受第三方支付平台威胁

网银联通之后,将打破支付清算组织间的壁垒,对商业银行带来深远影响。

部分银行担忧,网银互联后,客户可能被别的银行抢走,存款被挖走,尤其是当前各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这将考验各银行的服务能力,也将推动网银服务更上台阶。”上述股份行人士认为。

国内网银近年来虽取得不错成绩,但整体而言,网银普及率并不高。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年初发布的《2009中国网上银行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个人网银用户比例为20.9%,比2008年增长2%;企业网银用户当年比例为40.5%,比2008年略有下降。为提高本行的网银普及率,一些银行在网银业务收费上打价格战屡见不鲜。

“网银互联系统的推出,将有利于各银行的有序竞争。”上述人士评述。

规范银行业内秩序只被网银从业者看作新系统带来的一般影响,最令他们担忧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冲击。

此前,银行间有一种猜想,各银行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都将作为主体接入央行网银互联系统,第三方平台因业务量日益增大,势必对银行支付业务造成较大冲击。

不过,银行或许能暂时免受第三方平台威胁。银行业人士透露,央行给银行的反馈是,或许暂停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入网银互联系统。“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平台仍未获得相关牌照,不属结算清算组织。”前述人士透露。

不过,多位银行人士亦承认,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壮大是必然趋势,后期仍可能会接入网银互联系统,这将促使银行改进和完善服务。

易观国际2009年12月发布的《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蓝皮书》显示,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经过10年的发展,年度交易规模已经接近6000亿,成为中国金融支付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按照这种井喷趋势,两年内其交易规模有望突破万亿。

“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是既合作又抵触。”银行业人士坦言,网上购物可以提升持卡人的用卡积极性,对银行业务长远发展有积极作用。但矛盾的另一面是,持卡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银行失去了商户回佣,得不到任何收益。如何解决合作中的话语权与利益分配问题,是解决双方分歧的焦点。

(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卢先兵)

空心菜

周一当5毛、周二拥美帝、周三当新左派、周四开始复古老右派、周五圈圈功,周六新儒教,周日被羊叫兽电击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19:41 只看该作者

就是想收钱,最后产业萎缩

CCAV

CCAV隐藏大BOSS;坐等下次兴邦。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19:48 只看该作者

要开始征收手续费了

darrenlee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19:51 只看该作者

我就想说一句:

草泥马 周小船

飞鸟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20:04 只看该作者

马云不是说了,支付宝可以贡献郭嘉

cat911

颓废的猫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20:10 只看该作者

猪长肥了就要杀~

DaemonEye

不河蟹的围观团团员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20:28 只看该作者

杀猪了要 马云人间惨剧……

就是到处抢钱 共产党没别的本事 抢钱本事绝对一流

真相在哪里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20:45 只看该作者

这几天一直支付宝充值不能。。。。。

xiaolee

草泥马一匹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21:18 只看该作者

网络支付“国家队”

坚壁清野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21:23 只看该作者

滚它娘的蛋,土共什么都要管,靠管混饭吃!

左岸←右岸

把你的子宫钉到我的墙上,这样我便会记得你。我们必须走了。明天,明天…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21:34 只看该作者

挤压网上支付的优势······

麻痹的看着眼红想分一杯羹就来正当竞争啊 垃圾垄断

高渐离

组内伍毛全家死光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22:03 只看该作者

马云又内流了

Anson爱吐槽

进步青年导师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22:52 只看该作者

今天刚考了电子商务=。=

nomura123

http://twitter.com/nomura123

4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1 23:27 只看该作者

国进民退

彩虹咖啡馆

4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00:03 只看该作者

资本自由又在一点一点地萎缩。

NERV

5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6-22 00:17 只看该作者

https://1984bbs.com/viewthread.php?tid=42061

4月2日我就说了

66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