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新闻1+1》制片人被免职

caotama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2:21 只看该作者

传,《新闻1+1》制片人被免职

caotama 这个制片人干什么了?RT @shifeike: 刚收到的来自CCTV的消息,看来重庆方面决心很大:渝督给我们台长打了个电话,

1+1制片人差点被免,白在中间周旋了半天,最后的结果是 《1+1》和《新闻周刊》制片人对调。


Terminusbot 整理,讨论请前往 2049bbs.xyz


老李飞镖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2:24 只看该作者

1+1放了什么节目?

caotama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2:26 只看该作者

@shifeike: 查央视台长焦利简历,曾是薄主政辽宁时的旧部。

nustbobo

不明真相的群众,目睹俯卧撑、躲猫猫、撞墙死、临时工等一系列怪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2:29 只看该作者

对于央视来说,这算是个荣誉

musicool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2:42 只看该作者

对《尚不能判断重庆涉黑案辩护律师造假》一文提出的三个疑问

http://say.cqnews.net/plzl/200912/t20091215_3875238.htm

2009年12月15日 19:48:21 华龙网

随着重庆打黑行动的步步深入,一个个惊心动魄的内幕被一层一层的揭开,而涉及到的人员遍布各个行业。而最近重庆市内掀起的“律师造假”门更是涉及到了公众最为敏感的行业:律师行业。而央视《新闻1+1》针对这次“律师造假”门特别作出了一期专题节目。笔者在仔细观看节目数遍之后,对该期节目有几个疑问,在此借网络一一提出:

一.首先就是主持人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您(何兵)觉得现在就用这个“律师造假门”时机是不是恰当的?”何教授的回答是:“我觉得用词是不专业的。”这里可以看出,问题强调的是“时机”,而何教授的回答却是用词不专业。笔者在这里可以将何教授的话理解为:在当前情况下,不应当用肯定语气的“律师造假”,而应当用“律师涉嫌造假”。这样的用法既可以明白无误的告诉公众该律师目前只是被怀疑涉嫌造假,也透露了我们的司法机关是有证据来证明该律师确是“涉嫌”的。而《新闻1+1》栏目开场就提出这么一个问题的做法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我们暂时当做是对媒体的报道是否符合事实提出质疑,防止舆论一边倒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但笔者却注意到节目开始播出的是该消息是由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的,这里我就想问主持人,根据新闻的特点:真、实、强、短、快、活,你面对的是一条由政府专职发布新闻的机关所公布出来的新闻,你首先想到的不是政府是否有证据来支持这条新闻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而是直接站出来指出政府的行为没有遵循上述新闻特点,在说“谎话”。作为国家级的媒体,这种严重不负责的、草率的行为会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所以我不得不提出自己的疑问:“你一开始就把矛头对准了我们的政府,是不是也在制造舆论,把焦点转移到政府上,使大家觉得该涉案律师是被“冤枉”的,没有“造假”?

二.然而,就是在主持人开门见山的“引导”之后,紧接着何教授用两个极片面的解释,最终给我们的司法机关公布消息的行为“定性”为不符合事实、不符合时机。这种做法,是在引导公众把注意力转移到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上,而不是去关注案件的本身,这势必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将案件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运行。

就是在这样的主持下,节目进一步播出周立太律师、赵长青教授等人的资料短片,然后通过何兵教授的点评,逐步的把焦点引到了政府、司法上面,从而让人感觉到这次“律师造假门”是不是一桩冤案?然而,何教授在针对当事人选择律师时的标准作出讲解的时候,提到了当事人选择人脉关系广的律师是司法和律师队伍的一些不正常情况的体现。这里,我又觉得很奇怪。当谈到律师队伍不正常情况时,何教授只是蜻蜓点水般一带而过,不是就此展开“不正常情况”这个话题,向整个律师队伍的阴暗面开火,而是马上提出律师的影响可能会对公正判决有好处。笔者再一次疑惑了,你为什么没有说出律师会对司法机关作出公正判决产生负面影响?如此牵强、有失客观的表述,实在让我越发感觉到这个节目是在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向政府、司法机关长期以来被质疑的问题,而忽略了案件本身,从而为涉案律师“开脱嫌疑”。

三.在主持人针对赵长青教授因给犯罪嫌疑人作辩护,遭人误解被骂而提出问题时,何教授提醒公众将心比心,假设自己或自己的亲戚涉案了,希望得到一个有能力的律师的帮助。笔者再一次提出疑问:主持人的问题针对的是赵长青教授被误解,而何教授的回答却是针对当事人。笔者奇怪了,这是何教授没听清楚或者没听懂主持人的问题?显然是否定的,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的何兵教授,以他一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和其法学底蕴,显然是听得清并且听得懂主持人的问题,但为什么何教授偏偏是为当事人做解释。这点,我实在无法接受。节目的前半段,何教授的表述不断的在向公众作出一个观点:那就是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它所提供服务的对象是不分原、被告与“好”、“坏”的。人们要理解律师这个行业,不能把对“非正义”行为的惩罚要求强加到公正立场上的律师行业,不允许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何教授针对赵长青教授被误解这个事实,作出的却是牛头不对马嘴的解释,我深感遗憾。赵长青教授作为刑法学界的泰斗,而何教授作为同是法学教授、同是研究刑法学的学者,同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却在中央级媒体上不但没有对同行作出客观的、正确的评价,反而任由其被误解,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结尾处,笔者想说的是,在事实没有查清、证据没有查证之前,请公众不要胡乱猜测、片面地批判我们的政府、司法机关、法学学者、律师;我们的媒体也不要为了迎合各方心意,刻意制造有失公正的舆论导向。总之,真相只有一个。

(文/心境)

naryao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2: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老李飞镖 于 2009-12-16 12:24 发表

1+1放了什么节目?

同问,很久没有看CCAV的人飘过~~~

赤铁炎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2:5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老李飞镖 于 2009-12-16 12:24 发表

1+1放了什么节目?

那个律师李庄吧。

zyl1989

一人作古何惧忧,天安门内尽风流。可怜书生项上血,至今黄泉怒未休!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3:04 只看该作者

这一次顶一下央视,顶一下1+1

yollowpig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3:11 只看该作者

AV那个节目没有替BXL说话而已

碎碎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3:22 只看该作者

白是白岩松吗

咸鱼干

米国西太平洋大学性学博士、哥伦逼样大学女性心理学博导、加州理工大学前戏研究室主任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3:22 只看该作者

“结尾处,笔者想说的是,在事实没有查清、证据没有查证之前,请公众不要胡乱猜测、片面地批判我们的政府、司法机关、法学学者、律师;我们的媒体也不要为了迎合各方心意,刻意制造有失公正的舆论导向。总之,真相只有一个。”

-——————————————————————————————————–

看完前文,看到最后一段,我立马觉得该作者吃多了红薯,不但烧心,还把脑子也烧糊了。

一煽就动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3:42 只看该作者

这样互相咬,看起来很有点爽

蒙古大夫

给你大海的感觉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3:46 只看该作者

水很深啊….

我很想知道,这件事情会怎么收场,打黑,翻供,又搞律师

文艺复兴

在中国叫右派,在外国叫左派?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3:46 只看该作者

《新闻1+1》和《新闻周刊》都挺犀利的。

印象很深的是这次60周年国庆,长假的时候看到《新闻周刊》,主题竟然是“公民中国”,心里为之一振。

完颜阿骨打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3:49 只看该作者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 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该文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这个律师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

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该文还称:“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已经将其媒体批判为一个混混。

第二, 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该文称: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将有一万六千多律师的北京律师群体,描绘成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对中国律师业既无知又妄加评论,认为律师为保护被告基本权利的工作,都是为了捞钱。

第三,

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化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

刑事辩护的胜诉率,是这个记者和新闻来源者的十分荒谬的“发明”。可以负责地说,“刑事败诉率”,是这位无知记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统计局,从来没有这种数据统计和所谓的“资料”。因为“胜诉率”是有多种参数影响的抽象概念,根本无法统计。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这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以死刑案为例,杀错一个都不行,如果按这种“比例法”,难道杀错5%都是可以的?这位记者知道中国一年有多少死刑吗?95%败诉,如果是指有罪判决都算败诉,那么排除情节、减轻情节和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难道就是无效辩护?有罪判决责任就是律师?佘祥林冤案是谁造成的?聂树斌是谁错杀的?难道要律师说对不起?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 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这位记者的报道中,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该文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看守所无权监视律师,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工作。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直接违法的行为,被这位记者报道成正面行为。  

为了涂黑律师,这位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侦查内幕未经审判大量公开。称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种醒悟,是检举立功。将其未质证也无法去澄清核实的口供,进行所谓的“公开”:“龚刚模说,李庄为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说律师引诱要被告翻供:“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这种“曝光”,除了证明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怂恿和授意外,这两位记者的身份和意图,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 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该文称: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我国 《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把依法辩护的律师视为阻挠打黑的恶势力,用对付黑社会的手法来对付律师,这两位记者不以为非,反而津津乐道。  

第六, 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该文为了否定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认为全国人大已经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师法》是不合时宜的,影响了重庆打黑。他们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这种论调,是立法争论中一些淘汰旧观点的泛起,也是《律师法》通过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师权利严重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现《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而该文借重庆“打黑”之机,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观念,非议少得可怜的律师法中的些许进步。

第七, 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从报道所称,李庄等律师介入本案是审判阶段。该阶段侦查已经完毕,口供证据已经固定,法庭上怎么说,都不可能影响已经固定好的笔录。审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对这些口供进行质证核实,还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质证时都会有同意、确认、纠正、澄清、辩解、否定。这些都是庭审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审的意义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构成伪证。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就是要对控方证据进行核实,对各被告口供,向被告进行核实鉴别。对律师将进行的的证据调查思路、已经取到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据的线索,向被告进行一一询问,包括告知已经有的证据中的矛盾和证明力。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审判阶段还监视律师,不让其向被告核对和告知,这是违法的、侵越辩护权的。这位记者盲从了这些违法观念,以为这是“串供”。该文说:“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他不知道此时侦查早已结束,律师这样做是合法的。但经过他的这种报道,给社会上包括一些侦查机关产生一种误导,以为这真是一种伪证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师审查定罪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这位不懂刑事辩护的记者非议,按控方观点指责和辩解说:“但是经过司法调查(该记者对何为司法亦没有搞懂,将刑事侦查说成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把律师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检察院的不严格按刑诉法、律师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行为,编排成是律师在刁难检察院,并进一步认为是一种伪证、捞钱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在其报道中,没有一个到重庆的律师不在巧取豪夺。不交待有没有协商和合同依据,当事人自愿还是被要挟、被骗。报道称:“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如果此说如实,李庄涉嫌的就不是帮助伪证罪。而是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和惩戒。如果虚构事实骗钱,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这篇报道没有交待这些费用是辩护费还是其他代理费,是律师提出还是家属自愿,是进律师所的帐还是自落腰包。而是笼统地用讥讽口吻说:“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好象律师收钱就是犯罪。重庆案件中,律师和“钱”似乎结下不解之缘,如沸沸扬扬的女律师和法官勾结进帐4千万之类。我们不排除律师队伍中确有唯利是图者,严重违规高标准收费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  

shouhouangel

囚禁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3:57 只看该作者

都是喉舌,看谁是主子了

小操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4:23 只看该作者

1+1里白岩松还凑合,哪个女的火候差点,总说不到点子上

二爷

喜欢养狗,不爱洗头。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4:38 只看该作者

最近我和朋友聊天,觉得CCTV最近总是在讲真话,很不寻常。

因为喉舌必须讲真话,那一定是这个人难受,而且很可能病的不轻。

快乐流浪汉

脑力劳动教养所指导员,五毛控 GFW爱好者 低俗控 业余翻墙 长期围观 资深群众 被代表 不明真相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4:40 只看该作者

有关李庄案的相关报道

引用:

原帖由 musicool 于 2009-12-16 12:42 发表

http://say.cqnews.net/plzl/200912/t20091215_3875238.htm

2009年12月15日 19:48:21 华龙网

笔者再一次疑惑了,你为什么没有说出律师会对司法机关作出公正判决产生负面影响?如此牵强、有失客观的表述,实在让我越发感觉到这个节目是在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向政府、司法机关长期以来被质疑的问题,而忽略了案件本身,从而为涉案律师“开脱嫌疑”。

这个五毛赤膊上阵了。。。

有关李庄案的相关报道:

中国青年报

http://www.167ok.com/shop/Normal … ;FirstClassName=469

中青报后续报道: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12/16/content_2984816.htm

央视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12-15/2017331.shtml

新华网

http://news.qq.com/a/20091214/000909.htm

华龙网

http://say.cqnews.net/plzl/200912/t20091215_3875188.htm

新京报

http://gb.cri.cn/27824/2009/12/14/3365s2703233.htm

知名律师对中青报的质疑

http://www.lianyue.net/blogs/lianyue/archives/134151.aspx

[ 本帖最后由 快乐流浪汉 于 2009-12-16 14:47 编辑 ]

astding

大学两年有余一事无成,唯八卦之精神,蛋疼之品格生生不息。 twitter: @astding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4:4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不过是肉喇叭,各为其主有人这回恰好站在有理的那边罢了

鬼涧愁

一切自维护自身权益始……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4:5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央视内部还是有几个人想发出一些客观一点的声音的,而作为央视这个机构来说,适时的说两句“真话”“公道话”来稍微修正一下自己“假大空”的形象,这也是可能的,尤其是像这种地方事务,一般说来地方官鞭长莫及管不到天子脚下,只不过这回惹了薄熙来这个能通天的主,所以才略受小惩。

锅匠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5:2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鬼涧愁 于 2009-12-16 14:54 发表

我觉得,央视内部还是有几个人想发出一些客观一点的声音的,而作为央视这个机构来说,适时的说两句“真话”“公道话”来稍微修正一下自己“假大空”的形象,这也是可能的,尤其是像这种地方事务,一般说来地方官鞭长

同意 ,哪儿也不能都一杆子打死。

我觉得cctv还是有所谓的“新闻人”的,而且电视台的播出审查机制,有时候没有那么远的前瞻性,很多好的报道就这么死里逃生的被播了出来,我还记得之前看过一些揭露性的报道是如何争分夺秒的被播出来的,因为你晚半个钟头,可能对方电话已经打到宣传部门,就有人来压你了,但你一旦开播,是没办法让你停下来的。就这么播出去了。虽然会面临秋后算账,但毕竟是播出了。

ducong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5:30 只看该作者

看来薄督这步棋走到现在,情况不妙…

hakkpin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5:49 只看该作者

始终觉得在国内做新闻评论很难,做不好观众不满意,做好了政府不满意

Jyamolmiry

两岸猿声啼不住,党的政策亚克西。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6:21 只看该作者

薄督的咸猪手都伸到宣传口去啦,他以为台长是自己的老部下就可以随便使唤了么。闷声发大财啊,他懂不懂?

nustbobo

不明真相的群众,目睹俯卧撑、躲猫猫、撞墙死、临时工等一系列怪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6:29 只看该作者

RT @shifeike: 刚刚知道的情况,另有其他媒体也在事先已经收到了重庆警方李庄案的通稿,但唯有中青报发出来了,这就是他们的独家。

建议重庆设立梁效写作小组,整合华龙网、重庆卫视、重庆日报和重庆晚报、中国青年报等力量,宣誓效忠薄书记。

sio1314

皮里阳秋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7: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楼 老李飞镖 的话题

昨晚放的是李庄案的相关情况,中政法何兵当的嘉宾,讲了一些比较法学的话。估计上面不爱听···

当时看节目的时候就觉得新闻台的果然是CCTV的异类···

[ 本帖最后由 sio1314 于 2009-12-16 17:45 编辑 ]

机器猫阿福

小资产阶级造谣专家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7:51 只看该作者

1+1的调子最近不错

xazei

尾名是泽,土音读贼,实为男宅,网络Loser派掌门,Twitter@xazei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8:05 只看该作者

不明真相的组同飘过。。。。直觉告诉我,水好深。

救赎的旅程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8:05 只看该作者

从来就不看CCAV,看样子薄督是急了,打黑正是关键时期,薄督就靠打黑一搏了

我家旺财有喜了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8:07 只看该作者

姜维平:打压律师 薄熙来徇私枉法的新作

据新华网重庆12月13日报导,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言人说,12月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我认为,重庆在唱红打黑运动引起争议,相关案件不得不进入法律程序的关键之时,之所以迫不及待,大张旗鼓地发布这条消息,是薄熙来精心策划的又一个阴谋,他的目的是恐吓打压律师,阻止辩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非走过场式的合法辩护,因此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警惕。

据重庆官方的说法,今年6月,龚刚模被指控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贩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等重罪。该案系重庆市民高度关注的大案。李庄受龚刚模亲属委托为其辩护。近日,龚刚模本人主动检举,并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庄在渝行使辩护人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帮助被告与他人串证,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并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我看,如果重庆警方真的讲法,认真走司法程序,没有私利和猫腻,就应当在法院判刑之后,再做相关报导,其道理非常简单:薄熙来及其所操控的公检法,与我这样的无职无权的文人不同,我只能通过手中的笔无奈地表达心声,而重庆警方手里有很大的公权力,既然不承认是搞运动,就应当将李庄的案子先交付检察院和法院审核,等判决书下发后,才能向社会公开报导,何况案件涉及警方刑讯逼供的敏感问题,岂能一槌定音,草率从事?那么,重庆警方为什么要违背法律程序,赶在现在这个节骨眼上,匆忙抛出李庄案呢?

原来,如同对待一些贪官和老板一样,薄熙来从他自已在中共高层的内斗需要出发,进行“有罪推定”的布置,他要和汪洋,贺国强较量,就“先入为主”地抓捕了他们的爱将文强,他们要把文强搞成保护伞,就必须把黎强这个当初领导计程车司机罢运,也曾被薄熙来肯定为“通情达理的工人”领袖的人,打成黑社会头子,才能自圆其说,现在,200多个专案组,多达7,000余人搞的一大堆贪腐和涉黑案件,都要走法律程序,都要在法庭上一一亮相,律师便成了人们了解真相的锁钥,他们的辩护辞便成了舆论聚焦的热点,由于著名律师周立太,赵长青等人正在挑剔起诉方的毛病,并经海内外媒体广泛报导了他们对重庆打黑“运动化”和“扩大化”的指责,薄熙来一定视他们为眼中钉,肉中刺,欲制其于死地而后快,在这种情况下,薄熙来和王立军不便直接抓周立太,赵长青泄愤,就找了一个“软柿子”垫背,或许也的确抓住了来自北京的律师李庄的把柄,企图通过对他的打压,杀一儆百,敲山震虎,以缓解他们因徇私枉法而引起的指责猜疑和舆论压力,以便早一点把他们仇恨的人送进监狱。

其实,薄熙来这一手,在我看来,既是雕虫小技,也是一惯伎俩,因为早在2001年,他在由大连市长升为辽宁省长时,为了排除异已,也是先抓了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晓滨,其目的是迫使法官们顺从他,接着在拘捕我之后,如同今天这样,马上抓捕了我家人聘请的著名律师陈德惠,但与李庄不同的是,他捏造的罪名是偷漏税。结果陈律师在被其非法关押了一年多后,实在找不到任何证据,又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更为荒唐的是,陈德惠和李庄一样,当时还没判刑,薄熙来就下令,大连日报把此事在显著版面作了报导,尽管陈律师还是该报的常年法律顾问,既便如此也不能抵挡薄熙来的无上权威,而后来陈律师的平反,足以证明了这是一个天大的怨案,但薄熙来及其马崽操控司法,枉法追诉,竟安然无恙,还继续升官,现在他又跑到重庆去,刮起了所谓反贪打黑的廉政风暴,又制造了无数起怨假错案,他最近搞的这起律师李庄案也与其过去的所作所为,大同小异,尽出一辙。

不久前,我曾就重庆打黑一事,请教原香港《亚洲周刊》驻中国特派员王建民先生,他认为反贪也好,打黑也罢,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因为设立公检法的目地,就是要发挥互相制约的功能,但重庆显然没有这样做,他还举例美国的辛普森案说,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重要。因为没有了程序,就容易徇私枉法,出现怨假错案。我很赞同他的观点。由于我对法律研究是外行,所以他的话使我豁然开朗,我深信当初对薄熙来的洞察和分析没有错。尽管全国目前对他一片赞叹声,由于中共封网,更误导了轻信而善良的人们,如其高升,有可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第二次文革灾难。

重庆的官方说,目前,经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已对李庄执行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但我认为,虽然李庄还没判刑,但薄熙来的险恶目的已经达到了,因为大部分律师给犯罪嫌疑人做辩护,都是为了养家糊口,知道了李庄的下场,他们有几个人不感到害怕呢?或者说,一些在卷宗里或会见当事人时,发现问题的律师,也大都该闭嘴了吧,这就有利于薄熙来及其死党对他人继续进行诬告陷害,枉法追诉,可以想见,一大批原本无罪或有错无罪,或小罪重判的人,将成为重庆下一届领导人面对的上访户和烫手山芋,一大批家庭将妻离子散,一大批人将成为共产党不共戴天的新的敌人。薄熙来的举动说明,他身居高位,横行霸道,已经忘记了文革中吃过的苦头,他不仅父亲薄一波被关押,母亲胡明悬梁自尽,而且他自已也被判刑7年,现在,他在制造了无数起怨案的同时,又把辩护律师李庄等人关进监狱,真是欺人太甚!我想他离倒楣的日子已经越来越近了。等到了那一天,他就知道辩护律师对坐牢的人是多么重要!而且我还要告诫他和中共所有的官员,对维护政权来说,监狱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增加社会仇恨,不能化解社会矛盾,滥用职权,栽赃陷害,徇私枉法,必将玩火自焚!

2009年12月14日于多伦多

菩菩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8:07 只看该作者

《1+1》和《新闻周刊》制片人对调

没多大影响吧,cctv 因为这个而扼杀这些个栏目的话,只能自掘坟墓

我家旺财有喜了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8:07 只看该作者

重庆打黑戏剧性一幕:彭真之子杠上薄熙来

星岛日报 纪晓华  

  

重庆打黑案又出现了戏剧性一幕:涉黑商人龚刚模为争取立功,据称主动向警方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李庄等已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被捕。整个事件相当蹊跷,亦震惊法律界。   

  

据重庆警方称,龚刚模举报辩护律师,是「管教民警多次与其谈心」,因此「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煎熬」。换言之,龚刚模是在警方的「思想工作下」检举李庄的,并非「主动」。律师每次会见委託人都由警察陪同,那麽串供是如何发生的?根据龚刚模的说法,李庄在询问他是否被刑讯逼供时,「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这就更拍案惊奇了。原来「眨眼睛」也涉嫌教唆翻供?这在法律上是否靠得住呢?除了龚刚模的「举报」,还有没有其他过硬的证据?  

  

薄熙来在重庆掀起打黑风暴,气势如虹,本是一件德政,但可惜的是,整个过程几乎都是政治运动式,充满「无产阶级专政」的味道。很多被捕的商人还未开审,已经遭定性为「黑老大」。律师受委託进行辩护,但无论是会见当事人或者查阅卷宗,都是困难重重。   

  

律师被贬为黑帮军师   

  

民粹被煽动之后,辩护律师遭封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如今更有律师被捕,其他为涉黑人物辩护的律师,压力将更大。这就是官方要的效果——办成所谓的「铁案」。   

  

李庄是京城的名律师,康达律师所合伙人,来头不小。康达律师所在全国范围内排名前十,实力很强,主任傅洋,是已故中共元老彭真之子,副主任郑小虎,是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之子,另一位副主任林星玉则是前人大副委员长林枫之女。  

  

俗话说,不看僧面看佛面,打狗也要看主人。重庆警方敢抓李庄,实在是太岁头上动土,给傅洋抹黑,应该是获得薄老板支持。昨天,北京律师协会(傅洋担任过三届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已经南下重庆了解情况,看来这回薄一波和彭真这两位「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后代是杠上了。  

[ 本帖最后由 我家旺财有喜了 于 2009-12-16 18:11 编辑 ]

轻轻地想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18:15 只看该作者

看来,姜维平说的是真的

薄熙来就是想把文强、黎强等人办成铁案,所以让律师闭嘴

康宁

我当时就震惊了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21: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完颜阿骨打 于 2009-12-16 13:49 发表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 …

这文章写的好。

康宁

我当时就震惊了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22: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轻轻地想 于 2009-12-16 18:15 发表

看来,姜维平说的是真的

薄熙来就是想把文强、黎强等人办成铁案,所以让律师闭嘴

律师没错。就是薄想办铁案。

西门吹牛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22:2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哼哼哈兮 于 2009-12-16 13:46 发表

《新闻1+1》和《新闻周刊》都挺犀利的。

印象很深的是这次60周年国庆,长假的时候看到《新闻周刊》,主题竟然是“公民中国”,心里为之一振。

《公民中国》,这个基本属于科幻题材……

student

进步青年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6 23:5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哼哼哈兮 于 2009-12-16 13:46 发表

《新闻1+1》和《新闻周刊》都挺犀利的。

印象很深的是这次60周年国庆,长假的时候看到《新闻周刊》,主题竟然是“公民中国”,心里为之一振。

那是为60周年做的一系列专题,还有《民主中国》和《自由中国》,当时看到这两期的封面就觉得很刺眼

中学的时候最喜欢看央视的《社会记录》和《中国新闻周刊》,结果社会记录撤了,现在也就偶尔看看新闻周刊

砸不碎的蛋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7 00:12 只看该作者

三个字,瞎折腾。

重获新生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7 01:00 只看该作者

薄怕人揭老底

黄阿狗

金玉其内 败絮其外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7 01:13 只看该作者

强烈支持薄督四处开战!要就搞大点。。。哈哈。

强烈支持全国律师前往重庆 这是你们扬名立万的好机会 千万要把握住!

完颜阿骨打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7 08:5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4楼 轻轻地想 的话题

薄瓜瓜亲爹战两强

nustbobo

不明真相的群众,目睹俯卧撑、躲猫猫、撞墙死、临时工等一系列怪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7 08:5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黄阿狗 于 2009-12-17 01:13 发表

强烈支持薄督四处开战!要就搞大点。。。哈哈。

强烈支持全国律师前往重庆 这是你们扬名立万的好机会 千万要把握住!

来一个抓一个,在重庆地界上薄督是不会怕滴

放逐

我所能想到的最残忍的事,就是和这个政权一起慢慢变老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7 11:08 只看该作者

薄熙来太会折腾 跟圣上强调的不折腾背道而驰啊

生年不满百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7 13:2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西门吹牛 于 2009-12-16 22:23 发表

《公民中国》,这个基本属于科幻题材……

+1984

我卖糕的 该用户已被删除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7 14:04 只看该作者

皇上没看到丫一个酷吏瞎JB折腾吗

黄阿狗

金玉其内 败絮其外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7 22: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nustbobo 于 2009-12-17 08:59 发表

来一个抓一个,在重庆地界上薄督是不会怕滴

没事 他既然要与天下讼师天下媒体为敌 那么大家就并肩上吧 在这个历史事件里面 能否青史留名 就看你们自己了!

howejiang

4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8 10:14 只看该作者

什么留名!

就那么回事!

脑袋一热就报了,脑袋一热就播了,脑袋一热就干了!

愚官精神大力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