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未来他老爸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6:33 只看该作者
李银河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李银河: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2010年03月05日14:24
如火如荼进行中的两会,不但吸引了众多的媒体记者,许多专家学者也纷纷通过博客等发表一些建议或观点。3月3日,一贯提倡
“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因一篇博文再次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这篇博文题目为《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
李银河在文章中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公民对身体拥有所有权”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李银河接下来举了5个案例,案例中的案犯都是因乱搞两性关系获罪,最严重者被判处死刑。“这些个案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目前我国也存在一些此类自愿“性聚会”活动。
李银河博文中认为,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在全部是自愿参与的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其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博文阅读量一天超27万
短短一天内,《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博文已有超过27万网友阅读,在天涯、贴吧等一些网站的转载帖中,引来不少非议。不少网友指责李银河破坏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人们引向沉溺性的罪恶深渊,是在博取大众眼球,但更多理性的声音支持李银河,“不能因为你不喜欢,就去强制人家不喜欢,不去做”,质疑“政府为什么对和性有关的东西都那么反感”。网友“李寻欢”称:“我曾经反对李银河的一些观点,但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她的动机,她跟她丈夫王小波一样,是真正有良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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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菠萝蜜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6:36 只看该作者
是真正有良心的人
老杂疫
猪流感携带者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6:39 只看该作者
李银河博客: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昨天,将同性婚姻提案再次交给我认识的人大和政协委员,同时还提交了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案,全文如下:
关于在刑法中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案
目前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
试举几个案例(多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集“聚众淫乱”一章):
个案1:被告人刘XX,女,自1981年以来,先后勾引、教唆男青年韦X等20余人,分别在这些人的住处跳低级下流的贴身舞、熄灯舞、裸体舞,舞后又主动与之乱搞两性关系,有时与多名男子进行群奸群宿。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案例集,第159页)
个案2:被告人邹X等 (2女3男) 于1986年10月20日晚上到胡X住室玩朴克牌,事先规定输者让赢者亲嘴。当晚5人同睡一床,互相玩弄,群奸群宿一夜。另一晚,邹等4人 (2男2女) 又在一起玩朴克牌,为了助兴,4被告人竟先后各自脱光衣服,一男对一女,赤身裸体玩朴克牌一夜。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案例集,第161页)
个案3:有一个中年流氓团伙案,经常在一个助理工程师家聚会。以下是其中一位服刑人的供述:“当爱人知道我生活不检点时,多次劝过我,周围的同志们也风言风语地刺我,而我全当成了耳旁风。心想,这顶多就是不道德,还不致于蹲监狱。终于,我们这个淫乱团伙的罪恶暴露了,我们经常在一起聚会的八个中年男女都犯了不可饶恕的流氓罪,有五个人被判了刑,那个助理工程师被枪毙了,他的老婆被判了死缓,我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任克,第269页)
个案4: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系。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案例集,第176-177页)
个案5:被告人马XX,女,19岁,伙同3名男女青年 (钟,女,16岁;李,男,15岁;贺,女,14岁) 将陈XX (男,18岁) 绑在床上,玩弄其生殖器达两个多小时。陈走后,3名女青年又用同样方法玩弄李的阴茎。后来几位女青年又做过多次类似的事。检察院以流氓罪对马XX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案例集,第248-249页)
上引个案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sex orgy)。个案3与西方70年代兴起的一种换偶活动 (swing) 有相似之处。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广告,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目前我国也存在大量此类自愿活动。
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穿着衣服打扑克,他有这样做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不穿衣服打扑克,他也有这样做的权利。不管在场的有几个人。国家法律干涉这种私人场所的活动,就好像当事人的身体不归当事人自己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如果当事人脱去衣服,损害的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尊严,而是损害了国家的尊严。这种立法思想本身就是错的,错误就出在个人身体的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上。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应当检讨有关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对错,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的工具。
此类法律不仅从个人有权利处置自己身体的人权角度看是错误的,而且从女权角度也是不可容忍的。个案4的罪名是“勾引多名男性与其乱搞两性关系”。首先,无法确知是女性勾引了男性。在两性的非婚性行为中,双方负有同等的责任,没有理由单方面判女方的罪。如果说判决的理由在于这个女人是一个人同多个男性发生性关系,从而获罪,那么又有什么证据证明和她发生性关系的那些男性全都是只有她一个性伴?如果其中的男性有除她之外的性伴,是否也应当按同罪处理?其次,一个女性有没有权利同“多名男子”发生两性关系,这是一个女性的基本权利问题。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宪法关于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而不是惩罚。
案例5的判决也十分荒唐。一群少男少女打闹调情也要判刑,令人不知身处何世。即使是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严酷判官也不一定会制裁这种天真幼稚的活动。在这一判决背后,似乎有阴茎崇拜的底蕴:如果这伙年轻人在一起玩弄的不是生殖器,而是头部或脚部,大约不至于获罪,为什么玩弄一下生殖器官就要获罪呢?潜台词似乎是阴茎神圣不可侵犯。时至21世纪,一项法律还要以生殖器崇拜的逻辑来判人有罪,这不是过于荒唐和骇人听闻了吗?
对于一个“中世纪”性质的过时法律,对于一个有大量普通公民不时参与违背其规定的活动和行为的法律,对于一个在实践中实际上已经不再实行的法律,应当及时予以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资料来源:
任克(编):《“扫黄”在一九八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
最高人民检查院《刑事犯罪案例丛书》编委会:《刑事犯罪案例丛书(流氓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
此提案送交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处理。
http://blog.china.com.cn/liyinhe/art/3283238.html
未来他老爸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6:46 只看该作者
李银河:我思维超前方向没错
李银河,这位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永远有挑衅传统的勇气,无论她情不情愿、适不适合,总是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昨日20时,记者拨通了李银河的电话。
“取消聚众淫乱罪名的建议,已经委托一位人大代表和一名政协委员提交。”李银河表示,性行为的规范是在道德范畴内的事情,但将本是你情我愿的性乱说成是犯罪,用法律去制裁代替道德谴责,则有些越俎代庖了。近些年来,人们的价值观也有了转变,出现多元化,“换偶俱乐部”在各地时有发生,早在8年前,木子美就曾以《遗情书》走红网络,其行为按照以前人们的理解,就是不折不扣的“聚众淫乱行为”,但她并没有为此付出任何代价,“再如我博文中提到的案例,几乎都是上世纪80年代的,换言之,近20年来已经鲜有人因‘聚众淫乱’换来实际刑罚,这也从侧面说明,罪名取消的必要性。”李银河说。
在2009年两会期间,李银河曾将同性恋提案交给相识的政协委员,但最后提案并未真正成为提案,自然也没有获得关注和通过。
这一次,李银河对这份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建议信心十足,“因为相关的证据已经足够充分”,下一步,李银河表示她将继续为公民的“性权利”呐喊,
“卖淫合法化”和“取消淫秽品法”将是她新的挑战目标。
“我承认,我的思维有些超前,但方向没有错。”李银河说。
本报记者何风(本文来源:新文化报)
冥河纤夫 该用户已被删除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6:47 只看该作者
性本来就是人之天性!建议以王阳明之心学作为中国国教,解放人性!中国人已经被所谓的“传统美德”压抑得够久了!
未来他老爸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6:47 只看该作者
又瞎JB改了
李银河
是个狗屁政协委员吖
真是手痒加脑子有病
再世关羽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6:49 只看该作者
李银河功德无量
面瓜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6:55 只看该作者
挠头
eat.eat
真摇滚,真愤青,真大气魄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7:03 只看该作者
直接改成国家主席李银河效果更好
北鸟
我是一只小小小小鸟,想要坠呀坠却坠也坠不了。。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7:0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未来他老爸 于 2010-3-5 16:47 发表
又瞎JB改了
李银河
是个狗屁政协委员吖
真是手痒加脑子有病
你这张嘴真是比狗屎还臭,你这脑子简直比猪脑还烂。
遥子
路边社特约群众演员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7:09 只看该作者
向来都是只控制太监的JB
Fangio
来自屋顶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7:13 只看该作者
包N奶的可以玩新花样了。
张书记
http://twitter.com/SecretaryZhang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7:1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未来他老爸 于 2010-3-5 16:47 发表
又瞎JB改了
李银河
是个狗屁政协委员吖
真是手痒加脑子有病
……如果没有李银河,共产党说不定已经剔除了你的睾丸……
颜如玉
http://t.qq.com/imihiro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7:20 只看该作者
没听过 也没干过
鬼鬼
宽容、理性、建设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7:2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张书记 于 2010-3-5 17:15 发表
……如果没有李银河,共产党说不定已经剔除了你的睾丸……
书记是不是把楼主的标题改了,楼主是想说李银河不是政协委员标题改错了。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7:33 只看该作者
性聚会···
很向往啊。
george
思想罪在逃犯 大洋之声轮值DJ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7:40 只看该作者
李银河:我思维超前方向没错
-————
其实思维也不超前,方向也没错。李老师谦虚而已。
夫妇两位都是值得尊敬的人。
rcy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7:44 只看该作者
建议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藏獒兄
狼牙山五壮士要多壮有多壮 @wang2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8:5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rcy 于 2010-3-5 17:44 发表
建议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建议个蛋!本就一夫多妻。
柠檬大侠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9:13 只看该作者
这罪一取消我就去开裸体party
北极燕鸥
长期在阳光下潜伏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9:19 只看该作者
一夫一妻多妾 丫头无数 这才传统
green5206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19:26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她有这方面爱好啊?
理想青年狗
靓仔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20:1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green5206 于 2010-3-5 19:26 发表
是不是她有这方面爱好啊?
您的逻辑有问题
那是不是主张保护宠物的人士
祖上就是宠物啊
您这种说法,真是诛心啊
Len
烂烂 @lennyrotten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20:31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取消聚众淫乱罪!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公民拥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和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强烈建议性交易非罪化!
MARS0079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20:36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制毒贩毒罪也要取消
强制戒毒也要取消
Candice
镯控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21:29 只看该作者
李银河对于性的建议,基本都对。
只有关于计划生育,这个性学家走火入魔,还是着了TG的道。
qdpan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22:00 只看该作者
总算有那么一两个比较靠谱的提案了
未来他老爸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23:2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北鸟 于 2010-3-5 17:05 发表
你这张嘴真是比狗屎还臭,你这脑子简直比猪脑还烂。
谁TM裤裆破了
露出丫这下三滥来?
你老母娘一张烂笔
欠操???
左岸←右岸
把你的子宫钉到我的墙上,这样我便会记得你。我们必须走了。明天,明天…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5 23:36 只看该作者
支持群P
pinkpck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00:28 只看该作者
支持!
楼上有疯狗,请打扫
梦里水虾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01:0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0楼 未来他老爸 的话题
谁啊,笨蛋
马德毕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01:21 只看该作者
做前锋向来是要做好挨千刀准备的。
虽然这个前锋往往最后被印证是对的。
weiminzen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08:16 只看该作者
但愿开放和宽容的社会早日到来,从性问题上入手是个好办法 支持李银河!
秋千
ANTI GFW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08:24 只看该作者
党国内的淫乱已经是大趋势的了
只要咱们老百姓不聚众围观就行
放逐
我所能想到的最残忍的事,就是和这个政权一起慢慢变老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08:37 只看该作者
支持李银河老师
真正懂得自由含义 并为大众说话的人
很多人习惯了被阉割 大骂有人提议以后不在阉割的人
xun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09:32 只看该作者
人家只是说有这个权利,没说鼓励大家干这个
卡帕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0:40 只看该作者
李银河很少喊口号,总是能从实事入手,启发大家,是个实干的人,值得尊敬。
大祥云
松下问童子 言师采药去 只在此山中 云深不知处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0:57 只看该作者
“法不禁止即自由”往往被理解为“法不禁止即允许”……^_^
Phillip
路边社特邀围观群众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1:18 只看该作者
只是解禁而已, 又没鼓励每个人都去群P, 不知道牵扯到未来他老爸哪根神经了
song863
keepfaith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1:3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北鸟 于 2010-3-5 17:05 发表
你这张嘴真是比狗屎还臭,你这脑子简直比猪脑还烂。
+1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1:48 只看该作者
楼主就是猪脑,还不承认。李银河注重的是人对自身的权利,这你也反对,你跟土共一伙的?
另外,主张个人权利不代表就有这爱好:主张不歧视艾滋病,不一定自己非得是艾滋病,主张不歧视乙肝携带者,不一定自己也得是乙肝携带者。连这道理都不懂,还来84,这里不适合你们,脑子不转圈儿的家伙们。
[ 本帖最后由 柳叶眉 于 2010-3-6 11:50 编辑 ]
Noel
裆中央是鸡巴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2: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柠檬大侠 于 2010-3-5 19:13 发表
这罪一取消我就去开裸体party
你当然应该有权利这么去做
Noel
裆中央是鸡巴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2: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左岸←右岸 于 2010-3-5 23:36 发表
支持群P
你当然应该有权利这么去做去表达
Noel
裆中央是鸡巴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2:5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MARS0079 于 2010-3-5 20:36 发表
我觉得制毒贩毒罪也要取消
强制戒毒也要取消
你当然有权利这么认为
Aquilifer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3:25 只看该作者
想到她和她丈夫王小波在90年代初做的关于中国同性恋群体的调查,遭到查禁,王小波不无讽刺的说上面的人以为把书禁掉了中国就没有了同性恋。
有一个事例让人印象深刻,来自王小波的《摆脱童稚状态》
1967年,丹麦开放了色情文学(真正的色情文学)作品,1969年开放了色情照片,规定色情作品可以生产,并出售给十六岁以上的公民。这项实验有了两项重要结果:其一是,丹麦人只是在初开禁时买了一些色情品,后来就不买或是很少买,以致在开禁几年后,所有的色情商店从哥本哈根居民区绝迹,目前只在两个小小的地区还在营业,而且只靠旅游者生存。本书作者对此的结论是:“人有多种兴趣,性只是其中的一种,色情品又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侧面。几乎没有人会把性当作自己的主要生活兴趣,把色情品当作自己的主要生活兴趣的人就更少见。”
丹麦实验的第二个重大发现是色情业的开放对某些类型的犯罪有重大影响。猥亵儿童发案率下降了百分之八十,露阴癖也有大幅度下降。暴力污辱罪(强奸,猥亵)也减少了,其他犯罪数量没有改变。这个例子说明色情作品的开放会减少而不是增加性犯罪。笔者引述这个例子,并不是主张什么,只是说明有此一事实而已。
顺便说下,日本强奸案很多,但大多数是在日本的中国人干的
联想到荷兰大麻毒品合法化反而降低了吸食率并将有组织的毒贩赶出了荷兰,倒是可以例证王小波在文中的结论,多数人认为“如果XXX就会XXX”只是一种符合逻辑的假设,结果究竟如何要在事实中检验,这就是严谨的科学精神,我们国民缺的就是这个。
菩菩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3:41 只看该作者
李银河这番言论还算靠谱, 这个罪名的确早该取消了,法律界怎么没人触碰这个话题呢?
但李动不动就拿西方早怎么样怎么样来论证自己性解放话题着实弱了点,反过来恰恰证明了自己所言一套并不超前不过是舶来品,同时也常常和只做不说行为早已超前的国情脱节。
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议我
双手赞成,但立足点应该是人权,人在不损害危及他人利益和婚姻双方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拥有性自由,这种自由可能存在的问题属道德层面,而不该由法律来粗暴剥夺,流氓罪的取消也是基于此。
当然,现阶段这个罪可能主要针对组织者,在参与者可能对号的流氓罪已经取消的情况下,组织“流氓活动”又依何定罪呢?
未来他老爸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4:3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柳叶眉 于 2010-3-6 11:48 发表
楼主就是猪脑,还不承认。李银河注重的是人对自身的权利,这你也反对,你跟土共一伙的?
另外,主张个人权利不代表就有这爱好:主张不歧视艾滋病,不一定自己非得是艾滋病,主张不歧视乙肝携带者,不一定自己也得是 …
你是MM
脏话俺就不骂了
不过你跟那个北鸟
一样智障。。。。。。。
未来他老爸
4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4:4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未来他老爸 于 2010-3-5 16:47 发表
又瞎JB改了
李银河
是个狗屁政协委员吖
真是手痒加脑子有病
看看我说的啥?
说的是几个斑竹
理解力低下+小学语文水准
却又喜欢瞎改标题
刚转了这则新闻
不知哪位(估计是小张吧?
否则丫跳出来骂个啥?)
立马就给李银河加了顶
“政邪委员”的帽子
这不是有病又是啥咧?
(你无知也就罢了——
李银河貌似从未做过
“政邪委员”之类玩意儿吧
即便无知 只要读下正文
也不会随便给李老姐乱戴帽)
。。。。。
未来他老爸
4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4:47 只看该作者
更可笑的是
楼上有几个小混混儿
(包括书记在内)
竟然把我那几句话
看作是骂李银河了
。。。。。。
这样的傻逼智障
还好意思骂俺是猪脑
哇哈哈哈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5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3-6 14:4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9楼 未来他老爸 的话题
多谢你的优待。你不智障,就把观点和理由亮出来。像47、48楼那样有根有据地说。如果你有道理我向你道歉。
87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