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邓玉娇案一审宣判,免于刑事处罚

gjlawyer

夜总会坐台小姐兼路边社坐台客服律师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18 只看该作者

快讯:邓玉娇案一审宣判,免于刑事处罚

邓玉娇案一审宣判,免于刑事处罚。《财经网》即将发出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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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时代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22 只看该作者

各种力量平衡的结果。天下在老爷们看来,又暂时太平了。

shanfree

life is a struggle

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23 只看该作者

强奸罪呢,含?

Mr.Bigflowercat

中亚西门庆

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23 只看该作者

果然是这个结果么

ps,牛博上不去了?

veroniquexu

華府低等下人

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24 只看该作者

若此事无公平结果,恐有星星之火。。。

上肛上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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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26 只看该作者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16日 11:18 共有 0 条点评

【《财经网》巴东专稿/记者

王和岩】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财经网》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http://www.caijing.com.cn/2009-06-16/110185017_1.html

康波

老泪纵横

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26 只看该作者

庶民的胜利?

glim

传说中的熊男 @glimho

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26 只看该作者

http://www.caijing.com.cn/2009-06-16/110185017_1.html

原子时代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28 只看该作者

【《财经网》巴东专稿/记者

王和岩】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idiot6

1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29 只看该作者

免除处罚 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

它与中国刑法第十条中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及“无罪释放”截然不同。前者是有罪而免罚;后者是不构成犯罪,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免除处罚指免除刑罚处罚,而不是免除一切处分。

①刑罚上的免除处罚,即“免予刑事处分”,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如犯罪后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其前提是确认犯罪分子有罪,因此虽不判处刑罚,仍可给予其他处分。我国刑法规定了免除处罚的情节。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也有免除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情节作了规定。

法定“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有:(1 )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中止犯;(4)从犯;(5)胁从犯。

法定“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有:(1)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3)预备犯;(4)犯罪后自首的;(5)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6)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中国刑法中通常将免除处罚与减轻处罚,或者与从轻、减轻处罚并列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供量刑时选择适用。刑法理论上,免除处罚有“法定免除”和“酌定免除”之分。

http://baike.baidu.com/view/378850.htm

heifenbrug

沉渣泛起,流毒不淺

1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32 只看该作者

難道裁定雙方無罪?

鄙人還以為民意就要搶灘了,沒想到又是一個海獅計劃

白牛

每个人都有喷的自由

1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32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一则好消息

小龙人

草马族族民

1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32 只看该作者

额…………轻伤

狗尾狐狸精

小组传谣小分队优秀队员

1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36 只看该作者

死了一个,不是还有一个吗?

那个人就没事了?不也算刑事案件吗?

既然没有放在一起审判,那就得另外单独立案?

对法不清楚,大家说是不是这么个情况啊

malonso

1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37 只看该作者

蔗民的勝利

mfs0616

inxian淫人

1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37 只看该作者

你发的真快!!!!!

未来他老爸

1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40 只看该作者

鉴于邓玉娇

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

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yylbb78

凌晨4点起床

1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1: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malonso 于 2009-6-16 11:37 发表

蔗民的勝利

胜利个飞机。

给个小糖果,继续忽悠

ac54321

小道消息控制薯薯长

1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2:11 只看该作者

这也能算胜利?

这恐怕就是他们希望的结果,先用故意伤害要价,屁民们不服,内心产生要判罪的暗示,最后宣判无罪,屁民们欢欣鼓舞,把强奸罪早抛到九霄云外了。

一定程度上邓玉娇确实得益于网友的关注,但在司法上,我没看到一星点的进步

北方玄五

2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2:24 只看该作者

到头来还是被法律强奸了…………………………….

反革命手淫犯

2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2:2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贺卫方分析得对

这个案子应该又两个case构成

其一:邓黄的强奸

其二:邓玉娇的防卫过当

只审二忽略一明显不当

mfs0616

inxian淫人

2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2:29 只看该作者

我们需要的真相在哪里,经过近两年来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我越来越迷茫,到底谁说的是真相,真相到底在哪里,或许真相我们有生之年不会看到,和xx的历史一样,我们都在兴奋的yy着,高潮连连,但都是自己在痉挛,别人会认为你是sb.

mfs0616

inxian淫人

2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2:30 只看该作者

强大的国家机器在处理诸如此类事件上的操作程序上更加具有可观赏性了,很和谐,反倒法律就纯粹已经成了西北政法学院原来那个雕塑了。

Noel

裆中央是鸡巴

2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2:36 只看该作者

判决对民意似乎做出了妥协

多少对于肆无忌惮的党国官员试图施暴民女有所遏制,只是不知道党国官员会不会进京轮训如何施暴而不被民意约束……

Noel

裆中央是鸡巴

2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2:39 只看该作者

又:这个判决对邓家女仍然不公。免于处罚和无罪从法律角度而言是性质完全不同,尽管行为后果似乎差不多。免于处罚仍然是入罪,而对于遭受党国官员暴力侵犯而反抗的民众而言,此判决并非胜利一说,不过是在汹涌的民意面前从“维稳”的角度稍稍让一让步而已已。

raul1943

柔软时光

2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2:50 只看该作者

希望她在当地的生活能够安然无恙,不要受到莫名的对待。祝这位坚强的美丽女孩远离黑暗,永远快乐。全国人民都是你的支持者。

疑似猪头

2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2:53 只看该作者

仍然是有罪判决

疑似猪头

2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3:00 只看该作者

从新闻的叙述来看: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这是一个侮辱情节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

在这个情节中,可以看出

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而这个行为,是不能用邓贵大扑向邓玉娇是想殴打来解释的。明显是性侵行为。

邓玉娇在面临性侵害的危险下,制止犯罪。没有防卫过当。

Arttla

番薯制造

2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3:02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公!不能止沸!!

cielsun

路边社搞墙报的

3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3:07 只看该作者

夏霖:这是我20年来碰到的最难弄的案子,因为我不知道我的对手在哪里。

Mr.Bigflowercat

中亚西门庆

3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3:12 只看该作者

瞎鸡巴判,要她蹬多少次邓贵大才不算“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那个活着的姓黄的咋不给判个什么罪?罪都定了,又拿免除处罚来忽悠老百姓。邓黄两人强奸未遂,不了了之。操性!

wobsni

3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3:13 只看该作者

怕他们会整邓玉娇,

比如设个陷阱让阿娇再次伤人,

他们就有借口说刚放你出来就这样,哪行?然后从严判刑。

也给你们这些屁民上上一课,让很多人后悔为邓玉娇出头。

为了证明tg的伟光正,我怕他们会玩阴的。

怪怪物

可能的少数派、传说中的歪楼党

3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3:24 只看该作者

庭审记录他们敢公开不?

鬼涧愁

一切自维护自身权益始……

3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3:26 只看该作者

这个结果在邓玉娇母亲与北京律师解聘之时我已经预料到了,只不过当时邓玉娇以故意杀人被公安局关押着,所以我当时预测的是“故意杀人罪”成立,因精神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看上去是民意的胜利,只不过也是法治的失败。

但在目前环境下,可能对邓玉娇本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

只是,下次,还有一个黄玉娇、罗玉娇……发生类似事件的时候,是否有幸在全国舆论中掀起如此大波,是否还有热心网友律师为其奔波,是否还有两位记者因采访而被暴力袭击……,至于最后是否还能有这样的结果,殊难预料。

所以,我感觉不到胜利的喜悦。

未分级

NG17

3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3:42 只看该作者

中国有个鸡巴法律。

桐君

3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4:06 只看该作者

胜利!

baobaoseu

思想罪犯

3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4:50 只看该作者

又是评论关闭。。。。

arzmok

【夠賤社會主義河蟹社會】

3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5:1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ac54321 于 2009-6-16 12:11 发表

这恐怕就是他们希望的结果,先用故意伤害要价,屁民们不服,内心产生要判罪的暗示,最后宣判无罪,屁民们欢欣鼓舞,把强奸罪早抛到九霄云外了。

一定程度上邓玉娇确实得益于网友的关注,但在司法上,我没看到一星点 …

+1

黃賊,勇敢地在黃泉路上為你死去的同伴獻出菊花吧!

ZHH

3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5:30 只看该作者

对黄德智怎么处理?

施主有点甜

4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5:32 只看该作者

她被有罪释放了 很好~

别摸我

80后老三届

4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5:4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施主有点甜 于 2009-6-16 15:32 发表

她被有罪释放了 很好~

为了让她被无辜折腾了,还常怀一颗感恩的心。

dove7807

圍觀而已

4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5:51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过是另一个被tg强奸的对象而已,所以大家别指望一档独裁下寻求法治了,连宪法都是摆设,况复其它!?能在现有的荒诞情景下,一个淫贼做了太监,一个淫贼见了马克思,主刀的大夫在网友支持声中暂时无恙。这个结局不错啦。你期望通过一个邓玉娇案后司法独立

三权分立……minzhu 自由,不也太心急了些。

潘乱

43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5:55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本来就是体现民意的,如果法律屈从民意,那只能说明法律不能体现至少不能很好的体现民意。事实上还是法官说了算,有压力就做个样子,没压力就依旧法官说了算。转:@上肛上腺

邓玉娇有罪免罚的判决,并非正义的胜利,而是强权对于民意无奈的妥协,是对勇于拿刀捍卫贞节的这个女人的再次强J。

潘乱

44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5:55 只看该作者

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感觉的味道是,邓有罪,但是由于广大网民的介入,看在网民的面子上,也为了不影响和谐,就法外开恩。说到底还是人大于法。

未来他老爸

45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6:02 只看该作者

邓玉娇在当地

肯定呆不下去了吧

贵大和黄家人

都是扬言要报复的

我卖糕的 该用户已被删除

46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6:40 只看该作者

这次没有强奸民意,却强奸了法律。

可见,又害怕激起民变,又要保证帮内兄弟的忠诚。不得不走钢丝。玩平衡。

TG越来越变态了。别抱任何希望。

放逐

我所能想到的最残忍的事,就是和这个政权一起慢慢变老

47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6:45 只看该作者

这次背景不够啊

上次太上皇一定要搞死杨佳

霜渐

48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6:50 只看该作者

先祝贺吧 那帮孙子 留待日后调戏

米米

4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7:20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上是自由身。。。中国有个鸟法律。。

估计完了被人整死。。。胜利个鸟

carolflyjs

50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6-16 17:22 只看该作者

只能说 司法独立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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