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录音:闵行法官黄江对张晖说“你要听话”

本主题由 张书记 于 2009-10-29 13:54 解除置顶 郝劲松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09:09 只看该作者

现场录音:闵行法官黄江对张晖说“你要听话”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722080.shtml

闵行法官黄江:张晖 你要听话

张晖(张军):本来一直觉得闵行相关方面能做出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刘建强大队长和闵行建交委纪委书记梁女士也来送达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书,并口头道歉,我在上签字,接受了梁女士代表建交委执法大队的道歉。对于刘队长我也没有再为难,始终觉得无法做到像他们当初对待我那样对待他们。我的“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是 No.200900001 不知道看到这个号码我是该喜还是悲。

可是闵行法院一自称是我起诉“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案子的审判法官,自称是闵行区法院临时换的行政庭庭长黄江(据称原定的审判法官有新的工作安排)却让我对有关方面的道歉诚意大为失望。

09年10月26日下午4点,郝劲松接到张晖电话说闵行法院的法官已到他公司,让郝劲松过来。郝劲松随后带记者赶往张晖的公司,在公司大门口,郝劲松看到了只在电视上见过的风度翩翩的闵行交通大队刘建强队长,刘队长带着自己的律师来给张军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书,张晖收到后在回执上签字,该决定书写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大队决定:撤销本大队2009年9月14日作出的NO.2200902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和《代收罚没款收据》原件到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财务结算中心(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555号809室)办理罚没款退款手续。

4点15分,站在公司大门外的郝劲松突然听到门内有人大吼:“张晖,你要听话!你回来!不能走!”,郝劲松迅速冲进大门,看到一个四十多岁穿便装的男子正在对张晖大吼,面孔由于愤怒而扭曲,正用粗胖的手指着张晖,准备冲过去,中间相隔五米。张晖满脸愤怒,郝劲松迅速迎了上去,截住这名陌生男子问,你是什么人?那个单位的?该男子回答,我是法官,郝劲松又问,你是哪儿的法官,该男子回答,我是闵行法院行政庭的法官。

(此闵行法院法官到张晖公司,置公司领导及前台几次劝告不顾,执意要求在张晖所在公司占用会议室,进行所谓“谈一谈”张晖答应可以谈,但请不要在公司里谈,这和公司无关,可以到外面谈,但此法官仗着“法官”身份,执意在张晖公司不愿提供会议室的情况下不肯走,也不同意去外面找地方商谈。其目的是为了给张晖及其公司施加压力,制造不良影响,尽管其一再要求商谈<不知道他想找我谈什么>,却无半点诚意,其真实目的是为了让张晖难堪,步步紧逼,名为商谈,实心难测,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并不适宜调解,而此黄江法官声称为张晖案的主审法官,不知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所做以下一切。下面谈话有现场录音

郝:你叫什么名字?

男子:我姓黄。

郝:黄?你是不是叫黄江?(据张晖说,昨天有一个自称黄江的闵行法官给他打了多次电话,其中一次,一个据称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女士还打到张晖家里,张晖问你是怎么知道我家电话的?此工作人员回答,我们是办案需要,通过派出所查到你家电话)

郝:我是郝劲松,是张晖的代理人,你凭什么对我的当事人大喊大叫?

黄:法院开展工作,当事人、代理人有没有义务配合?

郝:那有必要在单位谈吗?

黄:不是必要不必要的问题,现在是我们按照具体的情况,找他谈话,我们让企业安排一个场所,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吗?

郝:要谈到外面谈,到外面谈。

黄:郝先生,你不要拒绝,不讲道理。

张晖:谁不讲道理?

郝:(对张晖说)请个假,到外面谈。

黄:这样的话,你们什么意图,我就要质疑了。你到底要搞什么东西呀?!你到底要搞什么东西?!

郝:你到法庭上去质疑吧!黄法官,你到法庭上去质疑吧!

黄:你是懂法律的人,中政大的研究生,是不是啊?你懂法律吧?

郝:嗯,说的还有点谱。

黄:对不对!这不是有谱没谱的问题,请讲法言法语。

郝:我告诉你,咱们都理性点,别给我大声嚷嚷!

黄:不存在不理性的问题,我讲的每一句都要负责的,不存在不负责的问题。

郝: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在24小时内通过互联网将传遍全世界!我告诉你!

黄:没问题呀,不存在不负责的问题。我们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开展工作,你搞清楚这个关系(黄用手指着郝劲松的鼻子)。

郝:别给我用手指来指去的!黄江!我告诉你黄江!

黄:我这个讲话可能比较激动,但是我讲的每一句话都是负责的.(黄又用手指着郝劲松的鼻子)

郝:别给我拿手指来指去的!讲点礼貌!有点法官的样子!

黄:搞清楚这个关系.

郝:有点法官的样子吗?你,黄江?!

黄:委托代理人,你也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

郝:少给我拿手指来指去的,我告诉你! (郝用手指着黄的鼻子)

黄:好,我可以接受,没问题.

郝:改了!

保安:不要吵好吗,不要吵好吗?

黄: 请你们配合.

张军: 你刚才说,你听话,什么叫我听话?我们领导说不要在我们公司,可以,我要找另外一个地方谈话. 黄:你这是找借口(用手指着张军的鼻子)

张军:你又指我,你指我干什么?这不是开庭!

郝:少给我拿手指来指去的!

黄:这里有媒体记者,我们在请工会的领导,工会的负责人跟企业交涉.

郝:跟企业交涉?他是个人.

张军:我是个人.

黄:从企业的这个角度也是有法律义务的.

郝:请你说出这个义务在哪儿?

郝:请问你法律依据在哪儿? 你给我说出来!哪一条?!

黄:不要这样讲话,我的每句话都有法律依据.

郝:黄法官,你对每一句话都负责,我问你法律依据在哪儿?哪条哪款,告诉我,大声点!

黄:这有点钻牛角尖了,这种话.法院我明知道我这种身份,我来请你们配合.

郝:说不出来,业务不熟。

张军:你要谈我说我可以谈. (中途黄):坐下来谈

郝:我直接告诉你吧.你是不是要他撤诉?

张军:对啊,我就说在外面找个地方坐下来谈.

张军:你刚才说得什么? 你说张晖要听话,什么叫听话,你不是我父亲,你不是我什么人,我要听什么话?!

郝:他为什么要听你的话?你以为你是谁啊?

黄:张晖啊! .(同时用手指着张晖鼻子)

张晖:干什么,你又拿手指来指去的,请你不要指我!

众人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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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肛上腺

路边社,专业从事各类路边消息及不规范谣言的搜集整理 twitter.com/try2feel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09:33 只看该作者

郝先生,你不要拒绝,不讲道理。

george

思想罪在逃犯 大洋之声轮值DJ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09:34 只看该作者

郝: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在24小时内通过互联网将传遍全世界!我告诉你!

-————————

支持郝律师。做我们能做的:让再多一个人知道,让再多一个人知道。

胡曰曰

股沟观察员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09:35 只看该作者

法官不是坐台的吗?

业内人士普一下法吧,法官出台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别摸我

80后老三届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09:38 只看该作者

这个法官好“专政”啊

青青子衿

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09:51 只看该作者

好横的法官

老九的粉丝

自由之翼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0:13 只看该作者

法官也出台。

iridiumcao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0:14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兲朝有权力的人那么二屄.

按理说, 二屄是不可能在竞争中取优, 这样的逆向淘汰究竟是怎么回事?

伊凡塞斯

笑而不语党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0:16 只看该作者

CyberTime

One Man, No Man.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0:18 只看该作者

无耻年年有,大小官官同。

太变

偏听不信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0:20 只看该作者

我就是代表,我就是法

上海帅哥

SC截图党1984BBS支部书记,御祥瑞免家宅平安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0:31 只看该作者

马克西

五毛党路边社工作委员会书记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0:50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在天涯很热闹,还爆出了黄江法官的新料

意外收获啊

竹本无心

鉴定大脑短路+人格缺失精分患者的砖家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0:51 只看该作者

运管纯利润几千万的钓鱼环保产业,怎么可以就这样轻易毁掉呢。这个黄江法官责任重大哦

被脑袋夹了的门

草泥马共和国主席林比娅·卡德尔女士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0:5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胡曰曰 的话题

送达或者调查都可以出动。

一小撮阴毛

不明真相,不怀好意,不可告人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1:0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上海帅哥 于 2009-10-27 10:31 发表

顶郝律师,顺便再次膜拜帅哥的配图。

老胡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1:15 只看该作者

天朝法官即法盲

askboy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1:36 只看该作者

郝律师,你也钓他鱼,让丫多说几句。

对流氓,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

桃花岛主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1:59 只看该作者

想想办法去钓贪官的鱼就好了,其实不难办吧

冻结的黎明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2:1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上海帅哥 于 2009-10-27 10:31 发表

newbee

快乐流浪汉

脑力劳动教养所指导员,五毛控 GFW爱好者 低俗控 业余翻墙 长期围观 资深群众 被代表 不明真相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2: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楼 上海帅哥 的话题

靠,这唐国强演的毛太祖不是PS的吧,太祖亲自用枪?

黄江的照片一枚

天涯跟帖举报:

上海闵行法院庭长丧尽天良硬逼近八旬心脏病患的老人到庭审理

强迁冤民陈林其、王翠秀、朱小琳、陈金龙等六人因中共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巧取豪奇违法裁决(强行拆房)一案,于2008年9月

24日第一次开庭,因黄江(行政庭庭长)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当庭无故剥夺年近八旬身患严重心脏病的老人请公民代理人的权利,故意造成原告法定人数不够而无法审理。于2008年9月27日下午1点45分再次开庭。陈林其、王翠秀、朱晓琳等原告再一次被剥夺聘请公民代理人的权利,只能自行申述。因原告均为农民,又没文化,诉讼不请代理人根本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在这种蛮不讲理的情况下,原告近八旬的老人王翠秀突发心脏病,当庭昏倒在地

[ 本帖最后由 快乐流浪汉 于 2009-10-27 12:43 编辑 ]

senor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3:02 只看该作者

土匪

malie0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3:13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总有一种想杀光这些贪官污吏的冲动

onion808

夏雨荷他姥爷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3:39 只看该作者

老子就是法

金陵布衣

任何一个消息在经过官方否认之前都不能相信。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4:20 只看该作者

这已经不是个人素质问题,是体制使然。

ccjing123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4:35 只看该作者

顶郝律师

上肛上腺

路边社,专业从事各类路边消息及不规范谣言的搜集整理 twitter.com/try2feel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4:39 只看该作者

上海闵行遭钓鱼执法司机坚持起诉执法大队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10/1027_17_1405769.shtml

小龙人

草马族族民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5:36 只看该作者

法官,一副狗奴才,他说的话就是法,真TM想朝他脸上踹5脚

Hackman

The times they are a changin’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7:45 只看该作者

给党丢人鸟,白培养了这么个“法官”

单手扶墙

活了几十年年,没能为党为人民做点什么,每思及此,心神不宁。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8:07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上海帅哥 于 2009-10-27 10:31 发表

牛屄

Jacob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9:16 只看该作者

2006年12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选区,郝劲松在30多位师生的推荐下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竞选海淀区人大代表,郝的竞选小组先后在选区散发竞选宣言<选一个挥舞法律法律斧头的人当代表>2600份,并成为公告中的初步候选人,在正式候选人确定过程中被酝酿掉,最后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得票406票,《公益时报》以<公益诉讼人士郝劲松的竞选故事>对竞选过程进行了公开报道。

[ 本帖最后由 Jacob 于 2009-10-27 19:38 编辑 ]

起风的日子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9:35 只看该作者

回复21楼

大概是解放里面的镜头:聂荣臻送毛警卫的装备,毛比划了一下.

Jacob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19:39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局,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

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 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

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

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第十二条

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

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法官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云岭农场主

城市寂寞社通讯员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20:13 只看该作者

艹,又是一个典型的中国特色法官

火疖子

友爱部101房小卒癸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20:48 只看该作者

中国没有行政诉讼法。。。。。。。。

中国心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21:08 只看该作者

I 服了 上海帅哥

dove7807

圍觀而已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7 22:12 只看该作者

再一次证明,恶法甚于无法,恶政府甚于无政府!

陈独秀:“恶国家甚于无国家”

马德毕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8 01:09 只看该作者

权利在散发恶臭

黄法官自证了人性最阴暗的一面

一煽就动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8 02:48 只看该作者

这次运气好啊碰上郝律师,出大名了

轻轻地想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8 11:12 只看该作者

幸好有录音

轻轻地想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8 11:12 只看该作者

看来以后跟官方打交道,要随时录音。

Nivan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8 15:25 只看该作者

MD 刀客不朽

Yhard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8 15:34 只看该作者

更夸张的是,中国没有法官啊

引用:

原帖由 火疖子 于 2009-10-27 20:48 发表

中国没有行政诉讼法。。。。。。。。

菜爹

湿傅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8 15:55 只看该作者

从对话上看,该法官大概认为自己说的话就是“法”。

业务不熟练也罢了,还不谦虚。唉!

男魅难寐

资深反催眠大师,一夜七次郎,用过都说好,回床率极高。推油:@nanmeinanmei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9 00:24 只看该作者

无知无畏的傻逼。

louy0427

送外卖的……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9 18:14 只看该作者

天朝好多法官(混到庭长,审判长这个级别的)都是以前部队转业,你指望他们有法律素养?

paul

像雅克.梅林一样活着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10-29 18:21 只看该作者

相信中国法官?我没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