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重审 刑期3年变11年
kachi
夏日风逝 http://t.163.com/needom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31 18:31 只看该作者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重审 刑期3年变11年
网易 > 新闻中心 > 滚动新闻 > 正文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重审 刑期3年变11年
2009-12-31 14:42:45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跟贴 1099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曾引发“临时性”这一网络名词的“南浔强奸案”,经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今天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中新网12月31日报道
曾引发“临时性”这一网络名词的“南浔强奸案”,经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今天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据了解,今年10月29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两名派出所协警强奸醉酒女子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审理调查后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被告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两被告人各入狱三年。
随后该案被媒体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但立即引发网友对法院的“临时性”一词和该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质疑。一时间,“临时性”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引起关注。
2009年11月6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强奸一案作出再审决定。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是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保安,驻善琏派出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工作。2009年6月10日,两被告人邀请女青年陈某、沈某某(两人分别于2008年职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私立高中辍学)等人吃晚饭。饭后两被告人乘陈某、沈某某酒醉之机,在宾馆房间内先后分别对两被害人实施奸淫。
当晚,沈某某之父得知其女儿可能被强奸,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午,善琏派出所领导了解到两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通知两人回所谈话,经教育两被告人逐步交待了作案经过。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两被告人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裁定撤销南浔区法院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后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终结后,南浔区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将案件报送湖州市检察院,湖州市检察院将该案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湖州市中级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
另据获悉,由湖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认定,未发现原案相关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有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但存在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和管理不力的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已免去南浔区公安分局善琏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某的副所长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浔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郑某某、南浔区法院主审法官郭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均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南浔区法院副院长宣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调离原工作岗位。
另据记者了解到,此案发生后,当地政法机关以此为戒,举一反三,立即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公安系统于10月份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协辅警清理教育整顿活动,出台了协辅警管理规定;检察系统组织了以“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为主题的案件质量检查和教育培训活动;法院系统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大反思、大整改”活动。深刻剖析原因,认真进行整改,不断增强执法能力,改进执法作风,提高办案质量。
新闻回顾:
浙江南浔2协警强奸醉酒女子被判3年
2009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量刑畸轻被令重审
2009年6月,浙江南浔2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10月19日,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判决两被告各入狱3年。11月,浙江湖州中院对该案调卷审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依法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袁爽)
-———————————————
我的评论不知能出来不;
【已有1099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
网易网友 ip:...: 2009-12-31 18:26:29 发表
同样是十一年,有一种叫光荣;(不是这桩)
顶[0]回复收藏复制
Terminusbot 整理,讨论请前往 2049bbs.xyz
kachi
夏日风逝 http://t.163.com/needom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31 18:31 只看该作者
http://news.163.com/09/1231/14/5RSC4HQH000120GU.html
透露社记者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01:03 只看该作者
嗯,强奸案一般是十一年
可见,晓波兄的问题实际上是涉嫌强奸了党国
至少是党国中的某些人有一种被强奸的感觉吧
小宸宸
我家住在黄土高坡,大风从坡上刮过,不管是李宇春还是曾轶可,都是我滴哥我滴哥
。。。我家住在黄土高坡,日头从坡上走过,不管是拜春哥,还是拜曾哥,保佑我及格,不挂科!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2:5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透露社记者 于 2010-1-1 01:03 发表
嗯,强奸案一般是十一年
可见,晓波兄的问题实际上是涉嫌强奸了党国
至少是党国中的某些人有一种被强奸的感觉吧
正解!党国的婊子都觉得被晓波兄强奸了……
『麒』祖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3:0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民意左右司法判决总是很可怕的。
我没谈晓波,我说这个案子。
政治和法律纠缠在一起的时候,就会好麻烦好麻烦。
kiki111
汉语本身就是GFW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4:0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麒』祖 于 2010-1-1 13:07 发表
我觉得民意左右司法判决总是很可怕的。
我没谈晓波,我说这个案子。
政治和法律纠缠在一起的时候,就会好麻烦好麻烦。
同感。。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5:10 只看该作者
楼上别天真了。民意何曾可以左右司法判案,这是上层在利用这个案子给高压锅放放热气儿。民意左右刘晓波案了吗?
『麒』祖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5:41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楼上的意见。但是在这个案子上,民意如果不是左右司法的话,那也是民意在影响司法。事实上,我觉得三年的量刑是合适的,跑到是十一年对被告是不公平的,显然的程序不正义。
民意应该去左右司法么?那司法独立的诉求怎么办?
如果我们承认恶法非法,那是人治还是法制?
以上的问题我没想清楚,哪位大侠不吝赐教。
[ 本帖最后由 『麒』祖 于 2010-1-1 15:53 编辑 ]
kandhercat
夏小已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5:48 只看该作者
楼上觉得三年合适啊?
『麒』祖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5:50 只看该作者
从刑法上来看,当事人谅解,并且还有自首情节,三年确实是还算合适的。我个人认为。
lisha0711
忠诚的,未经考验的绝望子粉丝。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5:57 只看该作者
临时性判刑
kandhercat
夏小已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6: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楼 『麒』祖 的话题
刑法上的话,不是这么规定的吗?
我不是学法律的,在网上搜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该算轮奸吧。三年可是最低限
kandhercat
夏小已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7: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楼 『麒』祖 的话题
反正作为女性我是不能接受轻判的
『麒』祖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7:0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楼 kandhercat 的话题
恩……是这样的,我的出发点是一审的判决书,就说明合议庭应该当时不认为是轮奸,只认为是“共同犯罪”。
这个我们网民从媒体了解的咨询还是有局限的,不好说。再加上当时认定的是自首情节和当事人谅解(当事人谅解是很重要的),那判三年我认为是合适的。
但是发回重审,显然违背了双重危险原则(虽然我们国家没有)。在滔滔民意之下更改判决,以平民愤,中国司法品质实在是低下的可以了。
『麒』祖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7:0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楼 kandhercat 的话题
个人作为某种性别、身份、立场,都会对法律有自己的认知和判断。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和民意理所当然的要有区别。不能大家不接受,就跑出来维稳,这样搞下去司法独立也别说了。
kandhercat
夏小已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8: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楼 『麒』祖 的话题
被你说的好像司法机关是弱势群体一样。滔滔民意在意的是其非专业性的“临时性即意犯罪”,个人觉得是有很明显的倾向性。其实出现网民争议的原因恰恰是司法之不公正以致公信力丧失。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不过是民意与“上意”的角力,若没有民意,难道司法部门就会洁身自好地保持独立吗?显然还是不可能。在谈民意影响司法独立之前,还是从体制上确定其有独立的环境条件再说。单纯地希望网民不要影响司法判决是不可能的。若不是民意,或许躲猫猫也不会大白天下。
冷眼看世界
用我自己的眼睛看清这个黑白不明的世界。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8:44 只看该作者
临时性强奸引发临时性审判的结果。
kandhercat
夏小已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18:44 只看该作者
当然,如果为了平民愤而加重情节,那肯定不可以的。现在的关键就是你根本不知道司法部门哪次说的话是对的。
『麒』祖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6楼 kandhercat 的话题
这个所谓的倾向性是民意定义的。法官在这个案子上完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确,上意自然不会在乎这几个人的刑期,以求民意的平和。可问题是,这完完全全的普通刑事案件,当事人都谅解了,网民就是纯粹的愤恨从而认为有倾向性,鼓动上意重新判决。这个不是要求自由,这个完全是在要求不自由。就在所谓的正义的旗帜下,我们逼着政府去干预立法,一次次的强奸司法。要是在这个意义上,我的确认为司法系统就是妓女,就是弱势群体。
对于你的说法,我完全不能同意。理由就在于,争取民主、自由和体制上的独立,首先是要确保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而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在饮鸩止渴,一次次的伤害我们追求的东西。
你18楼的话前半句没错,但是后半句你又忽略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重要的不在于他们哪一次说的是对的,是在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下,是否能够达到实体正义。在这个案子上来看,一审的问题主要是临时性引起了网民的愤慨,实际上确实法官用词实在业余。但是激奋犯罪确实是存在的。要和有预谋的犯罪区别对待。
说了那么多,一个意思,法律首先要职业化走向独立化。大家七嘴八舌的喜欢指指点点,伤害的只是司法独立的诉求,看似赢了,实际上输大发了。
kandhercat
夏小已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0:19 只看该作者
我不认为民意的压力有那么大。即使有,也不是谁可以控制的。但是每个人的确有评论的自由。不能说不专业就不能评论。媒体在这方面的报道的作用也很明显。如何形成如此大的一个声音,则是另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政府干涉司法以维稳,这是政府之过失,并不是网民之过失
fp456789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0:24 只看该作者
不会是临时性变更吧?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0: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19楼话题
理由就在于,争取民主、自由和体制上的独立,首先是要确保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而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在饮鸩止渴,一次次的伤害我们追求的东西。
这位童鞋,你好大的口气啊!谁能确保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您以为自己是谁啊?在目前司法匍匐于行政权力脚下的情况下,您说要网民闭嘴来保证司法独立?您跑这儿来想靠说梦话赚钱吗?
[ 本帖最后由 柳叶眉 于 2010-1-1 21:40 编辑 ]
tigerking
他们自由自在生活在那尼马勒戈壁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1:07 只看该作者
法律首先要职业化走向独立化。大家七嘴八舌的喜欢指指点点,伤害的只是司法独立的诉求,看似赢了,实际上输大发了。
上面那位 网友的指指点点 更多的不是针对司法本身 而正是在针对你所说的法律独立化 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没有独立化 给出的结果才更加不能以理服人
政治对法律的关联更大 对于法律公正影响也更大 如果连舆论的都要闭嘴 那么那些政府对司法的扭曲将更加无法无天
你也太避重就轻了吧?
专业围观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1:24 只看该作者
你们误解了楼上上上的童鞋
维护司法独立不但没错,而且必要。
当然不代表民众没有话语权,不过关注的焦点不应当是判决结果,而是程序是否透明,相关立法是否合理和完善,这种对程序的关注正是维护司法独立公正,而不是破坏。
嚷嚷“非关他十年八年不可”“不枪毙他,我们誓不罢休”就显然属于干预司法独立了。
专业围观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1:42 只看该作者
如果问题出在法律上,可以攻击相关法律条文。民众不能干预司法,但是可以干预立法。如果相关法律没什么问题,但是司法程序出现了问题(比如行政干预或收受贿赂),同样可以要求公开案情和司法过程,毕竟民众有知情权。总之,就判决结果做文章是最愚蠢的行为。
kandhercat
夏小已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1:4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5楼 专业围观 的话题
嗯。楼上说到点子上了,广大群众就是对司法程序之不透明有意见。
『麒』祖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2楼 柳叶眉 的话题
这位同学,讨论问题非要对我的身份说一通么?要是这样我怕了你了,我最害怕网络暴民了,我什么都不说。谢谢你指出了问题的实质,是我错了。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02 只看该作者
24楼说的不错,可是不现实。关注程序如果一再没效果,要求每个人都不带情绪是不大可能的。况且人多嘴杂,谁也没有义务保证所有人的素质都一样好。况且五毛、粪粪,浑水摸鱼、唯恐天下不乱的人还有夹杂其间,不能把这些都扣在要求民主自由的人头上。
『麒』祖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0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楼 tigerking 的话题
是这样,我接受你的观点。但是显然你没有理解我的愿意,我从来都没有说过民众不要说话。但是,说而不专业、评而只依照个人情感,是很危险的。我想表达的是,法律是一个专业的科学(在中国是不是且两说),民众单凭自己的感情对司法说三道四就会出现问题。
非常感谢你们的补充,政府理所当然的是亵渎司法的元凶。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麒』祖 于 2010-1-1 22:00 发表
这位同学,讨论问题非要对我的身份说一通么?要是这样我怕了你了,我最害怕网络暴民了,我什么都不说。谢谢你指出了问题的实质,是我错了。
您都把我封为暴民了,还神马都不说,真是斯文厚道啊!我谢谢您,好吧?您把政府干涉司法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全让其实弱势的网民兜着,一看就是四两拨千斤的高手,何必如此谦逊呢?
『麒』祖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12 只看该作者
我不认为民意的压力有那么大。即使有,也不是谁可以控制的。但是每个人的确有评论的自由。不能说不专业就不能评论。媒体在这方面的报道的作用也很明显。如何形成如此大的一个声音,则是另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政府干涉司法以维稳,这是政府之过失,并不是网民之过失
接受。我们没有分歧。我哪有让网民闭嘴的意思。笑,我只是认为这些评论太草率而已。
nkpoper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13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子的实质很简单:
判3年的程序,能保证完全合法、透明,一点毛病没有吗?显然不能。
既然不能,人民当然要质疑。
质疑完了,还判3年,能保证完全合法、透明,一点毛病没有吗?还是不能。
既然如此,也只好判以重刑了。
重判以后,能保证完全合法、透明,一点毛病没有吗?仍然不能。
但是,不能不等于一定要质疑,不能的案子多了,你质疑得过来吗?
这里面的逻辑是:司法不完善是事实,你说也没用。人民有权力质疑,也有权力不质疑(也不可能都质疑),这个更是天赋人权,无人有权指责。至于司法机关在不完善的背景下,怎么判,那是他们自己的问题;而且不管你说得多难听,”不完善“不是”不可以更改“的理由,更不能说”法庭可以不完善,民意必须完善“。
『麒』祖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1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0楼 柳叶眉 的话题
我晕。不说了姐姐,我二十九楼的字白写了。大家新年快乐吧,呵呵。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17 只看该作者
法律是一个专业的科学(在中国是不是且两说),民众单凭自己的感情对司法说三道四就会出现问题。
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牵扯到每个人的实际权益,从没有法治国家不许民众讨论司法案例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看法,这对国民本来就是很好的普法教育。
『麒』祖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2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4楼 柳叶眉 的话题
我从没有说过不让大家讨论,每个人当然有权利发表自己的看法。对案例的讨论,如果是在事实层面呢,比如到底是不是故意的啊、用的是什么手段啊,都没有问题。可是牵涉到司法的程序和具体环节,那就是专业的问题了。就像你也可以认为给某个病人吊青霉素应该吊两瓶,说谁管的了。但是吊多少还是医生说了算。再说一遍,每个人都可以发表看法,但是这是专业问题。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27 只看该作者
专业问题啊?最高法院院长不是法律专业,您有何高见呢?你觉得医生不是医学专业重不重要?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3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麒』祖 于 2010-1-1 15:41 发表
我同意楼上的意见。但是在这个案子上,民意如果不是左右司法的话,那也是民意在影响司法。事实上,我觉得三年的量刑是合适的,跑到是十一年对被告是不公平的,显然的程序不正义。
民意应该去左右司法么?那司法独立 …
您觉得三年的量刑合适,您是学法律专业的吗?
『麒』祖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6楼 柳叶眉 的话题
这当然没有分歧。你觉得我会挺王俊胜这个家伙么……尤其恶心他搞什么三个至上,然后找一帮学者来捧臭脚。
医生不专业就害死人,法官不专业也害死人。虽然医生不专业、法官不专业,但医学和法律还都是科学呀。
『麒』祖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3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7楼 柳叶眉 的话题
呵呵,你别那么大火。我二专是法律。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3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麒』祖 于 2010-1-1 22:08 发表
是这样,我接受你的观点。但是显然你没有理解我的愿意,我从来都没有说过民众不要说话。但是,说而不专业、评而只依照个人情感,是很危险的。我想表达的是,法律是一个专业的科学(在中国是不是且两说),民众单凭自
…
如果您也认为政府是亵渎法律的元凶,难道您不认为缉拿元凶是首当其冲的任务吗?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4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麒』祖 于 2010-1-1 22:30 发表
这当然没有分歧。你觉得我会挺王俊胜这个家伙么……尤其恶心他搞什么三个至上,然后找一帮学者来捧臭脚。
医生不专业就害死人,法官不专业也害死人。虽然医生不专业、法官不专业,但医学和法律还都是科学呀。
问题是,不合格的医生法官操作的案例是科学还是恶搞?
『麒』祖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0楼 柳叶眉 的话题
是啊。
你如果想谈司法独立的问题,那谁都知道是政府的责任。谈这个就没什么意思了吧。
我想表达的和你说的不是一个问题。我想说的是,如果承认法律是一个专业的话,那么对于专业问题范畴就应该有专业的解释和专业的表达。更不能将法院这样翻来覆去的儿戏作为民意的胜利来看待。
『麒』祖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4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柳叶眉 于 2010-1-1 22:40 发表
问题是,不合格的医生法官操作的案例是科学还是恶搞?
有人说不合格的法官行使司法权力是正确的么?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2:58 只看该作者
谁把法院的翻来覆去当民意的胜利了吗?我看到这条新闻标题好几遍,都没进来看。要不是今天新闻特别少,我根本懒得点这篇。
看完杨+胡+和刘晓波案,谁还有心情联想到胜利才怪。
我问你那还是科学吗?没讨论正不正确。
『麒』祖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3: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4楼 柳叶眉 的话题
我也没说你觉得这是胜利了,老喜欢往不着边的地方扯。不说了好么。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3:02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一个非专业医生正拿着手术刀杀人,旁边好多人嚷嚷那看着不对劲,你是先阻止那医生呢?还是先品评围观者?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1 23:05 只看该作者
OK. S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