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授上书建议废止《拆迁条例》,中共已经启动调研

本主题由 musicool 于 2009-12-15 13:13 合并 dark

混烤鸭的,农民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0:09 只看该作者

五教授上书建议废止《拆迁条例》,中共已经启动调研

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相关条款,此举获得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知名律师王才亮的支持。

共同起草并签署这份建议书的北大法学院五教授中,宪法和行政法学者四人: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民商法学者一人:钱明星。在这份建议书的最后,五位教授写上了各自的公民身份证号码。

据悉,《拆迁条例》此次被质疑的内容共有18条,分别是第4、7、13、15、16条,第3章(共13条)。

据沈岿教授介绍,这份建议书已于昨日通过特快专递和传真两种方式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拆迁条例》被指违法且过时

“《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五位教授建议,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五位教授一致认为:“(修改后的)《拆迁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起,历经8年,其原有框架已经不再适应宪法、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

法律规定补偿完才能拆

五教授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

“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

律师建议完整修改涉拆迁法律制度

“地方政府、开发商联手与民争利的现象在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长期从事拆迁法律业务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昨晚在接受本报记者书面采访时指出,在2001年6月修改《拆迁条例》后进行的拆迁中,获利的多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而被拆迁人绝大多数是拆迁后买不起或得不到与被拆迁房屋相似水平的房屋,从而引发众多社会问题。

对学者们的建议,王才亮表示认同,并更深一层认为,当前应该对整个涉及拆迁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

“仅修改《拆迁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王才亮认为,应制定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取代《拆迁条例》;按照《宪法》、《物权法》规定,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并且在上述立法中提高可操作性,重点规范对违法拆迁和听证环节规定罚则,遏制暴力违法拆迁。

《拆迁条例》三问题

●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学者上书摘录

实际执行中顺序如何被打乱

五教授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征收、补偿的主体都是国家,征收与补偿应该在同一阶段由国家来完成;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因此,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完全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五教授指出,《条例》规定的补偿主体为“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不是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基于这样的定位,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五教授强调,“正是由于这些规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错误,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只征收、不补偿,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和矛盾推到拆迁阶段,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

五教授建议,要解决当前拆迁引发的严重社会矛盾,必须废止或修改《条例》关于拆迁主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与《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抵触的上述条款。

【法律法规互相抵触的地方】

●谁来补偿?

《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

《拆迁条例》: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

《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条例》:民事法律关系

【被打乱的顺序】

国家法律规定:先补偿,完成补偿才能完成征收,征收完成才能开始拆迁

地方实际操作:引发矛盾的案例多是先征收(不含补偿),然后边拆迁边补偿

来龙去脉

互相打架的法律法规

1991年3月22日,为了与《城市规划法》相配套,国务院公布了《拆迁条例》。

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但在1994年,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开发商逐渐走上前台;同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被视为地方政府逐渐倚重土地财政的因素之一。

10年之后的2001年6月,修改后的《拆迁条例》公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物权法》公布施行。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立法法》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按照一般法理原则,新法效力高于旧法。《拆迁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五位教授认为“其相关内容已经与新法发生抵触或冲突”。

国务院正欲修改《拆迁条例》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亦向记者证实,其已获悉国务院相关部委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

今年7月,《中国新闻周刊》曾报道,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拆迁条例》,修改近两年却尚无音讯。

昨日,沈岿联合北大四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昨晚,记者致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该室一位官员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这一建议书;至于能否给北大五教授反馈,“目前还没有建立对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立法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正在研究怎么去反馈。”

这位官员坦言:“不是不想去反馈。如果这项工作做不好,我们也就成了信访单位了。难度在于法规备案审查多涉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规章等很多已经成型、生效的规定,怎么去操作,是个问题。”

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

据悉,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博士许志永、滕彪、俞江就曾以公民身份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并负责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是审查法规备案、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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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沂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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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0:23 只看该作者

此一时彼一时。彼时初登基,四面受掣,需假民意以预之;而今根深蒂固权倾四海,民意于我如屁乎,废除于我何加焉

singlefabulous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0:23 只看该作者

法学家被打击了,签名的人,愿意说话的人少了。

因为中共手段太多,流放,,解雇,,抄家,,,,,不换护照

luug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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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1:14 只看该作者

被☭消音了。

九段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1:53 只看该作者

南方都市报:国务院正欲修改《拆迁条例》

国务院正欲修改《拆迁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昨晚向本报证实,目前已启动相关立法调研工作

摘要: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本报讯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亦向记者证实,其已获悉国务院相关部委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  

  

今年7月,《中国新闻周刊》曾报道,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拆迁条例》,修改近两年却尚无音讯。  

  

昨日,沈岿联合北大四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昨晚,记者致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该室一位官员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这一建议书;至于能否给北大五教授反馈,“目前还没有建立对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立法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正在研究怎么去反馈。”  

  

这位官员坦言:“不是不想去反馈。如果这项工作做不好,我们也就成了信访单位了。难度在于法规备案审查多涉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规章等很多已经成型、生效的规定,怎么去操作,是个问题。”  

  

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  

  

据悉,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博士许志永、滕彪、俞江就曾以公民身份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并负责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是审查法规备案、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的专门机构。  

NBHH

路边社社长特服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1:54 只看该作者

……唐福珍点燃了身上的汽油,她变成一团火……身后是一面五星红旗。

国务院欲修改《拆迁条例》 已展开前期调研

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亦向记者证实,其已获悉国务院相关部委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

今年7月,《中国新闻周刊》曾报道,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拆迁条例》,修改近两年却尚无音讯。

昨日,沈岿联合北大四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昨晚,记者致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该室一位官员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这一建议书;至于能否给北大五教授反馈,“目前还没有建立对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立法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正在研究怎么去反馈。”

这位官员坦言:“不是不想去反馈。如果这项工作做不好,我们也就成了信访单位了。难度在于法规备案审查多涉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规章等很多已经成型、生效的规定,怎么去操作,是个问题。”

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

据悉,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博士许志永、滕彪、俞江就曾以公民身份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并负责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是审查法规备案、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的专门机构。

唐福珍的自焚并没有阻止房子被拆。

根据录像,唐福珍几次往自己身上浇汽油,但她的自焚并没有阻止房子被拆。

拆迁背后有着巨大的利益诱惑,现在根本问题是,我们没有制度去阻挡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

47岁的唐福珍在医院与伤痛搏斗了16天后,在11月29日孤独地走完了生命的最后路程。弥留之际,她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重症监护室被4名治保人员警戒,亲人无法探视。

16天前,为了抗拒拆迁,唐福珍将汽油泼到自己身上,点火自焚。

中国式拆迁更为惨烈

唐福珍本是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的女企业主,她的三层小楼建于1996年。2007年8月,成都市要在此地规划建设一项污水处理厂的配套工程,唐福珍家正好位于规划红线内。这幢建筑面积1000多平米的房子政府按1996年建房标准赔付117万元,而唐福珍一家希望赔偿800万元。

两年的协调,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今年4月10日,强拆开始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带着拆迁队浩浩荡荡,但在唐福珍的楼前,他们遭到了激烈抵抗。唐福珍及亲属向执法人员不断投掷石头、汽油瓶,这场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时隔半年多的精心准备后,拆迁队伍卷土重来,这次他们集结了更庞大的队伍,穿着迷彩服的人、消防队的战士,甚至医务人员,悉数到场。11月13日天未亮,力量悬殊的拆迁大战打响,亲属们继续用石块、燃烧瓶阻止拆迁,唐福珍则在天台,她提前备好了汽油。

谁也不知道看着拆迁队伍,唐福珍在想什么,根据录像,只能看到当时唐福珍的肢体动作,她几次往自己身上浇了汽油,“你们退下,我们可以坐下来商量,否则我就要自焚了!”但无人理会,强拆继续进行,执法人员持械冲入,唐家人仰马翻。10分钟后,唐福珍点燃了身上的汽油,她变成一团火,很亮很亮,最终倒在自家的天台上,身后是一面五星红旗。

唐福珍在被送到医院时留给家人的最后一句话是,“你一定要从我家里面选一张漂亮的照片做遗像”。但她的自焚并没有阻止房子被拆,当天房子就变成了一片废墟。

唐福珍的悲剧上演前后,中国的拆迁之战正在多处爆发:在上海,被拆迁女住户潘蓉手持自制燃烧瓶阻挡掘进的挖土机;在贵阳,无奈的被拆迁居民用40多个液化气罐堵路讨要说法;在昆明,因为拆迁一个大型集贸市场,上千商户上街抗议……

天南地北,形态各异,中国式拆迁所引发的对抗正逐步升级,方式则更为残酷惨烈。

对抗历经三阶段

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打着维护物权法的旗帜,在媒体和网民暴风雨式的民意轰炸下促成了拆迁史上“一个伟大的标志性事件”。这让遭受同样境遇的被拆迁户多了幻想,但吴苹的幸运并没有在中国拆迁案例中复制。

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的蔡定剑看来,当初是因为《物权法》出台时出现舆论高潮,地方政府对强拆稍有收敛。但实际上,从本世纪初至今,暴力拆迁从未停止,“有时地方政府只是潜伏一阵,等风头过后,还是会强拆”。

近几年,地方政府的拆迁手段越来越强悍,抵抗的百姓还会被刑拘。前段时间,某直辖市的一份内部讲话资料曝光,其中明确提到强拆是一种合适的手段,并且要“形成巨大的压力,造成兵临城下的态势”。这次金牛区地方政府定性唐福珍事件为“暴力抗法”,并刑拘家属。正是种种强压,业主采取了玉石俱焚的抗议。

国内知名评论人五岳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从最近的事例来看,拆迁中双方的耐心似乎都被消磨了,对抗的手段与结果都越发的激烈。

“对抗从哀求式的上访,开始转变成伤害自身以求传播效力的最大化。”作为强势的一方,由于各种条件都具备,越发没有了协商解决的耐心与诚意,而住户方在财产损害更大、权益被侵害更多的状态下,也以更激烈的方式进行对抗。

五岳散人把中国拆迁的对抗分为三个阶段:最初,对抗是单向压制,因为那时传播媒介是有限的;第二阶段是上访以寻求司法救济;第三阶段,伤害自身同时也伤害对方,有时集体对抗,更极端的是自焚造成社会伤害。

《物权法》无力抗拆迁

近期频发的暴力拆迁引起了中国社会的极大关注,也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日本《产经新闻》就此评论认为,中国市民维权意识增强,“一方面是地方不顾形象的蛮横做法,另一方面是市民保护私有财产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这种官民冲突的事件很可能越来越多。”

于是,在拆迁的对抗中,有媒体人士将这样的场景形容为:一边是高举着支持依法强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边摇动着本该更有力的《物权法》;一边是现实利益的铲车,一边则是铲车下迅即变成砖瓦石块的立身之所。

“ 无法阻止拆迁,人们才发现《物权法》是没有牙齿的。”蔡定剑认为,2001年6月修改制定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为拆迁矛盾频发埋下隐患。尽管

2004年修改宪法时,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并在2007年出台了《物权法》,但拆迁条例并没有改变。

不少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都是以拆迁条例来支撑,高高地举起推土机铲。

背后的地方利益诉求

与以往中国式拆迁不同,本轮强拆行为中,有不少涉及地方政府的公共建设,成都被拆迁户唐福珍和上海被拆迁户潘蓉的房子在拆迁后,前者用作建污水厂,后者则用作上海世博会的重点工程虹桥交通枢纽。

去年,为抵御金融危机冲击,国家出台了规模庞大的4万亿投资计划,其中流向地方的基础建设占了很大比重,而当前宽松的货币政策也进一步刺激了地方政府投资热。“这次强拆集中爆发是由一个整体经济框架走向决定,地方政府需要消化这些资金,进而拉动GDP。”五岳散人告诉本报。

在涉及公共项目和基建项目建设时,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牌子进行拆迁,如果有合理的赔偿,想必唐福珍和潘蓉不会以死抗争,但是,拆迁行为往往被利益集团和开发商利用,成为一种掠夺。

地方政府出现罕见的拆迁冲动,是因为巨大的利益诱惑。”学者袁剑这样分析。他认为,地方政府将土地从居民那里拿来之后,要么亲自拍卖,要么通过地方政府拥有的地产公司转手土地,一方面拼命压低买地价格,另一方面又拼命抬高卖地价格。这种具有经纪性商人的身份让地方政府成为交易中的一方。

还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则表示,这轮拆迁暴力也许仅是开始,“四万亿的效应还没有完全显露出来,一些央企地王还没开拆,将来对抗方式或许会更加极端激烈。”

蔡定剑则认为,无论刺不刺激经济,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所获得的巨大利益,“拆迁背后有巨大的利益诱惑,现在根本问题是,我们没有制度去阻挡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

燃烧的现代化

自焚的唐福珍在医院挣扎了16天,还是死了。

那栋她试图用生命保卫的“违法建筑”如今仅余残迹,用不了多久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成都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将会“正常运行”,金新路也会“全线贯通”,唐福珍的房子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交通出行带来不便”的局面将一去不返。

就算这些金牛区政府的上述自辩理由既冠冕堂皇又言之有据,人们还是会不禁问一句“值得吗”?用生命换来的“正常”还能算是正常?诚然先哲有云“不语怪力乱神

”,但金牛区政府难道真的一点都不担心某个坊间传说会从此徘徊在污水厂上空?比如说走夜路时会看见一团刺眼的火焰在街边升起?

当然,21世纪了,现在没有多少人还相信我们敬天法祖的传统,更别指望用这种涉嫌迷信的东西吓唬住那些拆迁公司和他们的幕后主使了,因为他们有一个可以横扫一切的理由——现代化。

小区开发、道路升级、工业园建设,这些年来,打着现代化旗号的大规模建设在中国的每一个城市和乡村方兴未艾。漫天尘土中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尽管很多困守蜗居的老百姓只能望楼兴叹;厂房林立,拯救世界经济的奇迹就在机器轰鸣中照进现实,尽管我们也因此使自己成为了排放巨头。

金融危机期间,我们被很多国家看做是拯救经济的救星,甚至在电影中,“中国制造”已经成了人类的最后希望。然而,现实中的“诺亚方舟”并非建立在喜马拉雅山麓,而是诞生在响彻九州的机器轰鸣声中。

没有人反对现代化,除了那些一厢情愿幻想在古老东方保持千年田园牧歌传统的欧洲养老金领取者(或者说是领取养老金的欧洲),但是问题在于我们究竟要一个什么样的现代化?在我们的现代化之路上,要拆掉多少栋房子?破坏多少亩田地,要有多少个唐福珍被碾在“前进”车轮下?

上海、南京、青岛、赤峰,从金融中心到三线城市,不止一个成都的现代化进程因此而蒙羞,用“自我劫持”对抗暴力拆迁不起源于“暴力抗法”的唐福珍,也很难说会结束在“处置失当”的钟长林。唐福珍不是“前进”的落伍者,而曾是当地招商引资的楷模。这可真应了那句俏皮话“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前浪”尚且如此,那些在死水微澜中沉浮的平头百姓又当如何——深更半夜被“拆迁公司”破门而入,架起来扔到大街上?难道我们要的就是这样的现代化?

更为重要的是,用这样的方式我们能实现现代化吗?试图用一句“处置失当”开脱责任的金牛区政府懂得什么叫做现代化吗?他们知道用错误方式是不可能解出正确答案的吗?他们是觉得用170万补偿款拆掉价值800万的房子是一笔划算的买卖,还是觉得靠暴力就可以保证人民的“正常生活”?再说一句诛心的话,谁能保证他们的目的真的是为了当地人民的福祉?

我们要现代化,我们希望拥有现代化的道路,现代化的污水处理厂,但我们也要一个现代的法治社会,要拥有尊重人民生命权利的城管执法局及其背后的公共权力,我们要一个知道自己的前进需要代价并且敬畏这种代价的现代化进程。

再过20年,不会有多少人还记得唐福珍,大天污水厂可以夜以继日地为一个清洁的成都服务,然而,万一锦官城的孩子们问起这座现代化污水厂的来历,我们这些大人可该怎么回答呢?(叶海林)

[ 本帖最后由 NBHH 于 2009-12-8 11:56 编辑 ]

andgzy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1:56 只看该作者

不会有什么太大的进步的。

莫之许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1:59 只看该作者

人大不可能开先例接这个招的,不过国务院出面修改一下还是有可能的

luug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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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2:0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九段 于 2009-12-8 11:53 发表

据悉,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博士许志永、滕彪、俞江就曾以公民身份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

许志永 工资账号被冻结

滕彪 被学校停止教学工作

luug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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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3:07 只看该作者

探针:自焚不会改变暴力拆迁

生果日报网上版--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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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自焚而死的唐福珍女士,是当今盛世的一大讽刺,也是对暴力拆迁最大控诉。要杜绝这类悲剧,当局必须痛定思痛,立即废除遗害人间十多年的制度。以前广州孙志刚案后,中央撤销歧视民工的城市收容遣送制度,因而有人寄望唐福珍事件也有相同结果。

笔者对此,极度悲观。○三年三月,湖北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一间私人公司工作,外出时没带暂住证,遭公安强行送至收容遣送中心,后被虐打至死。《南方都市报》披露事件后,举国哗然,刚上台的温家宝,正锐意推行「胡温新政」,对此惨事还有点反应,遂下令取消城市收容遣送制度。

一个民工死亡,引发如此巨变,令人始料不及。但之后像孙志刚一样枉死的人,多不胜数,却再没同样的奇迹。

云南的李乔明在看守所离奇死亡,公安指他跟其它囚犯玩躲猫猫游戏,撞墙而死。这种侮辱公众智慧的谎言,惹怒亿万网民,当局改口牢头恶霸所为,而疏忽的公安只获缓刑。躲猫猫事件后,每月仍有人在看守所被打死。还有湖北石首市厨师的离奇命案,触发数万市民上街抗议;四川大地震后,近万学生葬身豆腐渣学校;三十万婴儿饮了国产的三聚氰胺毒奶而患上肾石……。这些寃案,都无法推进社会变革。

○三年八月,南京男子翁彪不满拆迁赔偿,愤而到拆迁办公室自焚而死;一个月后,安徽农民朱正亮也因住所被拆,无处伸寃而于天安门自焚;六年后的今天,唐福珍女士复制了他们的悲剧。这六年间,因拆迁而自焚、自残,又或反抗时被打死打伤的平民百姓,成千上万,但对暴力拆迁制度,又有甚么冲击呢?

古谚以「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去形容苛政,但今日盛世已是「官不畏民死」新时代,死再多人,官僚也无动于衷,自杀自焚又怎能改变甚么呢?当日的孙志刚案,碰巧胡温上台不久,要笼络人心;今天,有谁会为平民百姓而开罪地方政府。不要忘记,中央对地方当局也要投鼠忌器,要地方支持才能落实政策,而地方逾半财政收入来自土地,废除暴力拆迁,意味着收入大减,他们怎会甘心放弃?更何况,社会目前无法形成有效压力,迫中共非放弃暴力拆迁不可。

可以预见,唐福珍悲剧后,不仅不会改变暴力拆迁,日后楼价急涨、地价更高时,地方政府拆迁冲动更大,官民的拆迁冲突必会越演越烈。

张华

逢周二、五刊出

快哉风88

裆中有枪,心里不慌!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3:23 只看该作者

修改这个条例,(应当废除)最大的阻力应当是各级地方政府.它们所获取的政治,经济,政绩的利益太大.对此,我觉得最终的结果和废除劳教制度一样没有结果.但也有可能会有一点小的变通!

zink941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4:31 只看该作者

真没可能。

挪威的森林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19:55 只看该作者

前有孙志刚,现有唐福珍….为什么每次要等到死了人、激起民愤后才废止这个废止哪个?

暗夜独行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20:29 只看该作者

扯淡 不卖地哪儿来钱

单手扶墙

活了几十年年,没能为党为人民做点什么,每思及此,心神不宁。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21:44 只看该作者

要废止的恶法太多了

NERV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22:40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是不是管得太宽了

lee_sherry123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22:5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挪威的森林 于 2009-12-8 19:55 发表

前有孙志刚,现有唐福珍….为什么每次要等到死了人、激起民愤后才废止这个废止哪个?

现在的问题在于:即使死了人,都无法废止这些不合理的但是能够给当地政府部门带来“小金库”额外收入的这些个条例

机密武装 该用户已被删除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22:54 只看该作者

这么说叫兽居然也有好人喽?

轻轻地想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8 23:46 只看该作者

希望这一次可以成功

msdfc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9 11:0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轻轻地想 于 2009-12-8 23:46 发表

希望这一次可以成功

基本是不可能

西弗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9 15:44 只看该作者

明知不可能,还是希望有进展。

Jyamolmiry

两岸猿声啼不住,党的政策亚克西。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9 16:1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快哉风88 于 2009-12-8 13:23 发表

修改这个条例,(应当废除)最大的阻力应当是各级地方政府.它们所获取的政治,经济,政绩的利益太大.对此,我觉得最终的结果和废除劳教制度一样没有结果.但也有可能会有一点小的变通!

变通就是政府不惜一切代价防止类似的事情被捅到网上去

luugoo

拖延心理学:向与生俱来的行为顽症宣战】https://1984bbs.com/viewthread.php?tid=60185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9 16:24 只看该作者

@_xiaohan

中国的法律体系总体而言,就是一个恶法体系。从宪法到基本法律再到大量的行政法规,直到司法解释。这套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就是公权力无限,公民权侥幸。这样一套邪恶制想通过渐进改革成善制,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余世存先生曾说“改革已死,你们还谈什么改革。”他的话没错,问题是死马得当活马医啊。

@_xiaohan

数年前,我曾在电脑里建了一个“中国恶法批判”的文件夹,后来发现这项工作过于浩大,以我个人之力根本不可能完成。中国如果不进行根本性的制度改革,我敢断定用不了多长时间就会天下大乱——像历代那样陷入自杀性震荡的人间地狱(通常,那样的自杀性震荡中死亡人数是总人口数的65%以上)。

sea198964

杨恒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5 10:21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邀请5名北大建言学者研讨拆迁条例

2009年12月15日 06:45人民网

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五名北大法学学者接到邀请,参加明天由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座谈会,研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5建言学者获邀参加座谈会

本月7日,北大五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昨天中午,5学者之一王锡锌接到了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电话邀请,要他们明天去参加座谈会,研讨《拆迁条例》。

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邀请他们参加这次会议,并将主持这次座谈会。北大递交审查《拆迁条例》建议书的五名法学学者分别是沈岿、姜明安、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不过陈端洪因事先安排了其他事务而当天无法到会。另据了解,除了这五名学者,还会有其他学者参加这一座谈会。

对国务院法制办的这种做法,王锡锌表示,“这是比较积极的回应”。王锡锌说,之前通过私下渠道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对《拆迁条例》比较重视,“也有非正式的交流”。他也了解到这一条例的修改和废除会面临很大的阻力,但现在全社会都比较关注这一条例和拆迁问题,这是一个契机。

人民日报呼吁修改拆迁条例

此前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正准备修改这个条例,目前已组织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王锡锌说,《立法法》只规定了公民有提起违宪审查的建议权,并没有规定立法机关如何回应公民的建议。沈岿也表示,有关部门不一定会开一个先例,对公民的建议要予以回复。

沈岿表示,成都唐福珍为对抗拆迁而自焚事件促使他们提出这一建议。《人民日报》12月10日发表“人民时评”称,6年前的孙志刚案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希望“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让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更多现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以避免同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评论称,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拆迁制度就受到质疑,此次如果能顺应民意和法治潮流,对《拆迁条例》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进行彻底修改,无疑是众望所归。

张书记

http://twitter.com/SecretaryZhang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5 11:35 只看该作者

提示下,杨恒均在1984BBS。

agw

重复贴合并器,纯水贴删除机。

豆瓣ID:红尘梦羽 推特www.twitter.com/hcmy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5 11:38 只看该作者

欢迎杨恒加入本小组,他的ID:sea198964,请大家围观。

Qiang_Jian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5 11:43 只看该作者

是听宪法的还是听党的

低和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5 11:45 只看该作者

欢迎杨老师

老糊涂说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5 11:45 只看该作者

列队欢迎杨教授

Tempo808

蛋蛋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5 12:52 只看该作者

石家庄三年大便样口号:以拆代建,拆出一片新天地!

nobnow

@nobnow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5 13:10 只看该作者

围观杨老师,

楼上错别字用得太销魂了

fp456789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5 13:20 只看该作者

感觉政府又在拖延时间,避风头。。。

引心公子

方鸿渐二世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5 13:38 只看该作者

欢迎杨老师

sea198964

杨恒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2 00:43 只看该作者

温总还不签字,估计还在斗争呢!拭目以待吧。

mo5298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22 03:04 只看该作者

妈的,硬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