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冻死家门 同事送其回家被判赔10万
本主题由 散光 于 2009-12-20 18:52 合并 猪大肠
我讨厌吃猪大肠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09:50 只看该作者
男子醉酒冻死家门 同事送其回家被判赔10万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12月19日报道
前天,西祠胡同上一篇“我比彭宇还冤,送同事回家赔了10万”的帖子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发帖人是南京市民檀先生,他送醉酒同事朱培训回家,次日早上朱被发现冻死在家门口。南京市浦口法院一审判决檀先生赔付死者家属10.6万余元,檀先生不服,于上周上诉,并于昨天约见记者。南京中院的一名负责人透露,如果无意外,下月中旬将开庭再审此案。
网上喊冤
好心却落得赔钱下场
前天,一名叫“公平、公正在哪里”的网友在西祠发帖,说今年2月19日,他和几个同事一起聚餐,大家都喝了些酒。结束后,一名姓朱的同事坚持要自己骑摩托车回家,但当天下雨路很不好走,他就喊了辆出租车送。车开到距离朱家约30米左右的巷口时,车子进不去。姓朱的同事就下车自己走了回去。
他看对方神志清楚,“坚持不要我送”,而且离家门又近,就没多想,跟着出租车返回了。第二天上午,朱姓同事被发现死在离家门口不远的地方。一个月后,他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五个月后,浦口区法院以他护送、帮助义务未完全完成,判他付20%的责任,赔付10.6万余元。“我冤啊我!好心却落得如此下场!”
网友举例
国外有“好心人免责条例”
对于这件事,网友的态度不再是“一边倒”。有的网友说,“好人不能做”。有的网友说,既然做了好事就要把事情做完,至少要打个电话给他家人,让他家人在门口接也好啊!网友“韶老张”
回帖说:如果你托朋友送一个小孩,你朋友把小孩送到了门口,小孩说我到家了,难道你朋友就可以转身走了?如果小孩没有进家门而是出去玩了,最后丢了!你觉得你朋友有责任吗?
有一名网友举了国外的例子,来解决这种“两难”。加州的几个年轻人一起开车出游,其中一个女孩开车时遭遇了车祸,被卡在车里出不来,她的好朋友赶忙前来营救,最后女孩瘫痪了。女孩将好朋友告上法庭,说朋友拉她出车时用力过度,导致她瘫痪。加州议会司法委员会于2009年6月9日以5比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例”,并提交议会表决,最终75比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例”,该法的生效使得瘫痪女孩只能撤销起诉。
约见记者
我送人回家不是义务
记者通过某种途径取得了发帖人檀先生的手机,他在电话里说话断断续续,明显有点走神,思想压力似乎也很大。经过一番简短的交流,檀先生终于提出,与记者当面交谈。见面时,檀先生带来了两份材料:法院判决书和尸检报告。他说话的时候,一直努力地试图冷静下来。但是,手一直微微地发抖,声音也有点哽咽。
法院认为,檀先生作为一名醉酒者的护送人,不应该将其丢在家门口就走。“我怎么就成了护送人了?我只是送朱培训回家而已,我不存在任何义务。”再者,檀先生说,自己到家后曾打电话给朱培训的妻子。但是,朱培训的妻子说,丈夫没回家,也找不到人。檀先生认为,对方的这种说法很值得怀疑。“警方曾经调查过周围的居民,当时周围动静很大,怎么可能找不到人呢?”
此外,檀先生一直强调,朱培训很清醒。“他上车、下车都是自己走的。”不过,檀先生提到,他曾打电话叫了一个会开车的朋友送朱培训回家。途中,朱培训趁着酒劲向这个人倾诉了“家里的烦心事”,随后又以“手机掉座位下面了”为由下车,死活再也不肯上车。“我这才特地赶过去送他回家。”记者问檀先生,“如果朱是清醒的,会跟别人纠缠不休吗?”檀先生则认为他当时意识是清醒的。
让人唏嘘不已的是,死者家属在今年2月19日悲剧发生后,曾向本报记者透露,朱培训被檀先生邀请当“参谋”,去江浦某小区看一套住房,晚上应檀先生邀请喝酒吃饭,这才发生了后面的悲剧。檀先生承认事情的过程,但坚持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
法院判决
送人者应承担次要责任
“朱培训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的危害应该是很清楚的。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檀作为护送人员,在明知朱培训饮酒过多的情况下,其护送、帮助义务未能完成,从而导致朱培训在失去照顾的情况下丧失生命,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浦口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最关键的就是以上这短短的100多字,表明了法官的基本态度。当然,最让檀先生不能接受的,就是高达10.6万元的赔偿。这其中还包括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当初,死者家属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法院认为过高,“酌定为1万元”。
各方看法
陪喝酒的人有间接责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认为,警方调查的死因很关键,朱是“醉酒后冻死”,而檀请朱喝酒,间接导致朱醉酒。当然陪他喝酒的人也有相应的责任,死者家属也可以将四人一起告上法庭。
以后不敢送醉酒的人回家了。“如果法院维持原判,对社会良知将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以后没人敢送醉酒的人回家了。这等于是说,我不送你,什么事都没有。我送了你,只要不送进家门,你出了事,都算我的。”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葛勇武说,抛开良知不谈,即使从法律上的“义务”来说,也是有限度的。大家在一起喝酒,送对方回家,基本上是出于朋友感情,没有太多的“义务”可言。再加上对方行动自如,又能自己上下出租车,清醒程度比较高。按平时的情理和礼节,肯定只送到小区门口或者楼下。“对方都说了不用再送,你还要硬送,不难堪吗?”
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当奥特曼。“法院的判决,只会对死者家属是一个安慰,却伤害了大多数人。”南师大一名社会学家认为,送醉酒的朋友回家是一件挺微妙的事。送与不送之间,没有硬性规定,完全凭现场情况判断。送不送进家门,却是一个共识。“如果不是烂醉如泥,估计10个有9个都只会送到楼下。”而檀先生只是做了一个普通人应该做的事,却要因此付出不普通的代价。“这是他一个人的意外,法院一判决了,就会演变成所有人的分内事。你非要一个人去面对他完全无法预知的事,这就是要每个人都当奥特曼。”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黄南)
来源:http://comment.news.163.com/news … SBOD3V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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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碎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09:55 只看该作者
大钩子小钩子,到处都是钩子
chumaiyishu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09:58 只看该作者
赔的也不能算是很冤了,知道醉了不给送到安全的地方也是有责任的
wahaha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0:06 只看该作者
LS这种SB是怎么进组的
阴影之剑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0:24 只看该作者
3L 是NC
鉴定完毕
daddle
无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0:4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关键在这里:
朱培训被檀先生邀请当“参谋”,去江浦某小区看一套住房,晚上应檀先生邀请喝酒吃饭。
既然事件发起是檀先生的邀请,假如没人送,朱死后也可寻檀先生一定赔偿,
而现在法院只追究于“在明知朱培训饮酒过多的情况下,其护送、帮助义务未能完成,”让我感觉有点强词夺理。
有关部门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1:10 只看该作者
这又有一个问题:如果檀先生不送朱先生回家,而朱先生冻死的话,檀先生是否有责任?
如果没有责任:
他送了反而有责任?说他没有尽到完全责任而判罚他,对于没有完全醉烂如泥的人,一般送到家的楼下算是尽了义务,其他的是不可预测的事;如果檀先生送的是一个清醒的人回家到楼下,被送者如果在上楼时遇到意外导致身亡,送人着是否也有责任?
如果有责任,他是属于什么责任?是否只有他自己的责任,而其他人没有责任?
我们老是提倡助人为乐,但我们常见助人很多是为患的!究竟是我们人的素质问题还是制度、司法的问题?
helleon
通县拖拉机厂履带机修工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1:16 只看该作者
又见南京,南京的法官们都是一个模子压出来的么?
5毛妹
大家好吗,我是五毛妹!大家好吗,我是五毛妹!大家好吗,我是五毛妹!大家好吗,我是五毛妹!大家好吗,我是五毛妹!大家好吗,我是五毛妹!大家好吗,我是五毛妹!大家好吗,我是五毛妹!大家好吗,我是五毛妹!大家好吗,我是五毛
…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1:18 只看该作者
那要是没有送他 他自己死了呢
mcalcnxqd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1:55 只看该作者
南京那的法官是中国人的种吗?
强烈要求验DNA
小白兔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3:12 只看该作者
南京!南京!
水深火热呀
轻轻地想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3:2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还是要赔一点
只是10万太多了
赔1W就行
杀一只狐狸
围观是一种力量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3:36 只看该作者
可怕的南京。
什么时候多了个“送佛必须送到西”的理由了??
请朱喝酒,结果醉死了要负责。那喝酒的餐馆是不是也应该负责,造酒的企业也应该负责了?凡事有关联的统统要负责?
nustbobo
不明真相的群众,目睹俯卧撑、躲猫猫、撞墙死、临时工等一系列怪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3:46 只看该作者
南京法官满塞!
numberscis
收二手或库存的老钢笔、蘸水笔。免费维修钢笔,免费调校、打磨笔尖。尊重世界上所有以匠人性格工作和治学的民族,毋论是日耳曼还是和族。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4:02 只看该作者
就是要搞得底层p民彼此不信任、彼此觊觎、踩踏,以降低集权成本。
痴汉王昊轩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5:32 只看该作者
悲剧啊。
丙烯头像
路中央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5:46 只看该作者
千万不要来南京!!
随便吧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5:49 只看该作者
将破坏进行到底!
bunnyqoo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8:04 只看该作者
送人回家是民法中的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者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者的适当注意义务。
简单说,在一个寒冷的天,你送醉酒人回家的话,就应该送到家门口按铃,而不是只送到巷子口。两个关键因素:寒冷天、一个醉酒者。送人不送到门口,还是大冷天,应该意识到醉酒者处于危险之中。
例如,小明扶老人、残疾人过马路是好心,但不能把人拉到一半、拉到路中间就走了。如果这个人被车撞到了,肇事车固然要负主要责任,但好心地把人拉到马路中间的小明要承担次要责任。
又例如,小明帮邻居送小孩上学,不把小孩送到校门口,把小孩送到学校那条路的路口就走了,在路上小孩遇到了什么意外,小明是要承担次要责任的。
[ 本帖最后由 bunnyqoo 于 2009-12-19 18:07 编辑 ]
peter.di.jr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9:1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9楼 bunnyqoo 的话题
两个例子不具有可比性。你说的两个例子所存在的危险是明显可预见的。
这件事情里面,谁他妈知道他会冻死啊。不跟你说你知道么?这个世界上本来就有这么多意外,做俯卧撑可以死啊,打酱油可以死啊,躲猫猫都可以死啊,不是每一个意外都可以并应该找一个替罪羊来承担责任的。是意外就是意外。你说对吧。
额滴神要发言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9:21 只看该作者
问题在于怎么认定被送的人醉酒了呢,警方可以,有设备,普通人没有能力来准确鉴别醉酒程度,既然对方说不用送了,那么送的人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除非你能证明被送的人没说“不用送了”。
北极燕鸥
长期在阳光下潜伏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9:37 只看该作者
又是南京 是不是前朝的人作卧底哦 强烈期待台湾解放大陆
奥特曼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9:46 只看该作者
估计潜伏多年 比TG更变态了
singlefabulous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9:5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根据上述新闻内容,似乎被告已经尽了善意义务。出租车进不去,死者成年人走完一段路回家,正常人似乎预见不到有危险存在?
不知道有没有找出租车司机证明当时死者的状态
syriana
FREE TALK 組長 1st Gen / 隱於市朝 • 與84諸兄相望江湖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19:55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围观三楼的。
Jyamolmiry
两岸猿声啼不住,党的政策亚克西。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20:09 只看该作者
怎么又是南京
亦佛亦魔
孤独的布道者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20:38 只看该作者
就本案而言,法院判决是合适的!
记得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21:29 只看该作者
就是要搞得底层p民彼此不信任、彼此觊觎、踩踏,以降低集权成本。
——————————
知道多了~
bunnyqoo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21:4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peter.di.jr 于 2009-12-19 19:15 发表
两个例子不具有可比性。你说的两个例子所存在的危险是明显可预见的。
这件事情里面,谁他妈知道他会冻死啊。不跟你说你知道么?这个世界上本来就有这么多意外,做俯卧撑可以死啊,打酱油可以死啊,躲猫猫都可以死啊 …
1、事发是09年2月18日,根据南京日报资料,当天气温是4度~7度,事发为晚上,可认为气温是4度左右。且报道中提到是下雨而打出租车的。简单说,当时处于的天气环境,是很冷。
2、报道中提到,好心人说,受害人“趁着酒劲向这个人倾诉了“家里的烦心事”,随后又以“手机掉座位下面了”为由下车,死活再也不肯上车。“
请问这是一个理智清晰的人所为吗?好心人向记者坚称自己认为受害人神志清晰,请问相信吗?
4度的气温、下雨(会湿身)、一个酒后以“手机掉座位下面了”为由下车并死活再也不肯上车的人,三个因素合并在一起。一个善良并且有适当注意的人,会不会认为这构成危险呢?
而且本案中不是找什么替罪羊,法院判决也说了,受害人作为成年人明知喝酒的危害还喝,承担主要责任(80%);好心人承担只是次要责任(20%)。
boboxia
12点党小党棍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21: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mcalcnxqd 于 2009-12-19 11:55 发表
南京那的法官是中国人的种吗?
强烈要求验DNA
你说错了把,这充分证明,这个法官必然是中国人!
柳叶眉 该用户已被删除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9 23:32 只看该作者
檀先生说,自己到家后曾打电话给朱培训的妻子。但是,朱培训的妻子说,丈夫没回家,也找不到人。
我觉得死者的老婆有问题。同事打电话说送到家门口外30米远,她这边没看到,怎么不能出门找找?就这么放心过了一夜?太不正常了。
爱吃芒果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0 00:0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bunnyqoo 于 2009-12-19 18:04 发表
送人回家是民法中的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者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者的适当注意义务。
简单说,在一个寒冷的天,你送醉酒人回家的话,就应该送到家门口按铃,而不是只送到巷子口。两个关键因素:寒冷天 …
正解
这个10万不冤
花木蓝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0 00:3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柳叶眉 于 2009-12-19 23:32 发表
檀先生说,自己到家后曾打电话给朱培训的妻子。但是,朱培训的妻子说,丈夫没回家,也找不到人。
我觉得死者的老婆有问题。同事打电话说送到家门口外30米远,她这边没看到,怎么不能出门找找?就这么放心过了一夜 …
肯定关系不和,我小时候大院里,就有一对夫妻关系不和老吵架,男人经常出去喝酒,喝到半夜再回家。然后有一天晚上,很冷,那男人一夜未归,第二天上午六点发现他躺在离大院门口五十米的马路上,已经没有生命了。
额滴神要发言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0 00:3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bunnyqoo 于 2009-12-19 21:41 发表
4度的气温、下雨(会湿身)、一个酒后以“手机掉座位下面了”为由下车并死活再也不肯上车的人,三个因素合并在一起。一个善良并且有适当注意的人,会不会认为这构成危险呢?
这些都是事后总结分析,判断只是一瞬间发生的。在当时情况下,双方都是酒后,对方说不用送了,自然可以认为他足够清醒。
竹本无心
鉴定大脑短路+人格缺失精分患者的砖家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0 01:16 只看该作者
回复1楼
引用:
原帖由 猪大肠 于 2009-12-19 09:50 发表
。。。让人唏嘘不已的是,死者家属在今年2月19日悲剧发生后,曾向本报记者透露,朱培训被檀先生邀请当“参谋”,去江浦某小区看一套住房,晚上应檀先生邀请喝酒吃饭,这才发生了后面的悲剧。檀先生承认事情的过程,但坚持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
标题有误导的嫌疑。
这个送人回家的同事,并非一个不相干的做好事的无关轻重的人。最后这段说了,他是请了死者帮忙后,设宴答谢死者的请客的主人。酒宴后,按常理,他是该把醉酒的首席客人安全送回家的。这样的判决,不过分。只是判决词,说的不好。
[ 本帖最后由 竹本无心 于 2009-12-20 01:18 编辑 ]
stein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0 04:00 只看该作者
判決的算是很合理的,但是對于這種會產生社會重大影響的案件,法官應該有個更詳細的判決書,以說明其中富有爭議的地方。
此外在這個案件中,如果他不送朋友回家一樣要負因為朋友死亡所產生的責任的。
托皮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0 16:56 只看该作者
就是要搞得底层p民彼此不信任、彼此觊觎、踩踏,以降低集权成本。
15楼高见
peter.di.jr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0 17:5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楼 bunnyqoo 的话题
这个事后诸葛亮的痕迹太严重了。我很怀疑你在生活当中可以在每作出一个决定的时候都这么审慎。并且,我敢肯定生活当中每天每时每刻每个夜晚,都会发生成千上万的类似事件,一个人送另一个醉酒的人回家,并且不一定送到了家门口。只是不幸的是这一个人死了。所以我不认同你所说的,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后果。这是一个意外,喝过酒的人都知道。作为普通人,无从判断一个人到底喝了多少酒到底有没有判断能力。当然你事后可以说,那个人把手机掉座位下了怎样怎样;就在当时来说,这个判断是很难做出的。
法庭判决的目的无非就是分配责任,它对以后我们的生活都将产生影响。有这么一个判决,是否就意味着,我们以后每帮一个人,做一件好事,都需要思前想后地考虑这么细致呢?是否意味着我们以后在生活当中都需要谨小慎微呢?是否意味着我们考虑问题哪怕有一点点不仔细,都会面临上十万元的罚款呢?
要把我们生活弄成一次巨大的智商测试么?
快乐流浪汉
脑力劳动教养所指导员,五毛控 GFW爱好者 低俗控 业余翻墙 长期围观 资深群众 被代表 不明真相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0 18:07 只看该作者
南京法官又有神奇判决:醉酒男冻死家门口 送其回家同事判赔10万
醉酒男子冻死家门口 送其回家同事被判赔10万
http://news.sina.com.cn/s/2009-12-19/032719292046.shtml
2009年12月19日03:27 扬子晚报
前天,网上一篇“我比彭宇还冤,送同事回家赔了10万”的帖子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发帖人是南京市民檀先生,他送醉酒同事朱培训回家,次日早上朱被发现冻死在家门口。南京市浦口法院一审判决檀先生赔付死者家属10.6万余元,檀先生不服,于上周上诉,并于昨天约见记者。南京中院的一名负责人透露,如果无意外,下月中旬将开庭再审此案。
网上喊冤
好心却落得赔钱下场
前天,一名叫“公平、公正在哪里”的网友在西祠发帖,说今年2月19日,他和几个同事一起聚餐,大家都喝了些酒。结束后,一名姓朱的同事坚持要自己骑摩托车回家,但当天下雨路很不好走,他就喊了辆出租车送。车开到距离朱家约30米左右的巷口时,车子进不去。姓朱的同事就下车自己走了回去。
他看对方神志清楚,“坚持不要我送”,而且离家门又近,就没多想,跟着出租车返回了。第二天上午,朱姓同事被发现死在离家门口不远的地方。一个月后,他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五个月后,浦口区法院以他护送、帮助义务未完全完成,判他付20%的责任,赔付10.6万余元。“我冤啊我!好心却落得如此下场!”
网友举例
国外有“好心人免责条例”
对于这件事,网友的态度不再是“一边倒”。有的网友说,“好人不能做”。有的网友说,既然做了好事就要把事情做完,至少要打个电话给他家人,让他家人在门口接也好啊!网友“韶老张”
回帖说:如果你托朋友送一个小孩,你朋友把小孩送到了门口,小孩说我到家了,难道你朋友就可以转身走了?如果小孩没有进家门而是出去玩了,最后丢了!你觉得你朋友有责任吗?
有一名网友举了国外的例子,来解决这种“两难”。加州的几个年轻人一起开车出游,其中一个女孩开车时遭遇了车祸,被卡在车里出不来,她的好朋友赶忙前来营救,最后女孩瘫痪了。女孩将好朋友告上法庭,说朋友拉她出车时用力过度,导致她瘫痪。加州议会司法委员会于2009年6月9日以5比0票通过
“好心人免责条例”,并提交议会表决,最终75比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例”,该法的生效使得瘫痪女孩只能撤销起诉。
约见记者
我送人回家不是义务
记者通过某种途径取得了发帖人檀先生的手机,他在电话里说话断断续续,明显有点走神,思想压力似乎也很大。经过一番简短的交流,檀先生终于提出,与记者当面交谈。见面时,檀先生带来了两份材料:法院判决书和尸检报告。他说话的时候,一直努力地试图冷静下来。但是,手一直微微地发抖,声音也有点哽咽。
法院认为,檀先生作为一名醉酒者的护送人,不应该将其丢在家门口就走。“我怎么就成了护送人了?我只是送朱培训回家而已,我不存在任何义务。”
再者,檀先生说,自己到家后曾打电话给朱培训的妻子。但是,朱培训的妻子说,丈夫没回家,也找不到人。檀先生认为,对方的这种说法很值得怀疑。“警方曾经调查过周围的居民,当时周围动静很大,怎么可能找不到人呢?”
此外,檀先生一直强调,朱培训很清醒。“他上车、下车都是自己走的。”不过,檀先生提到,他曾打电话叫了一个会开车的朋友送朱培训回家。途中,朱培训趁着酒劲向这个人倾诉了“家里的烦心事”,随后又以“手机掉座位下面了”为由下车,死活再也不肯上车。“我这才特地赶过去送他回家。”记者问檀先生,“如果朱是清醒的,会跟别人纠缠不休吗?”檀先生则认为他当时意识是清醒的。
让人唏嘘不已的是,死者家属在今年2月19日悲剧发生后,曾向本报记者透露,朱培训被檀先生邀请当“参谋”,去江浦某小区看一套住房,晚上应檀先生邀请喝酒吃饭,这才发生了后面的悲剧。檀先生承认事情的过程,但坚持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
法院判决
送人者应承担次要责任
“朱培训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的危害应该是很清楚的。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檀作为护送人员,在明知朱培训饮酒过多的情况下,其护送、帮助义务未能完成,从而导致朱培训在失去照顾的情况下丧失生命,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浦口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最关键的就是以上这短短的100多字,表明了法官的基本态度。当然,最让檀先生不能接受的,就是高达10.6万元的赔偿。这其中还包括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当初,死者家属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法院认为过高,“酌定为1万元”。
各方看法
陪喝酒的人有间接责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认为,警方调查的死因很关键,朱是“醉酒后冻死”,而檀请朱喝酒,间接导致朱醉酒。当然陪他喝酒的人也有相应的责任,死者家属也可以将四人一起告上法庭。
以后不敢送醉酒的人回家了。“如果法院维持原判,对社会良知将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以后没人敢送醉酒的人回家了。这等于是说,我不送你,什么事都没有。我送了你,只要不送进家门,你出了事,都算我的。”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葛勇武说,抛开良知不谈,即使从法律上的“义务”来说,也是有限度的。大家在一起喝酒,送对方回家,基本上是出于朋友感情,没有太多的“义务”可言。再加上对方行动自如,又能自己上下出租车,清醒程度比较高。按平时的情理和礼节,肯定只送到小区门口或者楼下。“对方都说了不用再送,你还要硬送,不难堪吗?”
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当奥特曼。“法院的判决,只会对死者家属是一个安慰,却伤害了大多数人。”南师大一名社会学家认为,送醉酒的朋友回家是一件挺微妙的事。送与不送之间,没有硬性规定,完全凭现场情况判断。送不送进家门,却是一个共识。“如果不是烂醉如泥,估计10个有9个都只会送到楼下。”而檀先生只是做了一个普通人应该做的事,却要因此付出不普通的代价。“这是他一个人的意外,法院一判决了,就会演变成所有人的分内事。你非要一个人去面对他完全无法预知的事,这就是要每个人都当奥特曼。”
实习生 赵雯 本报记者 黄南
撒泼打滚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1 13:18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peter.di.jr 于 2009-12-19 19:15 发表
两个例子不具有可比性。你说的两个例子所存在的危险是明显可预见的。
这件事情里面,谁他妈知道他会冻死啊。不跟你说你知道么?这个世界上本来就有这么多意外,做俯卧撑可以死啊,打酱油可以死啊,躲猫猫都可以死啊 …
你觉得没有可比性,我觉得很有可比性。那怎么办?只好由法官来判了。
基本上这个法官判得不算错。而且这个案子出来后,大家再碰到类似的情况,或者是不去送醉酒的人回家(不过喝酒的人一般总有些关系吧,朋友或者同事,不送的可能性小),要送就要送彻底。从public
policy的角度看,达到了这个送彻底效果,应该是个好判决。
风中的树獭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1 13:28 只看该作者
好人难当 是什么造就了这种杯具 ?
萨格拉斯
我说的话如果让这些人高兴,那很好;如果让那些人生气,那更好。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1 13:56 只看该作者
猪大肠你好~~
猪大肠再见…..
西门吹牛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1 19:41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提醒广大南京市民:碰上喝醉酒的朋友,要么就别送,要送就送其到家,亲自交到其家人手中,最好打上收条:“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该人自我手中交还家人,完整无缺,特此证明”。
nkpoper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1 19: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撒泼打滚 于 2009-12-21 13:18 发表
你觉得没有可比性,我觉得很有可比性。那怎么办?只好由法官来判了。
基本上这个法官判得不算错。而且这个案子出来后,大家再碰到类似的情况,或者是不去送醉酒的人回家(不过喝酒的人一般总有些关系吧,朋友 …
不可能送到底。很多人都不一定喜欢家人和外人相见,而且又是喝醉了情况,如果自己回家还可以掩饰,如果是被送了回来:这个酗酒情节的就没办法掩盖了吧?结果可能就是:如果你送到家附近,对方推辞,然后你坚持,两个人又都醉了,难免要打起来。
所以,唯一的办法就是别送。
额滴神要发言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1 20:06 只看该作者
按照法官的逻辑,不送也是不对滴,估计要承担的责任更大了。。。。
peter.di.jr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1 20:5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0楼 撒泼打滚 的话题
好吧,也许想来这个人在送人的时候是有一些疏忽。
我只是不明白了,别人送人也是出于好意,除了罚巨款十万之外,难道就没有一个更好的办法达到教育和指导的作用么?就像,你朋友好心帮你修电脑,结果一不小心修坏了。你一定要让他赔钱么?说要么你下次就别修,要修就给我修好了?
世界上有无数种办法可以让一个人明白怎样做是最好的,罚款一定不是最好的那一种。
pinkpck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1 22:0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numberscis 于 2009-12-19 14:02 发表
加一九八四
hello
4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1 22:32 只看该作者
不解啊。法理咱不懂,但这样的判决会导致怎么样的后果似乎是可以想见的。
kirk1031
4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1 23:34 只看该作者
即使檀先生没有向朱先生的妻子承诺,只要他实际送了,他也构成法律上的义务。如果朱先生醉酒与檀先生无关,他固然没有送的义务,但不代表没有道义的要求;但是只要朱先生喝醉了与檀先生有关,而檀先生没醉那么他就有义务;即使檀先生与朱先生的醉酒没关系,但他只要送了,不管承没承诺,实际上他已主动选择了义务。
在该案中,檀先生看似冤枉,因为他似乎没有追求朱先生之死,但是他存在过失,过失可以让人唏嘘、让人同情甚至让人原谅,但不代表免除责任。实际上,如果檀先生不是无意(无意而产生了坏的结果往往就是过失)的话,或说如果是故意的话,那这就是一桩谋杀,也就是一件刑事案件,这在学界好像争议不大。
kirk1031
5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1 23:35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子在各个方面跟南京彭宇案都不一样。如果说檀先生不是跟他一起喝酒的,而是半路上出现的,这个案子倒颇有点像彭宇案了,还真有点复杂。但就目前的案情来看,还真不复杂。所谓的争议,也是来自个别的社会学家,而不是社会学家群体,更不是法律共同体了。真复杂的案子,法学家内部首先就会争论。这个案子感觉更多地是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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