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自杀未遂被判刑

旅行者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16:54 只看该作者

因病自杀未遂被判刑

夫妻相约自杀未遂

冲动被判入监服刑

11月27日,与丈夫相约自杀未遂的曾某,被柯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6月18日,曾某多年的腰痛发作,疼痛难忍,竟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当日19时许,曾某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欲自杀,被丈夫阻止,曾某即向丈夫提出一起自杀,丈夫表示同意。随后,曾某用菜刀将丈夫喉部割开,并用菜刀、剪刀割腕、割喉、刺胸自杀。两人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抢救,均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曾某丈夫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无视公民的生命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曾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减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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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碗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17:02 只看该作者

小时候听说旧社会让人生不如死!现今亲眼见了!

WJ87

无产阶级煽动家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17:03 只看该作者

这才是充分体现了天朝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与威严呢

[ 本帖最后由 WJ87 于 2009-11-27 17:04 编辑 ]

大肚子猫

敏感地带,我的地盘听我的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17:31 只看该作者

原来用菜刀割喉管并不那么容易死

快乐流浪汉

脑力劳动教养所指导员,五毛控 GFW爱好者 低俗控 业余翻墙 长期围观 资深群众 被代表 不明真相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17:41 只看该作者

柯城是衢州的,属于浙江不发达地区。腰痛想轻生,估计是被药费拖垮了

老九的粉丝

自由之翼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17:43 只看该作者

腰疼 为啥不打点吗啡。。。

散光

昔攵光

吾射不亦精乎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17:57 只看该作者

小龙人

草马族族民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18:04 只看该作者

有个性的MV

左岸←右岸

把你的子宫钉到我的墙上,这样我便会记得你。我们必须走了。明天,明天…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18:4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饭碗 于 2009-11-27 17:02 发表

小时候听说旧社会让人生不如死!现今亲眼见了!

+1

Noel

裆中央是鸡巴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19:0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大肚子猫 于 2009-11-27 17:31 发表

原来用菜刀割喉管并不那么容易死

割喉管不容易死,甚至都只算是轻伤;致命的话,就该切割颈动脉,1~2分钟即毙命。

估计不忍对老公下狠手,从法律角度,也确实构成故意伤害罪。

peter.di.jr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22:05 只看该作者

LS,法律不是用来惩罚最绝望的人的。

如果一个人因为极端的绝望而做了一件违法的事情,我们要做的是帮助他,而不是监禁他。这样一个社会才算是有了人性和基本关怀。

这种捡软柿子欺负的法治,看似法治、公允和按章办事,其实恰恰是最虚伪和最邪恶的形式。

春风楼主

偶就他妈的打酱油的,偶尔围观下………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22:18 只看该作者

标题有抢眼球嫌疑,明明是伤人或杀人,非说是自杀。

对于主人的这样遭遇表示同情,看病真的是非常非常让人负担不起了。

随便吧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22:1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peter.di.jr 于 2009-11-27 22:05 发表

LS,法律不是用来惩罚最绝望的人的。

如果一个人因为极端的绝望而做了一件违法的事情,我们要做的是帮助他,而不是监禁他。这样一个社会才算是有了人性和基本关怀。

这种捡软柿子欺负的法治,看似法治、公允和按章 …

说得不错。

随便吧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22:2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春风楼主 于 2009-11-27 22:18 发表

标题有抢眼球嫌疑,明明是伤人或杀人,非说是自杀。

对于主人的这样遭遇表示同情,看病真的是非常非常让人负担不起了。

帖子里自杀这个词出现四次,轻生出现一次,原因且有交待。

您这样的眼球抢来何用?

bunnyqoo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22:3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peter.di.jr 于 2009-11-27 22:05 发表

LS,法律不是用来惩罚最绝望的人的。

如果一个人因为极端的绝望而做了一件违法的事情,我们要做的是帮助他,而不是监禁他。这样一个社会才算是有了人性和基本关怀。

这种捡软柿子欺负的法治,看似法治、公允和按章 …

请教几个问题

1、以后法律加一条“如果人极端的绝望而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以后在街上一个不小心遇到个极端绝望的人要打劫、杀人、qj,该怎么办?

2、如何判断“极端”和“绝望”?

犯罪人如果有所谓的“极端的绝望”,法律应该给予否定的判决,但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个案只判1.5年,已是减轻处罚,估计也考虑了相应因素)。帮助,是社会团体、心理辅导、宗教之类做的事,不是法庭、法院干的事。

想起07年,一个韩国留学生因女友分手,估计他陷入“极端的绝望”,在校园内枪杀了十多人,然后自杀。假如,他没有自杀,到了美国的法庭。美国法官说,“哦,他陷入了极端的绝望,虽然杀了十多人,但我们不要监禁他,要帮助他。我们判他无罪,拨款给他看心理医生吧。”不知会怎么看?这是法治吗?

[ 本帖最后由 bunnyqoo 于 2009-11-27 22:45 编辑 ]

peter.di.jr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7 23: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楼 bunnyqoo 的话题

这当然要综合考量当事人的绝望程度,以及他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作出合理的判罚。

就这件事情来看,她因为极端的病痛,无人帮助,无处求医,遂产生轻生的念头。在这种极端痛苦的情绪影响下,内心产生扭曲,不希望孤独地离开,而希望有人陪伴,并且在征得她的丈夫表示同意之后才作出的行动,可以看作是危害及其有限。案件各处细节,不管是绝望的程度,还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韩国留学生之类的案例有极其巨大的差异,不可类比。

我之前的评论建立在本案的背景上,不可理解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我认为,任何的评论、规则都具有这样的特性。同理,“杀人者有罪”这样的评判也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律,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考量。

这类法律惩罚,无非是防止类似案例的发生,起到惩戒作用。鉴于这个女人的具体情况,惩罚、关押她都无助于避免与她有类似情况的人自杀;而一旦一个人自杀,他的行为就不再理智,一切的惩戒都没有作用了。他会做任何事情,不管这样做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因而,这样的惩戒又有什么意义呢?除了给监狱加进去一个绝望的人之外。

帮助他们,才能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

以上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从人性、人道的角度出发,把这么绝望而脆弱的一个女人关进监狱,未免残忍和冷漠。

[ 本帖最后由 peter.di.jr 于 2009-11-27 23:56 编辑 ]

Geona

做人少做亏心事,路见不平吃一惊。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00:0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1.有标题党嫌疑,不是因自杀未遂而被判刑,作出此判决是因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2.判决没问题,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Eversint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00:04 只看该作者

而且只判了一年半,我认为并不过分

鬼鬼

宽容、理性、建设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00:04 只看该作者

从法律上来说,被告人的确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判决很公正啊。

楼上的某些同学请不要逢共必反。

singlefabulous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06:1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楼 peter.di.jr 的话题

同意。。。。。。。。

我也是法律背景的。但我同意。中国的法官太TM曲解法律本意了

竹本无心

鉴定大脑短路+人格缺失精分患者的砖家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08:03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peter.di.jr 于 2009-11-27 22:05 发表

LS,法律不是用来惩罚最绝望的人的。

如果一个人因为极端的绝望而做了一件违法的事情,我们要做的是帮助他,而不是监禁他。这样一个社会才算是有了人性和基本关怀。

这种捡软柿子欺负的法治,看似法治、公允和按章 …

+1984

peter.di.jr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15:0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9楼 鬼鬼 的话题

法律惩罚都是事后的,目的大概有三个:恢复社会公正和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认为是平复受害人的冤屈)、挽回损失(经济赔偿等)、以及警告其他人不要做出类似的事情。我不是学法的,暂时能想到这三个,有遗漏请补充。

我看不出来将这个罹患重病的女人送进监狱可以实现以上任何一个目的。因而我认为这样的判决是不适当的。

制定并维护法律并不是终极目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性与正义。法律的制定者的想象力总是有限的,他们当初在制定“故意杀人罪”的时候,脑海中所想象的场景很可能与我们今天所谈到的案例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法律的执行者根据实际情况解读法律,并作出合理的法律解释,按照实际情况应用法律,而不是僵硬地照章办事。如果这样的话,很可能将会惩罚到当初法律的制定者并未想惩罚的对象。

因而,单单“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成为判决适当的充分条件。对制定法律初衷的细致考察也是必需的一个要件。中国现今的法律系统,除了一党下的操纵之外,另一个巨大的问题就是极端的粗陋,教条主义严重。要想充分地理解这一点,推荐一本书《美国的言论自由》和一部美剧《波士顿法律boston

legal》。看过之后会发现,法律的解读和应用,以及对实际情况的精细考量,需要做到哪一步,才可能是公正和人性的。

鬼鬼

宽容、理性、建设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16:1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2楼 peter.di.jr 的话题

你提到“法律的制定者的想象力总是有限的,他们当初在制定‘故意杀人罪’的时候,脑海中所想象的场景很可能与我们今天所谈到的案例有很大的差异”,恰恰相反,法律的制定者正是考虑到了此类情况。法律之所以要惩处此类情况的相约自杀是因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是受托而为。

我还是那句话,请不要逢共必反。这种情况,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要受到刑事制裁的。什么才是公正的人性的呢?您提到了自由民主有人权的美国,那么就请您百度或google一下“相约自杀

美国。

peter.di.jr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16:43 只看该作者

我提到美国是因为我认为他们更认真和仔细地处理这些问题,认同他们严谨细致的态度,但并不赞同他们当下在安乐死方面的判决。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这种说法,显得天真和一厢情愿,是一种美好的幻想。我认为人们一直不愿意放弃这种想法,是因为大家不愿意面对、正视和接受生命中的残酷和绝望。而残酷和绝望的确存在着。在现实当中,我们听凭太多的生命每天经历巨大的痛苦,而无人关心和帮助,正如案件当中的男女,以及许多其他希望以死解脱的人一样。而当他们最终无法忍受的时候,我们却指望他们能够依靠“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这样一个空洞无物的说法而继续忍受下去,并且惩罚、监禁那些在痛苦的折磨下开始怀疑这句话的人。这难道不是一种虚伪么?

生命不都是美好的。这点他们比我们更清楚,不然他们也不会自杀。这世界上有人自杀,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人的生命不总是宝贵的。

活得好好的人,告诉饱受折磨的人,生命是宝贵的,这简直太虚伪了。

在承认了这一点之后,我们或许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尽全力帮助所有饱受折磨的人,第二种是承认有些人我们帮不过来,并且允许他们离开。就现实的情况来看,我们并没有帮到他们。可能是不愿意,也可能是没能力。那在我们能够帮到他们之前,让他们可以体面的离开,可能是最仁慈的做法了。

又不能帮他们,又不让他们走,还逼着别人忍,这对我来说是不可接受的。

peter.di.jr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16:46 只看该作者

而且我不是在反共。我只是在谈论这个案子。

鬼鬼

宽容、理性、建设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17: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4楼 peter.di.jr 的话题

这个案子中,曾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她自杀,而是因为她实施了对帮助其丈夫自杀的行为。

你说人有安乐死的权利,你说生命并不都是美好的,你说苦难的人们需要关爱,我都赞同。但是说句难听的话,曾某想死,自己去死就行了,不应该拖上别人,拖上他的丈夫并帮他丈夫自杀这便是她的过错。当然,曾某可能因为身体病痛而厌世,希望以死了结自己的生命,一个还算正常的社会都应该去关心她帮助她,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她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任何一个令人哀叹的惨剧其背后必定有深厚的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照你的逻辑便没有几人能受到刑事制裁了。

peter.di.jr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17:55 只看该作者

她不应该受到刑事制裁的原因,以及这个案子与其他惨剧的本质区别,是因为她是在征得了对方的同意下实施的。这一点非常重要,不应该忽略。

其他惨剧当然也有身后的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不过如果所有的罪犯都能像她一样在征求了对方的同意之后再下手,那不刑事制裁他们也未尝不可啊。

鬼鬼

宽容、理性、建设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18:1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peter.di.jr 于 2009-11-28 17:55 发表

她不应该受到刑事制裁的原因,以及这个案子与其他惨剧的本质区别,是因为她是在征得了对方的同意下实施的。这一点非常重要,不应该忽略。

其他惨剧当然也有身后的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不过如果所有的罪犯都能像她 …

━━﹏━━

singlefabulous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21:3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8楼 鬼鬼 的话题

你不必这副表情

本案的关键是量刑的问题,中国的法官都TM猪头,除非有利益,否则什么事情都不懂做。不要说理解法律的本意

27楼的内容,以及本案的背景应该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

鬼鬼

宽容、理性、建设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21:52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inglefabulous 于 2009-11-28 21:39 发表

你不必这副表情

本案的关键是量刑的问题,中国的法官都TM猪头,除非有利益,否则什么事情都不懂做。不要说理解法律的本意

27楼的内容,以及本案的背景应该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

呵呵,那我想请问你,本案中法院判决中的量刑有什么问题?

singlefabulous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21:5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0楼 鬼鬼 的话题

参考许霆的程序发回重审后审理的程序。,就是广东那个提款机多提钱被判无期那个。名字好像不是这样写的。

法官不愿意走这些程序罢了

singlefabulous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21:59 只看该作者

当然,不这样做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个国家从来没有一种尊重人性的传统

一直讲的都是变态的价值观。

bunnyqoo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22: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inglefabulous 于 2009-11-28 21:39 发表

你不必这副表情

本案的关键是量刑的问题,中国的法官都TM猪头,除非有利益,否则什么事情都不懂做。不要说理解法律的本意

27楼的内容,以及本案的背景应该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

从判刑1.5年来看,已经充分考虑了相关的背景。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情节较轻的”法定刑之下减轻处罚,已经是“充分考虑”的最好证明。

相约自杀、帮人安乐死之类的,不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很多国家(如美国大部分州),也还是刑事罪的。(个别国家地区允许实施安乐死,但这些国家的数目,可能一只手都能数出来,例如荷兰、比利时、美国奥勒岗州)

即使那些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也有严格的程序。荷兰要执行安乐死,须出自病人意愿,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的唯一选择。不是随便老婆老公约一下就结束对方生命的。

这个判决合法合理。

不能因为对安乐死之类的支持,而牵涉到法官在本案判决的合法性。

鬼鬼

宽容、理性、建设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22:0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1楼 singlefabulous 的话题

你说的这些与本案有什么关系,难道你认为本案量刑畸重么?

singlefabulous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22:11 只看该作者

既然你认为将一个患病绝望的人监禁起来是适合的,我们之间也不需要再讨论了。

你继续坚持你的观点,我也一样

Jyamolmiry

两岸猿声啼不住,党的政策亚克西。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22:25 只看该作者

相约自杀,那么就没这么简单了。况且他们只是相约,真正动手的是对方,而不是自己。

Geona

做人少做亏心事,路见不平吃一惊。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8 22:3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singlefabulous 于 2009-11-28 21:39 发表

你不必这副表情

本案的关键是量刑的问题,中国的法官都TM猪头,除非有利益,否则什么事情都不懂做。不要说理解法律的本意

27楼的内容,以及本案的背景应该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

中国的法官都TM猪头

+1

不过,个人认为,本案中的法官量刑没问题,已经充分考虑被告曾某”其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因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注:

引用[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要说道德的话,按你的想法【将一个患病绝望的人监禁起来是不适合的】(在35楼的原句里加个不字),这样显然不符合:

引用[刑法条文]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另外,

如果被告的确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那么她完全可以选择保外就医。

引用《监狱行刑法》

第58条规定:“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为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报请监督机 关许可保外医治或移送病监或医院。”

个人意见:

法官是应该按照法律的判案的,而不应该是按照道德,正如不应该按照胡锦涛的【三个至上】一样。

再加上【中国的法官都TM猪头】,更不应该给他们超越法条本意的自由裁量权。

引用:

原帖由 peter.di.jr 于 2009-11-28 17:55 发表

她不应该受到刑事制裁的原因,以及这个案子与其他惨剧的本质区别,是因为她是在征得了对方的同意下实施的。这一点非常重要,不应该忽略。

其他惨剧当然也有身后的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不过如果所有的罪犯都能像她 …

这里涉及承诺失效。

被告所侵犯的法益为人的生命权,不能在在客观构成要件中阻断 。

虽然没有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使用。这点不是中国特色,应该算是人类常识。

[ 本帖最后由 Geona 于 2009-11-28 23:28 编辑 ]

peter.di.jr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9 21:0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7楼 Geona 的话题

我早就已经不是在谈法律问题了。我谈的就是这个人类的常识。我的疑惑就是,为什么生命这个东西被看得这么重,以至于人必须要无条件地承受它所带来的一切痛苦,而不能自由地选择离开?

既然我们最初就不是自愿来到这个世界的,玩儿的开心就继续,不开心就走。有什么大不了的?太在意生命的有无,而不在意生命的质量,宁愿逼阙地活着,也不准拍拍屁股走人,何必呢。

马蜂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9 21:26 只看该作者

真正理解了这两夫妻的绝望,就不会争执于监禁是否合适了。

看看这个过程:<随后,曾某用菜刀将丈夫喉部割开,并用菜刀、剪刀割腕、割喉、刺胸自杀。>

这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啊,这需要什么样的绝望才下得了手啊!

che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9 21:32 只看该作者

在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或者合理

法律第一

peter.di.jr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9 22:2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0楼 che 的话题

现在不是在谈“需不需要依法办事”的问题。是在谈论这个法律本身合不合理的问题。

退一步说,即使我们在谈论依法办事,制订法律和解释法律仍然是两个分开的过程。在三权分立的系统当中,分别由国会和法院分别行使制订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职责。中国的问题是,老以为法律写出来了这事儿就完了,出事儿了按条条框框往上套就行。戴套还挑尺寸呢,咋执行法律的时候就这么不审慎呢?

美芽

喜欢无用的东西。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 08:07 只看该作者

按法律,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最低可以判三年,这个一年半是怎么出来的?

西门吹牛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 16:18 只看该作者

当日19时许,曾某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欲自杀,被丈夫阻止,曾某即向丈夫提出一起自杀,丈夫表示同意。随后,曾某用菜刀将丈夫喉部割开,并用菜刀、剪刀割腕、割喉、刺胸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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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未免标题党了!大家先别忙着骂,判罚未必是错的。

单手扶墙

活了几十年年,没能为党为人民做点什么,每思及此,心神不宁。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2-1 23:17 只看该作者

按现行法律这个案判罚确实不重。。但于事无补。。更人性化的判决是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