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2/3住户同意可强拆

一九八五

螳臂当车的歹徒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00:27 只看该作者

广州规定2/3住户同意可强拆

核心提示:《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日前公布,27日,市国土房管局称,在原来改造拆迁通常只按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了改造奖励金,但规定总补偿额不能高于同区域一手楼价。这使得旧城改造补偿标准大幅上升,有望与一手楼价持平。

bla bla bla…

亮点:

防钉子户

2/3户数签字后可申请强拆

据悉,为了防止钉子户的出现而影响旧城改造,《意见》也规定,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的,对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向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结果的,由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bla bla bla…

rt 难得有地方政府重视民意了,我好高兴啊,内牛满面了,同意拆公仆家的请回帖,具体内容可以自由发挥:P

我说,先拆腊肉馆,接着拆新华门,搞个扑克牌,挨个来

同意拆公仆家的请回帖


Terminusbot 整理,讨论请前往 2049bbs.xyz


畢子默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00:42 只看该作者

飄過…..

回帖的怎么來著??

一九八五

螳臂当车的歹徒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00:45 只看该作者

TG说了,只要三分之二就能拆,我看这个坛子里超过三分之二的民意是想拆啥?

无言的山丘

玛勒戈壁的草泥马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00:46 只看该作者

我想拆敏感词,上面挂着个死人像的那个

“中国淫民从此站起来了”,站起来你老母~

[ 本帖最后由 无言的山丘 于 2010-1-29 00:47 编辑 ]

一九八五

螳臂当车的歹徒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00:47 只看该作者

敏感词,一票

加油加油,哈哈

九段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1:25 只看该作者

丧心病狂了

eary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1:29 只看该作者

这条果然符合多数人暴政

voasia

造谣者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1:49 只看该作者

三分之二的民意,可以让某人回家吃饭

再世关羽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1: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eary 于 2010-1-29 11:29 发表

这条果然符合多数人暴政

比以前倒是个进步,这就够了,以前可都是直接拆的

再世关羽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1: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voasia 于 2010-1-29 11:49 发表

三分之二的民意,可以让某人回家吃饭

让某人掉脑袋都没问题

竹青夫人

12点党大护法/不要问12点党是什么,刘总书记跟你法院见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1:54 只看该作者

这个算是我见过的最傻逼的规定。

鬼涧愁

一切自维护自身权益始……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1:56 只看该作者

终于证实我的猜想:前一阵子对所谓拆迁条例的修订只是一场没有实质结果的闹剧。

坚壁清野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1:59 只看该作者

典型的强奸民意。

nustbobo

不明真相的群众,目睹俯卧撑、躲猫猫、撞墙死、临时工等一系列怪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2:10 只看该作者

这种傻逼规定也只有天朝的公务员脑袋才能想出来

反脑残志愿者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2:36 只看该作者

三分之二的民意要制造出来太容易了……

ququjioulai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4:25 只看该作者

强奸民意

bop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4:50 只看该作者

这是毛个逻辑啊….

少数人的利益,无论人多少,只要是合法的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是不能被剥夺的权利,与2/3人的意见无关!

viviennagz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4:51 只看该作者

说到底,这样破烂规定就是不尊重人权!!!以后,有2/3人同意,就可以把人杀掉、强暴了??!!

马克西

五毛党路边社工作委员会书记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4:55 只看该作者

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三分之二住户同意可以判处死刑

Yhard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4:57 只看该作者

民主。。。

GELI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6:1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马克西 于 2010-1-29 14:55 发表

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三分之二住户同意可以判处死刑

1966用剩下的

花想容

依据用户管理细则,账号永久停用。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6:1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一九八五 于 2010-1-29 00:45 发表

TG说了,只要三分之二就能拆,我看这个坛子里超过三分之二的民意是想拆啥?

上海的TG说,要80%的居民同意才能立案,之后90%居民必须同意协议书才能拆。开发商申请一次如果不成功,三年内免提,要三年后才能再申请。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7:07 只看该作者

先投票拆腊肉馆。

singlefabulous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19:14 只看该作者

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可以换个政府吗

bunnyqoo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22: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bop 于 2010-1-29 14:50 发表

这是毛个逻辑啊….

少数人的利益,无论人多少,只要是合法的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是不能被剥夺的权利,与2/3人的意见无关!

假如这样,一个小区有100户人,经过多轮谈判后,99户愿意搬迁,他们想住新房子,又有补偿金赚,1户不同意。

如果2/3以上同意可以拆迁,有人说是“多数人的暴政”,侵犯了那一户的权益

如果要全部同意,因为那一户不同意,而使得其他99户人不能住新房子、有钱不能赚,这算不算“少数人的暴政”呢?

香港,一个清拆范围内,有一定比例以上面积的住户同意,即可申请清拆令。

同样可以拿公司股东权益来举个例子,小明对一股份公司有10%的股权,其他90%股权的股东同意将公司整体出售,但小明不同意,能否为了保护小明的合法的股东权益,不准公司出售?不准公司出售的话,那么那90%股权的股东权益就不是合法的?

[ 本帖最后由 bunnyqoo 于 2010-1-29 22:42 编辑 ]

我本耶酥

钉子户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29 23:35 只看该作者

同意ls,已经算有进步了

saktism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00:4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bunnyqoo 于 2010-1-29 22:36 发表

假如这样,一个小区有100户人,经过多轮谈判后,99户愿意搬迁,他们想住新房子,又有补偿金赚,1户不同意。

如果2/3以上同意可以拆迁,有人说是“多数人的暴政”,侵犯了那一户的权益

如果要全部同意,因为那一 …

99户愿意搬迁那就让这99户搬好了,另1户没有理由为了其它99户的利益而作出牺牲.99户能有新房子和补偿金是在所有人都搬走的条件下才能获得得期望利益.而不是他们的原本利益.但是现在为了期望利益而损害了基本利益.我们首先应该保障的是公民的基本利益.而不是期望利益.

还有公司股东权益的例子.我只有一点电视和书本得来的经验.股份公司应该是51%的股份就掌握了全公司了吧.其它90%的股东也只能把它手上的90%的股份出售,而不能强制有10%股份的股东也出售他手上的股份吧.

一九八五

螳臂当车的歹徒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01:11 只看该作者

根本问题在于,大陆的土地所有权在TG手里,跑过来拆你房子的动迁组还是TG,你不服去告法院,法院还是TG。在TG的天下,谈民主、谈民意,谈三分之二还是99%都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你永远是屁民。

香港的土地所有权在民,要买地皮的是商,你们俩谈不拢去法院告,法院是中立的。这样才能有最大的可能解决矛盾。

大家对于我朝民意的比例还有什么好争论的呢?

lamborbikini

该用户已被删除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01:20 只看该作者

到时候随机调查100人

就会有76.54321人同意拆迁

Noel

裆中央是鸡巴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01:41 只看该作者

多数人的暴政。

bunnyqoo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08:2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aktism 于 2010-1-30 00:46 发表

99户愿意搬迁那就让这99户搬好了,另1户没有理由为了其它99户的利益而作出牺牲.99户能有新房子和补偿金是在所有人都搬走的条件下才能获得得期望利益.而不是他们的原本利益.但是现在为了期望利益而损害了基本利益.

99户人,他们对自己的房子有处分权(物权中的一种)。有权选择卖和不卖,卖给谁。我的分析是,1户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卖),导致99户人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或者侵犯(卖不了)。

1户强制要搬迁,并不是不给补偿,而是要和其他99户相同的补偿。

当然,我们也可以有另外的解决方法:

99户人,每户房子原值50万。房地产商愿意以70万买。每户盈利20万。

现在1户不愿搬,没问题。但不能阻止其他99户发财吧。那每户20万差额,麻烦这一户补上吧。

股东那个例子,提一点,公司的出售、变更会影响到公司的盈利,可能变成亏损,从而导致那10%股权的利益损失。

bunnyqoo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08:2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一九八五 于 2010-1-30 01:11 发表

根本问题在于,大陆的土地所有权在TG手里,跑过来拆你房子的动迁组还是TG,你不服去告法院,法院还是TG。在TG的天下,谈民主、谈民意,谈三分之二还是99%都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你永远是屁民。

香港的土地所有权在民 …

香港土地所有权在民?呵呵,香港实行的是土地政府所有制下的有限期限分租制度。

1.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的土地。75年可再续租75年且不另收地价的租约

2.北九龙及新界土地。原在在1997年6月27日期满时收回,“中英联合声明”规定自动延长至 2047年。

还有,香港买了土地使用权,每年还要交差饷,差饷类似于土地使用税。

alexw

无党派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09:37 只看该作者

此政策不仅傻屄,还傻屄的有水平。披着民主外衣的狗屎

阴影之剑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09:4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eary 于 2010-1-29 11:29 发表

这条果然符合多数人暴政

很黄很暴力,不可能都是钉子户吧,这样就不存在钉子户了,怎么着钉子户也达不到1/3吧

TG这手玩的

瘋僧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09:59 只看该作者

2/3住户同意可轮奸

wundt

无事生非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11:03 只看该作者

越来越民主了

saktism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14:2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bunnyqoo 于 2010-1-30 08:22 发表

99户人,他们对自己的房子有处分权(物权中的一种)。有权选择卖和不卖,卖给谁。我的分析是,1户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卖),导致99户人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或者侵犯(卖不了)。

1户强制要搬迁,并不是不给补 …

99户人,他们对自己的房子有处分权(物权中的一种)。有权选择卖和不卖,卖给谁。我的分析是,你的分析已经使得那一户人的房子的处分权事实上已经失去.那1户的处分权在与它平时毫无关系的99户人那里.99户要卖给那个开发商完全是可以的,只是开发商要100户才买.1户不卖99户卖不了,这个完全是开发商强制绑定上去的.你的观点是那1户不卖就得补偿其它的99户,那如果就1户要卖其它99户不卖,是不是也要那99户补偿给那1户?这事还有另一种处理方法,就是强制开发商只买99户的房子.你认为可不可以?如果不能强制开发商买的话那也不能强制那一户人家卖.

关于公司的例子.公司的出售、变更会影响到公司的盈利,可能变成亏损,从而导致那10%股权的利益损失。公司的盈利这个只是期望利益,10%的股份才是基本利益.我们要保障的只是10%的股份的所有权.10%不能限制别人出售90%的股份,90%也不能强迫10%出售他的股份.就好像1户人也没限制99户出售他们的房子.限制他们出售的是开发商的100%出售的决定.

还有现在拆迁造成的问题首先就是补偿方案的不合理.99户人,每户房子原值50万。不是房地产商愿意以70万买。每户盈利20万。而可能是房地产商只愿意以30万买,每户亏20万.在现行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使用很多种方法使得他们可以廉价得到大部分的用户同意出售.剩下的已经是很悲壮的在坚持.抛开补偿方案的合理性不讲,其它的任何的处理方式都是行不通的.

saktism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14: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wundt 于 2010-1-30 11:03 发表

越来越民主了

石油上涨的时候也是紧跟国际油价,这么说石油价格也是有一半的合理性.

saktism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14:3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再世关羽 于 2010-1-29 11:51 发表

比以前倒是个进步,这就够了,以前可都是直接拆的

直接拆和找个理由再拆,区别真的很大吗

saktism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14: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Noel 于 2010-1-30 01:41 发表

多数人的暴政。

这不能说是多数人的暴政.2/3住户同意,也只是同意出售他们自己的房屋.而不是同意拆迁另外1/3的房屋.这完全是把拆迁的责任推给了2/3的住房.责任始终是在开发商那一伙人.这规定完全是发扬了群众斗群众的精神.把开发商和住户的矛盾转到了住户间.只是多了项规定,之前怎么做的现在还是怎么做.这种做法就变成合理合法了.又不用增加成本.这招空手套白狼果然厉害.

[ 本帖最后由 saktism 于 2010-1-30 14:51 编辑 ]

l七月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14:42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先拆腊肉馆

方沂鸣

本人网上书店http://shop34623878.taobao.com/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15:47 只看该作者

100%同意可强拆也敢写,白纸黑字顶个屁用

everyman88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16:3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bunnyqoo 于 2010-1-30 08:22 发表

99户人,他们对自己的房子有处分权(物权中的一种)。有权选择卖和不卖,卖给谁。我的分析是,1户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卖),导致99户人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或者侵犯(卖不了)。

1户强制要搬迁,并不是不给补 …

同样的逻辑可以推出你在行使言论权的时候对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和侵犯, 因为我感到了恶心进而呕吐,能否请bunnyqoo对此进行补偿?

打河蟹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16:58 只看该作者

比以前強

bunnyqoo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0 17:1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aktism 于 2010-1-30 14:24 发表

99户人,他们对自己的房子有处分权(物权中的一种)。有权选择卖和不卖,卖给谁。我的分析是,你的分析已经使得那一户人的房子的处分权事实上已经失去.那1户的处分权在与它平时毫无关系的99户人那里.99户要卖给那

或者我们看看香港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英文不好,没找国外的),想想人家相关的规定有没有合理性,合理性何在?

引用:

香港《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SECT 3关于“向审裁处申请强制售卖地段”的规定

第(1)款,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凡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以承按人以外的身分,拥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不少于90%的不分割份数,该名或该等(视属何情况而定)人士可向审裁处提出符合以下说明的申请—

    (b)        申请作出一项为重新发展该地段而强制售卖该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数的命令的。  

资料来源:http://www.hklii.org/c_index.shtml

这个条例说得拗口,但意义明确:某一个地段,拥有90%以上的份额的人,为了重新发展(商业开发为其中一个),可向一个机构(审裁处)申请售卖令,强制将这个地段全部售卖。

现实操作中,香港发展商常常是和逐个住户谈判,达到100%当然最好。但对于一些狮子开大口或者怎么都不卖的,他们会达到90%的份额,然后申请售卖令。

少数份额人的利益并非没有保护,这个《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的SECT 4规定少数份额人的物业需要估值,这个估值”(A)

不少于公平及合理的价值;及(B)与在该项申请中所评估的多数份数拥有人的物业的价值比较,不少于公平及合理的价值;“

我觉得这种90%条款(香港)或者2/3条款的合理性是,保证房屋所有人的重新发展(或者出售给商人重新发展,住户获得合理、公平而满意的补偿)得以顺利进行,保障少数人权利的前提下不实施全部同意制。因为全部同意无异于一票否决,现代开发都是整栋、整片进行的,有一户一票否决,自然就不能开发了。

[ 本帖最后由 bunnyqoo 于 2010-1-30 17:41 编辑 ]

lawniam2008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1 00:2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bunnyqoo 于 2010-1-30 17:12 发表

或者我们看看香港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英文不好,没找国外的),想想人家相关的规定有没有合理性,合理性何在?

引用:

香港《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SECT 3关于“向审裁处申请强制售卖地段”的规 …

不知道找出这些机械的条文对解决国内的拆迁问题有什么实际意义,在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下,尤其是政治体制下,做这种无聊的比较有什么意义。

我相信在英美国家,私产保护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里面包含的基本原则是先验的,不是几个民众举举手就可以决定的,如果可以的话,在我们这个神奇的国度,所有的问题都是一个技术问题,还需要你来提醒吗?上次制定物权法的时候,立法技术是问题?根本就不存在问题嘛!私产和公产不平等,国家和个人不在一个适当的高度,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所有的法律都是狗屁。

0019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1 01:42 只看该作者

嗯嗯,一个钉子户叫价太难了,所以呢,所以呢,集体叫价效果就好得多。

这是团结的集结号!

netsnail

4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1 02:26 只看该作者

其实嘛,2/3同意强拆也没什么,关键是,怎么算这个2/3.

如独栋建筑里来算2/3,还是可取的… 毕竟一栋楼,不能拆一半留一半,想卖的人和不想卖的人被捆绑到一起,又都有自己的利益和打算。

怕的是把整个小区,整个片区一起算2/3… 那才叫真正的多数人暴政…

以上说的理想情况,现在的现实是,法律算个屁..

[ 本帖最后由 netsnail 于 2010-1-31 02:29 编辑 ]

saktism

4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1 14:3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bunnyqoo 于 2010-1-30 17:12 发表

或者我们看看香港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英文不好,没找国外的),想想人家相关的规定有没有合理性,合理性何在?

引用:

香港《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SECT 3关于“向审裁处申请强制售卖地段”的规 …

先不理香港的规定合不合理.

你说的”少数份额人的利益并非没有保护,这个《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的SECT

4规定少数份额人的物业需要估值.”这个规定是香港的规定.大陆关于保障少数份额人的利益的规定在那里?

而且广州意见里说的是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的.而香港的是凡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以承按人以外的身分,拥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不少于90%的不分割份数.比例就不说它,广州指的是被拆迁人的户数,而香港指的是凡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以承按人这个指的就是开发商.同一件事说法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现在有反对的意见都是针对同意的2/3住房.广州的1/3的房子要强拆是另外2/3的住户的责任.开发商的责任已经完全没了.而香港指的是凡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以承按人这个就是指的开发商.和同意的90%没有任何的关系.完全是开发商和另外10%的不同意的用户之前的问题.

广州意见里说的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香港的规定是拥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数.这个是已经开发商买了下来.住户和开发商已经完成了交易.而广州的只是一份安置协议.到最后是否能完全按这个协议实行还是个问题.

还有香港还特别指出的是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数,而广州的说的是很笼统的2/3.

意见中为什么是用2/3而不是用百分比?你转换下到百分比是多少.2和3比是占了大多数.但是转成百分比的话这个比值就很难看了.

广州的规定和香港定的看来是相似,但是认真比较还是有很大的不同.

还有你说的全部同意无异于一票否决.这个说法完全是偏向了开发商.有谁卖房子时会问附近的99户人同不同意他卖?有谁买房子时会问那房子附近的住户同不同意他买?卖买完全是卖买双方1对1的事.开发商要买100户的房子还是100个1对1的关系.任何1户的买卖只是他和开发商的事.不买够100户就无法开发这个是开发商的事.

如果有100户人100%同意要出售他们的房子然后找开发商买.开发商不愿意.那是不是可以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法庭强制开发商买下来.

经常听到很多专家说实行一票反对制不行.但是这些专家从来不说联合国安理会实行的就是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反对制.

广州的规定是在为了防止钉子户的出现而影响旧城改造的背景下出台的.就知是会偏向开发商.怎么可能会出现不拆的事情.就好像广州的垃圾焚烧一样,你不同意是吧?那我就先不烧.等到垃圾把你家围起来的时候就是你求着他要烧了.到时也是民主决策出来的.

[ 本帖最后由 saktism 于 2010-1-31 22:05 编辑 ]

废种豆豉

死胎 @vanlulnav http://www.bullock.cn/blogs/vanlulnav/

5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31 19:10 只看该作者

香港搞高鐵沸沸揚揚針鋒相對 這邊廂r悄然潤物做好事不作聲 不是所有事r都得經濟理性和利益公平均沾之類可形的 高鐵要經過舊村 村民就是不搬 多少錢都不搬

即便陸陸續續多數都走了撤了 老人家念鄉思舊 你說這是利益?需要估值?需要利益?無論最後任何看似公平的合法的強制性舉動高高嚷嚷為香港福祉長遠經濟利益云云

都不能拉扯的和村民 少數不以利益為先的頑固p民相提並論 香港人叫保育 不是要為此類狀況安插名號

這些真的可以切包皮的分清分楚?真的要分?而且利益利益導致導致的莫須有?

什麽叫導致了其餘多數抉擇受制?這個“導致”怎麼來的?

香港可以楷模 但不是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