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震维权人士黄琦因“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罪被判刑3年

本主题由 张书记 于 2010-2-9 10:16 合并 浣尘

Twitter @ jerusalem64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12:04 只看该作者

川震维权人士黄琦因“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罪被判刑3年

RT @lindapun 曾 協 助 四 川 地 震 受 難 學 生 父 母 追 討 的 維 權 人 士 黃 琦 , 被 控 非 法 持 有 國 家 機 密

案 , 今 早 於 成 都 法 院 被 判 3 年 有 期 徒 刑 。黃 琦 去 年 6 月被捕,他在四川地震後,曾經批評當局的豆腐渣學校工程

RT @lindapun 辯 護 律 師 莫 少 平 表 示 , 正 同 黃 琦 家 人 商 量 , 預 計 10 天 內 會 上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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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八卦的领导

领导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12:11 只看该作者

TG你们不会有好下场的!!!决不妥协!!!

上肛上腺

路边社,专业从事各类路边消息及不规范谣言的搜集整理 twitter.com/try2feel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12:22 只看该作者

RT @mozhixu

今天上午近11点时,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判处黄琦有期徒刑三年,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曾丽介绍,法庭宣判依据是“某某市三个文件”,但没有说是什么样的文件。宣判结束后曾丽要给家属一份判决书,但审判长非常粗暴的说没有判决书

爱八卦的领导

领导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12:26 只看该作者

“法庭宣判依据是“某某市三个文件”,但没有说是什么样的文件。宣判结束后曾丽要给家属一份判决书,但审判长非常粗暴的说没有判决书。”

丫要把无耻继续升华上去。

马克西

五毛党路边社工作委员会书记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12:4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上肛上腺 于 2009-11-23 12:22 发表

RT @mozhixu

今天上午近11点时,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判处黄琦有期徒刑三年,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曾丽介绍,法庭宣判依据是“某某市三个文件”,但没有说是什么样的文件。宣判结束后曾丽要给家属

无耻的典范。

everyman88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12:45 只看该作者

“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这些物品而有拒不说明其来源和用途。这种罪都能按上去得要多强大的想象力啊。谁说中国人缺乏创新意识。

鬼涧愁

一切自维护自身权益始……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12:59 只看该作者

不要脸至斯,举世震惊!

建议有心网友把这个案子的审判人员及幕后主使官员姓名罗列出来,让人们铭记!

jiucaibao

草泥马——为把马勒戈壁建设成草泥马戈壁而努力奋斗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15:35 只看该作者

没有判决书,这么多人来陪他玩过家家的吗?

一鹿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23:34 只看该作者

最近被判刑的维权人士好多阿。。。

高渐离

组内伍毛全家死光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23:38 只看该作者

判吧,你们的末日也不久了

写实

自由,就是宽容异端的思想言论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3 23:41 只看该作者

上次就因为建89网站的事情坐过牢,此次又被判刑了

一煽就动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05:24 只看该作者

沉重

Archanfel

PRC护照持有者;学生;反权威倾向;好斗;温和;地方主义;agnostic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13:01 只看该作者

質疑校舍的人士被判監禁

紐約時報

By SHARON LaFRANIERE

Published: November 23, 2009

一長串的罪名昭顯了中國官方不能容忍哪怕是絲毫對去年導致大量本可避免的學生傷亡的劣質校舍的質疑。

曾聲援遇難學生家長的黃琦,現年46歲。罪名是審判異議分子常用的“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

黃妻曾麗在電話採訪中透露,他的丈夫因為持有“某市的一份文件”而獲罪。不過在四川省會成都短短10分鐘的聽證會上,官方並沒有對文件的性質和究竟是那所城市加以說明。

據曾女士說,他丈夫的律師認為他丈夫會被重判因為之前曾獲“煽動顛覆國家罪”。一位公訴人私下對她說,“你丈夫觸犯了很多人。”

她說她丈夫會上訴。失去孩子的家長和維權人士(黃只是其中一員)認為中國劣質校舍與中國近年自然災害中的重大傷亡關系密切。

官方數據顯示,90000死於去年的地震,其中有5335名學生。

北京著名藝術家艾未未說對黃的判決“is absolutely outrageous.”(太無恥了;太殘暴了;不可接受)

京奧會標誌性建築“鳥巢”的設計者艾未未說:“他們只是妄圖壓制反對。”

艾未未也被當局騷擾,儘管沒有和黃琦一樣遭到司法迫害。他說,警方在上週以“艾未未犯有重罪”為由讓他存款的銀行協助調查他的帳戶。

“我常捫心自問’非這麼做不可嗎?’”他在電話採訪中說,“答案顯而易見。我得按自己所想行動。”

艾先生一直在呼籲政府公佈遇難學生名單。地震過去一年後,政府才在今年五月出示了遇難及失蹤學生人數的官方統計。

北川現年46歲的劉女士在地震中失去了自己14歲的兒子聽到黃的判決結果後如是說:“我找不到合適的語言來形容。”因為壞怕迫害,她拒絕透露全名。

“所有專家和家長認為校舍質量是學生重大傷亡的重要原因。”她在北川通過電話採訪說。她還說道,黃先生只是希望能引起足夠重視以解決這一問題。

“他們一旦想抓人,‘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就會被抬出來。”

去年下半年,中央政府加強了對新建校舍質量的監控。官媒說,對新校舍的抗震要求比其他建築都要高。今年,中央政府撥款10億美元加強已有校舍的安全性。

作為一名孜孜不倦的人權鬥士,黃琦曾在2003年被判”煽動顛覆國家罪“。他與2005年被釋放。

在發表關於四川漢旺鎮總學校舍於地震中倒塌的博文後,黃琦於2008年再度被拘留。

文章中轉達了五位失去孩子的父母的調查以及賠償要求。在八月份進行了一次長達三小時的審判。

據黃妻少曾女士,至少20人聚集在武侯區法院門口要求觀看審判,卻被攔在門外不得入內。

採訪資料由Li Bibo和Zhang Jing提供。

[ 本帖最后由 Archanfel 于 2009-11-24 13:22 编辑 ]

hhbcl1414

一名八卦爱好者+春哥党+毅丝不挂+党员子弟+民主斗士+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 帝吧政治组QQ群86206303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14:09 只看该作者

中国维权人士黄琦被判刑 美议员谴责

中国维权人士黄琦被判刑 美议员谴责

20091124 13:44:16

(中央社记者刘坤原华盛顿23日专电)华裔的美国联邦众议员吴振伟(David

Wu)今天发表声明,强烈谴责中国法院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为由,判揭发四川地震倒塌学校为豆腐渣工程的维权人士黄琦3年徒刑。

吴振伟在声明说,只是声援在地震中失去儿女的父母,就被冠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实在荒谬至极。

声明说,法治不是「方便治」(rule ofconvenience)。中国必须遵守自己的宪法,保护自己的人民拥有言论自由和公平审判的权利。

吴振伟于10月29日在众议院提出HR877号决议案,声援黄琦并呼吁中国政府,遵守宪法赋予人民言论自由及批评与建议政府的权利。这项决议案于11月7日以426票对1票的压倒性多数获得通过。

10月30日,吴振伟与其他3位众议员联名致函欧巴马总统,要求他在访问中国期间,针对黄琦的案件,向北京当局表达关切。981123

Guru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14:20 只看该作者

持有、泄露国家机密这罪妙啊。屁玩意没有可以治罪,之后屁民问起来,一句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搞定。高,实在是高。

jason_jiang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16:56 只看该作者

调查川震豆腐渣工程 黄琦被判监三年

致力调查四川地震豆腐渣工程的中国维权人士黄琦,昨天被判处入狱三年。

据法新社报道,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是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为名判决黄琦有罪。

黄琦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告诉法新社,黄琦被控的理由是他所创办的维权网站上发表了几份有关信访政策的国家规定。

明报新闻网则引述黄琦的妻子曾丽说,黄琦是因协助地震死难学生的家长申诉而遭当局对付。

黄琦身体状况不佳,腹部有两个硬块瘤,律师正为他申请保外就医。

武侯区法院在今年8月5日闭门审讯黄琦,历时三小时结束,当时未立即宣判。法院还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准黄琦妻子曾丽、母亲浦文清等人旁听。

美国众议院本月7日以几乎全票通过决议案支持黄琦和另一名维权人士谭作人,并呼吁中国确保两人的言论自由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

四川汶川去年5月发生八级大地震,大批校舍倒塌,5300多名学生死亡或失踪,学生家长质疑校舍建筑品质有问题。

ilikecunny

只反对不受制约的权力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17:2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鬼涧愁 于 2009-11-23 12:59 发表

不要脸至斯,举世震惊!

建议有心网友把这个案子的审判人员及幕后主使官员姓名罗列出来,让人们铭记!

需要罗列吗???

鬼涧愁

一切自维护自身权益始……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17:28 只看该作者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以“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判处黄琦有期徒刑3年。审判黄琦的女法官税长冰在黄琦妈妈一再哀求能获得一份判决书时,女法官辱骂黄妈妈:你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儿子,他已经几次坐牢,你还是医生啊。

黄琦妈妈评理说:我儿子是正义的,到地震救灾13次多,做了大量工作,是为老百姓做好事,你是法官怎么能说出这样的话,你不配做法官。

女法官竟然拍起桌子说“你没有资格跟我说话,我不跟你们说了,让法警把他们拉出去”

随后命令法警把黄琦妈妈和太太曾丽母女俩拉出法庭。

【德国之声】四川震后揭露豆腐渣工程的黄琦被判刑

中国 2009.11.23

黄琦和他的“六四天网”

本周一,四川维权人士、”六四天网”创办人黄琦被成都一家法院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判处该罪名的最高刑期–

3年有期徒刑。黄琦的律师莫少平表示,作为证据的”某某市文件”曾经在报纸上公开发表,并不属于机密。黄琦的妻子曾丽在接受德国之声电话采访时谈了她认为黄琦被判刑的主要原因,她还表示,黄琦曾因在狱中写上诉书而遭到殴打,她担心这次会发生同样的情况。

德国之声:黄琦这次再度被判刑3年,罪名是”非法持有国家机密”。作为他的妻子,您现在是怎样的心情?

曾丽:我觉得非常气愤。今天他们在法庭上的那种行为、那种程序,完全是违法的。一直到今天上午,我都没有收到开庭通知。我是从莫少平律师的来电才知道今天要开庭宣判。早8点我到了法庭,但他们连旁听证都不给我。我就一直找他们的领导,找法官。我在法庭外的公示栏看到,黄琦的案子今天10点钟”公开宣判”。”

公开”的意义肯定就是大家都可以听,那么为什么我去的时候连旁听证都不给我?

后来,我和黄琦的妈妈终于拿到两个旁听证,只允许我们进去,其他在法庭外想见黄琦一面的几十个人都不能进去。法庭里面20多个人都是国安,正是那些监视我们的人。10点半开庭宣判,总共也就是10分钟左右。宣判最后说,黄琦非法持有某某市某某文件,这个文件属于国家机密。而且,由于黄琦是2003年判刑5

年,05年才出狱,属于”累犯”。所以要”从重判决”。

法官刚说完,我就喊出来,”黄琦上诉!”我话音刚落,法官就说:”法警把黄琦带走!”黄琦说:”我要上诉!”接着他就立刻被带走了,根本不给他说话的机会。我马上去找法官,要判决书。法官态度很恶劣,说没有判决书!然后让法警把我们推出法庭。我给莫律师打电话,他完全没想到我拿不到判决书。莫律师告诉我有一条司法解释,第182条,规定律师和家人有权获得判决书。但等待很久之后,法官态度很恶劣地质问我说:什么第182条!

现在我担心的是,黄琦现在在监狱里肯定要写上诉书。而2003年黄琦被判五年时,他在监狱里面写上诉书,结果遭到狱警殴打。上诉书只能黄琦他自己写。我没办法给他代理。法官说,就是你代理上诉,我们也不接受。

德国之声:所以黄琦这次在狱中上诉可能也会遇到很大的阻碍…

曾丽:我现在就担心像上次那样,我就担心这个问题。而万一超过了上诉的期限,我没有办法在外面给他上诉。他在里面的上诉书又递不出来。

德国之声:2003年,黄琦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5年徒刑,这一判决与他的”六四天网”有关。而这一次,去年5月四川地震发生后,黄琦积极参加救灾活动,与其它人一起多次组成车队前往灾区,为地震死难儿童家长维权,并在网上撰写揭露豆腐渣校舍的文章。”维权网”认为,黄琦这次被捕,原因正是在此。您个人怎么看?

黄琦和他的儿子

曾丽:我个人就是这样认为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在灾区的时候,黄琦帮助很多家长维权,接受很多国外媒体的采访。黄琦被抓以后,我就去找公安,找检察院、法院的人,他们在接待我的时候,口里就是这样说的,说我们也知道黄琦做了很多救灾的工作,但是他给那么多的国外媒体报道豆腐渣工程,把这些事情捅出去了,肯定会影响国家的声誉。而且,在黄琦被抓之前,每次审问他都是地震的事,问他给哪些灾民送了钱,甚至把有些灾民的钱没收了。

德国之声:您在黄琦被捕之后能见到他吗?

曾丽:我一直见不到他,从去年6月份起,就一直见不到他本人。今年8月5号开庭的时候,我远远地看到他,看到一眼。今天是第一次近距离地看到他,隔了大概两三米吧。他的面部就只看到了一眼,然后他就背对着我们,站了10分钟。然后法警就把他拖走了。

他进来的时候,跟我和他的妈妈说了一句话,说你们保重身体,然后就不让他说了。我看他今天精神很憔悴,脸色黄黄的,人很瘦。黄琦05年之前在监狱里被打,留下了后遗症。这次被抓以后,我去给他送药,监狱里也不收。而且从去年6月份以来,我已经6次书面申请,因为他的病情,希望让他取保候审,但从来没得到过答复。

作者:苗子

责编:叶宣

一煽就动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20:27 只看该作者

最无耻的城市:成都!

Bernina

红心女王@疯狂茶会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20:32 只看该作者

“某某市的三个文件”?!冷笑。多有力的证据,以后判决都可以效仿了。

骑墙派

西南土苗夷蛮 傻逼愤怒青年 网络游戏程序 圣光骑士团员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4 20:33 只看该作者

成都 上海 昆明 福州

西门吹牛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5 00:31 只看该作者

中国维权人士黄琦被判刑 美议员谴责

米帝国主义又来干涉贵国内政了,咋不见有爱国滴复旦学生质问奥巴马呢?

张书记

http://twitter.com/SecretaryZhang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5 15:24 只看该作者

黄琦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案一审辩护词

黄 琦 涉 嫌 非 法 持 有 国 家 机 密 文 件 一 案

一 审 辩 护 词

(黄琦辩护律师莫少平、丁锡奎提交)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尊敬的税长冰审判长,黄奕、朱军良审判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 黄琦 *的委托和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在黄琦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黄琦的合法权益。接受指派后,我们多次会见黄琦,查阅了检察机关移送法庭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现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成武检刑诉字[2009]第10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黄琦犯有*

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存在诸多瑕疵*;该指控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现有的控方证据不能证明是黄琦持有国家机密文件

1、通过庭审调查可以得出结论,黄琦至多只是涉案的三星移动硬盘(以下简称“涉案硬盘”)的所有权人(即涉案硬盘是由其出钱让蒲飞、徐淑蓉购买的)

,但现有的控方证据不能证明黄琦是涉案硬盘的实际占有、使用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规定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密文件载体的实际占有、使用和控制人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公诉人在庭审发言时,混淆了“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占有人”、“控制人”之间的界限,将“所有权人”等同于“使用人”、

“占有人”或“控制人”,这是有违基本法理和生活常识的,比如,在房屋出租时,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是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和控制人。

2、有证据证明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一街23号康华医院宿舍楼3楼1号(以下简称康华医院宿舍楼),既是黄琦的住所,又是“六四天网”义工的*工作场所

,平常来往的人很多,不能排除有其他人的物品也放在该处(在公诉机关移送法庭的案卷材料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侦查机关将涉案硬盘交由黄琦辨认*

的记录,遗憾的是,庭审时合议庭也没有将涉案硬盘实物交由黄琦辨认;还需要强调的是,侦查机关并未对到过康华医院宿舍楼的全部“六四天网”义工进行调查)。

3、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黄琦不是涉案硬盘的唯一占有、使用和控制人(据黄琦讲,他本人从不使用移动硬盘),

而且黄琦当庭讲,他曾经多次要求侦查机关对涉案硬盘上是否留有他的指纹进行鉴定,但侦查机关未予理睬;辩护人认为,法庭应依法满足黄琦提出的指纹鉴定要求,以期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4、据黄琦讲,购买涉案硬盘的时间是在2008年1月前后,而《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记载:三份涉密文件的存储时间是在2007年10月以前

,涉案硬盘未买,就已经存入了涉密文件,这显然是违背常理的

(辩护人庭审前曾请求合议庭传包括蒲飞、徐淑蓉二人在内的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核实该情节;令人费解的是,合议庭拒绝了辩护人这一请求;还需要指出的是,庭审时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这就导致了,一方面公诉人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合议庭又不许证人出庭作证,这种做法如何能公正客观查明事实真相?)

二.现有的控方证据不能证明黄琦具有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主观方面主要包括认识因素及意志因素,认识因素

来看,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希望该国家机密文件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具体到本案,

1、现有的控方证据不能证明黄琦案发前看过涉案硬盘里所谓的机密文件,所以更无从谈起黄琦明知涉案硬盘里的三份文件属于国家机密文件。

2、有证据证明,涉案硬盘是属于公用的,“六四天网”义工都可以使用;因此,使用过涉案硬盘的“六四天网”义工都可以用其下载文件

或者对其中的文件进行复制、增加或删减,黄琦无法将硬盘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见辩护人提交的郑大靖、田永德的证言)。

3、黄琦已向公安机关说明(见黄琦2008年6月26日的《讯问笔录》),“如果硬盘里有涉密文件,就是‘sg’发给他的”,由此看出,黄琦并不具有“*

拒不说明机密来源*”的情节。

另外,庭审时公诉人一再强调黄琦是“六四天网”的负责人,辩护人认为,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不涉及单位犯罪

,黄琦所担任的职务与本案无关,何况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黄琦就是“六四天网”的负责人。

三、涉案硬盘里的三份文件不属于国家机密

(一)涉案硬盘的三份文件属于应当或已经**公开的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

由此可知,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就是“秘密性”“不公开性”在特定的时间,只限特定的人知悉

。那么如果一个信息是应当或者已经公开的,就不可能是秘密。

1、《党的十七大期间信访稳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稳定工作方案》)、《关于举办“三个讲清楚”学习班的方案》(以下简称《学习班方案》)

是应当公开的信息

信访稳定工作,是政府的日常工作之一,其是否依法行政,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稳定工作方案》、《学习班方案》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反映行政机关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九条规定,是应当公开的信息。

辩护人提交法庭的《补充证据》中《关于认真实施十七大期间安镇镇信访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信息公开网公开发布,

http://zwgk.jsxishan.gov.cn/bd03/b/07/7062.shtml)

与《稳定工作方案》相比较,除发布主体,受文单位不一致外,其主要内容雷同。故,《稳定工作方案》不仅是应当公开的信息,而且已经被间接公开,毫无秘密可言。

2、《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是应当并且已公开的信息

《责任追究规定》在网络上能检索得到,该文件发布日期为2006年3月9日,下发之日起执行,

属于党内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公开,才能执行;而且该文件所依据《公务员法》《信访条例》《纪检条例》均是公开的,针对的知悉对象是不特定的,与国家秘密知悉对象是特定的相矛盾;特别是公开该文件,有利于监督各级相关领导更好的履行职责,对国家利益是有利的;故,《责任追究规定》是应当并且已公开的信息。

综上所述,涉案硬盘的三份文件属于应当或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知悉此信息的人是不特定的、众多的,其不符合国家秘密的特定属性,因此不可能是国家秘密。

(二)从实体上及宪政的角度看,上述三个文件的内容不应属于国家秘密而应属于公民知情权所应知悉的内容。

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包括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政府日常工作、公务人员责任追究等方面)享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即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及参与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一个前提,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条件,因而,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我们国已经签署加入的许多国际公约确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需要信息公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没有公开就没有民主没有公开就没有法治,与信息公开相对的是保守秘密

(就本案而言主要是指国家秘密),现代法治国家执政理念是: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守秘密是例外;

从本案涉及的“机密文件”

来看,其内容只是政府依法行政应当公开的信息,其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无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中列举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的事项,完全是公民应当知情的内容。四川省及江苏省国家保密局将上述三份文件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辩护人在此再次郑重提出对涉案硬盘中的三份文件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鉴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

四、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均存在诸多瑕疵甚至违法

(一)侦查程序

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黄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

2008年6月23日辩护人曾当面向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递交了本案会见手续。翌日,该局书面答复,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决定不批准会见黄琦。后又多次联系会见事宜,均无答复。

辩护人认为,基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们会见黄琦是无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公诉机关不允许律师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卷宗材料违反《律师法》的规定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去公诉机关阅卷,要求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本案承办人李艳萍检察官说:

本案涉及国家秘密,只允许摘抄部分程序性文书,不允许复制卷宗材料;我们认为公诉机关上述做法明显违反《律师法》34条关于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的规定;公诉机关坚持以案件涉密为理由,不允许律师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卷宗材料,实质上是对律师行使辩护权设置了障碍,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

2、公诉机关没依法向法庭移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的规定,公诉机关应当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并且法院也有审查义务。公诉人庭审时所称

“全案移送,无需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公诉机关的这种做法,等于给辩护庭审质证设置了障碍。

(三)审判阶段

1、贵院不允许律师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卷宗材料违反《刑诉法》及《律师法》

案件移送贵院以后,辩护人来阅卷,要求复制有关案卷材料,参与本案法官助理雷星说:

本案涉及国家秘密,只许查阅,不允许摘抄、复制卷宗材料,并当场将辩护人的笔没收;

虽然贵院开庭前允许辩护人复制了有关卷宗材料,但仍有部分证据包括程序方面卷宗材料仍被拒绝查阅复制,使得辩护人无法对贵院是否超审限做出判断。辩护人认为贵院上述做法明显违反《刑诉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律师法》34条关于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的规定;贵院以案件涉密为理由,不允许律师摘抄、复制与案件卷宗材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质上是对律师行使辩护权设置了障碍,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

2、贵院拒绝证人出庭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本案控辩双方对事实争议比较大,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进一步的查明事实真相,也遵循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贵院以

“控方证人已提供书面证言,足以作为定案依据,辩方证人不能确定其与本案是否有关系”为由拒绝证人出庭作证,这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又无法理依据,更有失公允!

3、公诉人侵犯了被告人黄琦的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黄琦在做最后陈述时,数次被公诉人以抗议的形式所打断;辩护人认为,《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公诉人抗议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力,只有法官才有权力判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否不当并决定是否予以制止,公诉人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被告人黄琦最后陈述权的严重侵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国正处于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非常正常的,特别是在对待某些罪与非罪

的问题上更是如此,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从宪政的角度看,本案涉及到公民知情权、国家秘密相互关系问题(*

包括法院是否有权对“什么是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的密级”做出终局裁决的问题*),

故引起了国际社会及国外众多媒体的极大关注,并作了大量报道,但辩护人始终坚信,有利于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判决才是公正的判决,才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黄琦犯有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处黄琦无罪。

黄琦一审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律** **师

二○○九年八月五日

一煽就动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5 19:28 只看该作者

黄琦辩护律师莫少平的律师函

律 师 函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庭

税长冰法官并转呈院长:

我们是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 莫少平、丁锡奎 *律师,是贵院办理的“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一案被告人 *黄琦** *的辩护人。

2009年11月19日,丁锡奎律师接到贵院刑庭张书记员电话,说黄琦案将在11月23日上午十点宣判,通知我们出庭,并应我们的要求传真来了《出庭通知书》。当时丁律师与张书记员约定:由于路途遥远,为了节省开支以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辩护人就不出庭了,宣判以后将判决书邮寄送达辩护人。11月23日下午,丁律师与张书记员通电话,询问判决书邮寄情况,张书记员说:

不给邮寄判决书,辩护人必须自行来法院领取,如有异议,与承办人税长冰法官联系

。随后,丁律师又给张书记员发手机短信,再次请求邮寄判决书,至今未见回复。今天我们又多次给张书记员及税长冰法官打电话,均联系不上。我们认为贵院

不给邮寄判决书的做法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1、《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可见,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是法院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刑诉法解释》都给予了明确规定,贵院不给辩护人送达判决书是违反有关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可见,法律的立法本意是,法院送达包括判决书在内的诉讼文书给辩护人,是应当派员到辩护人的住所送达,而不是相反,令辩护人去法院领取。

3、《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可见,邮寄送达是法院送达包括判决书在内的诉讼文书给辩护人的一种方式,辩护人的要求是符合法律以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

综上,我们希望贵院依法履行其应尽职责,将判决书尽快派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给辩护人以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顺致

审祺!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莫少平 律师

二○○九年十一月廿四日

抄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一煽就动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5 19:30 只看该作者

当时丁律师与张书记员约定:由于路途遥远,为了节省开支以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辩护人就不出庭了,宣判以后将判决书邮寄送达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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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理解为何辩护律师自动放弃出庭!

现在连判决书也拿不到。

sandorsong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5 20:54 只看该作者

文件可以大过法律吗?这个法官是法盲.

估计被后的势力非常强大…

和谐牌河蟹

和谐社会吃河蟹 @HOY_05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5 20:59 只看该作者

没有法治的悲哀,以文件判罪。。。天大笑话。

frogg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5 21:17 只看该作者

和流氓辩护个屁啊,他妈的根本不讲理。“不给个说法,。。。。。

一煽就动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1-26 08:27 只看该作者

已经过去3天了,还没有拿到判决书,能在10天内上诉吗?

张书记

http://twitter.com/SecretaryZhang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8 11:29 只看该作者

黄琦案二审判决已下,维持原判。

via pufei

coeus

一小撮人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8 12:29 只看该作者

土共就是无耻的典范。

beijingppl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8 12:53 只看该作者

據黃琦太太曾麗,其實她與律師至今仍未得知是否維持原判,只是從看守所消息知是判了。

而莫少平則謂,連一審判決書也從未收到…

黄阿狗

金玉其内 败絮其外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8 12:58 只看该作者

http://jjc.wxjy.com.cn/bmgz/bmanjian.htm

大家来这里看看案例 就明白了 不止一个黄琦 而是有无数个黄琦因为这类罪名被重判。

张书记

http://twitter.com/SecretaryZhang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8 15:01 只看该作者

黄琦被判刑三年的上诉于2月8日被驳回,维持原判。为弱势群体维权,2000年以煽颠罪被判5年刑,是世上首个在网上因言获罪者。汶川地震后他17次率天网义工前往救灾,并揭露豆腐渣校舍,又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获刑三年。

via feizhuliu1

nikon

玛勒格·彼得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9 10:10 只看该作者

一则笑话 很好笑 却又很冷

截屏了可是不会贴图

趁着原帖还活着

看原帖吧

http://www.xcar.com.cn/bbs/viewt … wthread=&page=1

袖手看热闹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9 10:21 只看该作者

2010年2月8日 四川震后揭露豆腐渣工程2人被判刑

谭作人一审春节假前宣判 黄琦二审未宣判先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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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何在?

袖手看热闹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9 10:25 只看该作者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B0%AD%E4%BD%9C%E4%BA%BA

看简介最后一句

我本耶酥

钉子户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9 11:32 只看该作者

无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